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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疆粮油储备补贴合同协议
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粮油储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储备主体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为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粮油市场稳定,维护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相关政策,决定对乙方承担的2025年度粮油储备任务给予补贴。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补贴条件,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储备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协议所称“粮油储备”是指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指定库点储备的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质量标准的口粮(小麦、玉米、大米等)和食用油。
1.2 本协议所称“储备主体”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1.3 本协议所称“补贴”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补偿其承担粮油储备任务相关成本或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的财政补贴。
第二条 储备任务
2.1 乙方同意承担以下粮油储备任务:
2.1.1 储备品种:小麦 [具体数量] 吨,玉米 [具体数量] 吨,大米 [具体数量] 吨,食用油 [具体数量] 吨。
2.1.2 储备质量:储备粮油质量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GB/T 13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GB 2760)或自治区相关规定的等级要求。
2.1.3 储备数量:上述品种的储备数量以甲方核定的数量为准。
2.1.4 储备库点:储备库点为 [列出具体库点名称或地址]。
2.1.5 储备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 补贴标准与拨付
3.1 补贴标准:
3.1.1 小麦储备补贴标准为每吨 [具体金额] 元。
3.1.2 玉米储备补贴标准为每吨 [具体金额] 元。
3.1.3 大米储备补贴标准为每吨 [具体金额] 元。
3.1.4 食用油储备补贴标准为每吨(或每公斤)[具体金额] 元。
3.1.5 补贴总额根据实际储备数量和上述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
3.2 补贴依据:以甲方核定的实际储备数量和期限为依据进行补贴。
3.3 拨付方式:甲方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款直接支付至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3.4 拨付时间:补贴款按月(或按季)拨付,于每个自然月(或季度)结束后 [具体天数] 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上月(或上季度)结束时的实际储备数量和补贴标准拨付。
3.5 拨付前提:乙方需在每个拨付周期前 [具体天数] 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上月(或上季度)储备报表、库存盘点表、质量检测报告及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进行拨付。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 有权对乙方的储备数量、质量、安全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抽样检测等。
4.1.2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国家政策和本协议约定,定期报送储备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4.1.3 有权对乙方储备的粮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和质量检测。
4.1.4 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储备任务或补贴标准,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4.1.5 按时、足额将补贴款拨付给乙方。
4.1.6 为乙方储备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信息支持。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 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获得补贴。
4.2.2 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数量、品种、质量、期限、地点完成储备任务。
4.2.3 建立健全粮油储备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制度和保管规范。
4.2.4 按照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4.2.5 按时向甲方报送储备报表、库存盘点表、质量检测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甲方要求的资料,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4.2.6 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配合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4.2.7 按照甲方或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或其授权机构)的要求,做好粮油轮换、销售、处置等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4.2.8 严格管理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偿储备成本(如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4.2.9 储备期间,如发生储备粮油质量下降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五条 监督管理
5.1 甲方或其委托的机构有权对乙方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5.2 乙方应设立内部审计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的粮油储备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符合本协议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5.3 任何形式的虚报、瞒报、伪造数据、骗取补贴等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当期或全部补贴,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期限与终止
7.1 本协议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7.2 协议期满,如储备任务未完成,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
7.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7.3.1 乙方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7.3.2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甲方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7.3.3 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储备任务无法继续履行的。
7.4 协议终止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剩余储备油的处置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补贴款的结算按照实际储备情况及协议约定执行。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库存盘点、质量检测和资金清算,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3 本协议一式 [具体份数] 份,甲方执 [具体份数] 份,乙方执 [具体份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粮油储备管理部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储备主体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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