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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引子,朱元璋:天下何人快活?,群 臣:有言功成名就者快活;有言金榜题名者快活;有言富甲天下者快活,朱元璋:不悦,万 刚:畏法度者快活,朱元璋:大悦!,守天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1,一、职务犯罪简介,(一)职务犯罪概念,职务: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职:职责、职权、执掌;,务:由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二)职务犯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不论卫生监督人员是否已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登记,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其从事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性质,均可成为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主体。,7,(三)职务犯罪种类,职务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三类、五十七种,犯罪。,1、贪污贿赂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11个条文(382396),规定了13个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2、渎职类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用23个条文(397419),规定了37个罪名,其中与我们卫生监督部门有关的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8,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在刑法第四章用6个条文规定了7种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此类侵权案件中,除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犯罪主体仅为司法工作人员,其他罪名都可以是一般主体,就是一般人都可能构成犯罪,只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利用职权进行的则构成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局进行立案侦查。,9,(四)职务犯罪特点,当前查办职务犯罪的现状和形势,10,11,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和发展趋势,工作力度加大,成效日益明显。,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1、违纪违法案件居高不下。1982年十三大开始到2012年的十八大,前后30年违纪案件总计达440余万。,2、奢侈浪费问题屡禁不止。突出反映在“三公”上:一是公车私用;二是公款吃喝;三是公款旅游。,3、违纪违法的性质趋于严重。一是涉案金额逐渐增大;二是涉案人员越来越多。,4、腐败案件出现了新动向。一是向集团性发展;二是向期权性转化;三是向积累性过度。,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12,十二大-十七大查处的党员违纪违法数,13,职务犯罪特点小结,1、贪污受贿多。,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2、涉及领域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3、亿元案迭出。,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4、作案智能化。,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14,卫生系统渎职侵权犯罪主要特点,1.一般发生在履职过程中;,2.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前四位为:,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搜查罪,,,受贿罪;,【,仅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卫生系统渎职侵权案件199人,其中玩忽职守罪105人;滥用职权罪19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卫生系统渎职侵权案件105人,其中玩忽职守罪65人;滥用职权罪19人;非法搜查罪4人;受贿罪4人;传染病防控失职罪2人。,】,3.基层卫生监督负责人涉及渎职犯罪较多;,4.刑事问责呈上升趋势。,15,(五)职务犯罪表现形式,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其犯罪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在职务犯罪中,多为积极作为行为,如贪污、受贿,枉法追诉、裁判,刑讯逼供等。,也有消极的不作为:主要表现有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环保监管失职等。,有一些犯罪是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行为的犯罪,如滥用职权罪,既包括积极行使超越职权随心所欲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作为行为,又包括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职责的不作为。,16,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1、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2、违法、越权处理公务;,3、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4、以罚款代管、代刑;,5、野蛮执法;,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7、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8、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认识误区,:,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问题;渎职侵权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导致重视不够,发生渎职侵权问题。,17,贿赂犯罪主要表现,1、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2、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3、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4、办事后收取感谢费;,5、赌博时接受行贿人出资垫底钱。,注意:,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18,六、职务犯罪判决情况,职务犯罪69.7%缓刑免刑,最高检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职务犯罪20.8%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2011年7月19日,最高法公布2008-2010职务犯罪审结报告。报告称: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决人数8088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7494件,生效判决人数69038人;渎职案件12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1845人。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708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06人,仅占同期被判决数的20.57%。,19,(七)检察机关职能简介,一、,刑事案件侦查权,二、,批准或决定逮捕权,三、,公诉权,四、,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六、,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五、,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机关,20,二、卫监部门职务犯罪风险点,(一)行政监督检查环节,1,、在监督检查中以权谋私,违反“五禁止”“十不准”等要求违纪;,2,、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敷衍了事,监督频次不足甚至根本未开展监督检查工作;,3,、未依法做好监督检查笔录,监督工作没有留下相应痕迹;,4,、未按照监督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检查;,5,、对于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品种检查不到位;,6、监督检查中发现该移交的案源未及时移交。,21,(二)行政许可环节,1,、乱收费,违法进行有偿咨询、查询服务等;,2,、通过行政许可以权谋私;,3,、滥用许可权,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4,、超越权限进行许可审批的;,5,、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批;,6,、未按法定时限、程序办理许可事项;,7,、不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8,、不严格审查应前置的审批事项,如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等。,22,行政处罚环节,1,、滥用行政处罚权,该处罚的不予处罚、不该处罚的予以处罚等,致使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遭到损害;,2,、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3,、进行行政处罚时态度恶劣,引发不必要的冲突;,4,、收集、保全证据不及时、忽视证据的关联性;,5,、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超越权限进行行政处罚,或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7,、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8,、私分、私用罚没物品、违规处理扣押、没收物资,或将收缴罚款占为已有;,9,、不遵守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向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露案情等等。,23,案例,2003年底,某省某市无证行医者武某为一产妇接生时,造成产妇因大出血抢救无效而死亡。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10年。,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对于武某的违法行为,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未尽到监管职责,遂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该区卫生监督所的地段监督员传唤并刑事拘留。,经工作,检察机关认为这位监督员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后被取保候审,最终被相对不诉(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2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搜查罪;,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四、卫监部门职务犯罪常见罪名,卫生监督部门职务犯罪常见涉案罪名:,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6,滥用职权罪,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1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即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最高检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对此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因前述已经讲解,在此不再赘述。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都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第七条 根据人大常委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适用渎职罪的规定。,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首次明确规定追究“集体研究”负责人刑事责任,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29,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1)滥用职权的本质是违法行使国家机关所赋予的职权;,(2)滥用职权的表现主要有四种:,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如基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擅自同意无证行医者缴纳部份管理费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等;,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的对事项作出决定和处理,即在其职权范围内不按规定的程序、方式、方法等行使职权。,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30,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超越了职权或者违反了有关规定而故意为之,方能构成本罪。,故意的表现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故意履行不恰当行为和故意不履行恰当行为。,主观上为,故意不履行,是其与玩忽职守罪,疏忽大意不履行,的重要区别。,31,4.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重大损失”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立案标准予以解释,2006年7月定了一个标准,但在201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渎职案件逐渐多发的现状,再次出台一个新司法解释,就损失的认定数额、时间点等予以明确规定。,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33,最新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3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35,5.犯本罪的,按以下情形处罚:,(1),未,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6,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一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37,认定滥用职权罪证据标准,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公诉机关,应当以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公诉人作为指控方,为使法院审判案件能采纳自己的控诉主张而进行证明活动,包括,主张事实、提出证据,。庭审前,公诉机关必须将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提交法庭,否则,法庭不予开庭审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承担,与无罪推定的原则紧密联系。,公诉人举证不足,达不到诉讼证明标准,将承担控诉主张不能成立的裁判危险。,38,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自己无罪,不负举证责任,司法机关不能因为其对无罪主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使其承担有罪的裁判后果。,但是,对于公诉人提出的有罪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果要予以反驳的话,必须提出相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是各国惯例,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规定。,39,证据定罪标准,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达到以下五点:,1、案件事实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2、据以定案的各种证据均已,查证属实,。,3、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这五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40,公诉人举证范围,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滥用职权罪,必须围绕犯罪构成,当庭举出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有罪、罪重和罪轻、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及其量刑情节等等。,a.围绕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举证,。本罪为特殊主体。需要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该人身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据。,b.围绕滥用职权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举证,。本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需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滥用职权,逾越、乱用职权的动机、目的,系出于主观故意。,41,c.围绕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体”举证。,本罪的“犯罪客体”,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d.围绕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举证。,主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哪些职权的证据;该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滥用职权胡乱作为、故意逾越职权、不履行职责的证据;证明公共财产、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和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e.围绕滥用职权罪“犯罪(或量刑)情节”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的法定从重加重情节、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定免除情节、犯罪前后变化、认罪态度等酌定情节。,42,辩护人举证范围,辩护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据实,当庭展示证据,举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下列证据:,a.无罪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所举之证,依照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形态证据,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犯罪构成“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无罪。,b.罪轻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重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罪重“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罪轻。,43,c.减轻刑罚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等,应从重加重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应当从重加重“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d.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针对公诉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行为应科处刑罚所举之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当庭展示和举出,反驳其应科处刑罚“成立”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应免除刑罚。,e.其他反驳“成立”的证据。,44,案例:马某、周某滥用职权案,被告人马某,系某市城关镇卫生监督所所长,负责城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材料初审工作。被告人周某,系某市城关镇卫生监督所副所长。,2005年10月,被告人马某在某办事处光明居委会王某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初审工作中滥用职权,为王某代写其从医20年的虚假证明,致使王某通过执业注册并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5年12月,被告人周某滥用职权,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办证人王某提供设置机构批准书就为王某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致使王某得以进行行医活动。2006年5月27日,王某在诊疗活动中,致使患者某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病理学检验报告,患者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45,刑事处理结论,被告人马某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马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周某身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周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46,案件启示,本案被告马某、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权人员,在乡村医生王某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致使王某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确应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患者死亡原因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因药物过敏休克死亡,。”对于药物过敏休克死亡,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行医者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如事先进行皮试、事后采取合适的抢救措施,仅因患者的特异体质导致死亡,此时就是一个意外事件;二是因行医者违规操作等造成的,那么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有证据证明王某系在数天前给患者注射时进行过皮试,本次操作存在违规未作皮试,注射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异常并进行抢救进而导致患者死亡。也就是说患者死亡与非法诊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足以认定非法行医行为“造成”或“导致”患者死亡。当然也就能认定是马某、周某滥用职权间接“,造成,”或“,导致,”患者死亡。,47,案件启示,1、马某与周某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理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可无原则怜惜。,2、在非法行医过程中,非法行医者很难做到符合诊疗规范的注意乃至抢救,实难脱干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48,玩忽职守罪,1、本罪主体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主体范围与滥用职权罪相同。,2、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必须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才能构成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是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重要区别。,49,3、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应注意三点:,(1)玩忽职守的本质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恪尽职守,懈怠履行,自己的职责;,(2)玩忽职守的行为表现。,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可以是自始不履行,也包括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职守的行为。,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与前一种情况不同的是,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是不履行职责,而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3)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职责,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职责也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职守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50,4、本罪也是,结果犯,,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方能构成。即使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只要未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就属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于重大损失的具体认定以及处罚标准,与滥用职权罪完全一致,在此不再赘述。,51,如何确定执法人员的职责,渎职行为的实施,必须和行为人,执行的职责,有,直接联系,,这是渎职犯罪的一个典型特征。可见,是否为行为人法定职责属渎职行为认定之关键。那么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都有哪些法定职责呢?,52,应尽之责,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卫办发2001112号)明确规定了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卫生监督所(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和上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指导下,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领域,包括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和采供血机构等)和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许可,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二)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后证书发放的具体工作。,(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定期上报抽检结果。,(四)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结果。,53,(五)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六)组织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七)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八)负责对卫生监督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工作。,(九)负责对卫生监督执法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十一)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十二)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54,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2004年12月9日)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卫生行政许可,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二)公共卫生监督,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55,(三)医疗卫生监督,1.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2.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四)其他,1.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5.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56,同时还应考虑到,:,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计划,与,安排,。,计划是否详细;,安排是否具体;,切实可行;,责任明确。,57,能尽之责,在政策层面上,国家制定了一些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的基本必要保障(如人员、房屋、车辆、经费)标准,但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这些基本必要保障却很难能以保证,致使基层卫生监督工作很难依法开展。,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能够依法履责的基础与前提在于当地政府对依法履责所需必要的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的保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缺乏这些必要的人、财、物保证,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即使竭尽全力仍不可能完全履行法律所赋之责。势必造成行政违法,但究其根本,责任不在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转移性违法”,即行为人违法是因管理者的原因造成,应由管理者承担责任,不能够也不应当将当地政府不作为之责转移至行政执法者承担,更不能因政府不作为导致行政执法者履责末尽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显然违反法律公平与合理的基本原则。,58,履责作用,行政责任追究的作用到底有多大?我们必须准确评估。,行政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只能对违法行为产生一定,警示,与,教育,作用,,绝不可能达到,控制,甚至,杜绝,违法行为的理想境界。,在职务犯罪查处过程中,检察机关显然应该抛弃只要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就可以达到阻止该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认识误区。只要是执法人员在其所允许的环境下依法实施了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再视为当事人有不当履职行为,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59,案例:袁某玩忽职守、肖某非法行医案,犯罪嫌疑人袁某系某县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科长,该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执法,负责公共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的证书发放,受理有关投诉、举报,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重大案件等工作。,2009年5月13日,某县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接到其辖区内村民肖某非法行医的举报线索后,身为科长的袁某,对接到的举报线索没有向所领导汇报,使肖某非法行医未被立案查处。2009年11月5日至7日,患者刘某到被告人肖某在家中开办的诊所医治。11月7日19时许,刘某出现呕吐症状,后在送往某县和店卫生院途中死亡。经查实,某县卫生局在1980年至1988年期间向被告人肖某颁发了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而后被告人肖某未按规定换发新证;某县政府经审查于1990年1月19日为肖某颁发了行医证明、开业执照,准予被告人肖某行医、开业。但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1994年9月1日施行后,被告人肖某未依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0,刑事处理结论,被告人肖某未依法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袁某担任该所监督二科科长,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职责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对肖某非法行医进行立案查处,致使肖某得以继续非法行医进而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袁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61,案件启示,本案中,据袁某供述,2009年5月某日接到举报线索后,当日即带领执法监督员赶到肖某家,因未见到肖某及其家人,就填写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贴在肖某大门上。2009年8月26日,再次去肖某家未见到人,遂把卫生监督意见书塞在门鼻上。但肖某供述称其从未见到卫生监督部门执法,亦未收到监督意见书。,按照规定,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向所长汇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肖某非法行医案,因两次未见到当事人肖某,加之人员少,管理面积大,没有及时汇报并进行立案查处、取缔。,尽管袁某实施了部分行政执法行为,但因其未按规定交付给当事人肖某,亦未就肖某非法行医一事及时汇报,导致最终被定罪。,62,讨论与思考,马某、周某以及袁某被追责的原因是最终认定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就诊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合法规避职业风险?,63,因果关系认定构成犯罪的关键,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引起是原因,被引起是结果。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果联系在时间上就表现为先后相继,一般来说原因在先,结果在后。但也存在原因与结果同时出现、同时存在的情况。,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就是在已经发生某种危害后果的前提下,必须先查明由谁的行为造成。如果查明是甲的行为造成,然后进一步考察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如果符合则该人行为构成犯罪,如果是否定结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6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在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应予立案标准上,明确使用了“,造成,”或“,导致,”一词以限定后果,此处“,造成,”或“,导致,”即是明确要求在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上,必须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是“,造成,”或“,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财产损失之原因,二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65,无证行医执法监督刑事问责界定中必须形成这样一个因果关系:,监管失责(故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无证行医 人员死亡、重伤等。,监管失责“,造成,”或“,导致,”无证行医,无证行医“,造成,”或“,导致,”人员死亡、重伤。,以非法行医中的渎职犯罪为例,66,因果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的辨析焦点,多起无证行医执法监督刑事问责案件中,就诊人死亡原因是“,死因不明,”等,从医学科学上分析,就诊人死亡原因,有可能,是就诊人自身原因所致,与非法行医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在,没有死因分析证据,时就,不能,简单错误的认为,医疗服务监督失责在前,就诊人死亡在后,监管失责与就诊人死亡、重伤就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就一定构成渎职罪。,67,事实上,即使存在监管失责,也存在就诊人死亡、重伤,但二者之间也,有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虽然监管失责引起非法行医出现,但就诊人死亡、重伤并不是非法行医“造成”或“导致”。仍然不符合,渎职罪,之构成要件,不能追究监管者刑事责任,甚至不能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责任。,68,案例:陈某非法行医、黄某玩忽职守案,200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没有行医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某市某区一城乡结合部小区内进行非法行医。,2008年7月8日16时许,被害人何某回家后感觉胸闷,让妻潘某找医生看病。19时许,潘某给曾给其看过病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打电话,让其给何某看病,陈某来到潘某暂住地后询问何某病情,何某称自己胸闷、不舒服,陈某给何某号脉、测试体温后说“你有点发烧,心脏也不太好。”并让潘某去买速效救心丸。随后陈某使用其随身携带的药品(据陈某称为林可霉素)配了一瓶点滴液体给何某输液,并让何某含了6粒速效救心丸。输液到一半时,何某出现四肢抽筋,头向后仰症状,潘某立即将输液器拔掉,并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后给何某作心电图检查,发现被害人何某已经死亡。,69,刑事处理结论,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在未作出明确诊断的情况下便开始给被害人何某输液,在输液过程中,何某出现四肢抽筋等症状,后造成何某死亡的后果。,某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是:何某符合冠心病死亡。,虽然从“120”接诊医生证言可以看出,陈某用药不当,且有延误治疗的可能。但根据某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中鉴定结论证实,何某符合冠心病死亡。目前,其他证据亦无法证实何某的死亡与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现有证据认定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证据不足。,70,讨论与思考,在陈某非法行医罪侦查期间,因陈某在2年多时间内一直在该小区内非法行医,检察院接线索后对该案是否存在渎职进行侦查。后查明,该区负责该地段的卫生监督员黄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遂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但该案最终被撤案,理由就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患者死亡与非法行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而不能证实黄某玩忽职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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