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25年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协议
协议编号: [填写协议编号]
投保人(Insurer):
名称(Name):[填写保险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Legal Representative/Head):[填写]
注册地址(Registered Address):[填写]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填写]
被保险人(Insured):
名称(Name):[填写被保险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Legal Representative/Head):[填写]
注册地址/住所(Registered Address/Residence):[填写]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填写]
鉴于(Whereas):
1. 被保险人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位于 [填写项目地址] 的 [填写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希望获得保险保障。
2. 投保人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被保险人提供建筑工程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
3. 被保险人已了解并同意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条款、条件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投保人、被保险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险标的(Insured Object)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本保险期间内,位于本项目的以下财产和责任:
1.1 建筑工程:指本项目的主体结构、围护结构、重要装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本身损失除外。
1.2 安装工程:指在本项目内安装的,用于项目生产、运营或使用的机器设备、管道、线路、暖通空调、电梯等设备及其安装费。
1.3 建筑用机器设备、工具及线路:指被保险人在本项目工地内临时使用或存放的,用于施工的机器设备、工具、材料、模板、脚手架以及施工期间使用的临时水电线路等。
1.4 场地清理费: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清理本项目中被保险人拥有的或有权益的、因保险事故而损毁的财产所发生的费用。
1.5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及财产:指位于本项目工地范围内,不属于本保险标的但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其有权益的、未受损的建筑物或财产。
1.6 第三者责任:指因本项目的施工活动或工程本身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7 本保险期间自 [填写保险起始日期] 起至 [填写保险终止日期] 止。具体终止日期以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为准,但最迟不超过 [填写保险起始日期] 后 [填写年限] 年。
第二条 保险责任(Insurance Benefits)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且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在扣除免赔额后,由投保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负责赔偿:
2.1 物质损失部分:
2.1.1 因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海啸、暴雨、风暴、雷击、雪灾、冰雹、龙卷风、塌陷等)或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爆炸物、锅炉和压力容器爆炸、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施工机具倾覆、坍塌、意外碰撞、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污染等)直接造成的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2.1.2 在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1.3 因保险事故引起必要的、合理的额外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施救费用、为继续施工或修复工程而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合理的运输费、以及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支付的必要法律费用。
2.1.4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清理本保险标的或恢复原状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2 第三者责任部分:
2.2.1 在保险期间内,因本项目的施工活动或工程本身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除外责任(Exclusions)
除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保险责任外,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
3.1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武装叛乱、暴乱、扣押、没收、政府行为。
3.2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污染。
3.3 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应进行的强制性拆除、改建或改造。
3.4 爆炸性、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物品的存放、使用、运输和加工。
3.5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3.6 被保险人及其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的盗窃、诈骗行为。
3.7 被保险人的管理不善、维护保养不当、施工缺陷或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3.8 工程未通过最终竣工验收前的内在质量问题或功能缺陷。
3.9 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业务中断损失、租金损失等。
3.10 被保险人应承担但尚未到期应支付的债务。
3.11 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损失、贬值或修复后的使用功能降低。
3.12 任何因延误导致的损失,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3.13 任何属于第三方责任,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除非该第三方无法被找到或无赔偿能力,且被保险人因此向投保人提出索赔。
3.14 任何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包括施工合同本身)所规定的责任或费用,除非该合同责任或费用属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3.15 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Sum Insured)
4.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协议中载明:
4.1.1 建筑工程:人民币 [填写金额] 元。
4.1.2 安装工程:人民币 [填写金额] 元。
4.1.3 建筑用机器设备、工具及线路:人民币 [填写金额] 元。
4.1.4 场地清理费:人民币 [填写金额] 元。
4.1.5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及财产(如有):人民币 [填写金额] 元。
4.1.6 第三者责任:人民币 [填写金额]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填写金额] 元,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填写金额] 元)。
4.1.7 上述各项保险金额之和应不低于本项目总合同价的 [填写百分比] %。
4.2 免赔额(Deductible):本保险设定免赔额,具体为人民币 [填写金额] 元(或按损失金额的百分比 [填写百分比] %),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额不适用于第三者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费(Premium)
5.1 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风险因素等因素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5.2 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 [填写金额] 元。
5.3 保险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填写天数] 日内,由被保险人一次性缴付给投保人。逾期缴纳,投保人有权拒绝出单或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Duties of the Insured)
被保险人及其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遵守并履行以下义务:
6.1 投保人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本协议所需的全部准确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2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间内,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保险标的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合理的防灾防损措施。
6.3 被保险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保险相关事宜,并确保其能及时接收投保人的通知。
6.4 若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如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改变、工程环境改变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并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或增加保险金额。若未通知或未采取额外安全措施,则由此增加的险损失,投保人不负赔偿责任。
6.5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6.6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投保人,通知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初步信息。通知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填写小时数] 小时内完成。
6.7 被保险人应配合投保人进行事故调查、损失检验和定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告、照片、图纸、维修报价单、损失清单、索赔申请等。
6.8 被保险人应在收到投保人赔偿决定书后 [填写天数] 日内,按照赔偿决定书的约定支付赔款,或提供必要的担保。
6.9 被保险人向投保人索赔时,应提供与本保险事故有关的一切证明和资料。
6.10 被保险人应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向投保人支付因其违反本协议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6.11 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则对于扩大的损失,投保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理赔程序(Claims Procedure)
7.1 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填写天数] 日内,向投保人提交书面的索赔申请,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提供必要的索赔资料。逾期提交索赔申请,投保人有权拒绝赔偿。
7.2 投保人审核:投保人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将进行审核,包括对事故原因、损失范围、保险责任等进行认定。
7.3 检验定损:投保人有权对本保险标的及相关事故进行调查、检验和定损。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便利。检验定损费用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 承担。
7.4 赔偿决定:投保人在收到完整资料并完成检验定损后 [填写天数] 日内,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决定,并出具赔偿决定书。
7.5 赔偿支付:投保人应在作出赔偿决定后 [填写天数] 日内,按照赔偿决定书的约定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将收到的赔款用于弥补损失。
7.6 权益转让:若投保人支付的赔款超过被保险人应得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应将超出部分返还给投保人。
7.7 争议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投保人所在地/被保险人所在地/项目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名称]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其他(Miscellaneous)
8.1 本协议构成双方关于本保险事宜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约定、承诺和协议。
8.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8.3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8.4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请求、协议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至本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8.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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