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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广告合作争议解决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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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5年广告合作争议解决合同 鉴于双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就广告合作事宜达成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为有效解决履行主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2025年适用法律环境,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争议解决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争议的定义与范围 1.1 本合同所称“争议”是指甲乙双方在履行主合同过程中,就合同条款的理解、履行、违约责任、费用结算、广告内容与形式、效果评估等产生的任何争议、索赔、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1.2 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解决程序适用于双方根据主合同约定或实际发生的任何争议,但双方事先书面约定由其他机构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且已执行的争议除外。 第二条 争议解决程序 2.1 协商: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项下任何可能发生的争议。协商应在争议发生后尽快开始,并在合理期限内达成一致。 2.2 调解:若协商未能在争议发生后三十(30)日内解决,双方同意应指定或共同选定一名中立的调解员,在北京进行调解。调解应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成功的,双方应签署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合同约束力。调解不成功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选择后续程序。 2.3 仲裁:若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争议,或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十(10)日内未能就启动调解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3.1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3.2 仲裁地点:北京。 2.3.3 仲裁语言:中文。 2.3.4 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二十(20)日内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若双方未能在此期限内共同选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第一名的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2.3.5 仲裁规则:仲裁应依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 2.3.6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用任何其他程序来推翻仲裁裁决,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2.4 诉讼(备选):本合同双方确认,除上述仲裁程序外,双方均同意放弃就本合同项下任何争议向任何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除非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或涉及必须由法院行使的专属管辖权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三条 适用的法律 3.1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适用仲裁规则外,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四条 保密 4.1 双方确认,在履行主合同及通过本合同争议解决程序的过程中,将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客户资料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4.2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不得为任何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披露或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4.3 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而无法履行本合同或主合同项下任何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5.2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或请求延期履行。 第六条 通知 6.1 所有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递送、挂号信(需回执)、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 6.2 通知应在送达日被视为有效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发出时视为送达;以专人递送或挂号信方式发送的,签收日或邮寄之日起第五(5)日视为送达。 6.3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七条 完整协议 7.1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此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谅解或安排。 7.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可分割性 8.1 若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协商替换为内容最接近、合法有效的条款。 第九条 法律适用 9.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条 生效 10.1 本合同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即使主合同终止或无效,本合同就争议解决的约定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争议得到最终解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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