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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责任保险协议书
本协议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为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人身损害责任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险范围
1.1 本保险协议适用于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损害而需赔偿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身体疾病或死亡。
1.2 保险金额及赔偿范围以协议约定的具体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2.1 甲方必须按照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正当、合法的经济活动,并保证甲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申请人信息及相关材料,并保证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如因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保险公司的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甲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人身损害的发生,并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等公序良俗。
第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赔偿
3.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调查、取证。
3.2 乙方将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对符合赔偿条件的保险事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四条 争议解决
4.1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五条 协议生效与解除
5.1 本协议自甲方与乙方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 协议有效期限为保险期间。
5.3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有解除协议的需求,双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办理解除手续。
附则
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
3.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签字): 乙方(签章/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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