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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 01-83-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 01-83-200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开挖有方案,经审批,地勘、设计资料齐全,确认地下无管线设施。开挖后,排水良好,夜间设置红色标志,防坠落,超过1.5米须方坡,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应用密目网封闭。超过2米,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超过3米,专项方案,超过5米,专家论证,确保周围建筑安全,周边1米范围不堆土,停机具。,深井地下管道施工,设通风,防中毒,模板工程有方案,经审批。,脚手架有方案,经审批。结构架(270kg/),立杆1.5,大横杆1.2,小横杆1米。装修架(200kg/),立杆1.5,大横杆1.8,小横杆1.5米。严禁用杉篙支搭承重架,木脚手架杆小头80mm,脚手架离墙200mm,垂直距离大于3米设水平安全网,垂直4米,水平6米,设置刚性拉结,20米,高大架子设卸荷。剪刀撑4560,不超过7根立杆。,脚手架距外电架空线的边线距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护线架采用非导电材质,地埋深度300-500mm,有可靠地拉结措施。,人行马道宽度1.斜道1:3,运料马道宽度1.5,斜道坡度1:6,拐弯处设平台,防滑条间距300,工具式脚手架有方案;经审批,附着式脚手架有资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吊篮长度6米,独立保险绳 12.5mm,外挂架 穿墙螺栓强度满足要求,加垫板,双螺母,卸料平台,1.5防护围栏,密目安全网封闭,下口设180挡脚板,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及限定荷载。,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JGJ88-92,三宝四口五临边,高处作业防护JGJ80-91,料具存放安全要求,临时用电安全防护,施工机械安全防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DBJ 01-72-2003,总则,一般要求,生活设施,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保卫消防,环境保护,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DBJ 01-72-2003,建筑面积5000平米或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60天以上的施工现场 适用本标准。,生活区与施工区严格划分,采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进行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生活区必须统安排,合理布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防洪等要求。,生活区必须设置办公室、传达室、宿舍、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间、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密闭式垃圾箱等临时设施。,宿舍室内高度不低于2.5米,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每间宿舍不得超过15人。,食堂灶台贴砖,地面硬化,设置隔油池,生熟分开,设置粮食存放台,及密闭泔水桶。,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厕所,屋顶严密,门窗齐全,地面硬化。,淋浴间设置冷热水管及喷头,储衣柜或挂衣架,排水通畅。,设置开水房、文体活动室、应急备用药箱,通讯。,卫生专人负责,防疫报告(2小时内)。,持证(卫生证)上岗,穿戴整齐。,出入登记,外人不留宿,成立义务消防队。,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噪声污染。,关于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京造定2006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管理规定,经市建委同意,对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说明解释如下:1.按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脚手架、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等项目中。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在措施项目清单中。3.根据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精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对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市建委结合我市现行的计价办法,就如何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建设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并给出了相应标准。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是另外增加的费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2月15日,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9】4号,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二、费用计取的规定(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二)2009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四)2009年4月1日以后未报批的工程设计概算,按照第一条中的(三)项的费率标准执行。三、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2009年3月30日,关于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修2009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规程是在原有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二、执行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措施费分册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相应费率乘以1.05系数计算。三、费用计取的规定(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执行。(二)2009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中的费率标准。(三)2009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四、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相关文件的规定。,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与安全,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施工组织设计中有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进行土方回填、转运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空调夏季26度,冬季20度,施工阶段噪声限值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DBJ01-83-200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 87号,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奥运筹办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创新制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全市施工工地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奥运期间施工现场管理成果,最大限度节约资源,降低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实现绿色施工,将我市的建设施工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工作目标,全市在施工程和即将开工的工程,2009年3月1日前,在施工扬尘、渣土运输、声光排放、安全生产等方面达标;2009年3月1日以后,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组织施工,实现全面达标。,二、工作措施,(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要求(包括限制降水、控制扬尘、绿色运输、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等),并提供包括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负责协调、解决因绿色施工落实不到位导致的噪音和光照射扰民问题。,建设单位负责到市政管委办理“北京市渣土消纳许可证”。,(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程组织施工,发现绿色施工措施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三)施工单位在编制投标预算时应按规程的要求编制相关绿色施工费用,严格按照规程组织施工,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临时设施建设。现场搭建活动房屋之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取得相关的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选用高效保温隔热、可拆卸循环使用的材料搭建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并取得产品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拆除公司将临时设施拆除。,2、限制施工降水。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连续墙、护坡桩+桩间旋喷桩、水泥土桩+型钢等帷幕隔水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因地下结构、地层及地下水、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原因,使得采用帷幕隔水方法很难实施或者虽能实施,但增加的工程投资明显不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3、控制施工扬尘。工程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在大门出口处做好洗车池和冲洗设施,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密闭存放装置,做好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和生活区绿化美化工作等。,4、渣土绿色运输。施工单位应按照市政管委的要求,选用已办理“北京市流体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准运证”的车辆,持“北京市渣土消纳许可证”从事渣土运输作业。,5、降低声、光排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注意施工工期安排及已签合同施工延长工期的调整,应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因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采取封闭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并尽可能减少强光对居民生活的干扰。,6、确保安全生产。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监督执法,(一)各区县建委应进一步细化网格管理制度。将每项工程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监督员,每周负责对工地的扬尘、噪声和光污染情况进行检查,并联合区环保局和城管执法局对施工现场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相应处罚。,(二)各区县建委还应据实际情况采取与街、乡联合检查或区内增加协管员巡查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节约资源等方面的监督,要求各参建方严格落实规程的各项规定。施工工地未达到绿色施工标准的一律要求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四、实施步骤,为更好地推行绿色施工,起到样板引路作用,市、区两级建委主任和主管主任,各集团公司经理和主管经理各负责抓一项样板工程,确保一批样板工程十一月底前全面达标。,其它在施工程和即将开工的工程要按照以下安排实施,确保2009年3月1日前全市所有工地实现绿色施工。,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在2008年10月30日前要组织召开绿色施工工作动员会,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部署安排绿色施工的相关工作,落实规程的具体要求。,第二阶段:自查整改。,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对照规程的要求,开展绿色施工自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第三阶段:监督检查。,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各区县建委按照规程要求对施工工地进行全面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市建委将对各区县的绿色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市政府。,第四阶段:验收评比。,2009年1月10日至1月25日,开展绿色施工达标评比活动,市建委将择优选出绿色施工样板工地进行表彰。,二八年十月七日,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3.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4.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5.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7.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二、规费的计算方法规费=人工费费率。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1.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1.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2.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3.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附件一,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方法和要求做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2%计算。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5%计算。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七、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投标报价时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人。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八、暂估价1.材料暂估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为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专项施工措施费。结算时应按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原则计算。,九、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根据以上规定计价规范中表-07修改为以下形式,详见下表。,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十、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28日内,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十一、其他费用有关说明1.预算定额中的现场经费应列入综合单价中。2.材料二次搬运费。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冬雨季施工期间防雨、保温、保证工程质量等所需费用以及冬雨季施工的人工降效。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雨季防洪采取防洪措施或冬季施工采用的供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4.成品保护费。预算定额基价中已包括了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于竣工验收前,为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5.工程水电费。预算定额中建筑、地铁工程的工程水电费包括施工现场施工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及正常施工过程中夜间施工和施工场地照明所消耗的电费。市政工程的工程水电费综合在各定额子目中。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可以单独编码列项,也可以综合到分部分项清单的各项目中。由于业主要求缩短工期,增加夜间施工等原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费等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6.高层建筑超高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范围。建筑、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列入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机械费中,不再单独列清单项目;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超高费可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目。,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十三、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关于北京市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53号)文件同时废止。二九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施200338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临时设施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1凡200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下同)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2凡2003年10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在10月1日以后开工并签定承包合同的工程,以及2003年10月1日以前开工跨入2003年10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临时设施费的费率参照附表一的调整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三、凡2003年10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临时设施费调整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3年10月9日,原有费率表,已作废,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39号,已作废,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3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以下同)取消定额编制管理费。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企业管理费的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在施工程,其费用调整已纳入竣工期调价系数,不再另行调整。,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1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新开工程,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2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7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3凡2003年7月1日以前已开工的在施工程,应按以下的规定办理:7月1日以前的已完工作量,执行原费率标准;未完的工作量参照附表一调整的幅度,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三、凡2003年7月1日以后编制设计概算的,按附表二执行。,四、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附表一:,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企业管理费调整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3年10月9日,原有费率表,已作废,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38号,已作废,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京造定20038号,已作废,1-1,四环路以外,1.3,改为,2.3,2001,原有费用定额 费率表,已作废,2001,原有费用定额 费率表,已作废,2001,原有费用定额 费率表,已作废,2001,原有费用定额 费率表,已作废,2001,原有费用定额 费率表,已作废,2001,原有费用定额 费率表,分包工程管理费,4-1,包工包料工程 直接费,4.5%,4-2,包工不包料工程 人工费,26%,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京建施2005802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中的附表一、附表二中增加的地铁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标准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其文件精神一并遵照执行。,二六年二月八日,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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