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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共场所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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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案情简介】,2004年2月24日,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扬州市某浴城有限公司所持的卫生许可证于2003年6月30日到期,31名服务人员无健康证从事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当日,扬州市卫生监督所受理该案,并予以立案。2月25日至3月3日,针对该案展开了进一步调查取证,分别对承包人王某、从业人员刘某、廖某进行了询问,收集了授权委托书,卫生许可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该案件于3月3日调查终结。卫生监督员合议认为该浴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的规定,建议分别处以800元、200元的罚款,合并处罚900元的罚款,并随即下达了行政处罚实现告知书。该浴城放弃陈述和申辩,经按行政处罚程序审批,卫生监督所于3月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单位罚款900元的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4月12日该案结案。,本案是一起关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案件。尽管该案件案情相对较简单,但卫生监督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调查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最终圆满结案,尤其是以下两方面值得学习借鉴。,针对该问题,我们内部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一步来细划范围,可以参照过去同类案件的处罚幅度,可以通过行政处罚审批进行宏观把握,通过这些措施来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该案件中,某浴城无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有半年多,而且有31名服务人员无健康证,情节比较严重。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规定的范围内以上限给予900元的罚款,显现执法人员正确运用了自由裁量权。,透过该案例,有几个问题可交流探讨:,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问题。随着卫生体制的改革,卫生防疫机构撤消,分别组建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两个机构,从而对确定公共场所执法主体提出了难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该法规明确授权卫生防疫机构为公共场所卫生执法主体,但卫生防疫机构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目前又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谁可以代替卫生防疫机构成为公共场所卫生执法的主体。该案中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扬州市卫生监督所,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不妥之处。,卫生监督机构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执行机构,目前没有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构能行使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以卫生监督所名义来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只能有越权嫌疑。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的规定以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相关原则和要求,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前,卫生监督机构应以卫生行政部门名义来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权较为适宜。,二、关于执法过程中文书规范的问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由于现场情况较为复杂,或者被检查单位不配合工作,或者是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书写法律文书时,时常会出现书写错误、格式不规范的问题。该案件中的现场检查比例就存在土改,询问笔录开头与结尾缺少规定告知的事项。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对内容存在反作用,文书书写不规范就会影响文书的法定效力,这就要求每个监督员必须认真对待执法文书的书写,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练习来提高自己书写执法文书的水平,力求规范和准确。,三、关于行政处罚目的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可见处罚的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作为执法部门,就要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来指导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守法意识。在该案件中,从日常监督中发现到立案再到处罚结案,没有看到关于反映纠正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卫生监督人员应该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卫生监督意见书等形式指导被处罚人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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