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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核算、税务筹划及会计核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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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增值税核算、税务筹划及会计核算,第一部分 增值税概述,本课件包括三部分 第二部分 税额计算及会计核算,第三部分 税收筹划,第一部分 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就我们国家而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时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或者是说新增加的价值额。,现实经济生活中,对该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1)、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该单位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2)、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是就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为便于理解上述概念,下面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以本公司销售电视为例,电视销售链有一个上家(供应商)和一个下家(客户)。我们与上家和下家除了供销关系,还有税收关系,这种税收关系就是增值税关系。,A公司,B公司,其它一,其它二,子公司,母公司,客户,供,应,商,假如我们从供应商那里进了1000万元的材料,除了支付1000万元货款外,还要按17%的增值税税率,向供应商支付170万元(100017%)的税金,合计支付1170万元。在平时的交易活动中,这1170万元容易被人们认为是交易价,其实不是。从专业的角度看,我们称这1170万元为含税价,真正的交易价是1000万元。会计处理该业务时把价和税分开,计入原材料账上和增值税账上。这170万元,用专业术语说,叫进项税额,具体表述为: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我们1200万元销售(注意,这里我们增值了200万元),客户除了支付给我们1200万元货款外,依然要按17%的增值税税率支付给我们204万元(120017%)的税金,合计支付1404万元。这1404万元不能全部算作我们的销售收入,真正的收入是1200万元。会计在处理这笔业务时要分别计在收入账上和增值税账上。这里204万元,用专业术语说,叫销项税额,具体表述为:纳税人根据实现的计税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我们支付了170万元的进项税额,收取了204万元的销项税额,34万元差额就是我们应该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金,也就是我们收入增值部分所缴的税额,即:,应缴税金=200(增值额)17%(税率)=34万元,应该说明的是,增值说是一个链条,把供销双方的利益联在一起:国家按总增值额收取税金,税收的总量一经确定,一家要是少缴税,对应的一家就得多缴税。,二、我国增值税的特点,(1)、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根据我国的经济形势和财政收入状况,我国现行增值税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即国家允许企业将购买物质资料和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在购置当期从产品销售税金中全部一次扣除。,(2)、实行价税分离,即增值税税金并不是价格的组成部分,计税的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对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主要是使企业的成本核算、经济效益不受税金的影响。因此,增值税不能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而直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3)、既普遍征收又多环节征收,凡生产经营企业只要产生增值额,就要缴纳增值税,征税环节具有连续性。但增值税仅对纳税纳税人在该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收,而非“全额计征”。,(4)、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当税负随商品转移至最终销售环节时,消费者便成为增值税的最终归宿。,三、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外国公民。,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其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是承租人或承包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我国增值税将纳税人按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一定标准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A、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B、个人。,C、非企业性单位。,D、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规模较小、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的增值税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标准如下:,A、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B、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税法规定的标准认定。,四、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销售货物,“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接收来料承做货物,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者的业务,即通常所说的委托加工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3)、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通常,境外产品要输入境内,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2、视同销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3、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50%,4、兼营货物销售、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备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五、我国增值税税率,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配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2、低税率,纳税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税率为13%。,农业产品(植物类、动物类 )、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食用盐、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4、其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执行。,(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条解释: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A、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B、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C、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计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收“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关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3、对于上述发票和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4、本通各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限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七、纳税期限,1、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3、5、10、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2、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A、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B、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八、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二部分 税额计算及会计核算,一、增值税核算的账户设置,一般纳税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账户进行核算。,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二、进项税额的核算,1、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人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及购进的固定资产、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因此,对发生的上述事项的外购业务,纳税人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能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中核算,而是将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之中。,会计分录:借: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核算,某公司3月份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买价为8000元,产品已验收入库,价款尚未支付。,税额计算:800013%=1040,会计分录:借:原材料 69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40,贷:应付账款 8000,3、接受投资、捐赠转入货物的核算,某公司8月份接受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捐赠的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 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营业外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4、接受应税劳务的核算,企业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修理修理费用,借记“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某公司4月份发出材料40000元,委托市机械制造厂加工工具、模具一批,同月收回加工完毕的工具、模具,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用15000元,增值税额2550元,款项已支付。会计处理如下:,A、4月份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0,贷:原材料 40000,B、支付加工费及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贷:银行存款 17550,C、加工完毕,收回工具、模具时:,借:低值易耗品 55000,贷:委托加工物资 55000,5、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核算,企业支付运输费用,取得运费发票,根据运费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运费金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数额购进货物的成本或相关费用,借记“原材料、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运费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某企业6月份购进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0000元,增值税额10200元,另支付运费等共计12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未付。会计处理如下:,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2007%=84元,借:原材料 6111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84,贷:应付账款 70200,银行存款 1200,6、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核算,企业外购的货物在购入时目的是为了生产产品,则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必然已计入“进项税额”。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企业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用于其他方面,则应于结转成本的同时将相应的增值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A、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账户;按应转出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某公司8月份在建工程(或补贴员工)领用材料一批,材料实际成本为20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23400,贷:原材料 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库存商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某公司7月份由于保管不善发生仓库被盗,经清查发现丢失免税农产品8700元,库存商品80000元,已知公司当期总生产成本为42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总计为300000元。,分析:损失免税农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8700(1-13%)13%=1300元,损失库存商品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购进额,=80000(300000 420000)=57143元,应转出进项税额=57143 17%=9714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99714,贷:库存商品 80000,原材料 87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014,三、销项税额的核算,1、一般销售业务的核算,某公司3月份销售自产A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70000元,增值税额113900元,另支付运费3000元。货物已发出,货款以银行存款收讫。则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783900,贷:主营业务收入 67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900,借:营业费用 279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0,贷:银行存款 3000,2、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货物的核算,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某公司11月份领用B产品一批,用于本公司的厂房建设,该批产品实际成本15000元,不含税售价23000元;领用C产品一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该批产品实际成本21250,不含税售价25000元。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B产品销项税额=2300017%=3910元,C产品销项税额=2500017%=4250元,借:在建工程 18910,应付职工薪酬 25500,贷:库存商品-B 15000,-C 212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160,3、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的核算,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及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某公司12月份特制D产品一批,作为礼物赠送给自己的长期客户。该批产品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知该批产品实际成本8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则会计处理如下:,组成计税价格=8000(1+10%)=88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800 17%=1496元,借:营业外支出 9496,贷:库存商品 8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96,4、“以物易物”销售货物的核算,以物易物是指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交换原材料或其他商品的销售行为。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购销两种行为,交换双方均应作货销售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在交换货物时,按换取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借记“物资采购、原材料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按发出货物应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账户,按收取或支付的差价款,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账户。,某公司12月份以自产C产品换取原材料一批,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6000元,增值税额12920元,发出C商品不含税价款65000元,增值税额11050元,另支付差价款1287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 7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920,贷:主营业务收入 6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50,银行存款 12870,5、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处理,见所发资料,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四、未交增值税和已交增值税的核算,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缴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某企业5月末将当月应缴未交增值税50000元转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6月初公司上缴5月未缴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贷:银行存款 50000,第三部分 税收筹划,一、把咨询服务从销售业务中分离,削减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这是为某民营企业做的咨询项目,筹划效果是:让公司减轻40.94%的税负,这家民营企业是位于北京中关村的某科技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科技含量高的电子设备,同时又为客户常年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根据税法规定,销售电子设备的收入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本来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但因与销售电子设备的业务裹在了一起,属于混合销售,也要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我们提供咨询服务的那年,该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全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800万元;全年取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是270万元,当年公司的增值税缴纳了186.24万元。具体如下:,销售电子设备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金,=200017%-270,=340270,=70万元,技术咨询收入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金,=800(1+17%)17%-0,=116.24万元,这个公司公增值税的税负就按近7%(纳税额收入额),这种纳税负担明显过重.,我们的咨询建议是:把适用5%的低税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分离出来,另外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客户的常年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使服务收入用上5%的营业税税率。,我们用当年的数字做了一个测算,实际减轻的税负是:,销售电子设备的公司缴纳增值税为:200017%-270=70万元,新成立的技术咨询公司缴纳营业税为:8005%=40万元,两个公司总体纳税110万元,减轻税负76.24万元(186.24万元-100万元),税负减轻率为40.94%.这样的效益有时是经营性活动都难以达到的.,二、把安装业务从销售业务中分离,削减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这是为某大型企业做的咨询项目,筹划效果是:让公司纳税额减少了1078万元,税负减轻了28.82%。,这个企业是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专业厂家,做咨询那年,企业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2000万元(不含税)。由于这个企业在生产、销售流水线设备的同时,又要为客户负责流水线设备的现场设计和安装(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5%),所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安装收入也要按17%缴纳增值税,企业的税负一直较高。又由于流水线设备的安装期限较长,短则半年,长则一年,企业会计人员对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常常把握不准,税务机关每次检查都能查出这们那样的问题,补税加罚款,令企业领导十分苦恼。,在咨询了以后,企业决定把混合销售业务分开经营,注册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专司承接流水线设备的安装业务。,我们以咨询那年的企业收入资料来计算一下纳税筹划效果。纳税筹划前企业销售的整体税负为:2200017%=3740万元,企业安装业务收入为7700万元(2200035%),企业组建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后,安装业务原缴纳的增值税就转换成营业税,按建筑业3%的税率纳税。,筹划后企业销售的整体税负计算如下:,流水线设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2000(1-35%)17%=2431万元,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2200035%)3%=7700 3%=231万元,两项合计为:2431+231=2662万元,比纳税筹划前的3740万元减少了1078万元,税负减轻了28.82%(10783740),由于不考虑安装收入,流水线设备生产企业原无在销售环节存在的收入确认问题也不在了,这就把企业领导人的“头疼症”彻底根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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