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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船舶租赁代理合同(GF-91-0405)补充协议
鉴于甲方拟租赁船舶用于经营目的,乙方拟提供船舶租赁相关代理服务,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2025年船舶租赁代理合同(GF-91-0405)》(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
为便于主合同的顺利履行,并根据双方最新的协商结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确认
本补充协议是依据主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的《2025年船舶租赁代理合同(GF-91-0405)》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确认主合同有效成立并持续有效,双方均有意继续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各自义务。
第二条 协议目的
本补充协议的目的是对主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内容见本协议第三条约定。
第三条 修改与补充条款
根据双方协商,对本合同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1. 根据主合同第5条第1款之约定,现补充约定:如因市场运价波动,经双方友好协商,可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调整本合同项下的租金。调整幅度依据当年度相应航线市场平均运价指数的变动进行,具体计算方法为:本年度调整后租金 = 原标准租金 × (1 ± 当年度运价指数变动百分比)。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后书面确认调整幅度。
2. 根据主合同第6条第3款之约定,现修改为:租赁船舶的保险,除主合同要求的外,甲方同意在保单中特别增加“战争、罢工、暴乱及核风险”扩展条款,保险金额应覆盖船舶价值及预期营运损失,保险期限应涵盖整个租赁期及还船后______个月,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单需事先征得乙方书面认可。
3. 在主合同原有条款基础上,增加如下约定:在租赁期内,如遇全球性疫情(以世界卫生组织或其他权威机构宣布为准)导致船员更换或隔离等不可抗力事件,经双方书面确认,可相应顺延还船日期,顺延期限不超过______个月。因顺延租赁期产生的额外营运费用,由双方按实际发生情况协商分担。
4. 根据主合同第8条第2款之约定,现补充约定:如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租金调整需经甲方内部审批程序,乙方应给予甲方不少于______日的书面通知时间。
第四条 与主合同的关系
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本补充协议中明确修改或补充的主合同条款,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对于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主合同条款,仍适用主合同的原有约定。若本补充协议的条款与主合同相关条款存在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五条 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的生效不依赖于主合同的任何特定条件,但主合同的有效存续是本补充协议有效履行的基础。
第六条 主合同的变更/失效
若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被终止、解除或失效,本补充协议的效力将根据主合同的终止/解除/失效条款处理。对于本协议中与主合同特定条款存在直接关联的约定,可能随之终止;对于其他不直接关联的约定,如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关于疫情顺延的约定,在主合同终止后仍可持续有效,直至约定顺延期限届满或被双方书面终止。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补充协议引起的或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通知
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通信,均应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送达。
第九条 完整协议
本补充协议连同主合同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主题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该主题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谅解或安排。
第十条 签署
本补充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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