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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陆联运货物运单(GF-91-0407)货物运输合同修改生效确认协议
鉴于双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曾就编号为GF-91-0407的《水陆联运货物运单》(以下简称“原合同”)达成协议,现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部分条款达成修改一致,特订立本确认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原合同基本情况
本协议所修改的原合同为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GF-91-0407的《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原合同涉及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名称为______、数量为______、从______起运至______目的地的水陆联运服务。
第二条 修改事项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进行如下修改:
1. 原合同第四条“运费”条款修改为:本次运输的运费总额调整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甲方应于货物抵达目的地并完成交付后______日内,将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账号:______,开户行:______,户名:______。
2. 原合同第六条“运输路线”中关于陆路运输段的约定修改为:乙方应安排其指定的承运人自水路运输终点______转运货物至目的地______,陆路运输方式为______,预计陆路运输时间为______。
3. 原合同第八条“责任限制”条款修改为: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照每公斤人民币______元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货物实际价值______元(以双方确认的价值为准)。本修改自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起算,乙方不再享有其他责任限制权利。
4. 原合同第十二条“保险”条款修改为:甲方自行负责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但建议保险范围至少包括货物在全程运输中的灭失、损坏风险,并建议保险金额不低于货物价值的三倍。
第三条 生效条件
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生效后,原合同中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修改内容冲突的条款自动失效,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双方确认,根据本协议修改后的条款,仍应遵守原合同中其他未修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货物准备、信息提供、交接确认等方面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修改后的约定履行运输义务,乙方则有义务按修改后的约定提供运输服务。
第五条 通知与送达
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通知、请求或其他通信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首部列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地址,应提前______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修改原合同GF-91-0407事宜的完整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该事项进行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沟通、谅解。
第七条 可分割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签署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职务: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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