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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课件(法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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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外国法制史课件(法硕),世界法律发展概况,一、古代奴隶制法,(一),古代东方法,(二),古代西方法,(三)古代东西方法的比较,1、不同点:,(1),原始社会的影响不同,(2),政治制度不同,(3),宗教影响不同,(4),权力行使方式不同,2、共同点:,(1)法律本质基本相同,(2)发展形态基本相同,(3)适用范围相同,3、联系点:,埃及、两河流域希腊罗马,二、中世纪封建法,(一)中世纪东方法,(二)中世纪西方法,(三)中世纪东西方法的比较,1、,不同点:,(1)法的统一性程度不同,(2)法律与道德、宗教的联系不同,(3)法律内容的发展重点不同,2、共同点:,(1)公开的等级不平等,(2)不动产法占重要地位,(3)家族本位,(4)男尊女卑,(5)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三、近代资产阶级法的成立,四、20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的发展,(一)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完备,(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三)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第一,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第二,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第三,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第四,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第五,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第一讲 罗马法专题,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耶林,古罗马大角斗场,万神庙,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一、罗马法的概念,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罗马城邦,的建立,王元老院民众大会,塞尔维乌斯的,改革,习惯习惯法,(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一前3,世纪),共和政体的,三级构造,共和政体的民主化倾向,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十二表法,(三)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世纪一前1,世纪),1、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化,三次布匿,战争,与罗马的军事改革,2、民主派的最后抗争:,恺撒之死,3、罗马私法发展特征,市民法、万民法体系的并立,市民法,内事裁判官(BC367),万民法,外事裁判官(BC242),对象,罗马公民,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内容,公法较多,所有权与债法,来源,民众大会、元老院决议,习惯法规范,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程序,形式主义,更为灵活,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四)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1、帝国的建立和鼎盛,屋大维,和元首制,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法学家,法的兴盛,裁判官法的衰落:,犹里安永久敕令,(五)帝国后期(公元3世纪476年),1、罗马帝国的衰落,帝国分裂、西罗马灭亡,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皇帝敕令地位的上升。,敕谕、敕裁、敕示、敕答,法典编纂:狄奥多西法典,(六)东罗马帝国时期(7世纪以前),1、,东罗马帝国,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国法大全的编纂,(1),优士丁尼,(2),国法大全,罗马法发展简表,共和前期,十二表法,451450BC,元老院决议,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共和后期,内事最高裁判官,367BC,外事最高裁判官,242BC,254BC,科伦加努斯,帝制前期,皇帝敕令,129AD,哈德良帝,永久敕令,212AD,卡拉卡拉帝,安敦尼努敕令,特许解答权,五大法学家,法学昌明时期,帝制后期,狄奥多西法典,优士丁尼国法大全,426AD学说引证法,三、罗马法的渊源,(一)习惯法,(二)议会制定的法律,(三)裁判官的告示,(四)元老院决议,(五)皇帝敕令,(六)法学家的解答,四、罗马法的分类,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市民法: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外邦人相互间、外邦人与罗马人间的,法律,自然法: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成文法/不成文法,市民法与长官法,五、罗马法的基本特点,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卷帙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人格,1人和人格的概念,Homo Persona Caput,2人格的内容,自由权 市民权 家长权,3人格的减等,人格大减等 人格中减等 人格小减等,4人格的始终,(二)行为能力,(三)法人,(四)婚姻、家庭法,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所说的物,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物的分类,(1)有体物与无体物,(2)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3)可动物与不可动物,(4)可有物与不可有物,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3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一切权利。,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称所有权为“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盖尤斯:,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2)所有权的形式,市民法所有权:主体 客体 转移方式,最高裁判官所有权,外省土地所有权,外来人所有权,(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要式取得和略式取得,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协议取得和非协议取得,原始取得和,传来(继受)取得,(4)所有权的保护,(5)所有权的消灭,4占有,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是指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所有人的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准占有未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又在标的物上行使权利的占有,5他物权,用益物权: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人役权使用权 收益权 居住权,役权,地役权,担保物权:质权和抵押权。,(二)债权,1债的概念,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联系,债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连锁关系;,第二,债的标的是给付,而所有权的标的是物;,第三,债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2债的起因,(1)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关于债的合意。要物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纳、诺成契约,(2)准契约,指双方当事人间虽未订立契约,但因其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关系。,(3)私犯,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所列私犯有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4)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3债的分类,4债的履行,5,债的担保,6债的转移,7债的消灭,(三)继承权 市民法遗嘱,1、遗嘱继承,2、法定继承 裁判官法遗嘱,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所有的直系卑亲属;,2、最近的直系尊亲属和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及他们的子女。,3、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他们的子女。,4、被继承人的其他旁系血亲。,5、配偶。,三、诉讼法,(一)法定诉讼,(二)程式诉讼,(三)特别诉讼,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时间,盛行于共和国前期,盛行于共和国后期和帝政前期,帝国后期唯一的诉讼制度,适用范围,只适用罗马市民,适用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适用于罗马境内全体自由人,诉讼阶段,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整个程序分为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只有一个诉讼阶段,法官,由民选的承审官判决,裁判官主持法律审,承审官主持判决,皇帝亲自任命的官吏担任法官,诉讼特点,特别讲究形式主义,极小的形式错误都将导致失败。,公开进行。,抛弃了烦琐的形式,裁判官通过记录程式获得了造法大权。,公开进行。,允许告密、逼供拷打取证;秘密进行;由官府强制出庭和执行;书面地位渐重;需交诉讼费;代理诉讼;可上诉。,第三节 罗马法的复兴及对后世的影响,一、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复兴(RevivalofRomanlaw),是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和学习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一)罗马法复兴的原因,(二)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三)罗马法的继受,(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一)形成了罗马私法体系,(二)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三)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四)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与三编制,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人法,物权法,债权法,诉讼法,法国民法典:,人,财产及对于所有 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与五编制,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头编(14),审判(511),物(1219),交易(2027),遗嘱(2835),继承(3644),债(4550),德国民法典:,总 则,债 权,物 权,亲 属,继 承,所有权,拉proprietas 英 proprietary rights(ownership),法 propriete,契约,拉contractus 英contract,法contracter 德contractus,债 拉 obligatio,英 法 德 obligation,诉讼 拉 actio 英法 action 德actio,第二讲 英美法专题,第一节 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英吉利法系,它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包括仿效英国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二、英美法系的特点,(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二)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三)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四)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五)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三、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一)英美法系制定法增加,(二)两大法系法律渊源在国际领域内互相接近,(三)两大法系中的一些非典型国家法律渊源混同,(四)两大法系呈融合趋势,但继续保持固有特色,四、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2法律风格的一致,美国法特点 :,(一)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二)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三)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四)制定法的明显灵活性,(五)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第二节 普通法英美法的精髓,一、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普通法(Common Law)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英国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遵循先例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英国消费者权益第一案 浆啤酒里的蜗牛,D太太和F太太是好朋友,二人前去咖啡馆聊天拉家常。F太太从咖啡馆买了一杯浆啤酒请D太太喝。D太太边喝边聊天,喝到快完时,才发现杯底有一只腐烂的蜗牛。D太太觉得非常恶心,回去以后就生了病。经查,这只蜗牛是在啤酒制造时跑进啤酒的。,D太太如何才能获得救济呢?,三、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第三节 衡平法普通法的臂膀,一、衡平法的产生,衡平法是指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二、衡平法的内容,对用益制的保护,对抵押制的保护,对账目诉讼的管辖,对欺诈案件的管辖,三、衡平法准则,(1)衡平不允许有不法行为存在而无补救,(2)衡平遵循法律,(3)向衡平法院请求的人必须自己清白,(4)请求衡平的人必须自己为衡平行为,(5)衡平重意思而轻形式,(6)衡平法对人为一定行为,(7)衡平法将履行义务归结为当事人的原意,(8)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9)在有两个相等的衡平时,法律应占优先地位,(10)在有前后两个衡平时,前一个衡平应占优先地位,(11)平等即公平,四、衡平法的特点,(一)衡平法起源于王权并由法官加以发展,(二)衡平法属于私法,它所调整的对象完全限于民事法律关系,(三)衡平法的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它主要是作为普通法的一种补充制度被运用的,(四)衡平法的原则和精神主要由其著名的格言表达,五、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以及衡平法对英国法的发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拾遗、注释和补充,均属于英国的判例法,普通法主要代表着法律稳定性的要素和机制,衡平法主要代表着法律灵活性的要素和机制,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组成一个和谐的对立统一体。,区别:,第一,衡平法所采取的原则和普通法不同,第二,衡平法的救助方式和普通法不同。,第三,衡平法的诉讼程序和普通法的诉讼程序不同。,第四,衡平法的调整范围比普通法小。,第四节 英美宪政传统和宪法精神,一、英国宪法,(一)英国宪法的基本特点,1、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3、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二)英国宪法的渊源,1、宪法性法律,2、宪法惯例,国王不能为非 内阁连带向下议院负责,国王根据政府的建议可以解散议会,3、宪法判例,自由大憲章,(1215),(三)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2、分权原则,3、责任内阁制,4、法治原则,早期英國議會 愛德華一世主持議會,二、美国宪法,(一)宪法的历史渊源,1、五月花号公约,2、独立宣言,3、邦联条例,乘五月花号的英国移民在北美上岸,在船上签署公约,自由缔约,结成人民政治团体,随时颁布并制定公正而平等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职责,务使其最能符合且方便于殖民地的公共意愿。,_五月花号公约,托马斯杰斐逊,北美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1776),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独立宣言,(二)1787年美国宪法,1、宪法的制定,2、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1)“三权分立”原则,(2)联邦主义原则,3、宪法修正案,乔治华盛顿在制宪会议上讲话,权利法案,第一条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第二条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权利法案,第三条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第四条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权利法案,第五条 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权利法案,第六条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权利法案,第七条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第八条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权利法案,第九条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4、美国宪法的影响,一方面,它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的影响。,三、美国宪法与英国宪法的比较,共同点:,在性质上,它们都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利益,确保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存在和发展。,在理论渊源上,它们都以西方的民主、自由、分权、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由于处在判例法的体系中,都受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区别:,(一)宪法表现形式不同,(二)宪法地位不同,(三)宪法中的民主因素不同,(四)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同,(五)宪法的解释机关不同,四、作为“宪法卫士”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也称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各国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法的尊严,防止权力的滥用,监督法律的实施,审查各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司法审查权作用,首先,司法审查权是调整中央与州权关系的手段。,其次,司法审查权是实现“分权制衡”宪法原则的手段。,再次,司法审查权是灵活解释宪法,使宪法符合时代发展的手段。,第五节 英美司法制度,一、法院组织,(一)英国法院组织,1、高级法院,上议院司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2、初级法院,郡法院 治安法院,(二)美国法院组织,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三级组成。,大多数州法院系统包括州基层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级。,二、陪审制,三、,辩护制度,(一)对抗制,(二)律师制度,出庭律师,事务律师,第三讲 大陆法专题,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有着共同法律文化传统或共同的外在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第一节 大陆法系,第一节 大陆法系,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一)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二)12世纪16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形成,(三)古典自然法学和法国革命为大陆法系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和政治前提,(四)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五)20世纪大陆法系进一步扩张和发展,二、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一)全面继受罗马法,(二)实行法典化,(三)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禁止法官“造法”,(四)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五)公法与私法之分是其法律的分类,(六)司法系统普遍实行双轨制,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一)主要法律渊源不同。(二)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四)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五)概念、术语和技术风格不同。,第二节 民法,一、法国民法典,(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二)1804年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内容,(三)1804年民法典的特点,1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权利观。,2法典比较完整地确认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3法典是革命和传统之间妥协折中的产物,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4法典在体例上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四)1804年民法典的影响和意义,1、它是大陆法系的精髓。,2、它是19世纪制定民法典的典范。,(五)20世纪以来民法的变化,二、德国民法典,(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1、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基础,2、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二)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和主要内容,(三)德国民法典的特点,第一,法典贯彻了近代西方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同时,反映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第二,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第三,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表现在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予以特别保护,在亲属法方面带有明显的中世纪封建家长制的残余。,第四,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四)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三、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比较,相同:,(一)都以罗马法为主要渊源,(二)两者都是统一与完整的法典,(三)都体现了基本的民法原则,(四)都有广泛的影响力,区别:,(一)立法模式不同,。,(二)体例不同。,(三)反映的时代特点不同。,(四)在法律用语上不同。,法国民法典312条:夫妻,负相互忠实、救援、帮助的义务。,德国民法典1353条:夫妻负相互维护婚姻生活共同体的义务。,法国民法典1110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德国民法典241条:基于,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一项,给付,。,第三节 行政法,一、法国行政法,(一)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行政救济时期,2、保留审判权时期,3、委托审判权时期,4、取消部长法官制,(二)行政法院组织,1、最高行政法院,2、上诉行政法院,3、行政法庭和争议庭,(三)行政法院的特点,1、行政法院的审判人员不是法官,而是行政官吏,从文官中选出。,2、不适用成文法典,而是适用判例。,3、行政法院无法律解释权,也不能干涉行政机关的正常业务。,4、行政权与审判权相结合。,5、行政法院在行使职权时,适用特殊的诉讼程序。,(四)行政法的基本特点,1行政活动受独立的法律部门调整。,2行政活动受独立的行政法院管辖。,3判例是行政法主要渊源。,4行政法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二、德国行政法,(一)德国行政法的形成,(二)德国行政法基本制度,1、公务员制度,2、委任立法,3、行政程序法,(三)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四)德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1坚持公私法的划分,将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严格限制在公法领域。,2以成文法为主体,概念明确、体系完整。,3行政司法体制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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