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区演出合同协议书鉴于甲方为一家景区企业,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拥有人民群众参观游览的场所,乙方为一家演出公司,具有丰富的演出经验和实力。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目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合作开展景区演出,提升景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实现双方共同发展。第二条 合同内容1.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安排,在指定的演出场所进行演出,包括但不限于歌舞表演、杂技、魔术等。2. 演出时间、地点、演出形式及演员阵容等具体细节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列明。3. 甲方提供演出所需的场地、设备、安保等必要的支持,并协助乙方进行演出活动
2、的宣传。4. 乙方负责演出人员的安排、培训和监督管理,并为演出人员购买必要的意外险和社会保险等。5. 合作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列明。第三条 合同履行1.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演出时间、地点进行演出,如因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2. 演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3. 合同约定的费用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任何一方延迟或拒绝支付费用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条 保密条款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商业机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双方应对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3、,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损害对方的利益。第五条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 协议解除1.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注明解除的原因及解除生效日期。2. 在协议解除前,双方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对已发生的费用和权益进行结算和清算。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协议的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 本协议所有附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视为协议的组成部分。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