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投资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签订日期签署:甲方(以下简称“投资人”):姓名/名称: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联系地址:_联系电话:_电子邮箱:_乙方(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姓名/名称:_注册资本: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_注册地址:_联系电话:_电子邮箱:_鉴于:1.投资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作出意思表示;2.基金管理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经营基金管理业务的相关经验和能力;3.投资人希望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管理,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4.基金管理人同意根据投资人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基金投资管理。基于上述情况,各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金投资管理目
2、标1.1 投资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管理,以追求投资收益为目标。1.2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合理配置基金投资组合,追求以稳健的方式获得相应投资收益。第二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2.1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2.2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基金投资管理,并采取合理的投资决策,以尽力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2.3 基金管理人应保守投资人的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不得将其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第三条:投资人的义务3.1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以便基金管理人有效管理基金。3.2 甲方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3、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以便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投资管理义务。3.3 甲方不得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和操作,也不得擅自撤回委托资金。第四条:投资收益与风险4.1 投资人应理解基金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导致投资本金的减少甚至损失。4.2 投资人应保持合理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担由投资产生的风险。4.3 基金管理人将尽力进行基金投资管理,但无法对投资结果做出明确的保证。第五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5.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5.2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需解除协议,应提前解除提前通知期书面通知对方。5.3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若各方无异议,可再行协商续签。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协议未涉及的事项,各方可另行协商补充。7.2 本协议正本一式若干份,各方均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投资人):_乙方(基金管理人):_签署日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