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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治理结构的基本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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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事业单位治理结构的,基本理论与规则,1,主要议题,破题:事业单位改革与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特性,重提事业单位的三种分类,详解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之处,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理论,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治理结构,2,破题:事业单位改革与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常常被,英,译为,“,public institution,”,,在计划经济下,事业单位是社会公共事业的主要组织载体。,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持续稳步进行:,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党的十三大提出,“,政事分开,”,,各地开始改革尝试;,2002,年开始,人事制度方面:事业单位聘任制改革;,200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及稍后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在试点,进一步改革的思路也在酝酿之中。,3,破题:事业单位改革与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问题需与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吻合;,根据改革方案,事业单位将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回到政府体系,第二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型为企业,第三类从事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转为非营利组织,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也应根据其改革方向而有所差异。,4,破题:事业单位改革与治理结构,承担行政职能回到政府体系的事业单位,自然适用政府机关的相关规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型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将按照企业法人来构建治理结构;,从事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转为非营利组织的事业单位,其治理结构值得继续探寻。,5,一、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特性,根据,1998,年通过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四种类型,。这一分类被学界所批评,但是目前仍然未能在立法层面有任何修改。,6,事业单位法人是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机制中的组织形态之一,但并非唯一的组织形态。,布坎南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进一步指出公共产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纯公共产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如国防、公平的收人分配、有效率的政府或制度、基础科学等。,第二类公共产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的社会产品,但是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如公共桥梁、公共游泳池、公共电影院等,此为俱乐部产品。,第三类是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的社会产品,如公共渔场、牧场等。理论中常将第二类和第三类公共物品称为,“,准公共产品,”,。,7,一、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特性,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是:,第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其设立方式采纳核准主义;,第二,国家举办;(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第三,业务内容是社会公益事业。主要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事务。,第四、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是社会服务组织,不得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有的也可通过从事经批准的服务活动取得部分收人,但取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事业单位的再发展,而不得向其成员进行分配。,8,事业单位法人与机关法人的区别:,事业单位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范畴,与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能具有本质区别。,因此事业单位内部的治理结构,也不应与行政机构的科层制(科层制,又称官僚制,是指一种权力以职能和职位进行分工和分层,以规制为主线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方式)相一致。但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在治理结构上是大体一致的,并表现为,“,政事不分,”,。,9,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活动领域是一致的,区别仅在于设立者的所有制性质不同。从现有立法分析,事业单位是国家出资、国家所有的,所以立法赋予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设立、人员选任和内部治理具有勿庸置疑的职权,其法律地位在本质上是公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法人、基金会是利用非国有资本举办的,国家对它们仅从事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对其内部事务及人员选任和聘用均无法定的职权,其法律地位在本质上是私法人。,10,中国社会的转型就是从国家与社会合一的一元化社会向国家、社会和市场三元社会过渡,方式之一就是改造公共产品的提供机制。,中国事业单位提供公共产品的模式下,政府是社会资源的垄断者和主要的支配者,事业单位以僵化、刻板的科层制进行公共产品的提供。,随着中国社会中市场的渐次形成,民间逐渐创造和掌握了相当的资源,成为与国家相并列的资源配置者,并日益生产了参与社会治理的愿望,发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建设中国公民社会的另一力量。因此建立在旧体系和一元社会下的事业单位制度必须对此作出回应,这种回应的表现之一便是逐步缩小目前过于庞大的国家提供公益产品的规模,重塑事业单位制度,并整合事业单位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11,二、重提事业单位的三种类型,第一类行政管理性事业单位。主要指经国家法律和法规授权、受政府委托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或具有为政府行为提供行政支持、执法监督、行政保障等职能的单位,如各类行政执法机构、独立监督机构等。,第二类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指承担国家交办的发展公益事业任务,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单位。如义务教育、基础科研、社科研究、信息统计、公共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文物保护、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公共卫生服务、环境保护、体育运动、社会福利等单位。,第三类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主要是指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专业性服务,承担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企业服务,具有一定经营性,具有较强,“,私益性,”,的社会事业单位。如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介出版机构、广播影视机构乃至部分宾馆、招待所、房屋维修队、劳动服务公司、物资供应站、开发性科研机构、市政施工单位、房地产管理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非公益性地质勘察单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电影公司、各类农林牧渔场等单位。,12,行政管理性,事业单位,公法人,公务法人或者公营器,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私法人,非营利性法人,/,营利性法人?,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私法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13,若为,公营器或者行政法人,:,作为行政主体,其均为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依据公法而设立,并且享有一定的公共权力。,但公务法人较之行政机关有更强的独立性,公法人不似行政机关采纳科层制的内部治理。,如法国的公务法人不包括在一般行政的层级组织之中。大部分公务法人具备两个机关:,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议决机关的成员并非以公务员为主,而多是职工代表、利益团体代表、用户代表和专家。成员的产生方式是任命或者由有关团体选举产生。执行机关大都由任命产生,也可根据议决机关的提名产生。,德国和日本的公营造物在组织结构上也与行政机关不同。,“,公营造物其组织之实质内容,往往系分组办事而非依照科、课。而且,公营造物往往得设有若千研究性之职位。此外并得在其专业、特殊功能之范围内享有较高度之预算编制、会计、审计之自主。公营造物虽然由其母体机关加以指挥监督,但公营造物在其特殊功能之范围内应有自主之判断权,否则不啻以外行领导内行,”,。,14,若为营利性法人,:可以是公共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是专业服务提供者。那么就按照营利性法人的治理结构来构建。,具体模式选择比较多,我国的公司法已经有所规定,在此不再赘述。,需要的注意的是:公司类型的不同,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也不尽相同。,15,三、作为非营利法人的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一)非营利法人的特殊之处:与营利法人相比较,非营利法人缺乏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有关机制,非营利法人对组织使命的强调,这些差异所导致的治理理论上的反馈,16,非营利法人缺乏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有关机制,非营利法人缺少,市场测试机制,非营利法人中缺乏个人利益的存在,“所有者缺位”,非营利法人缺乏,高效率的竞争机制,17,1.,非营利法人缺乏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有关机制,一者,非营利法人缺少市场测试机制,营利法人拥有最终业绩的晴雨表,利润,其服务成本很容易计算,有成本和利润的分析,而非营利法人的服务成本很难计算,能够维持基本的运行即可;营利法人可以直接从消费群体中获得反馈信息,而非营利法人的消费者往往不是缔约的对方或者因为非营利法人提供的服务通常是免费的,因此即使质量稍次、效率较低,服务对象也有可能不予计较,而无法及时准确获得信息。所以营利法人经营的好坏有明显的参考指标,而非营利法人缺乏相应的考察指标。,18,正如美国著名的公司治理顾问约翰,卡佛(,John Carver,)所认为的那样,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的根本差异在于没有受到市场的测试。他把缺乏这种机制的环境称为,“,无声的市场状态,”,。,他认为,“,大部分的非营利与公共组织缺乏行为流程来综合很多产品与成本的个别评估。这种组织缺少可以让它界定成败、了解什么事值得做、甚至是认清理想表现的基础,而这也是影响最大的地方。,”,如果非营利法人也可以在竞争市场上以某种价格推出产品或者服务,它们就可以从市场的反应测试出服务或者产品的成效。当然我们还是可以相对乐观地认为,其实非营利法人也接受捐助人的市场测试。即便如此,捐助人也并非通过价值规律,而是通过其他评价体系,例如该非营利法人的信息公开程度,有无负面报道等来作出是否捐助的决定。,19,二者,非营利法人中缺乏个人利益的存在,或者更确切地说,应该是,“,所有者缺位,”,;任何一个营利法人都有其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者,股东。而无可置疑的是,非营利法人却不存在这个意义上所有者。在非营利法人的执行人心目中,并不存在利润的观念,他们只是盘算着如何平衡预算而已。由于不少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对理事报酬的限制,对于大多数理事来讲,他们参加非营利法人的经营并没有个人利益的存在(当然如果把个人精神上的愉悦也作为一种利益的话,那么恰好相反)。,20,三者,非营利法人缺乏高效率的竞争机制,因为大多数非营利法人几乎是垄断性的。这种垄断有可能是由于行政性原因而导致的垄断,例如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规定,当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时,登记机关就可以认为没有必要,而,不予,批准筹备社会团体;也有可能是因为,某些非营利法人所提供的服务是无偿或者廉价的,因而缺乏竞争对手。,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市场这一无形的手对于非营利法人的调控落空。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的缺位使非营利法人的规制问题遭遇到更为严重的挑战。或者说,非营利法人更依赖于建构起治理结构来保证其平稳、健康地运转。,21,2.,非营利法人,对组织使命的强调,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无法赖仗,“,利润,”,动机,而得依靠使命的凝聚和引导,通过其所具有的反映社会和公众需求的,“,使命,”,,来获得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来赢得生存空间。于是很多管理学者就认为,在治理问题上,首先必须明确非营利法人的使命,,“,那些最优秀、卓越的非营利组织往往会为确定自己组织机构的使命而殚精竭虑。,”,一再强调使命,而且将使命转化为明确的任务和目标,再具体化为可操作的目标和可实施的方案,这些是非营利法人治理的关键。,22,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正因为非营利法人一般都有很神圣的使命,非营利法人就会戴上一种光环:那就是其所从事的事业并非为自身牟利,甚至其中的很多带有慈善性或公益性。这一光环不仅笼罩在非营利法人经营者的身上,也吸引着众多的捐款者慷慨解囊和志愿者的热情参与。,于是与营利法人相比,非营利法人担负着更重的社会职能,启迪心智、升华灵魂、保护健康和安全。,在一般意义上讲,营利法人如果治理不善,所导致的最差结果也只是某一公司或者企业的倒闭,并不会引起其他更多问题。但是对于非营利法人而言,如果治理不善,那么其所辜负的将是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所以治理问题对于非营利法人尤为重要。尽管营利机构的诈骗行为也不鲜见,但非营利法人的责任缺失更容易招致公众的不满。,23,因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人们正在学习鉴别和防范日常生活中的邪恶。当这种邪恶伪装为善行而潜入的时候,我们的感觉是受到,莫大的侮辱,。,”,24,美国慈善年鉴对,1994,年夏天举行的独立部门年会的报道里指出:,“,非营利组织的职员们还没有从近期高暴光率的有关一些著名的慈善机构的资金滥用的丑闻中恢复过来,他们不得不更加严格地审视自身,并且向不断增加的来自政府、新闻媒体和捐赠人的审查妥协,这些讨论涵盖了非常广博的范围,包括建立起道德准则,避免利益冲突,和惩罚触犯了法律的慈善组织。许多与会者担忧,除非非营利组织们打扫干净了他们自己的房子,并且将骗子和阴谋家清除出去,否则政府和立法者将会介入并且会因为少数害群之马而惩罚所有的非营利组织。,25,3.,这些差异所导致的治理理论上的反馈,由于设立的目的不同,营利法人具有与其利益攸关的股东、董事和经理,利益驱动机制成为营利法人发展的动力,而非营利法人则没有,上述机制,。,与此相关,在营利法人中,通过构筑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机制来进行治理;而于非营利法人中,非营利法人的所得都不得私分,利害关系人不易确定,,“,所有者,”,的观念又不如营利法人般清晰。反映在在治理结构问题上,不能借助利益驱动机制,所以管理学者普遍认为,应由理事会和执行,长,担负起治理的任务,,“,在志愿部门,治理一般是指理事会成员和执行官发挥关键作用的行动领域。,”,26,因此建立一个强有力而积极进取的理事会,以及促进,理事会,与首席执行官之间的互动关系势必成为治理的焦点。至于,理事会,与首席执行官之间的关系问题,与营利法人强调两者之间的制衡不同的是,他们更主张非营利法人强调,理事会,权威的同时,也寻求与首席执行官之间的协调相处和互相促进。,但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治理,我们要明确的是被管理学者们认定为治理主体的,理事会,也应该是被治理的对象。在治理结构问题上,寻求的是非营利法人内部各机关之间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的设立。当然,这个判断的真伪还需要从治理结构的基础理论着手来进行甄别。,27,(二),治理结构基础理论的探寻,对经济学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的分析,对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理论的分析,志愿失灵理论,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基础探讨,28,1,两权分离理论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经济学中研究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时,首先提及的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或者控制权)的分离问题(简称两权分离理论),并视其为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不过亨利汉曼斯教授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不能说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因为所有权本身就是(名义上的)控制权,而只能说所有权与有效的控制权相分离。,29,两权分离理论本身并不能解决治理结构的所有问题:,第一,两权分离理论只是阐明了有必要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证作为,“,所有者,”,的股东的利益。对于这一点,理论上已经存在两种疑问:疑问之一,公司是否以股东利益为中心?疑问之二,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仅仅涉及到对执行管理层的牵制和约束?,第二,两权分离理论是针对美国公司提出来的,其公司内部机构往往只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且股权的分散等问题的出现导致有必要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和制约;而理论提出者的研究基础也在于大型公司,因此对于公司制度并不相同的其他国家(例如我国)是否一概具有借鉴意义?,第三,两权分离理论对于非营利法人适用的限制性:对于非营利法人而言,根据两权分离理论,根本就不存在,“,所有者,”,问题,因此被称为,“,所有者虚位,”,。所以疑问是难免的,即这一理论作为非营利法人治理的基础是否合理?,30,西方学者以两权分离理论对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解释,亨利,汉曼斯教授在其著作企业所有权论中比较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例如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时,首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所有人,”,。,由于他将,“,所有权,”,的界定为: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对企业例如或者剩余利益的索取权,所以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是有,“,所有人,”,的,而非营利法人不具有任何的,“,所有人,”,。,非营利法人并非不能从事任何的营利活动,只是非营利法人有,“,不分配限制,”,的约束,即其不得向其组成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以及受托人)分配利润。正是基于这种不分配的限制,使非营利法人不具有,“,所有人,”,,因为没有任何人能够同时参与对非营利法人的控制和对其剩余收益的分配。,31,非营利法人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最极端的表现形式:,在有,“,所有人,”,的企业里,投资者由于其,“,所有人,”,身份而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收益分配权,而这种控制不仅仅是形式上,并且有实质的内容。,但是在非营利法人中,并不存在如此意义上的,“,所有人,”,,因而把,“,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原则,”,演绎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因此,我们并不能期待在这样的法人中会存在,“,任何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人能够对管理层实施任何形式的有效监督。,”,如果我们将非营利法人中的这种所有权状态表述为,“,所有者虚位,”,,那么这种所有者虚位状态究竟是优是劣呢?亨利教授认为,“,这种所有者虚位的状态本身就是一种优势,由于没有所有人,这些机构的捐款人才会放心地继续惠顾这些机构,也就是向它们捐款。,”,32,如果以一个坐标轴来表示的话,非营利法人只是在,“,所有人,”,监督这个坐标轴上处于一个比较远的极端,这个坐标轴的另一端就是那些由一个或多个,“,所有人,”,亲自控制的企业,这些人都会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这两种组织形式中间的企业虽然名义上是由企业某一类客户所有的,但事实上这些,“,所有人,”,并没有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这些企业其实是控制在那些自我任命的管理人员手中,所有人对他们的影响十分有限。,于是,,“,在一个形式上有所有人的企业里,随着所有人的控制权不断地被稀释,这种企业与无所有人的企业(即非营利机构)之间的差别就渐渐地消失了。,”,33,因此,在投资者所有的大型的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与非营利法人的管理层并无二致,因为在前者股东也一样无法以表决对企业和企业的管理者实现有效的控制。,在投资者所有的企业里,当企业的所有人对企业监督和管理不力时,就会导致管理层的疏懒或者从事利己交易,而这毫无疑问会给所有人造成损失。,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的非营利法人中,对管理层的监督和管理更有待于相关制度的建构。,34,对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理论的分析,利益相关者,:,“,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便不复存在的各种集团。,”,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基础设施与市场、对公司制定法律与规则、对公司享有征税权和其他权力的政府和社区。所以公司的运转和发展不能仅仅为了股东的利益,还应该考虑到相关各方的利益,对各种利益都应该提供适度的保障。,非营利法人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对于非营利法人来讲,总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成员的非经济利益)的考虑。从非营利法人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对其宗旨的追求就是要考虑到各方(包括其成员、董事会、经理人员、债权人、受益人、捐助者、社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因此利益相关者利益很好地支持了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理论。,35,志愿失灵(,Voluntary Failure,)理论,要求对非营利法人进行外部监督和规制。认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政府和市场出现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但是非营利法人也有可能出现志愿失灵的现象。主要体现在:慈善的不充分,、,慈善的特殊性、慈善的家长制和慈善的业余性。由于慈善失灵现象的存在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来改善非营利组织的缺失并辅助其发展,其中包括对非营利法人的管制和监督。,慈善的不充分主要指非营利组织往往无法获得足够充分和可依赖的资源,而且因覆盖面有限,使问题最严重的地方反而得不到支持;,慈善的特殊性指服务对象的特定化留下慈善的缺口同时也造成资源的浪费;,慈善的家长制指非营利组织中的主要捐助者和董事会对于组织的运作与决策有最大的影响力,而作为最有发言权的服务对象因其自身弱势却无法对此施加影响;,慈善的业余性指非营利组织依赖未经过培训的志愿者从事服务,另一方面其低于市场价格的工资待遇也无法吸引专业人员的加盟。,36,(三)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探索,对于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模式而言,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专门的法律规定。但是,零星的规定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略有规定。但是把组织机构与治理结构混为一谈。,关于社团法人,主要依据,1998,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之一是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第,14,条规定应该召开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第,15,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应该包括,“,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财团法人,原先主要依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建立基金会要具备管理和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也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其章程也应该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37,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被学者总结为,“,三会四权,”,的制衡机制,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最终控制权、经营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指挥权。,针对目前的治理机构模式,批评意见集中在内部人控制、相关机关的权限不明确、监事会没有能够履行其监督功能等方面。,但是在具体的内部机构设置上,学者还是比较认可的。例如由中国有关学者提出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中还是建议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为,非营利法人,的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是否也需要遵循这样的模式呢,?,38,美国:,在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上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即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是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高层经营人员(首席执行官)组成的执行管理机构和独立会计师等三部分组成。,成员大会是非营利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内部没有设立监事会,但是由法人聘请由独立会计师组成的审计事务所来承担审计监督职能。也就是说,对管理层进行约束和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所有人来完成的,而是借助于其他制度和因素。即依靠大量的制度:严格的会计准则、全面的强制披露制度、禁止内幕交易制度、鼓励派生诉讼的程序规则以及发达的新闻监督制度等等。为了弥补这些制度在组织上存在的缺陷,独立董事也因此被提出来。,在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上,英美法国家非常强调对,理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39,德国:,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德国是双层结构,即由劳动者、股东大会组成的监事会拥有很大的职权,包括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审核公司的帐簿,并在必要时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向监事会报告和负责,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其特点是员工和股东共同治理的模式。,德国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模式与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相比较,则还没有建立如此完善的制度。在关于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上,主要依据的是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了满足法人的基本条件,德国民法典要求社团法人必须具备两个机关:社团总会和,理事会,,而且在法人的章程中必须如此规定。社团总会是最高权力机关,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对外代表法人的机关。而对于财团法人来讲,只规定一个必设机关,董事会。而作为公司必设机关的监事会却并不是非营利法人的必设机关,40,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察人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董事、监察人的人选;董事会是执行管理机构。但是由于日本是法人大股东相互持股,经理人员又是法人大股东的代表,所以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免经理的法定程序往往成为经理自己选自己。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所以在,公司,内部设立监察人来予以抗衡。,日本民法典就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其于,1998,年通过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则对此问题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他还有私立学校法、社会福利法、更生保护事业法都分别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非营利法人。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日本的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模式与其公司治理结构非常类似:即内部设有社团总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而且具体规定了其职责,即成员大会是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而理事和监事构成负责人员,理事对外代表法人,监事则承担,监督,功能。但是,财团法人则不具备社团总会。,41,小结:,对世界各国的非营利法人的相关法律进行检索和整理的过程中发现,对于非营利法人中的社团法人(或者英美法中的会员制的法人)来说,其治理结构与公司的治理结构出奇地相似:即都存在意思机关(决策机关)、执行管理机关。,但是对于非营利法人中的财团法人而言,却有很大的差异:财团法人中并不存在意思机关,社员总会(或者公司中的股东会)。所以,各国在立法中都注意到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之间的差异,有些国家的立法对社团法人问题进行详细规定,而对财团法人,只规定适用其的特殊规定,其他则准用社团法人的有关规定,例如德国;有的国家则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别以不同的法规予以规定,例如爱沙尼亚。,42,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脱胎于营利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却有其自身特质所决定的不同进路。,法学意义上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的界定(在这个过程中不免借鉴法学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目前管理学上的理解,而应该认为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涉及到对其意思机关、决策及执行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全面指导以及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这些机关进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界定和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要对非营利法人的内部运行机制作全面的界定,使其内部能够达到一种互相的制约和平衡机制。在这个基础之上,出于对非营利法人本身所担负的社会责任考虑,吸取利益相关者理论,注意协调一般大众、捐助者、董事、经理层、员工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43,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应该包括非营利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以及组织机构的运行规范两方面。,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首先是指通过其内部的权力机关(社员总会)、经营决策和执行管理机关(理事会)和监察机关(监事会)之间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一整套依照法律、法规和法人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同时要接受外在的监督,包括来自非营利法人的捐赠者和受益人,还有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的监督。,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就是法人内部权力进行合理分配,使法人内部各机关权责分明、形成互相协调、互相制衡的关系,同时要向各方利益相关者负责,接受外来监督,以保证非营利法人运行平稳、健康,使各方利益(包括社员利益、董事、监事、债权人、受益人)得到平衡和保护,最终实现非营利法人的宗旨。,44,四、事业单位治理结构的具体规则讨论,讨论:事业单位是社团还是财团?,无论是社团还是财团,其主要的治理团体是理事会,所以接下来我们主要介绍两个问题:章程和理事会,45,章程,章程是事业单位的灵魂,章程是事业单位的宪章,章程确定事业单位的宗旨,章程确定事业单位的治理结构,章程确定事业单位的议事规则,章程不能轻易变更,修改需要遵循特殊规则,46,理事会,理事会的权限,理事会的构成:理事人数、理事任职资格,理事的产生,理事的离任(辞职与卸任),理事会的议事规则,理事会的决议及其效力,特殊情况下的理事的指定,47,监事会,监事会的权限,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的主要监督途径,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的选任和解任,监事会决议及其效力,48,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职条件(消极条件),权利(获得报酬的问题?),义务(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关联交易的禁止),责任(违反义务时的法律后果。赔偿?),责任的限制(考虑到组织的特殊性和志愿性),49,探讨:良好的理事会,理事会的领导能力,理事会的角色;,战略指导,理事会对于组织的控制能力,确保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事;,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财务制度:确保财产使用符合组织目的;,风险防范;,平等和包容。,高效运作的理事会,受托人义务和责任,有效率;,接受信息和建议;,争取发展和支持;,对,CEO,的监督、支持、激励,50,探讨:良好的理事会,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和自我更新能力,对理事会自身工作的经常性评估,理事会成员的更新,确保包容性和组织活力;,对本组织的自我评估和及时调整。,理事会的授权,授权规则必须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明,各负其责;,各分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或者咨询委员会的授权调查范围必须明确;,各被授权部门必须接受理事会日常监督。,理事会及其成员的正直,没有私人利益,交易冲突规则,理事会成员对于礼品的处理规则,51,谢谢大家!,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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