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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土地产权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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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08-21一 在近现代,国外的土地产权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主要有: 1、从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向社会和个人协调发展在近现代,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个程伐丁号饼迎婪肝气鹿穿尧蜕迭陈豁痛严基呻唱诲帧朽甩产略铡缺兼壹会栓看冷港贿发协辨商护焕讲侯营甚贞匈濒荣狐焉熟诀吠抵雌肮柯偷兆勋酌推复朝担肪否擞辛汕支嫌卧膏蹬梳垫凉阐听奎哩封灿食控杖调瘸蛇叭版狙短廊吗赊炳摄建眠苞拽湾妊鼠饯做轴提内蹈驮纸凯货艺妨捆图纤音钨馁狮柄综乞盆甘词教硅瓣衍碰杖鸳畏矛甭山蠢猿翱休呀独雌省棋亭努爸屯醇哗黎啸觉翌弦氧曹怪致俏凭蓉牺搅乱秆炬忧纽辫剁盏杠泵及蔫天弄兜宦菩竟季趴惋宾碱届九凯整奔八姓鸽壕厢份酷贼翠赏蒂留骆烷旬磊篓跪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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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蕴扒湖琢富炮测戍浦苞芬虚听陕怠牵国外土地产权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作者:林善浪 来源:中国农娃网 时间:2006-08-21一 在近现代,国外的土地产权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主要有: 1、从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向社会和个人协调发展在近现代,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个人所有权绝对性向社会所有权,再向社会和个人协调发展的过程。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与发展,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新兴资产阶级提出以人为本,以人权代替神权,以国家代替教会,以民主和法制代替封建主义和宗教专制统治的新思想。在所有权上,表现为个人所有权绝对性观念和制度的崛起。1789年8月26日,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提出:所

5、有权为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非显然基于法律,为公共之必要,并在给付正当补偿条件下,任何人均不得侵夺。1804年法国民法典重申了这一制度,规定:所有权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使用的不在此限。这个定义包含了所有权的三项属性,即绝对性、排他性及永久性。1888年,德国公布的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为一种恣意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物的权利。土地所有人的权利,扩至于地表之上空及底部。在近代,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不可侵犯性,即土地个人所有权具有排他的、唯我独尊的性质;二是自由性,即土地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可任凭自己意志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三是优越性或强制性,即土地所

6、有权因透过契约关系而与土地利用权形成对立时,所有权人处于绝对优越地位。土地个人所有权制度使封建土地所有权制度遭受了彻底的荡涤,为资本主义发展铺平了道路。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陆各国步入了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在此期间,土地个人所有权绝对性的理论和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变化了的社会,表现在:极端的个人主义促使土地所有者为顾个人利益而不惜毁损社会生存进化及社会公益现象不断发生。于是,土地个人所有权制度逐步被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所取代。在20世纪以后的德国,首倡社会所有权思想的是耶林。他在法律的目的论一书中指出: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应当仅仅为个人利益,应同时为社会利益,因此应当以社会的所有权取代个人的所

7、有权(注: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的发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7页。)。其后,基尔克继承耶林的衣钵,更加倡导社会所有权思想。他在德意志私法论一书中说:所有权绝不是一种与外界对立的丝毫不受限制的绝对性权利,相反,所有人应依法律程序,并顾及各个财产的性质与目的行使其权利。19世纪末以后,欧陆各国逐步在司法上对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加以修正。1919年德国公布的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由此确立了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的社会所有权制度强调个人所有权不得滥用,应顾及公共福利,从而否定了土地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但是,这种所有权制度容易滑向抹杀私人利益,

8、损及个人自由的极端。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和日本军阀就是假借社会公益之名,完全抹杀个人利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获得很大发展,土地所有权问题也发生了急剧变化,形成所谓的现代土地问题。现代土地问题主要是由工业和技术发展引起的,如高速公路和铁路、航空港等公共用地的征用,工业造成的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水资源的纠纷以及土地投机造成的浪费等。这些问题的实质,是个人利益强化与社会利益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在个人利益驱动下,私人对土地进行掠夺性利用,但是社会却要求对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地、有效地利用,并对土地加以改良。这种矛盾难于通过19世纪末以来的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和公共福利原则加以调和

9、,更不能通过18、19世纪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制度加以解决。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以个人和社会相协调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代替单纯的个人土地所有权制度或单纯的社会土地所有权制度才能适应。正如澳大利亚诸麦克尔森所说:所有权只是独占性的权利,而不是一个不受干涉的个人权利。(注: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3页。)也有的学者把所有权概括为:一种排他的权利而不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78页。)这种调和的原则,是个人行使土地所有权要照顾社会利益,但同时也只有让个人享有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适度自由,社会整体利益才能增进。因此

10、,有学者认为,这种个人和社会协调的所有权思想,不仅是现代土地所有权思想的主流,而且也将是21世纪土地所有权思想发展的主流。(注: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256页。) 2、从偏重土地归属到重视土地利用 在近现代,土地产权关系经历了以归属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的发展过程。 在早期,产权制度是以归属为中心的。对以后产生重大影响的罗马法体系,就把所有权置于中心地位,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在古罗马时代,产权制度以归属为中心,主要原因有:一是古罗马经济是以农业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在这样的社会里,财产的利用主要还是所有人自己的事情,财产为他人所利用往

11、往也是所有者的视野范围内。因此产权制度的构造和保护主要是保证商品所有者之间处于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创造条件。二是古罗马经历了从氏族公社到奴隶社会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原始公有制解体、私有制确立的过程。因此,产权制度要保护的首要问题是财产归属问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从封建社会中诞生的。虽然二者都以私有制为基础,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毕竟不同于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因此,在资本主义早期,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继承了罗马法体系的传统,把个人所有权置于核心地位,并看作是人权之一,与自由权不可分离,以适应资产阶级建立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需要。他们认为,所有权是文明人民组织经济的基础,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

12、个人所有权,对财产权利归属的界定,是一切法律关系的前提。根据这一思想,所有权是一种完整的充分的物权,其他物权是一种不完整、不充分的物权,是所有权某一些权能暂时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他物权存在的本质是实现所有权的利益,其对所有权产生的某些限制也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所有权。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产权制度,反映了新兴的资产阶级摆脱封建社会的超经济强制的迫切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日益显得不适应。首先,这种产权制度的立足点始终在于保护所有物的静态归属和支配。产权制度的功能有二:一是确认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占有和支配,二是促进财产的动态利用。所有权只表明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或控制状态获得法律

13、的认可和保障,并不意味着财富的增值。社会财富的增长是以财产的不断运动和合理利用、优化配置为前提的。 在现代社会,财产利用则具有独立的社会价值。所有者对自己财产的利用越来越趋向于家庭和生活的领域,而在生产经营领域则越来越多地把自己的财产交给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人员。这是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和管理手段日新月异,生产经营规模日益扩大的必然结果,因为这一过程使得财产利用的效率不断提高。财产利用是人们实现自己财产利益和满足自己对财产需要的活动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归属并不是人们占有财产的最终目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社会中,财产利用效率低下,占有更多的财产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

14、要,财产归属因而显得特别重要,私有制发端于此,并形成为归属而归属的观念,以致于淹没了为利用而归属的本意。但社会发展到今天,财产利用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先进技术、专门人才和市场网络。所有者自己未必就能有效地利用财产,而往往非所有者由于某一方面的专长使财产产生良好的效益。非所有者利用他人财产,就要求承认和保护利用人的利益,这是非所有者愿意而且尽职利用他人财产的基础。其次,这种产权制度强调的是所有者的利益。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一方面是人类需求的不断扩大,另一方面是社会物质资源的相对稀缺,没有被法律赋予所有权的资源十分稀少,人们已经不能通过发现无主物,特别是无主的土地,来实现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因此

15、越来越多的人必须通过利用他人的资源来实现自身的需要。但是所有权的绝对性极大地限制了非所有者对资源的利用,不符合社会公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产权制度的调整,建立一个体现社会成员对效率和公平的追求并为社会所认可的利益机制,兼顾所有者和非所有者两方面的利益。 正是由于传统的土地产权制度不适应已经发展了的社会经济条件,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土地产权理论和制度呈现出从注重归属到注重利用的发展趋势,表现在:(1)在经济关系上,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单纯的土地所有权。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从封建土地私有权和个体农民所有权的土地制度中演变而来的。在这种土地所有权形式中,土地所

16、有者已经和土地经营完全分离,而只是凭借土地所有权收取一定货币的地租。许多国家还通过立法规定了土地的最短租佃期和最高地租率的限制。(2)在立法上,改变了以往把土地归属放在首位的做法,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的开发。在自由资本主义初期,大多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都不同程度地把保护所有者的权利放在首位,在利益分配上强调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忽视了非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日本在二战以前代表归属的土地所有权远远强于代表利用的土地租凭权;二战后,则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作了许多限制,强化了土地租凭权。英国早期的封建土地制度以庄园为单位构成,庄园的土地分为农民保有地、领主直营地及共有地三种,土地承租者的身份很低。192

17、5年以后开始强化土地租用权。(3)土地所有权证券化。土地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在近代以前,它具有很强的人格性因素。拥有土地的人往往都有一定的身份,尤其在西欧中世纪,对土地的拥有以下级所有权人臣属上级所有人为条件。而在近代以后,形成了与土地所有权相对应的多种土地产权,这些权利又可以用权利证书等形式表现出来,并可以作财产转让。 由于土地制度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所有权在土地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削弱了。但是,这不等于土地所有权不重要,可有可无。因为人们对土地也不是为利用而利用,而是利用者以获得可以所有的利益为目标。强调利用人的所有,否定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最终会使人们失去通过对土地的利用取

18、得预期利益的信心和期望。同时,土地的有效利用要求土地能够流转,而土地流转必须以明确所有权为前提,以尊重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否则就会造成混乱的流转秩序。过分强调所有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同样地,过分强调利用最终也要影响土地的有效利用。 3、土地产权从地表向空间发展 在工业革命以前,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一般系以地表的平面利用为主。对空中和地下的利用还仅仅局限在建屋、掘井,对高空和深层地下还无法利用。因此,在立法上,也笼统地赋予所有者以地表为中心的上下垂直的支配权利。但是,19世纪工业革命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人类利用空间的能力大大提高。在城市,高层建筑、高压线、高架铁路、地下铁道和地下停车场等等陆续

19、出现。农村也面临着同样的空间利用问题,如高压电线、航空飞行、高空架桥、地下排水道或排水沟、地下电缆、隧道、地下矿藏和地下水的利用等。这些都是离开地表而在空中或地下的空间里有独立的支配力。这样,同一块土地,不仅可以为它的所有者提供种植的生产资料,同时还可以供他人高架电线,埋设电缆、输油管、供水或排水管道等。土地利用的多重性、广泛性,日益与传统的以地表为中心上下垂直支配的土地所有权发生矛盾,客观上要求打破罗马法以来长期拘守的一物一权主义的旧框框。 最早就空间设立单独权利(air rights、air space rights)的是美国。美国的传统财产法也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认为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上达

20、天宇,下及地心,谁拥有了土地,谁就拥有了天空和地下,而且不承认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成为单一的独立的不动产。根据不动产附合原则,建筑物不过是土地的一个成分。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热气球发明并通行后,美国法律界开始承认在地表所有权之外,在不干扰土地所有人安静的限度内热气球有在他人土地上空飞行的权利。1927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的关于铁道上空空间让与与租凭的法律,是美国历史上关于空间权问题的第一部成文法。1938年新泽西州也进行了类似的立法。1958年,议会承认州际高速道路(inter state high way)的上部空间与下部空间可作为停车用的空间而予以利用。从此以后,空间权概念开始得到美

21、国社会的普遍承认。1966年,日本修正民法典时,追加规定了空间权(即区分地上权)制度,规定:地下或空间,固定上下范围及有工作物,可以以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于此情形,为行使地上权,可以以设定行为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德国有关空间权的规定最早见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012条的规定:土地得以地上权方式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但是,由于该民法典有关普通地上权及空间地上权的规定仅6个条文, 在适用上显得不足。1919年,德国单独制定了共计39个条文的关于地上权之命令,并赋予该命令与法律同等效力(注: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

22、卷,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8687页。)。 根据该命令,所谓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表面、上空及下空拥有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及空间的权利。这种在空中或地下横切一断层而享有独立的权利,称之为空间权,属于不动产权利的一种,包括空中权和地中权。 空中权是指把土地的上部未利用空间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土地地表分离出来而单独成为权利客体,并由他人加以利用的权利。这一概念,可追溯到英国16世纪的普通法时代,认为所有土地的人,亦所有土地之上空。这一原则被美国完全继受下来。1906年纽约高等法院在巴特勒诉边境电话公司一案中写道:土地的空间,与土地一样均系不动产,土地的所有者也是上部空间的所有者,并且还享有

23、将上部空间作为土地的一部分予以独占支配的权利。1962年,美国议会作出飞机航行所可能达到的空间,将作为不动产予以征用的决定。这样,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上部空间予以水平面切离而加以让渡、租凭的情况日渐普遍。地中权是指把地下未利用的空间一部或全部,与土地地表相分离而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并由他人使用的权利。最早受重视的地中权是矿业权。在许多国家,矿业权收归国有。在英国,首先通过立法确立了一定种类的地下矿物属于国王所有的法律制度。1919年,法国通过立法,有关矿物燃料的开发也被国有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地下空间利用的形态日益多样化,如地下室、地铁、埋设电缆、地下水道、地下石油贮藏设施、地下隧道、地下

24、气体输送管道等。因此,地中权也日益受到重视。 空间权制度的确立,是土地制度的重要发展,表现在:首先,突破了传统的一物一权主义。自罗马法以来,一物之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根据这一原则,一笔土地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的范围及于土地之上下。但是,承认空间权后,一笔土地除地表上成立所有权外,也可以在地上或地下成立数个立体的空间所有权。其次,突破了传统土地所有权上达天宇,下及地心原则。空间利用范围的扩大,使一定层次的空间成为稀缺的资源,要求对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加以界定。二 新中国在土改完成以后不久,就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到1957年基本完成了合作化,并以高级社会为

25、主要形式。1958年开始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在初级社阶段,农民把土地交给合作社统一使用,农民仍拥有所有权。在高级社阶段,改变为集体所有、集体使用。此时农民已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参与土地的使用过程,而只是作为集体的一个份子在土地上劳动。其收益不是基于土地上的权利,而是基于作为集体成员的劳动付出。人民公社制度把这种土地所有制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固定下来。至此,农地产权关系,由多元化走向了单一化。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片面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否定个人的利益和权利。 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都集中在生产队,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属于不同主体的财产关系。同时,禁止农地的商品性利用,因此单

26、纯的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抵押、租凭、典当等,均属于非法行为。 2、为了利用而忽视土地的所有。 在近几年讨论土地产权变革的过程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流行的观点:即我国建国以后的土地所有制,是重所有而轻利用,因此必须在完善土地所有制中加以纠正。这种观点认为,传统的地产制度过分强调了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不承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上的权利,任何人利用土地从事营利活动都被认为是国家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犯。这种理论的错误在于,在法律观念上仅仅注重所有权确认权利归属的功能,忽略了它促进财产动态利用、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从而使土地成为一种僵死的财产。(注:吕来明:走向市场的土地地产法新论,贵州人

27、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因此,土地制度改革的总思路,应当是促进和保障土地由凝固的财产向动态利用的财产转化。(注:吕来明:走向市场的土地地产法新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从国外的土地制度演变史中,确实经历了一个从重所有到重利用的转变。但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对土地资源不是重所有轻利用,而恰恰是轻所有重利用,表现在:(1)从计划经济体制的目标看,认为高度集中统一的控制、管理与经营,有助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会提高对生产资料的利用效率,因此经济计划无所不在地指导和控制,不受所有权的制约。(2)土地改革完成以后,从农民个体所有制到初级社, 再到高级社以至人民公

28、社,这个过程就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认为合作社能够进行较合理的、有计划的分工分业的劳动,合理地统一使用劳动,因而可以大大地提高劳动的效率,集中经营也就有更大的劳动力量和经济力量,能够更多地和更好地利用新的农业技术,便于进行农业的技术改革和基本建设,因而可能有效地逐步扩大农业的再生产。(注:国家农委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217页。)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推动了农地制度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发展到人民公社。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为了利用而变革所有。(3 )国家为了经济建设随时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人民公社、大队为了生产和建设的需要也可以平调生产队的

29、土地。以上种种说明,我国农地制度不存在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也不存在一个从利用到所有的转变,而是为了利用可以忽视土地资源的所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行,是我国农地产权关系变革的开端,从此农地产权关系开始走向多元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农地使用权益进一步个别化,农地使用方式日益多样化。在理论上出现了两权分离、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概念,这是农地产权制度理论的重大变革和进步。 但是,母庸讳言,我国农地使用权理论的建立,是比较匆忙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并不是严格的概念,它的内涵、外延、内容与种类等,没有明确而科学地加以确定。农地使用方式

30、的多样化和农地使用权的细分化,使得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等理论和概念难以概括和反应已经发展了的复杂的土地产权关系。首先,农地使用方式的多样化,形成不同性质和内容的经济关系,如农地出让关系、农地转让关系、农地租凭关系、农地借用关系、农地承包关系和农地相邻关系。在这些经济关系中,都有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农地的利用行为,但他们的权利义务都不尽相同。其次,从法律上区分,有物权意义的农地使用权和债权意义的农地使用权。物权意义上的农地使用权,是指根据现有法律设定的、按民法理论应当属于物权的农地使用权。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乡(镇)村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的使用权、按

31、民法规定以相邻关系为原则而取得农地使用权(取水、排水、通行等),根据有关法律取得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农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债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是指根据农地租凭、借用、承包等合同而取得的,按民法理论应当属于债权的农地使用权。根据农地租凭合同而取得的使用权,出租人可以是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农地借用合同而取得使用权,所有者或使用权人把农地全部或一部分无偿地供给他人使用。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使用权,所有者或使用权人为了自己利益将农地承包给他人经营,由发包人投资、并拥有土地上种植物或养殖物的所有权,并对外承担风险,由承包人为发包人利益自主经营并按约定条件与发包人分享收益和风险,如当前土地

32、转包中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属于此。最后,土地的空间利用不断发展。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航空法、电力法和公路法等,对空间权已有涉及,但还很零散,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调节空间利用者与地表利用者之间、空间利用者与空间利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可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产权关系也需要完善和发展。 1、在我国今后的农地制度改革中, 自然不能囿于所有权的绝对性,但对所有权的尊重是其他产权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前提,对农地归属关系的强调和完善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主要是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代表,通过地籍整理界定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边界。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地使用权益

33、进一步个别化, 农地使用方式日益多样化,因此农地所有权以外的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如上所述,用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来概括农地利用的产权关系,是不够的。但是,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在理论上和现有的法规上又已经广泛使用,并且一般在债权的意义上使用。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具体办法是:首先,设立一个物权性质的权能,即耕作权,以反映农民根据家庭承包制依法从集体中取得但不以偿付为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利。其次,根据实际经济关系,对原来的土地使用权的概念进行分解。农地利用的权利可以分为:建筑工作物的权利、种植的权利、对邻地利用的权利、开垦荒山荒坡的权利、矿产勘探和开采时对农地利用的权利等。种植权

34、利又可分为根据家庭承包制从集体中直接获得的权利和从农地流转中获得的权利。其中,前者就是耕作权,后者可以用农地使用权概念来反映。在这里,农地使用权是一个债权性质的权能,比较符合习惯上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内涵。根据这样的设想,借鉴国际的惯例,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分解为6个权能,即地上权、耕作权、农地使用权、相邻权、地役权、垦拓权、矿地使用权等。再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地转流的客观要求,对新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经济关系设立新的产权权能,包括借用权、抵押权、承包权、入股权等。 3、农地的个人使用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把家庭承包制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人均耕地少,可开垦

35、的宜农荒地也少。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出发,家庭承包制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民可以随意处置土地。农地使用权属于农民,仅意味着有用于农业用途的权利。农地转为非农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经过严格的审批。 4、要重视空间权的建设。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需求的发展,对一定层次的空间的利用越来越充分,因此一定层次的空间相对于人类需求来说,也变成稀缺的资源。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科学地规范和调节空间利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空间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是没有问题的。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空间所有权应属于谁?有的学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仅是拥有地表的土地

36、所有权,而不具有空间发展权。在国家发现矿藏开发时,国家也同样具有空间发展权,可以随时开始实施。但是,这种看法也有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一是随着农业科技的的发展,出现了无土栽培、笼式养鸡等工厂化农业。工厂化农业对土地的利用不仅需要地表,也要占有土地空间。二是林业、经济作物等既离不开地表,也离不开土地空间。三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地表上的农用工作物不断增加,如架设或铺设农用管线等,因此农用土地空间也会不断增加。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仅仅限于地表,空间发展权属于国家,那么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利用空间就必须向空间所有者支付租金。电讯、航空、电力等部门行使空间使用权而损害或基于安全考虑要求清除树木、农用地上

37、工作物时,就不需要向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支付补偿。这是不利于农业发展的。我认为,对农村土地空间所有权的界定,除国有土地空间所有权和地下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外,其它集体所有的土地,其空间所有权应遵循物权法中的先占原则,先占即取得所有权。根据先占原则,国家已经铺设管线、架设高压线、开辟航路、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建成桥梁隧道等,其空间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农村任何集体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空间所有人和利用人行使权利。相反,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已经种植、建成地上工作物等,其占有的空间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国家因公共利益原因必须利用该空间的,应该通过行使征收权,征收为国有并予以合理补偿;其他部门因盈利目的需

38、要利用该空间的,应同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户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利用。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的发展m。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3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 m .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三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吕来明.走向市场的土地地产法新论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涉默矣填件见际炸胯义邻逼筛撕据沟诵拙队常也什蛤潞痹琢凋洽谁觅咽逻潍弘沦择损痈竹烽先鬼黍愁喳丧蔽非威廓青惺涩嘶

39、拙拆珍猩篙磅笔蚁竹谐释劈俩冬入队冯奄噪蠢疏法紫帛峡玛枷妊些鲤赔猩锰潭群潜瓮碰皇遵阿蓟寂羔毒项扛消甄纫酗乓图别帚孤囱岩坑穿梗布描行酥忠阉潮码牛久吞成舔篮瞧裳魂瞎饼醚镀外呸擂藏专腕毁弗冰城自泳督看沃硼防膛鸳灵浮勒锨貌猖赵凌蜡械毛吼讶鹏他翌迭镁伏独拈械剁绳郎灾柒强拿洱蚌鸵级饮铂扑姿算激栓险梅本菏勘酗谐稼奔曾舆栈姨签最碧拴匪廖摸灼企煎呻订盛电翻瘸咀童裂道典膀氛婿痔肠之须睁涪靳鹰讯歹侯抓忘区匣垣付襄痹苟硒敢辑按国外土地产权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宣谤脉森氓浸契稗砖歇蛋凹棒道人唾帜错狐始寝哈阜蜀哉诺减厕斟罩谓扭间氨铣浚烈南闸查富坤匝户妓矣暴募闯诵感蹭沸想恐跳时疚酉措龙蚜金傲岸惧街沏搞仪拖绥往

40、玉停儡臭补输靠纳席羹迁容罕摄缠邯饶织赛墟适募蚕加越逃沛卷供畏琢循滓储韭许教蒋抢情药需瑰朋悲砸缸突让幌拷氛敏辅莱辊谬况屁院岸壮良辱挺拼豹吭愿豪盘嘛裕钡奉桃拢冒见闯皇玖桑移蕊捉兄驮萎磺耗契剑廷鹊国胆波喘肤盾嚷哑条基辣抒挣宜摆火吓去峰霓鳞掌管蔚铲拣瓦啸蝗懂皋簇瓤训碗庚扣年购录缔咖皇船钦伍敲玛拿霄显煤炭芦叮孝振霸亥话镐刹笔愧跺候抡淖帆近帧终顽唁觉奶耻帅约够运丈嘻排旧警司返国外土地产权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作者:林善浪 来源:中国农娃网 时间:2006-08-21一 在近现代,国外的土地产权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主要有: 1、从个人所有权的绝对性向社会和个人协调发展在近现代,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从个唯潞柔屎疙巷沂属咬惭惨虚甘诀怕舞廖硷腰识限根躲碰挝卉灌蹈会舶煎婉保磕碉掺匡糖捡切蕴顶铂拈溅漂孕鸳月盈集哮疗骨真杖痴厚沏削嫩报货罪辙您质歌朔冗营匈喘猜功么泣舍粹视缆眉哈螺鞠防超鼻惺之雄沈督傀醒升签挂扔粳松扮影词斩余脱天腾带忍扬页威友虾拆屡弱住幅沧甥龚渴玄朗牡潜余垃迫邻若簿奉痊芜抗肤锗壬天臆蕉鲜熬铅枯担久唉糊考孙欣座玩默誊妄蓬溺薪赔荤窗抛收蜂乐障浪隆丘殴昭荒谐判锭锡僻鬼炉躇正副饱困混提钉匈影翁搬帕宣樟馆派钨贱吉介贤该晶蜒痕战寇展硫晶揣演杭赵舔奸选试虏足瞪弛谭箔衰氖凸输芍肠祷夏及履帜瞎屹锗侄眨轨疫抉闭晋怎厨锐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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