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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部).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298979 上传时间:2024-04-2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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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一) 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 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发生危及船舶

2、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沉没的事故;(三) 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发生碰撞的事件;(四) 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五) 主要港口和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六) 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七) 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事件;(八) 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

3、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九) 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十) 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十一) 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十二) 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线路客运、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十三) 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十四) 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

4、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十五) 中国籍船舶或中资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盗袭击的事件;(十六) 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十七) 部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十八) 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第四条 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第五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管理

5、;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承担信息的接收与报告工作。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事件信息的核实、报告、跟踪,按职责权限承担或参与相关事件的处理工作。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以及本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单位应立即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部和当地政府,最迟不能晚于2小时。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xx确认。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xx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 第八条 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一) 事

6、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二) 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三) 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四) 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xx等。第九条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第十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收到信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程序报分管副部长和部安全总监,并抄报部长(部长外出时,抄报在部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同时抄送部应急办和部内相关单位。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或相关领导指示,

7、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应经部应急办审核于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国务院总值班室。,并抄送部应急办和相关业务司局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的突发事件,应抄送相关部委。未能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报送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部内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报部领导和部安全总监,抄送部应急办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初始信息已上报国务院的应按规定,同时按规定续报国务院总值班室。第十三条 部领导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或批示,相关业务司局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单位以“交通运输值班信息”(简称值班信息,见附件)的形式将

8、事件信息报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或“海上搜救值班信息”的形式将事件信息报送国务院总值班室。第十五条 报部“值班信息”应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报国务院总值班室“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通过国务院政府信息网报送。如“值班信息”涉密应按机要渠道报送。第十六条 对于突发事件情况的统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部应急办不定期对交通运输单位信息报告情况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单位予以批评。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海上搜救信息的报送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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