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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799-2020 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规范(北京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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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7.080 CCS B 4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7992020 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规范 Biosecurity specification for pig farms 2020 - 12 - 24 发布 2021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7992020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生物安全管控区建设 . 4 附录 A(资料性) 四级生物安全管控区示意图及生物安全防疫屏障功能流程图 . 9 DB11/T 17992020

2、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滨、韦海涛、郑瑞峰、宋彦军、刘晓冬、徐发荣、王玉田、李栋梁、潘兴亮、郑雪莹、王斌、张晓思、张帅、韩磊、陈少康、赵浩军、于鹏、张佳艳、李腾、周德刚、潘珺、罗伏兵、邓柏林、张跃、苗燕、马志军、严亚军、赵景义、王慧强、余春明、许光勇。 DB11/T 17992020 1 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养殖场生物安

3、全基本要求、生物安全管控区建设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地区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和管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7823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猪 pig 生存的家猪。 3.2 生物安全 biosecurity

4、生猪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止或是阻断病原体侵入、侵袭猪群,保证猪群健康与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预防和控制疫病的综合性技术与管理措施。 3.3 防疫屏障 epidemic prevention barrier 根据生物安全管控区的要求,在生猪养殖场内外建设的车辆洗消中心、中转站点、围墙、围栏、消毒通道、隔离带等的防疫设施和相应措施。 3.4 生物安全管控区 biosecurity control zone 将生猪养殖场按照生物安全风险等级划分的不同区域。 3.5 DB11/T 17992020 2 净道 non- pollution road 场区内用于健康猪群和饲料等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通道。 来源:G

5、B/17824.12008,3.3 3.6 污道 pollution road 场区内用于垃圾、粪便、病死动物等非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通道。 来源:GB/17824.12008,3.4 3.7 出猪中转台(间) pig transfer platform 在猪场外设置的,用于本场生猪运输车和外部生猪运输车之间转运生猪的平台或设施。 3.8 出猪台(间) pig shipment dock 建于生产区与外部交界处,供装载生猪用的平台或设施。 3.9 猪舍 piggery 具备有效物理隔离措施且可全封闭管理, 舍内猪只具有确定的流行病学关系, 暴露于某一病原的可能性相近的最小生物安全单元。 3.10

6、 栋舍 pig house 由一个或多个猪舍组成的独立生猪养殖建筑。 4 基本要求 4.1 选址要求 4.1.1 距离其他生猪养猪场所、生猪屠宰加工厂、猪肉及相关制品销售市场、非本场专用猪粪肥收集处理场所 1 000 m 以上。周边 1 000 m 范围内无开放式生活垃圾堆放场点。 4.1.2 距离牲畜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 000 m 以上。 4.1.3 距离城乡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500 m 以上。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 m 以上。周边 500 m 范围内无酒店、餐厅、饭店等餐饮服务场所。 4.2 分区管理 4.2.1 生猪养殖场建设布局应符

7、合 GB/T 17824.1 的要求。 4.2.2 生猪养殖场应实行生物安全分区管理,按照生物安全风险等级划分的不同区域,可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物安全管控区(示意图见附录 A)。 4.2.3 生猪养殖场应建立不同生物安全管控区,建设对应级别的防疫屏障(见附录 A),对人员、车辆、物料、猪和精液实行分区隔离、分级准入、分道通行等差异化管理。 4.2.4 可根据防疫屏障所处位置和功能,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疫屏障: DB11/T 17992020 3 a) 一级防疫屏障指场外车辆洗消中心、 场外生猪和物资中转站点等降低病原微生物对养殖场威胁的防疫设施设备。 b) 二级防疫屏障指养殖场围

8、墙、进出养殖场人员、车辆、物资消毒通道、围墙内外的防鼠设施和措施、进出养殖场的门禁和监控系统等防止病原进出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 c) 三级防疫屏障指生产区外围及内部的防病媒生物、生产区入口人员、物料、车辆洗消设施设备、入口监控系统、出猪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设施及措施、生产区内部的分区管理措施等防止病原在生产区内传播的设施设备和措施。 d) 四级防疫屏障指栋舍入口监控系统、 栋舍媒介生物防控措施、 栋舍和猪舍的人员洗消设施设备、病死猪处理措施、粪污处理措施等防止病原传入栋舍或在栋舍内传播的设施设备和措施。 4.2.5 生猪养殖场内净道和污道应分开设置,减少交叉。交叉区域应有消毒措施。 4.3 饲

9、料安全 4.3.1 宜采取 85 3 min 制粒杀灭饲料原料中可能污染的非洲猪瘟病毒等病原; 有害物质和微生物的量应该符合 GB 13078 的要求,不应私自添加猪源性蛋白原料。 4.3.2 生猪养殖场所应配饲料塔、饲料线等自动密闭供应系统,中转料塔应建在生产区外。 4.3.3 饲料库应建有防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或相应措施。 4.4 饮水安全 4.4.1 饮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 4.4.2 养殖场应定期对饮用水进行病原监测,防止水源污染,根据监测结果对饮水进行消毒处理。 4.5 养殖污染防治 4.5.1 生猪养殖场应根据饲养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10、,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 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4.5.2 无害化处理区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建有围墙或围栏,在出入口设立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b) 作业人员、运输工具从无害化处理区出来前应清洗消毒; c) 贮粪场所应有防雨、防渗、防溢流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d) 在粪便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撒、防渗漏等措施。 4.5.3 应做到雨水、污水的分流排放,污水应采用暗沟或地下管道排入粪污处理区。 4

11、.5.4 粪污处理应符合 GB 18596 的相关要求。 4.5.5 生活垃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餐厨剩余物不应饲喂生猪。 4.5.6 生猪养殖场可在无害化处理区自建符合相关规定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理。 4.5.7 向场外运输猪粪等时,可用本场车辆运输到场外中转后,再由外部车辆运输。车辆返回前应到洗消中心彻底清洗、消毒、干燥。 4.6 兽医诊疗 4.6.1 生猪养殖场应设立兽医室,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建立诊疗记录。 4.6.2 兽医室应配置临床巡检、免疫等器材,并配备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快速检测设备。 DB11/T 17992020 4 4

12、.6.3 应制定兽医室生物安全制度和检测设备使用制度。 4.6.4 猪场诊疗、免疫、配种等活动产生的针管、针头、药瓶等废弃物,应放入专用容器内,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由专业机构统一收集处理。 4.7 管理要求 4.7.1 应有负责生物安全的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生物安全措施制定和执行。 4.7.2 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员工实施培训、考核上岗,定期进行在岗培训和考评。 4.7.3 应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生物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有培训、考核记录。 4.7.4 应在关键控制点设立智能化管控、监控系统,实行身份鉴别和分区准入。 4.7.5 应根据工作岗位、生物安全管控区域级别等对工作服实行标识化

13、管理。 4.7.6 应通过设立警示标识、操作流程示意图或语音提示等方式规范生物安全关键控制点操作。 4.7.7 应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兽医诊疗、免疫工作。 4.7.8 应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人员流动、饲料来源、生猪诊疗、无害化处理等生产等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管理。 4.7.9 根据不同区域生物安全等级进行人员管理,人员遵循单向流动原则,不得逆向进入生物安全更高级别区域。 4.7.10 养殖场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应有防止其他动物进入场内的设施或措施。 4.7.11 保险理赔查勘人员不得进入生猪养殖场。 4.7.12 应建立生物安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生物安全措施

14、落实到位。 4.7.13 应定期检查各种免疫、消毒等生产记录及养殖环境治理情况,进行生物安全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及时完善生物安全制度。 5 生物安全管控区建设 5.1 一级生物安全管控区 5.1.1 管控范围 包括猪场外中转、洗消、停车等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以及邻近的运输道路等区域。 5.1.2 生产车辆 5.1.2.1 生猪养殖场应配置或租赁生猪运输专用车辆,并按相关规定备案、加装 GPS 定位监控系统,车辆厢壁及底部应做防腐、防渗处理。 5.1.2.2 应在场外建有清洗、消毒、带高温烘干间的生猪运输车辆洗消站(点)。 5.1.2.3 作业后的生猪运输车辆应进行清洗、消毒和高温烘干。可采用

15、60、30min 或 70、20min烘干处理。 5.1.2.4 生猪运输车辆应在高温烘干处理后停放于指定位置,在下次运猪前不得移动,按有关要求,进行非洲猪瘟病毒等检测,符合规定后到中转出猪台(间)装猪。 5.1.2.5 外部车辆不得进入养殖场内,本场自用饲料运输车需进入养殖场内的,应在场外车辆消毒点进行彻底消毒。 5.1.3 外来非生产车辆 5.1.3.1 应在场外划定车辆停放区,供本场非生产车辆停放;生活区、办公区与养殖生产区分开设立且有隔离措施的,非生产车辆停车区可设在办公区。 DB11/T 17992020 5 5.1.3.2 应建立非生产车辆停车区消毒制度,定期进行场地消毒。 5.1

16、.4 出猪中转台(站) 5.1.4.1 生猪养殖场场外设立出猪中转台(站),避免外运生猪车辆、人员与场内交叉污染。 5.1.4.2 应配备消毒设施设备,每次转运回场前进行车辆清洗消毒,每次出猪完成后对中转设施设备全面清洗消毒。 5.1.4.3 出猪中转台(站)应避免猪只回流。 5.1.4.4 工作人员应分段分区作业,本场工作人员与外部拉猪人员及其车辆不应直接接触。 5.1.4.5 出猪中转台(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对生猪中转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5.2 二级生物安全管控区 5.2.1 管控范围 包括养殖场围墙与养殖生产区之间的区域。 应建有封闭的实体围墙、 入口门禁系统等隔离防护设施控制人员、车辆

17、和动物进入。制定门卫管理及进场物品消毒制度。 5.2.2 生活办公区 5.2.2.1 与生产区不共用进场通道的生活办公区满足以下要求: a) 生活办公区与生产区不得共用人、车、物料入口和内部道路; b) 除人员隔离区外,生活办公区与生产区之间无直接通道; c) 生产区工作人员的生活区位于人员隔离区靠生产区一侧,避免与生产区外工作人员交叉; d) 生活办公区应设有人、车消毒通道,人员经外表、鞋靴、手部消毒后方可进入,车辆经过外部消毒后方可进入,驾驶人员下车后应进行消毒处理; e) 应有厨房和食材管控制度,不得带入猪肉及其制品; f) 餐食在食堂加工后经传递窗送入, 餐具经传递窗出入, 传递餐食和

18、餐具后及时对传递窗清洗消毒; g) 餐厨剩余物封闭保存并无害化处理; h) 生活办公区应建立定期消毒制度。 5.2.2.2 与生产区共用进场通道的生活办公区满足以下要求: a) 生活办公区门口应设人员分区隔离式消毒通道并装备监控设备, 所有人员应更换工作服、 鞋靴并通过全身消毒后进场; b) 生活办公区门口应设人员身份识别设备; c) 生产区工作人员的生活区与非生产区工作人员的生活区之间应封闭隔离, 设门禁设备, 避免人员交叉接触; d) 餐食在食堂加工后经传递窗送入, 餐具经传递窗出入, 传递餐食和餐具后及时对传递窗清洗消毒。 e) 人员的手机、眼镜、箱包等个人物品应当根据特性选择烘干、浸泡

19、、表面擦拭或熏蒸等方式消毒后带入生活办公区。 5.2.3 人员隔离区 5.2.3.1 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在隔离区隔离 48 h 以上,经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5.2.3.2 设有封闭管理的人员隔离区,人员隔离区与办公区、人员隔离区与养殖生产区之间有围墙隔离或带身份识别的监控系统管控。 DB11/T 17992020 6 5.2.3.3 人员隔离区的所有出入口应当安装人员身份识别设备,每次出入均通过监控系统实时记录,以确保满足隔离期规定。 5.2.3.4 设有分区隔离式消毒通道,人员进入隔离区,应进行消毒、洗澡、更换服装和鞋靴,方法参照六步法操作: a) 进入通道后

20、首先踩踏入消毒池或消毒足盆进行鞋靴消毒; b) 将全部衣服和鞋靴脱下并放置入脏区的个人衣柜; c) 洗澡; d) 到净区穿戴生产区工作服和鞋靴; e) 进行手部消毒; f) 踩踏入消毒池或消毒足盆进行鞋靴消毒后进入生产区。 5.2.3.5 人员在解除隔离前应采集头、脸、手等体表及衣服、鞋等表面样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且结果为阴性。 5.2.3.6 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携带的手机、眼镜等个人必须品,应在人员洗消同时进行表面消毒,洗消更衣后方可接触消毒过的个人用品。 5.2.3.7 应建立人员隔离区餐食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餐具应高温消毒、通过窗口传送。 5.2.4 进场车辆 5.2.4.1 对于料塔设在生

21、活办公区的养殖场,饲料运输车辆要经过满足该车辆清洗消毒条件的场外消毒点和场门消毒点进行两点式清洗消毒。优先采用泡沫消毒,其次可用喷雾消毒,对车体、车轮进行全面清洗消毒。进场后司机不得下车。 5.2.4.2 散装料车可以经清洗消毒后进入场内;袋装饲料采取在场外消毒缓冲间消毒后由场内车辆转运入场。 5.2.4.3 应在车辆消毒点和进场驻停区域安装监控设备。 5.2.5 进场物品 5.2.5.1 养殖场门口设物品消毒间,可配备镂空置物架、臭氧熏蒸及紫外线照射灯等满足不同物品消毒的设备,应建立物品消毒制度,且安排专人负责消毒工作,对需要运入场内的物品拆至最小包装进行消毒处理,并静置 24 h 后方可进

22、猪舍使用。 5.2.5.2 在物品消毒间应设有监控设备。 5.3 三级生物安全管控区 5.3.1 管控范围 包括养殖场生产区内部区域。应建设出入口洗消设施设备、身份识别设备、出猪台(间) 、无害化暂存点(库)等。 5.3.2 生产区入口 5.3.2.1 在猪场生产区外围或所有栋舍外围应当建设防鼠沟或铺设防鼠碎石。 5.3.2.2 生产区人员入口应设有身份识别的监控设备。 5.3.2.3 生产区人员入口应设分区隔离式消毒通道,建设与操作标准同 5.2.4.4。(如生产区实行多点式分区封闭隔离设置,即各区间以围墙隔离、分区人员入口设立隔离式消毒通道,在其人员隔离区出口优先选择隔离式消毒通道,其次,

23、可设置更换衣服、鞋靴并进行外部和鞋靴、手部消毒的简化消毒通道。) DB11/T 17992020 7 5.3.2.4 生产区门口应设置消毒点,安装监控设备,配备车辆清洗消毒机具,定期对生产区自备车辆清洗消毒。如非特殊情况,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 5.3.2.5 生产区入口应设物料消毒间,建立生产区物料消毒制度,对外部材料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入生产区。 5.3.3 出猪台(间) 5.3.3.1 出猪台(间)的出猪通道采取分区隔离,猪只不应回流。 5.3.3.2 应采用非内延式设施或设备,确保生猪运输车辆不接触内部通道。 5.3.3.3 应配备清洗消毒设备,每次出猪完成后,对出猪通道及外部车辆作

24、业区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应防止外部冲洗污水回流进场。 5.3.3.4 出猪工作人员应分段分区作业,避免串栋舍,防止交叉污染。 5.3.3.5 出猪台(间)和出猪通道应配备监控设备,对出猪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5.3.4 病死猪收集 5.3.4.1 生猪养殖场应在病死猪无害化暂存点(库)采取病死猪入桶贮藏。 5.3.4.2 病死猪无害化暂存点(库)应设立消毒点,人员返回前要进行消毒、更衣,器具应经消毒处理。 5.3.4.3 病死猪无害化暂存点(库)外部开口应位于生产区外,清运时由生产区外工作人员操作,生产区人员不应参与死猪外运作业。 5.3.4.4 病死猪无害化暂存点(库)应安装监控设备,监控清运及

25、消毒操作。 5.3.4.5 需将病死猪运往场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养殖场,应在远离猪场的适当地点设立外部无害化处理清运车辆停留点, 由猪场非生产区工作人员将病死猪转运至清运车辆停留点, 再由外部无害化处理运输车拉走进行无害化处理。 5.3.4.6 实行死猪统一收运的生猪养殖场,收运人员不得进入场区。具备自行处理条件,可自行处理的病死猪,应坚持早发现早处理。 5.3.5 生产区内部 5.3.5.1 生产区各功能区应当分区隔离,种猪区宜与肥育区保持一定间隔,以实体围墙隔离。 5.3.5.2 生产区内各功能区应当划分净区、污区和净道、污道。 5.3.5.3 病猪隔离区、病死猪无害化暂存点(库)、粪污

26、处理设施均应设在污区,病死猪相关处理和转运活动应通过污道。 5.3.5.4 人员分区分舍生产作业。人员进入污区,应经消毒、更衣方可返回原生产区域。器具应经消毒后,方可带回原生产区域。 5.3.5.5 应有生产区卫生及消毒管理制度和相应设施设备,分岗分区实施。 5.3.5.6 生产区应安装监控设备,对主要风险管控点,特别是在污区、污道实现监控覆盖。 5.3.5.7 应当设立调入生猪隔离舍,调入生产区的仔猪应隔离观察 21 d 以上,并按规定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结果为阴性后,方可转到其他生产区。 5.3.5.8 栋舍入口处应预留应急时饲养人员临时隔离居住空间并储备应急物资。 5.4 四级生物安全管控

27、区 5.4.1 管控范围 包括猪舍防疫屏障及猪舍内部区域。应划分洗消区、隔离栏,配备鞋靴和手部消毒设施设备。 DB11/T 17992020 8 5.4.2 栋舍管控 5.4.2.1 栋舍入口应安装监控设备,对入舍人员进行有效管控。 5.4.2.2 栋舍应有防止鸟、鼠、蚊蝇进入的防鸟网、纱窗等设施、措施。 5.4.2.3 猪舍入口处应放置消毒池(桶)、洗手消毒盆,定期更换消毒液。 5.4.2.4 进出猪舍前应洗手,清洗、消毒工作靴。人员离开生产区,将工作服放置含有消毒剂桶中浸泡消毒。 5.4.2.5 应建立消毒制度并进行消毒记录。 5.4.2.6 每栋舍应配备专职饲养人员,不宜串栋。如确需要串

28、栋舍,应按 5.4.3.4 程序消毒后更换工作服和工作靴进入。 5.4.2.7 猪舍以实体墙隔离、分段供水、分段供料,或采取措施防止通过饲料、饮水将病原传播到其他猪舍,不共用其他可能造成整栋病原污染的设施设备。 5.4.2.8 猪舍应分批次管理,采用全进全出生产工艺,空舍期应按照 GB/T 17823 的规定进行消毒。 5.4.2.9 免疫注射时应每头猪更换一次针头或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5.4.2.10 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 5.4.3 种猪生物安全 5.4.3.1 种猪实行单元化设施和措施,采取实体墙(或透明板)物理隔离,饮水、饲料分栏位供应,单元间无粪污交叉污染,防止与其他栏猪只及粪

29、污接触。 5.4.3.2 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猪场引进种猪,引进后应在隔离区饲养 45 d 以上,并按规定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结果为阴性后,方可转到其他生产区。 5.4.3.3 应建立种猪淘汰过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在出猪前及返回前严格进行消毒操作。 5.4.3.4 母猪栋舍门口及内部应安装监控。 5.4.4 病死猪运输和暂存 5.4.4.1 生猪养殖场应建立病死猪处理生物安全制度,应有病死猪检查结果和处理记录。 5.4.4.2 每栋舍应配备专用病死猪转运器具,栋舍间不得交叉使用。 5.4.4.3 生猪养殖场应对所有病死猪进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排除后方可转移

30、。 5.4.4.4 病死猪、死胎、胎衣等应由饲养员移至指定地点后,由清运人员运往无害化暂存点(库)存放;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应及时处理。 5.4.5 粪便污水清理 5.4.5.1 使用干清粪工艺的猪场,要及时将干粪清出,运至粪场,不可与尿液、污水混合排出。 5.4.5.2 在粪便清理、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撒、防渗漏等措施。 5.4.5.3 清粪工具、推车等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5.4.5.4 应做到雨水、污水的分流排放,污水应采用暗沟或地下管道排入粪污处理区。 5.4.6 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处置 5.4.6.1 应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应急预案。 5.4.6.2 应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定期检测。 5.4.6.3 对发生突然死亡以及出现高热、体表发绀等症状的应进行非洲猪瘟排查,发现可疑病例时,应当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排除非洲猪瘟外的其他疫病按有关规定处置。 DB11/T 17992020 9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四级生物安全管控区示意图及生物安全防疫屏障功能流程图 A.1 生物安全防疫屏障功能流程图见图A.1。 图A.1 生物安全防疫屏障功能流程图 A.2 四级生物安全管控区及四级防疫屏障示意图见图A.2。 DB11/T 17992020 10 图A.2 四级生物安全管控区及四级防疫屏障示意图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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