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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疆种子制种进出口合同
甲方(买方):[买方法定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地址:[买方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买方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买方电子邮箱]
乙方(卖方):[卖方法定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地址:[卖方详细地址,注明在新疆]
联系电话:[卖方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卖方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2025年度在新疆生产的特定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进出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
1.1 品种名称:[具体种子品种名称,例如:新棉12号]
1.2 品种编号:[相关品种编号,如国审编号、区审编号等]
1.3 种子类型:[例如:杂交棉种]
1.4 合同编号:[本合同编号]
1.5 质量标准:种子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具体标准号]《[标准名称]》的要求,具体指标如下:
(1)纯度:不低于 [百分比]%;
(2)净度:不低于 [百分比]%;
(3)发芽率:不低于 [百分比]%;
(4)水分含量:不超过 [百分比]%。
1.6 数量:[具体数量] [计价单位,例如:公斤],大写:[大写数量]。
1.7 生产年份:2025年度生产。
1.8 包装:种子包装采用[具体包装方式,例如:内袋为70μm聚乙烯袋,外包装为牛皮纸袋]包装,每袋净重[重量]公斤。包装上应清晰、牢固地标明品种名称、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质量标准号、以及必要的警示标识(如“不可食用”、“植物检疫证书随附”等)。
第二条 制种过程保证
2.1 乙方保证该种子(如涉及亲本材料供应)或其负责监督的制种过程完全在甲方指定的或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符合规定的地点进行。
2.2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种子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田间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亲本隔离、去雄授粉操作、病虫害综合防治、收获脱粒、晾晒干燥等技术要求。
2.3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对制种现场进行必要的检查、取样和监督,以验证其生产活动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查费用由[约定承担方,通常为乙方]承担。
第三条 进出口要求与责任
3.1 出口:乙方负责办理种子出口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种子出口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出口)等。保证出口文件真实、有效、合法,并符合中国出口管理规定。乙方应承担因出口手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税费。
3.2 进口:甲方负责办理种子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目标进口国名称]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种子进口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进口)等。甲方应承担因进口手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和税费,并确保其进口行为完全符合[目标进口国名称]的法律法规。
3.3 原产地证明:如甲方或相关方要求,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前提供符合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3.4 植物检疫:乙方必须提供由中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符合[目标进口国名称]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该证书须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品种名称、数量等信息。证书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贸易术语与价格
4.1 本合同采用[选择贸易术语,例如:CIF]术语。
4.2 价格条款:[具体数量] [计价单位]种子,单价为[金额] [货币名称](大写:[大写金额])/ [计价单位],总价为[总金额] [货币名称](大写:[大写总金额])。价格中已包含乙方在[约定范围,例如:装运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
4.3 价格调整:本合同价格在签订后[时间段,例如:六个月]内固定不变。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成本发生重大变动,双方应友好协商调整价格。
第五条 支付方式
5.1 甲方应在[约定时间,例如:收到乙方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进口)及发票后XX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方式将合同总价的[百分比]%,即[金额] [货币名称]支付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乙方账户全称]
开户银行:[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乙方银行账号]
5.2 乙方应在[约定时间,例如:收到甲方上述款项后XX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合同约定的种子发运至[指定交货地点或港口]。
5.3 甲方应在乙方发货后[约定时间,例如:XX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百分比]%合同价款,即[金额] [货币名称],支付方式同上。
5.4 如采用信用证支付,具体条款按双方另行签署的信用证条款执行。
第六条 交货与运输
6.1 交货时间:乙方应于[具体年份]年[具体月份]前将全部种子交付完毕。
6.2 交货地点:[明确具体的交货地点,例如:中国新疆XX港出口码头 / 乙方位于新疆XX地的指定仓库]。
6.3 运输方式:采用[选择运输方式,例如:海运]。乙方负责安排种子从交货地点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输事宜,并承担相关运输费用和风险,直至货物在目的港卸下为止(在CIF术语下)。
6.4 装运通知: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约定天数]内,向甲方发出装运通知,内容包括:船名、航次、预计抵达日期、集装箱号、实际发货数量、唛头等。
第七条 检验与索赔
7.1 检验:甲方有权在[约定地点,例如:装运前/目的港]对种子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费用由[约定承担方,通常为乙方]。如甲方在目的港检验,且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检验应使用公认的标准和方法。
7.2 确认: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约定天数]内,就货物的数量、外观等进行初步确认,并在[约定天数]内就内在质量进行最终确认。如有异议,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效证明。
7.3 索赔:如检验发现种子数量、外观或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应在确认后[约定天数]内提出索赔要求,并说明不符之处及提供相关证据。乙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约定天数]内予以处理。如属乙方责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八条 风险转移
8.1 在CIF术语下,种子风险自货物在[指定目的港]卸离海船时转移给甲方。在此之前,包括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8.2 在其他术语下,风险转移按相应贸易术语规则执行。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若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流行病疫情等)影响而未能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该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事件发生后[约定天数]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2 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选择仲裁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指定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选择诉讼: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目标进口国名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专人递送、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本合同首部列明的地址或邮箱。
11.2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约定天数]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原地址发送的通知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份数]份,甲方执[份数]份,乙方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所有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合同条款的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年[月]日 日期:[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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