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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货运合同附件违约责任协议
甲方(承运人):[铁路局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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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托运人/收货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注册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依法拥有铁路运输资源,乙方需要通过铁路运输货物,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托运货物事宜,另行签订《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以下简称“主合同”),并就履行主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达成如下违约责任协议:
第一条 违约责任承担
1.1 甲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或有关运输规定,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 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托运人、收货人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包装规定等,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违约金
2.1 甲方违约责任:
(1)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迟延交付,每延迟一日,甲方应按合同约定货物价值的[具体百分比,例如:千分之零点五]向乙方支付迟延运输违约金。迟延运输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约定货物价值的[具体百分比,例如:百分之三]。
(2)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除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或甲方已投保且应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外,甲方还应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向乙方支付赔偿。若货物价值未投保或损失金额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货物价值的[具体百分比,例如:百分之百]。
(3) 若因甲方误交付、错交付货物,甲方应负责将货物改运至乙方指定地点或负责办理退运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运费和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若乙方拒绝收货,甲方应将货物完好保管,直至乙方提取或办理退运手续,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2 乙方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支付运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运费的[具体百分比,例如: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运费的[具体百分比,例如:百分之二十]。
(2) 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的包装标准包装货物,或未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或给甲方、承运车辆及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乙方擅自提前提取、拒收或处置甲方已承运但未交付的货物,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运费损失、车辆空驶费、调车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条 赔偿责任的限制与除外
3.1 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货物损失赔偿规定以及主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但甲方不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
(2) 不可抗力;
(3) 乙方或其收货人的过错;
(4) 乙方未办理保险或无法证明货物价值;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3.2 乙方自行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凭有效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在承运责任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追偿。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3 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的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非直接损失,本协议均不予支持。
第四条 争议解决
4.1 因本协议或主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选择: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其他
5.1 本协议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主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主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直至相关违约责任履行完毕或另有约定。
5.3 双方应确保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以便进行通知等事宜。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具体天数,例如:三]日书面通知对方。
5.4 本协议自主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铁路局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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