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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同
合同编号: [填写合同编号]
甲方(发包人): [填写甲方法定全称]
法定代表人: [填写]
注册地址: [填写]
通讯地址: [填写]
联系人: [填写]
联系电话: [填写]
电子邮箱: [填写]
乙方(承包人): [填写乙方法定全称]
法定代表人: [填写]
注册地址: [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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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填写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填写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填写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简要描述工程内容,如土建、安装等]
1.4 结构类型:[填写结构类型]
1.5 建筑面积:[填写建筑面积]
1.6 计划工期:[填写计划工期]
第二条 质量验收依据
2.1 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遵循下列标准和规范: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 国家及地方现行的相关建筑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 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标准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和规范
2.2 上述标准和规范如有更新,甲乙双方应采用实施时的最新有效版本。
第三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责任与义务
3.1 乙方应建立并有效运行符合国家及行业最新要求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3.2 乙方应确保所有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直接影响工程安全性能的制品均有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3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文件组织施工,认真落实“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并做好相关记录。
3.4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应自行检查评定,并按规定程序报请甲方代表或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5 乙方应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责任制,及时、真实、完整、同步地收集、整理和编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质量保证资料,确保竣工资料的符合性。
3.6 对已完工程或设备部件,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成品保护措施,防止因后续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
3.7 乙方应配合甲方代表或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人员。
第四条 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代表)的监督与验收责任
4.1 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或甲方派出的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代表)有权对乙方的施工活动、材料设备、施工质量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和管理。
4.2 乙方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或甲方代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4.3 监理单位或甲方代表应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报验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督。
4.4 监理单位或甲方代表应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并签发相应的验收记录或文件。
4.5 监理单位或甲方代表在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或缺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规定整改期限。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监理单位或甲方代表复验。
第五条 设计单位的参与责任
5.1 设计单位应参与施工过程中的技术交底工作,解答乙方提出的与设计相关的问题。
5.2 乙方在施工中如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设计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 [填写天数] 内给予书面答复。必要时,设计单位应到现场进行确认。
5.3 在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设计变更的关键验收环节,甲方应通知设计单位参与验收并确认。
第六条 质量验收的具体要求
6.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乙方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单位或甲方代表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质量记录是否齐全等。验收应形成书面记录。
6.2 隐蔽工程验收:凡被后续工序覆盖的分项工程,如基础、主体结构钢筋、管线安装等,乙方应在隐蔽前完成自检,并提前 [填写天数] 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或甲方代表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验收时应做好影像记录,并形成书面验收记录。
6.3 材料设备验收:所有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乙方应核查其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检。检验或试验结果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予清退出场,并记录在案。
6.4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按设计文件全部完成,且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 [填写天数] 内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共同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第七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
7.1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缺陷,监理单位或甲方代表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标准和时限。乙方应在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报请复查。
7.2 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返修、返工费用。
7.3 因设计变更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其处理方式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7.4 如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单位或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期间,该部分工程不得进行后续使用或移交。若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
第八条 质量保修
8.1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各部位保修期限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 装饰装修工程为 [填写年限] 年;
(3) 设备安装工程为 [填写年限] 年;
(4) 其他部分按国家规定执行。
8.2 保修期内,凡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后 [填写天数] 内予以修复,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8.3 保修期外的维修,由甲方自行委托或要求乙方进行,费用按实结算。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程序完成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
9.2 乙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 [填写计算方式或具体金额],直至解除合同。
9.3 监理单位或甲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督、检查或验收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纠正,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9.4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申请仲裁,或向 [填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名称] 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有效联系方式。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按此地址邮寄(以挂号信或快递发出后 [填写天数] 计算送达)或发送电子邮件(以发送成功为准)即视为有效送达。
11.2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 [填写天数] 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送达视为有效。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或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完成登记)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终止:
(1)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交付使用;
(2) 保修期满;
(3) 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一式 [填写份数] 份,甲方执 [填写份数] 份,乙方执 [填写份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所有文件、通知、协议等均使用中文文本。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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