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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铁路局货物运单货物交接合同协议
引言
甲方:[铁路局全称],住所地:[铁路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乙方:[托运人/收货人全称],住所地:[托运人/收货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基于合法意愿,为规范货物运输行为,特别是货物运单的签发与交接、货物的安全运输与交付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货物运单”:指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签发的,用于记载货物信息、运输条件,是甲方承运货物、乙方提货或甲方交付货物的凭证。
1.2 “货物交接”:指货物在运输起讫点或约定中转点,由甲方与乙方或其代理人之间,就货物运输的货物、单证进行的验收、点收和交付行为。
1.3 “铁路局”:在本协议中指甲方及其依法授权进行货物运输的相关单位。
1.4 “运输期限”:指根据货物运输方案或双方约定,货物应从发站出发及/或到达到站的预计时间。
1.5 “运单签发日期”:指货物运单上标明的签发日期。
第二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严格按照国家及铁路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安全、准点的货物运输服务。
2.1.2 在接到乙方有效的托运通知后,及时审核,符合规定并接受托运的,应向乙方签发货物运单。
2.1.3 负责将货物按照运单记载的内容和安全要求,从发站运输至到站。
2.1.4 在货物到达到站后,按照规定向乙方办理交付手续,或在约定地点与乙方办理货物交接。
2.1.5 负责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安全保管,并按照规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如适用)。
2.1.6 在货物交接时,有权要求乙方核对货物信息,并检查货物外观状态。
2.1.7 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货差,根据国家及铁路部门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8 有权向乙方收取运输费用及其他按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2.1.9 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运输单证,并告知运输进度及有关注意事项。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 如为托运人:
2.2.1.1 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货物名称、性质、重量、体积、数量、收发货人信息等货物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2.2.1.2 按照规定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2.2.1.3 负责包装货物的包装、标识,使其符合运输安全和规定要求。
2.2.1.4 配合甲方进行货物的查验、装卸作业。
2.2.1.5 对其托运的货物负责,如因货物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2.2 如为收货人:
2.2.2.1 凭有效货物运单及相关证明文件,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货物领取手续。
2.2.2.2 在接收货物时,应认真核对货物数量、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在运单上签收。如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或与运单记载不符,应在签收前及时向甲方提出,并在运单上注明。
2.2.2.3 按照规定支付可能产生的滞留费、保管费等。
2.2.2.4 对接收的货物负责。
2.2.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运单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2.2.4 乙方有权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状态进行查验(在合理范围内)。
2.2.5 遵守甲方关于车站、站场的规定。
第三条 货物运单的管理与效力
3.1 甲方应按照规定程序签发货物运单,确保运单内容准确、完整。
3.2 货物运单是甲方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划分甲乙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责任的重要依据。
3.3 乙方应妥善保管货物运单,并按其记载的内容办理提货或接受货物交付。
3.4 如采用电子运单形式,双方应遵守电子运单的使用规则及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 货物交接
4.1 货物交接地点:[具体交接地点,如发站货场、到站卸货区等]。
4.2 货物交接时间:按运输计划或双方约定执行。
4.3 货物交接流程:
4.3.1 甲方在货物到达交接地点后,通知乙方进行交接。
4.3.2 乙方核对运单信息与实际到货物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是否一致。
4.3.3 如交接货物状态完好,乙方应在运单上签字确认接收。
4.3.4 如交接时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标记不清或与运单记载不符等情况,乙方应在运单上详细注明,并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留证,并立即向甲方现场工作人员报告。
4.3.5 交接完成后,双方应保留相关记录。
第五条 运输期限与延误
5.1 货物运输期限按照相关铁路运输规定及运输计划执行。
5.2 因甲方原因(如设备故障、调度指挥不当等)导致货物运输延误的,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延误,并向乙方说明情况。对于延误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根据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费用与结算
6.1 运输费用按照国家及铁路部门公布的费率标准计算,具体包括基本运费、杂费等。
6.2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如货物发运前或提货时]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
6.3 费用结算方式:[具体结算方式,如银行转账、现场结算等]。
第七条 责任承担与赔偿
7.1 甲方按照国家及铁路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货物运输责任。
7.2 因甲方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铁路部门规定,确定赔偿标准和上限。赔偿计算方式为[具体赔偿计算方式,如按货物实际价值、运费比例等]。
7.3 因乙方原因(如提供虚假信息、包装不当、违反规定等)造成的货物损失或产生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4 赔偿程序:发生货损事件时,受损方应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责任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八条 保险
8.1 [是否强制保险及投保安排,如: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金额]的,乙方应自行办理保价或保险手续。/ 或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代为办理保价或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保险索赔程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因发生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文件。
9.2 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0.2 本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指定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3 [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2.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12.3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本协议终止:
12.3.1 双方约定的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未续签;
12.3.2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12.3.3 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12.3.4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协议。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3.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文件等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递送、挂号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本协议首部列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13.2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约定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
14.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文本
15.1 本协议一式[份数]份,甲方执[份数]份,乙方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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