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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供用热力合同(GF-1999-0503)供热合同解除原因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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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5年供用热力合同(GF-1999-0503)供热合同解除原因协议 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热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供用热力合同》(合同编号:GF-1999-0503,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顺利终止,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主合同解除原因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解除原因 1.1 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若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 (1) 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或国家/地方相关付款期限要求支付热费,且逾期支付天数累计达到______天以上(含),经甲方书面催告后______日内仍未支付的; (2) 乙方擅自改变热力用途,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动、拆除、损坏供热设施、用热计量装置等,影响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供热质量的; (3) 乙方在用热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危及供热设施、用热单位自身或公共安全的; (4) 乙方提供的主合同签订或履行相关的关键资料、信息不真实,经甲方查证属实的; (5)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甲方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恢复供热,且该影响持续存在的; (6) 乙方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如破产、解散等),无法继续履行主合同的。 1.2 乙方有权解除主合同,若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 (1)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的时间、温度、压力等指标正常供热,且在冬季供暖期内连续______小时以上(含)中断供热,或累计中断供热时间超过______天的; (2) 甲方供热的温度持续低于主合同约定的最低温度标准______℃以上(含),经检测确认且在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______日内仍未纠正的; (3) 甲方无正当理由且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停止向乙方供热的; (4) 甲方供热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乙方或相关部门指出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且危及乙方用热安全的; (5) 甲方提供的主合同签订或履行相关的关键承诺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乙方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6) 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热力,且该影响持续存在的。 第二条 解除程序 2.1 提出解除合同的方(以下简称“提出方”)应向对方(以下简称“接收方”)发送书面《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应载明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依据(需引用本协议第一条的具体条款)、以及(若适用)要求接收方在收到通知后______日内提出异议的期限。 2.2 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接收方: (1) 专人送达,并取得送达回证; (2) 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或快递服务送达; (3) 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需确认对方有有效的接收地址)。 以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快递服务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但接收方书面确认未收到或发送系统显示发送失败除外。 2.3 接收方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约定的异议期内书面回复提出方。若接收方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反对或部分反对的主张,则视为接收方接受解除通知的内容。 2.4 如接收方提出异议,双方应在收到异议后______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双方同意解除的,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认。异议期届满且无异议,或协商达成一致,提出方应依据协商结果或原计划向接收方发送正式的《解除合同确认书》。 第三条 解除生效 3.1 主合同的解除,自接收方书面确认接受解除,或自《解除合同确认书》送达接收方之日起生效;或自双方签署的最终解除协议(包括补充协议)之日起生效。 3.2 若接收方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但未最终确认不接受解除,则主合同在异议期内暂继续有效,但双方应就解除事宜保持沟通。 第四条 权利义务终止与结算 4.1 主合同自解除生效之日起终止。双方关于继续履行主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4.2 双方应在主合同解除生效后______日内,就以下事项完成结算: (1) 对解除生效前已实际供用的热力进行计量核对,并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热费。提出解除合同方存在违约行为的,接收方有权在结算金额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 (2) 结算应付未付的热费、滞纳金(如适用)、以及双方在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其他费用。乙方应支付的费用,应在结算总额中优先抵扣。 (3) 如有预付款或定金,其处理方式按照主合同约定或本协议补充约定执行。 4.3 甲方应确保在解除生效日前,完成对乙方用热设施供热的正常停止操作,并按照主合同约定或本协议约定,配合乙方进行用热设施的检查、维修、拆除或恢复等工作。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解除程序,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2 因一方违约导致主合同解除,违约方除承担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结算义务外,还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5.3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主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等。 8.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协商决定是否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主合同约定执行;主合同未约定或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9.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9.3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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