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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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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21,章 医疗纠纷,*,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安定。,*,科学公正地处理好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要求法医介入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已成为广大群众和各界人士的共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法医学鉴定,的主要任务之一。,第一节 概 述,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宣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七章、六十三条。,(,总则,1-4,条、,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5-19,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20-34,条、,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35-45,条、,医疗事故的赔偿,46-52,条、,罚则,53-59,条及,附则,60-63,条)。,一、医疗纠纷鉴定的意义,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法医学鉴定的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司法公正;*有利于双方利益得到合法、合理、公正的保障;*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与诉讼程序相衔接;*有利于促进医学的进步、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不符合率为,北医,20.7%,华西,31.1%,),*,有利于推动法医学及医学的发展。,二、概念、特点及分类,(一)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追究责任和赔偿,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两大类,特点,:,1.,患者确实或怀疑发生了不良医疗后果;,2.,不良医疗后果发生在患者诊疗过程中;,3.,就诊场所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4.,医患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二)医疗事故(,medical malpractice or negligence,):,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一章,.,第二条,)(,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一章,.,第三条,),三、医疗纠纷的类型,(一)医源性医疗纠纷:,指由于医院和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医疗 纠纷。,1.,医疗过失纠纷(,tangle from medical fault,):即医疗事故。,指医疗纠纷涉及的不良医疗后果是因 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责任过错 或技术失误造成的,也可能由于医院管理不当(如 机械地执行先缴费、后治病制度;后勤管理松懈未 及时供电、供水、供血或供氧等)所致。,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指产生纠纷的根本原 因并不在于诊疗护理过失,而是医方的其他原因。(,1,)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良引起的纠纷;(,2,)医务人员语言不当引起的纠纷;(,3,)医务人员故意挑拨引起的纠纷;(,4,)医务人员不良的医德医风引起的纠纷;(,5,)虚假广告或不实际的承诺引起的纠纷。,(二)非医源性医疗纠纷,:,指医疗机构和医生并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由于患者或其家属缺乏医学常识,对医院的有 关规章制度不理解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医疗纠纷。,1,无医疗过失纠纷,(,1,)疾病的自然转归导致的纠纷;(,2,)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导致的纠纷;(,3,)医疗意外导致的纠纷:指受目前医学科学水平所限,或因患者体质特 异或病情特殊,在正常诊疗护理过程中出人意 料之外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过敏性休克,最常见:指按诊疗护理常规不需事先做过敏试验的药物,按通常治疗剂量和使用途径使用后出现的过敏性休克,此乃患者的,体质特异,引起;在正常做青霉素皮试过程中,出现速发性过敏性休克,应属,医疗意外,。若皮试时浓度出错(过高)、观察皮肤反应错误或不做皮试直接使用青霉素,而发生过敏性休克,则为,医疗事故,。,*,在诊疗检查和外科手术时,少数患者在气管插 管、肛门或阴道指诊、导尿、宫颈扩张或牵引、胸或腹腔穿刺、手术牵扯胸膜、腹膜、心包或脑 膜等时,患者可能发生,迷走神经反射性的心跳骤 停,死亡,这是因为其体质特殊发生的难以预料的 医疗意外。,*,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 按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医疗后果,也可认为是医疗意外的一种特殊类型。,2,患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1,)患者及家属过失导致的纠纷:隐瞒病情或病史、不遵照医嘱和不配合治疗、无故拖延或不交医 疗费或因其他原因而延误治疗、私自请其他人 诊治、缺乏医学知识而不理解不良医疗后果的 原因、不信任医疗水平、索赔心理等而导致的 不良后果。(,2,)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发生自杀、他杀和意 外伤害,或者患方有意嫁祸医方而引起纠纷。,四、医疗事故的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 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甲乙等。,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丁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甲,-,戊等。,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第一章,.,第四条,),第二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 处理办法,之差异,*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取消了以往的,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划分;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 为四级;医疗事故处罚加重,(见第五十五条),。,*患者有权复印病历:,“,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非法行医造成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医参加事故鉴定:,“,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医疗事故鉴定设置专家回避制:,“,第二十六条,(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主持:,“,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医疗事故赔偿:,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七)丧葬费:,(八)被抚养人生活费:,(九)交通费:,(十)住宿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节 常见医疗事故及其发生原因,一、手术性科室的医疗事故,包括,外科、妇产科、麻醉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颌面外科、,美容,等。,手术事故的原因,*,术前诊断错误、准备不充分,导致手术决策错误、手术效 果不良等;,*,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行事、操作粗暴、手术时误伤或误摘器 官、手术后体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造成不良后果;,*,手术操作上的失误;,*,术后不注意观察、护理不佳,出现危急情况未积极抢救等。,麻醉事故的原因*,术前准备不充分,麻醉方案选择不当或贻误抢救时机;,*,错用、过量使用麻醉药;,*,技术失误(硬膜外蛛网膜下腔;插管过猛穿通气管;搞错气源,,NOO2,吸入等)。,二、非手术科室的事故,包括,内科、儿科、传染科、中医科,等。,*误诊、误治;,*用药不当或过量;,*药物过敏性休克:,应做皮试的药物没有做皮试;,(不属于医疗事故:发生在皮试过程中;发生于常规不做皮试的药物),*诊疗技术操作失误:,针刺不当、局部穿刺、切 开、注射、插管、洗胃、灌肠、放射治疗不当、消毒不严,等操作失误,出现不良后果。,三、输血输液医疗事故,*,输血事故:配错血型、输入污染的血制品等;,*,输液事故:输入污染液体,输液过量、过快,误 输外用药液等情况。,四、护理工作中的医疗事故,多为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或违反操作规程所致。如发错或用错药、注射部位不当损伤神经、送错婴儿等。,五、美容医疗事故,指由于违反有关技术操作常规导致美容手术失误,致使顾客容貌毁损或机能障碍。,六、与医院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医院管理制度不严或不合理影响诊疗或急救。如:,*,拒收危重病人、或先付款后治病,延误诊治;,*,对复杂病例科室间互相推诿、或不执行必要的会诊、转诊,导致诊疗延误;,*,急救药品或设备不全,使危重病人得不到及时抢救;,*,医院后勤保障缺陷,使医疗仪器设备管理不善,维修 不及时,出现氧气供应不上、断电、断水等影响诊疗 或急救而导致不良医疗后果;,*,违背有关规定,涂改病历材料,引发的医疗纠纷。,第四节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预防,一、医疗纠纷的危害,1.,对医疗单位的危害,干扰医疗秩序、加重医疗单位工作量、加重医务 人员心理压力、损害医院经济利益、影响医院声 誉和形象。,2.,对社会的危害,影响社会治安、加重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 工作量。,3.,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危害,医疗事故可给病人造成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死 亡,病人或家属经济和精神双重打击。,二、医疗纠纷的预防,1.,加强医德修养,树立热情服务病人的观点、坚守 工作岗位;,2.,积极抢救危重病人,不许以任何理由拒救病人;,3.,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治水平,遇到疑难 问题,及时请教上级医生;,4.,遵守手术操作规程,做好术前准备;,5.,护理工作认真查对、按规定交接班;,6.,过敏药品要按常规进行过敏试验;,7.,遵守麻醉操作规程,选择正确的麻醉方式、药 品和剂量;,8.,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9.,第五节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责任类型,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含有民事法、刑法方面的内容,又含有行政法方面的内容。医疗纠纷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确定,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确定医方应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要确定医务人员有诊疗护理过失及由此造成的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后果符合民法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前述医疗事故构成条件一样:,诊疗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即违反了国家规定 的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诊疗行为人的行为要有主观过错,,多数由于疏忽 大意或过于自信引起;,患者必须有身体健康损害,的事实;,诊疗行为人的过失与患者的身体损害后果之间有 因果关系,,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必须经过有关技术 鉴定(如尸检)和科学论证确认。,(,不良医疗后果或是 医院及医护人员的责任,或是患方的责任,或双方的责任。,),*,只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才能确定 其要承担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法院对有关问题的一些司法解释和答复意见。,一般按照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规定来确定民事责任和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和数额依患者身体损害的后果而异。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直接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陪 护费、丧葬费等。,2.,间接损失:,包括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 疾用具费、继续治疗费、直系亲属中无生活能 力者的抚养费等。精神损失费不宜过高。,2002,年,4,月公布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法通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机构:,有举证便利条件。医疗机构应从医学专业、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是否遵循了“知情同意”原则等方面证明医生和医院无过错。,患方:,“举证责任倒置”有利其诉讼,但仍然需要对 起诉证据(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等)举证,以及 对医方无责证据的反证等。,*,诉讼双方若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和后果,法院可以依此判其败诉。,二、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确定,医疗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行政法律规范,造成患者严重不良后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注重过失行为的损害后果,而行政责任注重违法行为本身。有时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医疗法规、制度和常规,即使未造成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二)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1,行政处分:,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情节轻重、本 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是 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医务人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适用于 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2,行政处罚:,是由国家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做出的 强制性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都属于行政处 理范畴。一般只适用于个体开业医生。,分为:警告;罚款;拘留:,常称为行政拘 留或治安拘留,是最重的行政处罚形式;,停止 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三、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责任,(一)医疗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犯罪: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动机看,是一种过失犯罪,。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而引起。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对医疗事故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犯罪的刑事处罚,可以充分发挥刑法的惩罚、教育的作用,同时可以保护勇于探索、充分发挥技术潜能进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追究医疗事故罪刑事责任和量刑依据,危害程度,。危害程度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程度;事故行为的情节;患者死亡或损伤的实际后果。许多医疗事故常常是责任与技术因素混杂,个人与单位责任兼有,直接与间接责任难分等,使得它不同于一般犯罪而较难认定。因此,在量刑上一般遵循,“从轻处理”,的原则。医疗事故犯罪通常由检察机关受理,经侦查证据确实后直接向法院起诉。对犯有医疗事故罪的人,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同时追究民事责任。,(二)医务人员与医疗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1,故意杀人:,与医疗事故犯罪的本质差别是,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他人生命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即其,危害他人生命 的“医疗”行为是故意的,。,2,故意伤害:,本质与故意杀人相同,只是其故意行 为的目的不是致人死亡而是故意造成患者伤害。如手术中故意造成患者某个器官的伤害,使其功 能丧失或严重损害。按人体损伤标准鉴定。,3,强奸:,与通常强奸罪不同。犯强奸罪的医务人员 一般采用药物使被害人失去反抗或理智,或者对 缺乏理智(如精神病)的被害人施行非法性行为,而在被害人身上不一定有伤害和抵抗征象。,4,非法提供毒品:,许多毒品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医疗 作用,可以按规定在医疗单位控制使用。但如果 违反国家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 管理办法,的规定,故意将受管制的药品(毒品)提供给他人贩卖或吸食,就构成此项犯罪。,5,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依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地方药品 标准的规定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 冒充此种药品的。下列情形也按假药处理: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未取得批准号而生产的 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以及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劣药:,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各省市药品标准;药品超过有效期;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6,出具伪证:,有的医务人员为了私利或人情,不顾 原则滥开医学证明;或提供假的病历材料,妨碍 司法公正。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医务人员的上述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是,,不以实际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构成条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是以危害人体健康为目的,而不论这种危害是否已经发生,都构成犯罪。,当然,实际危害的后果有无与轻重不同,其所受的处罚是不同的。,(三)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中患方的犯罪,1,扰乱社会秩序:,指患方在纠纷中违反了治安处罚 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故意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侵犯医疗单位 财产或医务人员人身权利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作。根据情节,可依照刑法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 定,追究主要肇事人的刑事责任或给以治安管理 处罚。,2,故意伤害:,较少见。只有患方故意的伤害行为确 实造成了有关人员(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管理人 员)轻伤程度以上的伤害时才构成此罪。,区分或鉴别以下几个问题:,1.,注意与,医疗意外,相鉴别,后者见于:,无法预防的药物过敏性休克猝死,一般多在用药,(,尤其 是注射,),后,30,分钟内发生,并在发病后,1,2,小时死亡;产科出血、难产等危急病员,虽尽力抢救,但未能奏效 或有后遗症;病员属于特异体质,目前医学技术尚难以解决而出现不 良后果;诊断正确、治疗无误、发生意外的呼吸、循环骤停或其 它器官的功能衰竭等;经过审批手续新开展的大型手术,手术重要环节无误,但发生重要器官栓塞、继发出血等;麻醉措施按规定剂量,符合操作常规,已采取预防措施,但仍出现对麻醉药物过敏反应、呕吐物吸入、麻醉平面 过高或麻醉后并发症等。,2.,注意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潜在性疾病的偶然性发作而导致的,猝死,,,尤其是在临床的某些诊疗过程,如局部或全身麻醉、注射、手术中或手术后等环节中发病而死。,3.,注意区分,刑事犯罪,行为:,借治病为由加害(如投毒)病员;家属暗中加害病员。,4.,在,工伤、交通事故或伤害案件,,,由于伤者多以急诊形式到医院就诊,此时的鉴定要注意分清损伤和医源性因素在死亡或伤害中所起的作用,以防转嫁责任。,第六节 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鉴定,一、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一)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协商与调解,1,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后,,“医患双方”,可在 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平等、公 平、合法”的原则,,协商解决并制作协议书。,(协议书上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原因、性质,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 定的赔偿数额等。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2,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赔偿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可应当事双方的请求进行医疗 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若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卫生 行政部门则不再调解。,除卫生行政部门外,,在双方同意前提下,还可:,律师调解;仲裁机构调解;诉讼调解。,后两种调解形式按照法定程序,由仲裁机构和司 法机关进行。一旦任何一方不执行调解协议,协 议自动失效。,(二)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处理兼有行政调解和法律仲裁的性质。如果不能通过协商和调解,又坚持要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规定:,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 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在双方协调调解过程中,或协商 调解不成时,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 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 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送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组织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申请省级医学会 再次鉴定。,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做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4,医疗事故赔偿应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 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及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 间的关系,具体分析确定一次性赔偿数额。目前,由,医学会主持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根据。这种鉴定体制较之以往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的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鉴定的透明度、公正性,但,仍然不能完全摆脱行业保护,的色彩。,*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事情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纠纷或事故,的鉴定程序:,调查情况:,收集有关病历、了解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检查伤病员:,对有后遗症、致残或导致器官功能障碍的活 体损伤医疗纠纷,评定损伤程度、范围及劳动能力等。,尸体解剖:,查明死因、主要疾病及合并症、有无潜在的其 它疾病;临床诊断与尸体解剖诊断是否相符;有无因治疗 不当引起的疾病或对身体的损害;手术部位有无医源性损 伤;注意有无药物中毒的有关改变;采取有关物证化验。,药物化验:,在怀疑与用药有关的医疗纠纷或事故中,必须,进行药品的化验。,鉴定结论:,伤残原因及其程度;死亡原因;医务人员有何 过失;发生的过失是否为引起伤残或死亡的直接原因;若 非医疗过失直接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病员的原有疾病的预 后如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完全、主要、次要、轻微),(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三)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诉讼处理,争议双方如果不愿协商、调解或行政处理,或者对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行政诉讼(被告为卫生行政机关)、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医疗纠纷处理最核心的问题是,赔偿问题,。民事诉讼是解决赔偿问题最后和最有力的途径。,*,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患方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无须先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法院按照,民 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法院认为需要作医疗技术鉴定,可委托有权受理 的,司法技术鉴定部门(法医学),或者,医学会,组织 鉴定。,两种技术鉴定本质相同,但有许多差别。,二、,法医学尸体检验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 的作用,*,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提供死因的直接证据;有时能直接认定或排除有无诊疗护理过失;为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实践提供反馈信息,便于总结经验教训,有利于医学的发展;尸检死因鉴定需要一个过程,客观上可使纠纷 暂时降温,利于纠纷双方的协商调解。,*尸检建议:,尸检前向医患双方了解情况,掌握尸检重点;核对双方的陈述及审查病历材料的、真实性 和可靠性;尸检时要求双方派代表见证尸检的全过程,以示公平、公正和公开;尸检要求全面、完整。正确提取有鉴定价值的 检材,及时送做必要的病理学、细菌学、免疫学、理化检验或毒物分析等,或相关的特殊检查,如 空气栓塞、肺动脉栓塞、气胸等检查。,第七节 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一、非法行医的概念与常见类型,1.,非法行医(,illegal medical practice,):,指为了 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当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颁发的医生执业资格和营业许可证(执照)的 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核心:,是没有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考核和审查后发给的医生执业资格(执照),而不论行为人本人的实际医疗水平如何。即使行为人有很高的医疗技术水平,但在没有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和营业许可证的条件下,从事医疗活动,仍视为非法行医。,2.,非法行医常见以下类型:,无照行医:,最常见、最典型的一种非法行医方式。这些非法行医者多具有一定医学专业知识,基本能 胜任医疗工作,或者为离退休的医务人员。由于 没有取得到合法的行医执照而从事医疗活动,仍 叫非法行医。,巫婆、神汉行医:,一般见于农村地区。,气功师行医。,游医行医:,他们多是懂得一点医学知识或者草药常 识的人,非法自制药物或自配药方售药。常因误诊 误治、药物过量或中毒而造成严重后果。非法行医与不良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可 以申请法医学技术鉴定。,二、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guilt of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指因非法行医严重地危害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即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者。,包括:,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冒充医生为他人诊疗,延误 治疗时机的;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非法行医不听卫生行政部门劝阻一犯再犯的;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或医疗过程 中对患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进行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活动的,如擅自为他 人做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术、摘除宫内节育器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 大的;卖假药、劣药,或其他剧毒药品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严重不 良医疗后果的,等。,非法行医罪者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及相随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侦察,确认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定罪和量刑规定,:,*,情节严重的单处罚金、管制、拘役,甚至,10,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政处罚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行医 有关的财产等;,*,民事责任包括对患者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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