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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浅析新旧法律法规,1,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存在诸多不同点,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生效。相比之前的法规,其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分类、鉴定等方面都有新的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医疗事故案件医疗机构的举证规则,。,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较之前有很多新的规定。,2,责任范围不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3,归责原则不同,条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要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4,赔偿标准不同,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计算:医疗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5,鉴定机构不同,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侵权责任法,中,其将可能逐步被司法鉴定取代。,6,对医务人员的要求不同,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侵权责任法,规定: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7,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8,案情:日前,家住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的胡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在途中不慎发生意外,车毁人伤。胡女士随即被送往上杭某医院救治。医生检查发现,胡女士左脚胫、腓骨骨折,多处组织不同程度受伤。医院为胡女士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手术后,胡女士又多次进行了,X,光对位对线检查,一切正常。病情好转的胡女士出院回家休养。在休养的半年多的时间里,胡女士始终感觉患处肿痛不止,经三次拍片及询问手术医生,均答复是排斥反应,胡女士欲行钢板拆除术时,发现钢板已断裂,骨头对位线好,但骨胳未完全长好,医生认为宜采取保守疗法,过三个月视病情再作处理。三个月后,胡女士遵医嘱到医院处复诊,被告知仍需再等三个月。当胡女士再次复查时,其骨折处已向外成,7,度。此时,胡女士怀疑医院手术存在问题,于是到龙岩市第二医院就诊,诊断为应重新手术。胡女士再次拍片,确诊胫骨断处侧位角已成,10,度,上杭某医院认定断端附近有多量骨痂,不改变治疗方案。胡女士又两次到龙岩市第一、第二医院请专家会诊,诊断为必须立即重新手术。胡女士便入住龙岩市第二医院重新手术。出院后,胡女士开始向上杭某医院索赔。,9,庭审的焦点在医院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医院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审理过程中,申请龙岩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龙岩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过程中后期技术处理有缺陷。胡女士对此不服,认为鉴定书不符合事实,医院方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但是,胡女士也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推翻鉴定结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胡女士手术后复查,X,线片时,出现骨折端连续性骨痂生长缓慢、一年后钢板断裂、骨折端成角和骨不连等并发症表现时,后期技术处理有缺陷,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应适当赔偿胡女士的损失。对胡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医院的医疗过错未造成胡女士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虽然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且无证据证实胡女士的第二次手术系其自己的过错造成,因此,医院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医院赔偿胡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7074.98,元。,10,责任范围不同,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不同,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计算:医疗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1,这一案例很好地体现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前,我国医疗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称谓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庭审的焦点在医院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经过鉴定,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虽然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因此,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是依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了赔偿。这里,胡女士因为没有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所以得到了比较高的赔偿。如果胡女士的损害较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则只能得到很少的赔偿。就这一点而言,胡女士算是幸运之人。但是,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对立,为医疗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认定带来了不公正和不效率。先要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构成的,再要鉴定医院是否存在过失,然后才能决定以哪种法律作为依据做出赔偿判决。而,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行为及其责任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统一的规则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是否构成,减少了鉴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的程序,也保证损害较重的患者能够得到比损害较轻的患者更多的赔偿,公平地维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如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胡女士可以直接根据该法的规定,在证明了医疗机构存在过失、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过失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不再需要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2,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新旧的两种法律条例规定有很大的不同,不论是在责任的主体,还是责任的赔偿等其他方面都是如此。可以这么说,新的法律,侵权责任法,更加有利于广大的群众,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新法律在医疗方面的进步很明显,患者的切身利益得到了维护,而不是像以前一样,无法解决。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法律的公正性。,13,谢谢观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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