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餐饮服务业预付卡发行规范2025年合同
合同双方
发行企业(以下简称“发行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发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以及2025年最新的餐饮服务业预付卡发行相关规范,拟发行预付卡,持卡方拟购买并使用预付卡购买发行方的餐饮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本合同所称“预付卡”是指发行方按照规定程序发行,持卡人依照约定可以一次或分次购买餐饮服务并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1.2 “预付卡”仅限于在发行方或其指定的餐饮服务场所使用。
1.3 “消费”是指持卡方使用预付卡支付餐饮服务费用的行为。
1.4 “充值”是指持卡方向预付卡账户增加资金的行为。
1.5 “挂失”是指持卡方报告预付卡遗失、被盗或密码泄露等情况,并申请暂停预付卡使用的行为。
1.6 “解冻”是指挂失的预付卡恢复使用功能的行为。
1.7 “赎回”是指持卡方要求发行方退还预付卡内资金的行为。
1.8 “发行费”是指持卡方在购买预付卡时向发行方支付的费用。
1.9 “服务费”是指发行方因提供餐饮服务而向持卡方收取的费用。
2.1 双方确认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和后果。
第二条 预付卡的发行
2.1 发行方具备发行预付卡的合法资质,并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许可。
2.2 预付卡卡面应载明以下信息:发行方名称、住所、联系电话、卡号、密码、使用范围、有效期、最低充值金额、消费限额、挂失规则等。
2.3 预付卡发行方式包括线上发行和线下发行。发行方将按照约定流程发行预付卡。
2.4 预付卡发行前,发行方应以显著方式向持卡方提示预付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企业经营风险、资金安全风险、消费使用风险等,并告知持卡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条 预付卡的使用
3.1 预付卡的使用范围限于发行方或其指定的餐饮服务场所。
3.2 持卡方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时,应出示预付卡并输入密码(如适用)。
3.3 预付卡单笔消费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单日消费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特殊商品或服务的消费限制,以发行方公示为准。
3.4 预付卡不得用于购买烟酒、贵重物品、预付卡充值等非餐饮服务项目,除非发行方另行说明。
3.5 预付卡交易完成后,发行方应向持卡方提供收款凭证。
3.6 因预付卡丢失、密码遗忘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预付卡的,持卡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条 预付卡的充值
4.1 预付卡充值方式包括现金充值、银行卡充值、线上充值等。具体充值方式以发行方公示为准。
4.2 预付卡单次充值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单日充值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累计充值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发行方可对不同充值金额提供优惠或奖励政策。
4.3 充值成功后,发行方应通过短信、APP提示等方式告知持卡方。
4.4 持卡方应妥善保管充值信息,并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预付卡的挂失与解冻
5.1 持卡方发现预付卡遗失、被盗或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及时联系发行方办理挂失手续。
5.2 挂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挂失、线上挂失等。具体挂失方式以发行方公示为准。
5.3 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消费,发行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 挂失后,持卡方需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规定支付挂失费用后,方可办理预付卡解冻手续。
5.5 解冻后的预付卡恢复使用功能。
第六条 预付卡的资金安全
6.1 发行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预付卡资金安全,防止挪用、侵占等行为。
6.2 鼓励发行方将预付卡资金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6.3 发行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向持卡方支付赎回款项或退款。
第七条 预付卡的终止与赎回
7.1 预付卡有效期自发行之日起为______年,持卡方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预付卡。
7.2 预付卡终止的情形包括:有效期届满未使用、持卡方主动申请注销、发行企业依法解散或破产清算等。
7.3 持卡方可在预付卡有效期内随时申请赎回预付卡。
7.4 预付卡赎回价格按充值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为______%。最低赎回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7.5 赎回流程包括:持卡方提交赎回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核对信息等。发行方应在收到赎回申请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赎回手续,并将赎回款项支付至持卡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 发行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8.1 发行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发行费、服务费等。
8.2 发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发行预付卡,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8.3 发行方应及时履行资金保管、清算结算等义务,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预付卡发行情况。
8.4 发行方应向持卡方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并接受持卡方的监督。
第九条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9.1 持卡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卡,有权要求发行企业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
9.2 持卡方有权对发行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9.3 持卡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预付卡,妥善保管预付卡信息,及时报告预付卡遗失、被盗等情况,遵守发行企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发行方未履行资金保管义务、未及时支付赎回款项、提供虚假信息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退还费用、承担行政责任等。
10.2 持卡方恶意透支、伪造卡片信息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等。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1.2 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相关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11.3 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以双方约定为准。
11.4 仲裁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为发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12.2 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13.3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时,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双方之间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4.4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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