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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第八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我国财政法的体系,、预算法,、税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财政调控法基本原理,财政及其职能,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财政的概念,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采取一定形式通过收支行为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财政活动起源于国家意志下的分配活动,但现代经济、政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越来越使其不能仅限于国家分配职能的阐释,也应兼顾公共需要。,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财政法是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可以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才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在经济法领域中,财政法的作用着重体现为其宏观调控功能,即财政收支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和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等方面具有的功能和效力,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财政法的基本结构,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的调整手段,财政法的基本结构,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财政法的调整手段,预算,国债,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第二节预算法,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一、预算与预算法概念,预算又称国家预算,是指依法编制的关于特定财政年度内财政收支及其平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简言之,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与支出的预先估算。,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预算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二、预算管理体制,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中央预算,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 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三、预算的主要内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预算收入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四、预算编制原则,复式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五、预算编制程序一,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预算编制程序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六、预算的执行,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预算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 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七、决 算,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 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 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八、预算法律责任,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三节国 债 法,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一、国债的概念,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二、国债的特征:,1,,自愿性、偿还性、公共目的性;,2,,国债作为国家信用的典型形式;,3,,国债信用程度最高,流动性更好,变现力、担保力更强。,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三、国债的表现形式,按照发行区域可分为国内的国债和国外的国债,简称,“,内债,”,和,“,外债,”,。,按照偿还期限可以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它们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以内、一年至十年及十年以上;,按照流通与否,可以分为可转让债券和不可转让债券;,按照发行方式可以分为强制国债、爱国国债和自由国债。,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国库券,国库券是政府短期国债的最主要形式,期限有,3,个月、,6,个月、,9,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一般采取不记名形式,不按期计息,债券上只有票面金额而不载明利率。但出售时按票面金额打一定折扣发行(折扣率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灵活确定),到期按票面金额十足还本,等于预扣利息。,是政府用于调节季节性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兼备安全可靠性和高度流动性的特征。,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国债的作用,调节积累与消费,使两者比例协调;,调节投资结构,促进产业优化;,调节金融市场,维持经济稳定;,调节社会总需求,促进供需平衡的。,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国债法,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其许多基本原理与财政法是一致的。,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国债法的主要内容,国债的分类和结构;,国债的发行主体、发行对象与发行方式;,国债的发行种类、规模或数额、利率;,国债的用途、使用原则;,国债市场与国债持券人的国债权利;,国债还本付息的期限、偿还方式、方法;,国债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违反国债法的法律责任等。,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国债的发行,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被认购的过程。国债发行的重要问题是发行的条件和发行方法。,国债发行的条件主要是指国债的种类、发行对象、数额、发行价格、利率、付息方式、流通性等内容。,国债发行方法主要有:,1,公募法,2,公卖法,3,摊派法,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国债偿还,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法律行为。,偿还国债本息的资金来源可以是预算盈余,或者是专门的偿还基金、预算拨款,也可以是借新债还旧债。,在偿还方法方面,可以是直接由政府或其委托的金融机构进行偿还,也可以通过市场收购来偿还,还可以通过抽签等方法来偿还。,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褓运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属于直接进入市场并获得对价的财政支出,能够直接形成并调控当时市场需求。,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政府采购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目的公共性,资金来源的财政性,过程的公开性,监管的严密性,采购的规模大,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政府采购法的属性,政府采购既有财政支出属性,又有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政府采购法具有财政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双重属性。,政府采购法由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因而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政府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第五节 财政转移支付法,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什么是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地让渡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财政转移支付的特征,无偿性:,财政转移主要是政府根据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的、单方面的补助给特定行业、地区和经济组织与居民。,多层次性:,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地让渡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的财政流转活动。,条件性:,财政转移支付的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财政收入的不平衡性。,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政府间转移支付:,指上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转作下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并由下级政府作为本级财政支出来支付。,财政补贴:,指各级政府向企业、居民作出的财政转移支付,也就是政府将部分财政资金转移给企业、居民的无偿支出。,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政府间转移支付形式,体制性转移支付,即基于现行财政体制中各级各地政府固有财政收支状况而存在的常规性纵向和横向财政失衡而发生的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即为实现某一特定经济政治目标或专项任务,上级财政给下级财政进行专项拨款或支付相应配套资金。,特殊转移支付,即在遭遇自然灾害、社会运筹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重大政策调整而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财政给下级财政以特殊补助。,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财政补贴形式,根据补贴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三种:,.,居民补贴,,又称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支出,与市场上的相对价格结构基本没有联系或联系不密切,故对市场上的相对价格结构没有影响。,.,企业补贴,,是政府基于一定目的而在一定领域支付给企业的补贴,企业补贴产生于产业政策、价格体系不合理,支持出口等经济原因。,.,特殊人才补贴,,是政府基于奖励目的而对一定特殊人才所支付的补贴,如各类政府津贴。,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转移支付的原则,(一)统一与规范,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标准支出需求。,(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力度。,(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经济法,第十讲,财 政 法,思考题,简述财政法的性质及其调整对象,简述我国预算体系,比较政府财政与财政转移支付的特征,简述国债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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