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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建筑材料质量纠纷处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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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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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为[项目名称或描述]的建设单位/采购单位,乙方为该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承包商,双方在履行相关主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建筑材料质量纠纷。为规范2025年度建筑材料质量行为,预防和有效处理可能出现的质量纠纷,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及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关于建筑材料质量、争议解决的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适用范围与定义
1.1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就[项目名称或描述]项目所涉及的[具体建筑材料类别,如:钢材、混凝土、砖瓦、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在2025年度(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采购、供应、生产、运输、验收、使用等环节中可能产生的质量纠纷处理。
1.2 本合同签订前已发生但尚未解决的与2025年度材料相关的质量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参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3 本合同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定义如下:
1.3.1 “质量纠纷”是指在本合同适用范围内,双方就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样品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1.3.2 “质量标准”是指判断建筑材料质量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设计文件明确的技术参数、合同中约定的具体规格型号、技术要求、以及双方确认的样品标准。
1.3.3 “书面证据”是指合同文件、技术规格书、送货单据、进场验收记录、材料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确认函、回复函)、会议纪要、照片、视频资料等以书面形式记载的信息。
1.3.4 “通知”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关于质量异议、处理请求、回复等事项的书面函件。
1.3.5 “调解”是指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或双方协商确定的第三方主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过程。
1.3.6 “仲裁”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庭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1.3.7 “诉讼”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将纠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条 质量保证与检验验收
2.1 甲方有权对乙方供应的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和验收,乙方应保证所供应的材料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积极配合甲方的检验验收工作。
2.2 乙方应按照主合同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材料交付甲方或指定地点,并随附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如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2.3 甲方应在收到材料后[约定时限,如:7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进行检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应予以签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不合格的具体情况、依据和保留材料要求。甲方未在约定时限内进行验收或未出具书面验收记录的,视为材料符合约定。
第三条 质量异议与通知义务
3.1 任何一方在认为所采购或使用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引发质量纠纷时,应在发现或得知问题之日起[约定时限,如: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
3.2 《质量异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3.2.1 异议的材料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
3.2.2 具体的质量异议事项描述;
3.2.3 相关的事实依据和初步证据线索(如:照片、现场记录等);
3.2.4 要求对方处理的明确意见(如:暂停使用、退货、更换、重新取样送检、保修等);
3.2.5 要求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约定时限,如: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3.3 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材料的取样、封存等工作。乙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应停止使用有异议的材料(除非甲方书面同意继续使用),并妥善保管待处理。
第四条 质量纠纷的处理程序
4.1 协商解决(优先):
4.1.1 收到《质量异议通知》的一方应在约定的回复时限内进行核实,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回复处理意见。
4.1.2 双方应就质量异议事项进行友好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协商应在收到异议通知后[约定时限,如:20个工作日]内进行,或双方另行商定合理的期限。
4.1.3 协商期间,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充分沟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据。
4.1.4 若协商在约定时限内达成一致,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确认。若协商不成,或一方在收到异议通知后拒绝协商,则应进入下一程序。
4.2 检验程序:
4.2.1 若双方对材料质量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共同委托双方认可或符合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
4.2.2 检验费用的承担,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由提出异议并申请检验方先行垫付,最终根据责任认定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则按责任比例分担。具体承担方式应在申请检验时明确。
4.2.3 检验机构应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进行检测,并在约定时限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4.2.4 检测报告作为判断材料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4.3 调解程序(可选):
4.3.1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的,可在[约定时限,如:30个工作日]内共同选择将纠纷提交给[具体调解机构名称,如:XX市建筑行业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4.3.2 调解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调解规则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应保密。
4.3.3 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应共同履行。
4.4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
4.4.1 若通过调解未能解决纠纷,或双方未选择调解,则本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如下:
(选择一项并删除另一项)
(仲裁选项)双方同意,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XX分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具体城市]。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诉讼选项)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具体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如: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 证据规则: 双方在处理质量纠纷过程中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篡改证据的行为,相关方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时限规定
5.1 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乙方回复时限为[10]个工作日。
5.2 乙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甲方回复时限为[10]个工作日。
5.3 协商解决纠纷的时限为自收到《质量异议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
5.4 委托检验的,双方应自协商不成或约定检验时限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确定检验机构并完成首次取样。检验机构应在收到样品后[法定或约定]时限内出具报告。
5.5 提交调解的,应在协商不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程序。
5.6 提交仲裁的,应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限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提交诉讼的,应按照诉讼规则规定的时限提起诉讼。
第六条 费用承担
6.1 因处理质量纠纷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1.1 双方协商、调解过程中发生的合理通讯费、差旅费;
6.1.2 材料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6.1.3 双方同意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
6.1.4 其他与处理纠纷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
6.2 除前款约定外,因质量纠纷导致的相关损失(如:拆除重做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由责任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
6.3 若协商、调解或仲裁/诉讼的结果确认存在责任分担,则相关费用亦按责任比例分担。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双方同意,对于在履行本合同及处理质量纠纷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和本合同的内容、协商过程、处理结果等,均负有保密义务。
7.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为履行本合同及处理纠纷所必需的除外。
7.3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第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8.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8.3 本合同在有效期内及有效期满后,双方就2025年度建筑材料质量纠纷的处理完毕后自动终止。如合同期限届满时尚有未处理完毕的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相关处理条款或另行签订处理协议。
8.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均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第四条第4.4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文件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送达。如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地址,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0.2 通知送达后[1]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完整性与修订
11.1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2025年度建筑材料质量纠纷处理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11.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若因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12.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影响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 文本与份数
13.1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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