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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规定3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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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有关加紧发展开放型经济若干规定(3200字)   导语:为了深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扩大出口创汇,加紧发展开放型经济,推进漯河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我编写有关加紧发展开放型经济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 鼓励外商投资  第一条 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如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第二条 鼓励外商通过整体收购、购置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他方式,同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合作。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次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财政奖励。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步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延长期满后,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在享有完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同意,在后来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从企业获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长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当地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同意,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所有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根据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增长企业注册资本,其中属于外方投资部分,按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财政奖励。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局限性弥补,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延续5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经税务机关同意,容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兴办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项目,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上缴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30%予以财政奖励。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都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   第十一条 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一切费用。对持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良好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都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符合划拨供地条件,其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外商除支付征地赔偿费外,不缴纳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可通过协议约定5年内分期付清。   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如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一次性支付土地赔偿费、上交省出让金,对企业所缴用地费用市县财政收取部分,按50%予以财政奖励。   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先由当地政府提供企业用地,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抵缴土地出让金,期满局限性抵缴,由企业补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租金可根据协议约定予以优惠。   投资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租金5年内可由财政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外商连片开发土地1000亩以上,用于建设工业园区,用地予以尤其优惠。   第十六条 对投资规模大、吸纳劳动力多、发展前景广阔企业,当地政府应预留一定土地作为企业发展空间,并划拨其中20%30%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来漯投资,对投资波及多种事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如下称引荐人)通过多种渠道向本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予以对应奖励,国家对公务人员另有规定除外。   引进项目成功原则:(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二)协议、章程规定外来资金如期到位;(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规定: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行;2、技改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毕首期工程投资50%;   3、都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毕首期工程投资40%;   4、第三产业项目建成开业;   第十九条 对引荐人奖励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对引进资助、赠与等免费资金或物资,按引资额或物资价值6%奖励;   (二)引进无息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如下,按引资额1%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引资额1.5%奖励;   (三)对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漯直接投资,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如下,按0.4%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0.6%奖励。   第二十条 引资奖励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奖励一次。第二十一条 引资奖励由市、县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认定;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支付。   第二十二条 从起,市、县区财政建立招商引资专题基金,用于举行招商引资活动和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奉献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鼓励出口创汇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根据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按照税法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对各类进出口企业,以上年直接出口创汇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每美元0.1元人民币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专题扶持基金,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金额60%予以资助,协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予以研究开发总费用50%补助;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节能降耗、增进环境保护等方面技改项目贷款,予以贴息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市企业在境外设置商品分拨中心、实体企业、办事处,带动本市原材料、设备、商品出口(与我司关联企业除外),除享有出口奖励有关政策外,按出口创汇额由当地财政再予以每美元0.05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外商投资者发明良好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者服务,贯彻市民待遇。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新上项目,实行市级领导代理服务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代理办齐多种行政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遇到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多种困难和问题,由外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和协助处理。未经法律授权和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评比。对外商投资者投诉事项要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成果告知投诉者。   有关优化环境其他方面,另文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合用于境外投资者包括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新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第三十条 引进市外资金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财政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财政奖励。   引进市外资金新办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引资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非生产性企业,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投资方向等,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予以详细优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导语:加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带动老式产业优化升级,增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对经济发展支撑和拉动作用,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我编写有关加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欢迎阅读。   一、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投入。十五期间,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预算支出比例每年增长0.1个百分点,到达到年度财政预算支出2.5%;自然科学事业费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区、县(市)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预算支出比例每年增长0.1个百分点,到达到年度财政预算支出1.5%。   二、设置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题资金。起至,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同步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每年安排30%用于该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863等有关科技计划和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题资金项目配套经费及兑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尤其是小巨人企业规模化发展项目、对俄科技合作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大科技风险投资业引导性投入。   三、经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波及新增用地指标内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将作为政府扶持资金,用于该项目发展。   四、经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免征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减半。建设过程中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先征后返。   五、经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在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六、经认定高新技术成果持有者开办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如下,首期出资额达到法定注册资本30%以上(含30%)即可登记注册,局限性部分容许在一年内补充到50%以上,三年内所有补足;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首期出资额已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步又达到全体股东、发起人或投资人认缴出资额30%以上(含30%),即可按认缴出资额核定注册资本,局限性部分容许在一年内补充到50%以上,三年内所有补足。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分别注明注册资本数额和实收资本数额。逾期不能补足,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七、鼓励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将实现利润再投入生产经营。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利润,再投资进行生产经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献精神,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征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获得技术性服务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经认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享有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题资金支持。   十、加紧哈尔滨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类园区建设,充足运用政策、环境等优势,发挥窗口、试验、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一、深入发挥市校(所)合作委员会作用,不停拓宽合作渠道,完善合作机制,增进产学研一体化。对产学研一体化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通过科技三项费用和哈尔滨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题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扶持。   十二、发挥哈尔滨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作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贯彻等提供一条龙服务;指导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开展社会化服务;采集、公布应用领域科技攻关信息,推广国内外科技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沟通渠道,开展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   十三、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和产权交易。建立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增进存量资产优化重组。   十四、健全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制度,依法处理知识产权归属和分派中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合法权益。   十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除外)。经认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价值,需要具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国有资产除外)协商承认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根据。   十六、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根据不一样转化方式,成果完毕人可获得与之相称股权、收益或奖励。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成果完毕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应他人实行转化,成果完毕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净收入20%收益;自行实行转化或以合作方式转化,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比例奖励成果完毕人。   十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及在校硕士在完毕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前提下,以兼职形式开办或受聘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与开发。在企业兼职期间,科技人员在原单位工作关系及在校硕士学籍予以一定期期保留。   十八、鼓励归国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企业(企业)人员及其他留学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并享有本市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已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人员来哈投资开办除国家严禁或限制经营项目以外企业(企业),容许其按有关规定以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并享有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十九、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协调和指导;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高新技术项目,不再进行市级认定,直接享有本规定有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策。   二十、波及财政安排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凡政府资助项目未按规定实行,政府停止对该项目资助;已拨付资金要及时清理收回。   二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有关深入增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告知》(哈发(1999) 12号)及《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有关贯彻贯彻增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规定有关问题实行意见〉告知》(哈办发()38号)同步废止。现行有关加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按本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参照本规定制定实行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行细则。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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