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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美国和加拿大与欧共体关于牛肉进口限制的纠纷,年月日,美国根据,第条、,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条、,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条、,农产品,协议第条和第条提出要求与欧共体磋商,解决欧共体禁止,使用荷尔蒙添加剂饲养的牛肉,进口的问题。(本案编号为),2010/12/8,2,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年月日,美国请求成立,专家组,。,年月,20,日,,D,B,决定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美国在编号为,D,2,号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美国在该文件中向,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本案的权利。,2010/12/8,3,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年月,2,日,,Thomas Cottier(,任组长)、,J,n Yokota,和,eter,alecka,三人组成的专家组建立。,年月,1,日、日,专家组与双方会晤。,10,月日,专家组与第三方会晤。,年月日,专家组组长通知,DS,他将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报告。,年月日、日,专家组向技术专家咨询(与加拿大就相同事由提出申诉的专家组共同组织)。,年月日,专家组向双方送交了报告,应欧共体的要求,月日,专家组再次与双方会晤。,年月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O,各成员。,2010/12/8,4,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本案涉及的是欧共体理事会年和年的一系列指令,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生产的牛肉,。,自年月日起,年和年的指令被指令取代。,新的指令继续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生产的牛肉,加强了控制和测试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处罚措施,。,2010/12/8,5,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美国提出,欧共体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生产的牛肉,违反了,协议、,协议和,第条、第条,。,2010/12/8,6,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专家组的结论是:,()欧共体所维持的限制措施不是以,风险评估,为依据,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协议第条对,风险评估和确定恰当的保护程度,这两个方面作了规定,成员方在这两个方面都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就风险评估而言,欧共体提交了欧洲议会和经社理事会的文件,专家组认为文件,没有技术分析,,因此只能算是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的文件,。欧共体还提交了一些技术报告,技术专家认为这些才是风险评估。,至于欧共体采取的措施,是否以风险评估为依据,,专家组认为必须符合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条件。,2010/12/8,7,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所谓,程序条件是指,,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应当证明它至少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了风险评估的资料,。由于欧共体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证据,专家组认为,它没有达到这一点的举证要求,因此确认欧共体的措施不符合第条第款。,专家组指出,即使欧共体满足了程序条件,它也仍然需要满足,实体条件,即,各种报告中的结论应当与采取的措施相符,。,经过对一系列证据的分析,专家组得出结论说,,欧共体没有能够证明激素(如果使用恰当)会对人类生命或健康造成任何危险,技术专家也支持这一意见。,欧共体对使用激素生产的牛肉完全禁止进口,这样的措施显然与报告中的技术结论不符。,2010/12/8,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1,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2010/12/8,9,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欧共体任意地、没有理由地采取了它认为合适的措施,,是变相的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协议要求成员方在决定采取措施时,“,尽量减少对贸易的负面效应,”,,避免在各成员方之间,“,保护程度的差异,”,,这也是协议第条第款的要求。,2010/12/8,10,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如果成员方在,“,不同情况下,”,采取的合理措施保护程度不同,而这种差异,又是任意和无理由,的,并,导致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就是违反了,SPS,协议第条第款。,这三个条件是相互关联的,如果成员方对可比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差异之大加上任意性,就可以说不同程度的保护是,“,歧视或变相限制贸易,”,。,2010/12/8,11,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专家组确认,对三种天然荷尔蒙而言,欧共体,对其用于增长、治疗和使用在肉类生产上的防护措施是不同的,;,欧共体,没有能够证明它采取不同措施的理由,,因此可以说这种差异是,任意的和无理由,的;,欧共体采取的不同措施差异很大,这些措施导致了,歧视和变相限制贸易,。对两种合成激素而言,也存在同样的情况。,2010/12/8,12,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4,各成员在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标,。,2010/12/8,13,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5,为实现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方面运用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概念的一致性,,每一成员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的情况下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如此类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各成员应在委员会中进行合作,依照第,12,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制定指南,以推动本规定的实际实施。委员会在制定指南时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人们自愿承受人身健康风险的例外特性。,2010/12/8,14,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欧共体所维持的限制措施,不是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又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的要求,因此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在种荷尔蒙方面存在国际标准,欧共体采取的措施与,S,协议第条第款的规定不符。,欧共体的措施不是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又不能依据第条第款得到支持,因此也不符合第条第款。,专家组建议要求欧共体修改其措施,使之符合协议的规定。,2010/12/8,15,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3,条协调,1,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2.,符合国际标准可指南或建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被视为为保护四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视为与本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相一致。,3,如存在科学理由,或一成员依照第,5,条第,1,款至第,8,款的有关规定确定动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则各成员可采用或维持比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可能达到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尽管有以上规定,但是所产生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与根据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实现的保护水平不同的措施,均不得与本协定中任何其他规定相抵触。,2010/12/8,16,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欧共体和美国、加拿大都提出上诉,欧共体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认定举证责任有误;,()对协议适用了错误的审查标准;,()错误地确认协议能适用于,O,协议生效之前制定的措施;,()对事实的判断不符合第条的客观原则;,()自己选择技术专家、给予美国和加拿大额外权利、依据当事方之外的论点作出结论构成了越权;,()对,SP,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款的解释不正确;,()错误地确认根据协议第条第款,欧共体的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对协议第条第款的解释不正确;,2010/12/8,17,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美国和加拿大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没有对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作出结论,这样运用,司法节制原则,是不正确的。,2010/12/8,1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推翻专家组关于,“,实施检疫措施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的结论,同时推翻专家组关于,“,一方的检疫措施如果不是以国际标准为依据,该方有义务证明其措施符合,SPS,协议第条第款,”,;,2010/12/8,19,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上诉庭指出,专家组一开始的分析是正确的,它提出申诉方应当先提供初步证据,然后举证责任转移,被申诉方必须提出反驳证据。但是接着专家组就提出了对协议下举证责任普遍适用、不加限制的解释:实行措施的成员方有义务证明它没有违反协议规定。上诉庭认为,协议规定实行检疫措施的成员方必须保证,“,措施的实施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程度,”,,这与争端解决过程中一方的举证责任并无联系。一个成员方决定在实施检疫措施时不遵守国际标准,不能因此造成它必须承担普遍的或特殊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专家组本来应当分析美国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法律论点,证明欧共体没有遵守协议的规定。只有在确认了申诉方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到欧共体。上诉庭认为专家组的结论是错误的,2010/12/8,20,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标准是恰当的;,欧共体指出,专家组过多地依赖它自己选择的技术专家组的意见,忽略或没有重视欧共体及其技术专家的意见,专家组对欧共体措施的审查标准是错误的。欧共体提出,有两种审查,一是,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即重新对所有事实证据作出审查,另一种是,“,尊重(,e,erence,),”,审查,,即只审查成员方是否遵守了,O,规定的程序。欧共体引用了反倾销协议第条第款()的规定,认为本案专家组应当按,“,尊重,”,标准审查欧共体的措施。,上诉庭指出,在协议、,DS,或其他协议中确实没有关于审查标准的具体规定,而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反倾销案件。专家组或上诉庭都没有权力制定一个专门适用于协议的审查标准。但上诉庭认为,实际上存在审查的标准,这就是,D,第,1,条。,DS,第,1,条要求专家组对事实作出客观判断,这既不是,重新审查,也不是,完全尊重,,以往很多专家组都否定过,重新审查,的方法,而,完全尊重,不可能对事实,作出客观判断,。上诉庭指出,欧共体关于专家组适用了错误的审查标准的上诉,实际上成了专家组在对本案事实作出结论时是否对事实作出了,客观判断,的问题。上诉庭认为,专家组没有适用,尊重,标准,也没有适用反倾销协议第条第款的标准,这样做并没有错误。,2010/12/8,21,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3,)维持专家组关于协议适用于协议生效前制定,但仍在实行的措施的结论;,至于协议是否可以适用于年月日,TO,协议生效前制定的法规,欧共体认为专家组的结论范围太宽。上诉庭在这一问题上完全支持专家组的分析和结论,而且注意到,年和,1,年的欧共体指令已经不再有效,取而代之的是年新的指令,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可见专家组并没有把,S,协议适用于,O,协议生效之前制定的法规。,2010/12/8,22,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尽管对某些证据的处理欠妥,专家组没有违反第条;,欧共体指出,专家组忽视或歪曲欧共体提供的证据,以及技术专家的意见,这违反了,D,第,11,条。上诉庭指出,根据,DSU,第条第款,上诉庭只能审查专家组结论中被提出上诉的法律问题,专家组对事实的认定一般不属于上诉庭审查范围,但专家组是否对事实作出客观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上诉庭的审查范围。上诉庭审查了专家组对待和其余,5,种荷尔蒙的做法,但总的来说,不能认为专家组歪曲了证据。,2010/12/8,23,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11,条 专家组的职能,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作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第,17,条 上诉审议,6,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2010/12/8,24,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确认专家组执行的程序符合,D,和协议的规定;,对欧共体提出的上诉中有关审理程序的观点,上诉庭逐一作了分析。在选择技术专家的问题方向,,S,S,协议第条和第,13,条,以及,DS,第条都给予了专家组向技术专家咨询的权力,因此专家组的做法没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至于给美国和加拿大额外的第三方权利,上诉庭注意到,欧共体所指是专家组决定合并召开技术专家咨询会,以及向各方提供两个案件中的各种材料。上诉庭认为,本上诉案处理的两个专家组案件中有一些特别之处:两个案件处理的是同一个问题;各方都同意由相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加拿大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虽然比美国晚了几个月,专家组却同时完成了案件的审理;由于同一个专家组处理同一个问题,美国和加拿大在各自的案件中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第三方。上诉庭认为,专家组在处理上述问题上的理由是充足的。,2010/12/8,25,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11,条磋商和争端解决,1,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除非本协定另有具体规定。,2,在本协定项下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专家组应寻求专家组与争端各方磋商后选定的专家的意见。为此,在主动或应争端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专家组在其认为适当时,可设立一技术专家咨询小组,或咨询有关国际组织。,3,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不得损害各成员在其他国际协定项下的权利,包括援用其他国际组织或根据任何国际协定设立的斡旋或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2010/12/8,26,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13,条实施,各成员对在本协定项下遵守其中所列所有义务负有全责。各成员应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措施和机制,以支持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应采取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领土内的非政府实体以及其领土内相关实体为其成员的区域机构,符合本协定的相关规定。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其效果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区域或非政府实体、或地方政府机构以与本协定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作用的措施。各成员应保证只有在非政府实体遵守本协定规定的前提下,方可依靠这些实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2010/12/8,27,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推翻专家组对协议第条中,“,为依据,”,的解释;,专家组在分析协议第,3,条第款时,将成员方的措施,“,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based on,),”,解释为,“,应与国际标准一致(,conform to,),”,,上诉庭认为这样的解释是错误的。首先,,“,为依据,”,的普通含义不等于,“,一致,”,;其次,,P,协议第,3,条在不同款项中使用了,“,为依据,”,和,“,一致,”,,这更表明其含义不同;再次,第,3,条的目的和宗旨也不支持专家组的这种解释。,()修改专家组对协议第条第,1,款、第款和第款之间关系的解释;,专家组认为,协议第,3,条第款和第款是原则,而第款是对原则的例外规定。上诉庭认为这一理解也是错误的。第条的第款、第款和第,3,款各自规定了成员方在实行检疫措施时的权利,第款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决定检疫措施的保护水平,是一项重要的独立权利,不是一般原则的例外,但成员方的这一权利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协议第条第款的语言表达确实不够清楚,但从其规定看,上诉庭同意专家组的观点,欧共体可以采取比国际标准保护程度高的措施,但它必须遵守协议第条第款的规定。,2010/12/8,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3,条协调,1,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2.,符合国际标准可指南或建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被视为为保护四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视为与本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相一致。,3,如存在科学理由,或一成员依照第,5,条第,1,款至第,8,款的有关规定确定动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则各成员可采用或维持比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可能达到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尽管有以上规定,但是所产生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与根据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实现的保护水平不同的措施,均不得与本协定中任何其他规定相抵触。,2010/12/8,29,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维持专家组关于符合协议第条第款的措施必须符合协议第条的结论;,专家组认为,欧共体的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依据,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欧共体对此提出上诉。上诉庭首先同意专家组的观点:第条第款是对第条第款规定义务的具体适用;但是上诉庭不同意专家组把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区别,因为在协议中并没有风险控制这一概念;专家组认为必须存在可以量化的风险。上诉庭指出这一要求没有依据。专家组认为协议第条第款存在程序上的要求,即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在作决定时至少应该考虑风险评估的结果,上诉庭指出,第条第款并不存在这样的程序要求,因此专家组的这一结论是法律上的错误。但是上诉庭指出,综合来看,专家组对证据方法的审查是正确的。,2010/12/8,30,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1,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2,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查、抽样和检验方法;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2010/12/8,31,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修改专家组对,“,风险评估,”,的解释,确认协议第条或附录都没有要求作出可以量化的风险评估;,上诉庭认为,将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的要求结合起来看,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当支持措施,而欧共体提供的报告不能支持它所采取的措施。上诉庭认为,欧共体没有进行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款所说的风险评估,因此专家组的最终结论是正确的。既然上诉庭已经指出,一项措施要符合协议第条第款,必须符合第条第款,由于欧共体的措施不符合第条第款,它也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2010/12/8,32,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0,)推翻专家组关于协议第条第,1,款中,“,为依据,”,包括了程序要求的结论;,(,1,)维持专家组关于欧共体措施不符合协议第条第,1,款和第,2,款的结论,但对其理由作出修改,确认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要求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能支持采取的措施;,如果各成员方认为合理的保护措施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可能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协议第条第款要求避免任意或无理由的差异。上诉庭指出,这一款必须结合其上下文来理解,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协议第条第款,,“,成员方应保证,其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不会在有相同或类似情况存在的成员方之间,包括在成员方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方之间产生任意和无理由的歧视。,”,2010/12/8,33,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推翻专家组关于协议第条第款的结论;,第条第款的目的是,“,在采用合理程度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方面达成一致。,”,要认定一项措施违反协议第条第款,必须具备个条件:成员方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是任意的和无理由的,这些措施造成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专家组指出,欧共体完全禁止用天然或人工添加激素生产的肉类产品进口,而对肉类产品中含有的天然激素没有任何控制,这种保护程度的差异是任意的和无理由的。,上诉庭不同意专家组的这一意见。上诉庭认为,添加激素生产的肉类与肉类中含有的天然激素有本质区别,要求欧共体完全禁止含有天然激素的肉类产品销售,那是荒谬的。,2010/12/8,34,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专家组认为,欧共体采取不同措施对待添加激素生产的肉类产品和肉类产品中含有的天然激素,是任意和没有理由的,因此,专家组没有再分析欧共体对用于治疗的激素和用于催长的激素的不同态度。,上诉庭认为,它必须分析这一问题。欧共体提出了区别对待治疗用和催长用激素的理由,首先是二者使用的频率和范围不同,治疗用只是针对有病牲畜,而催长用激素是大规模使用在所有牲畜上;其次是二者管理方式不同,欧共体对治疗用激素有严格控制。上诉庭认为,这两个理由是成立的,欧共体对治疗用和催长用激素的区别待遇本身不是没有理由的。但对两种既可用于治疗又可用于催长的激素,欧共体将它们作为治疗用激素。欧共体提出一系列理由:它们不是激素而是抗生素,其催长作用只是辅助性的,其使用方式是掺在饲料中,而不是注射或植入,不存在替代这两种激素而作用相同的物质,这两种激素不可能被滥用,其使用量很小,专家组及其邀请的技术专家一一予以反驳。上诉庭认为,专家组的结论是对的,欧共体对治疗用和催长用激素的区别对待的理由不能成立。,2010/12/8,35,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至于保护程度的差异是否造成歧视或限制贸易,专家组引用了日本酒税案和美国清洁空气法案上诉庭的意见,该案上诉庭认为税收差异之大足以认定其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专家组指出,要确认违反协议第条第款一般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但,“,保护程度的差异之大,加上其任意性,足以认定保护程度的差异造成歧视或对贸易的限制,”,。,上诉庭认为,专家组引用美国清洁空气法案和日本酒税案是不恰当的,因为那两个案件的性质不同。上诉庭认为,第条第款规定的三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保护程度的差异只是其中之一,不能用差异程度来确定,“,歧视和限制贸易,”,的性质。在审查了欧共体立法的基础和目的后,上诉庭得出结论:欧共体指令的法律结构和申诉方提交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欧共体的措施是歧视或限制了贸易。上诉庭指出,专家组的结论是没有理由的,上诉庭推翻专家组对这一问题的结论。,2010/12/8,36,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专家组没有分析与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6,款有关的问题,是正确地运用司法节制原则的结果。,专家组以已经确认欧共体违反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为由,没有对关于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的诉请作出结论,美国和加拿大对此提出上诉。上诉庭指出,他们不理解专家组为什么没有先分析协议第条,这是比较符合逻辑的分析途径,但由于上诉庭维持了专家组对协议第条第款的结论,从司法节制的角度出发,确实没有必要再分析协议第,2,条第款。上诉庭推翻了专家组关于协议第条第款的结论,但没有分析确定第条第款是否被违反所必须的事实。从司法节制原则考虑,上诉庭决定不对这一问题作结论。,2010/12/8,37,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可以偏离,GATT1994,的措施,关于,环境与卫生检疫措施,美国与墨西哥之金枪鱼与海豚案例,关于,社会道德、文化方面,的措施,关于,反垄断、专利、商标、版权,等义务接触的措施,满足国内需要,的措施,-,供应短缺,金银进出口,限制的措施,2010/12/8,3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必需的措施,泰国香烟进口案:,GATT,中没有,可替代,措施;也没有,违反程度更小,的措施,欧共体石棉进口案:,控制性使用,是不是禁止性进口的一种合理的替代措施?,2010/12/8,39,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几个问题,域内与域外的权利?,可用竭自然资源,-,不可再生与可再生?,2010/12/8,40,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一、贸易技术壁垒协议,1.,背景,正面:,技术标准和认证本身,技术标准化、规范化,促进货物有序流通,提高,劳动生产率,,,维护环境和人类、动植物健康安全,起到积极作用,促进贸易发展,能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以及全球范围内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骗行为,。,2010/12/8,41,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负面,:,标准的,法规或认证程序不当,,对国际贸易造成阻碍,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各国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形成潜在的或实际的技术壁垒,双重标准,:国内国外产品的技术标准不同,抑制外国产品出口,2010/12/8,42,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贸易技术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测试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2010/12/8,43,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3,贸易技术壁垒的特征,关 税,贸易技术壁垒,透明度,具有透明度,便于监管,透明度不高,难于监管,隐蔽性,灵活性,没有隐蔽性,和灵活性,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难以认定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费用,交纳关税,技术型文件、各种进口手续,国民财富,节 约,浪 费,2010/12/8,44,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4.TBT,协定,1,个序言;,15,个条款;,3,个附件,不适用,SPS,中的技术标准,良好行为守则,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2010/12/8,45,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5,TBT,协定的主要内容,(,1,)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三要素,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s,标准,standards,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2010/12/8,46,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法规,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与产品特性有关的生产工艺和生产办法的规定。,三个条件:适用一个,特定产品,;列出该产品的,特征,;,强制性,的要求。,国际制定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条例决定;非政府机构;,技术规范、指南、专门术语、准则、符号、包装、标志、标签。,已有或即将拟就国际标准应该采用,2010/12/8,47,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标准,公认的机构核准、供共同使用和反复使用的,,没有强制力,的关于,产品特性或相关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文件。,技术法规: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标准:生产厂商或贸易商自愿采纳,产品特征,;,与产品特征相关的,生产工艺与生产办法,2010/12/8,4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强制力,法律的强制执行力,生产厂商或贸易商自愿采纳,产品特征,涉及,涉及,与产品特征相关的生产工艺与生产方法,PPM,涉及,涉及,服务贸易领域,不涉及,不涉及,2010/12/8,49,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例子,B,A,药品,生产清洁工艺的标准,药物的性能,限制,钢铁,生产过程中污染超标,不影响性能,不限制,2010/12/8,50,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合格评定程序,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有关要求的程序,,抽样、测试、检验程序;,评估、检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核准程序,2010/12/8,51,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认证,-,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文件事物,第三方审核,认可,-,权威机构,依据程序确认某一机构或个人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产品认证机构认可、质量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审核机构认可、审核员或评审员的资格认可、培训机构注册。,相互承认,认证机构或认可机构之间通过签署相互承认协定,,彼此承认认证或认可结果,。,2010/12/8,52,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非政府组织,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www.iso.org/iso/en/ISOOnline.frontpage,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 Technical Commission,www.iec.ch/,2010/12/8,53,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安全认证,CE,欧洲,European Conformity,UL,美国,Underwriteries Laboratories Inc,CSA,加拿大,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德国,GS,2010/12/8,54,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2010/12/8,55,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技术法规的拟定、采纳与实施,preparation,,,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echnical regulations,TBT,第二条,12,款,A,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本国与外国产品非歧视原则。,B,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合法目标,legitimate objectives,: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人类健康和安全,对贸易影响最小:实现合法目标的限度,评估风险可考虑相关因素,采用国际标准:气候、地理因素、基本技术困难,现有技术的取消:目标不存在、贸易限制更少,2010/12/8,56,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C,不采用国际标准的通告程序:提前时间刊登产品范围提供特定部分或副本非歧视原则,D,立即公布,E,性能要求来阐述技术法规(非涉及特征和说明特征)。,2010/12/8,57,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3,)标准的拟定、采纳与实施,preparation,,,adop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tandards,良好行为守则,Code of good practice,第四条,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按产品的,性能,来描述,不是按产品的设计和特征,透明度,要求,使用,国际标准,每,6,个月出版一次工作计划,公布标准,至少,60,天期限,以便成员方发表意见,采纳则及时公布,2010/12/8,5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4,)合格评定程序,抽样、测试、检验,第五条,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要求应限于合格评定程序和确定费用所需的限度,及时完成,告知有期限,准确全面告知,商业秘密的材料提供保密措施,2010/12/8,59,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5,)对其他成员方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避免,重复认证,,承认接受评定结果,2010/12/8,60,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6,)技术信息通报与技术援助,技术进步、技术法规和标准变动,咨询点、相关信息及时通报。,2010/12/8,61,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7,)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不过高要求;,有别于国际标准;,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特殊利益的产品;,免除义务;,定期审查。,2010/12/8,62,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8,)监督机构与争端解决,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2010/12/8,63,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卫生检疫,人的检疫,-,“,隔离,”,动植物检疫,家禽、家畜、农作物等的检疫,2010/12/8,64,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日本对进口苹果实施的检疫措施,欧盟对荷尔蒙牛肉实施的进口禁令措施,2010/12/8,65,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SPS,协定的主要条款,1,个序言、,14,个条款、,3,个附件,2010/12/8,66,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目的:食品、饮料、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致病有机体的侵害,动植物或其产品携带的病害所产生的风险,病虫害的侵入、传播而产生的其他损失,2010/12/8,67,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方法:法规、条例、规程和程序,包括最终产品标准、生产工序、加工方法,测试、检测、认证、批准程序,运输以及途中所需物质,统计方法、取样程序、风险评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包装、标签,对象: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食品、添加剂、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主体:国家、机关,2010/12/8,6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3,条件,基于(或更高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2010/12/8,70,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基于国际标准:,based on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Based on,Conform to,专家小组,标准、指南、建议保持一致,相同含义,上诉机构,采取其中一些国际标准规定,完全保持一致,2010/12/8,71,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国际标准、指南、建议的制定主体,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安全;与食品添加剂、兽药、除虫剂残留量、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有关的标准、指南和建议。,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国际兽医局,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International Office of Epizootics,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植物健康,2010/12/8,72,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3,),SPS,协定第,3,条第,3,款规定,成员方可以采用、维持比现行国际标准、指南、建议所规定的标准更高的标准,A.,必须有,科学依据,,并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原则性:基于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风险评估,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风险评估,risks assessment,风险评估的因素,风险评估与,SPS,的关系:实质上和程序上的关系;基于,客观的合理的联系,科学依据:,主流科学观点和,持反对意见的科学观点,2010/12/8,73,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B.SPS,措施,不应构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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