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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城市供热合同(GF-1999-0503)条款解析
甲方(供热方):[供热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供热公司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供热公司联系电话]
乙方(热用户):[用户名称/姓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户证件号码]
住址/地址:[用户详细住址]
联系方式:[用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城市集中供热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热服务
1.1 甲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供热标准和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供应符合标准的城市集中供热服务。
1.2 供热介质为:[热水/蒸汽]。
1.3 供热参数:
(1)供热量:满足乙方[住宅/商用/工业]用热需求。
(2)供回水温度:供热水温度不低于[具体温度]℃,回水温度不低于[具体温度]℃;或蒸汽压力不低于[具体压力]MPa。
(3)供热压力: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1.4 供热期限:自[起始年]年[起始月]月[起始日]日至[终止年]年[终止月]月[终止日]日,共计[供热天数]天。如遇政府统一调整供热期,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 计费方式与收费
2.1 热费按[面积/用热量/阶梯]方式计算。
2.2 热价标准:
(1)[第一档用量/面积]以内,价格为[具体金额]元/平方米/千千瓦时。
(2)[第二档用量/面积]至[第三档用量/面积],价格为[具体金额]元/平方米/千千瓦时。
(3)[超过第三档用量/面积],价格为[具体金额]元/平方米/千千瓦时。
(注:若为固定单价,则直接约定单价为[具体金额]元/平方米/千千瓦时。)
2.3 热价调整:甲方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调整热价。调整方案将提前[具体天数]日在[具体公示途径]进行公示。
2.4 热费结算:热费按[月/季/年]结算。甲方应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具体天数]日内,向乙方出具热费发票或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发票或清单后[具体天数]日内,按照约定方式足额缴纳热费。
2.5 缴费方式:乙方选择以下第[数字]种方式缴纳热费:
(1)现金支付。
(2)银行转账。
(3)网上支付。
(4)其他:[具体方式]。
乙方应确保缴费账户资金充足。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热费。
(2)保证在供热期内,连续、稳定、安全地向乙方供应符合约定参数的热能。
(3)负责维护和管理其负责的供热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热源厂、输配管道、换热站等),并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和检修。
(4)负责对供热设施进行必要的检修、维修,检修时间应尽量安排在非供热期或提前通知乙方在非使用时段进行。
(5)有权进入乙方室内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工作,但应提前[具体天数]日通知乙方,并尊重乙方的人格尊严,保护乙方的室内财产安全。
(6)应向乙方公开供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热参数、热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7)对因甲方责任造成的供热中断或供热参数不达标,应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8)提供[数量]个服务热线,接受乙方的咨询和投诉。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服务。
(2)有权对供热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热费。
(4)有义务保护其室内用热设施及表计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动、拆卸、安装、遮挡或干扰其正常运行。
(5)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室内用热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在家时应按时开门。
(6)发现供热设施有故障或供热不正常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7)不得利用供热系统进行洗浴、洗衣等非供热用途。
(8)室内用热设施(从热计量装置或最后一个阀门至用热终端)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供热设施与维护
4.1 供热设施责任划分:以[热计量装置/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前(含)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检修和管理;分界点以后(不含)的室内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检修和管理。具体分界点位置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或标注为准。
4.2 维护与检修:
(1)甲方每年应进行供热系统的计划性维护、检修,具体时间安排将提前[具体天数]日在[具体公示途径]进行公示,并提前[具体天数]日通知乙方。
(2)因维护、检修需要,可能需要对乙方用热进行临时中断,甲方应提前[具体天数]日通知乙方,并尽量安排在非供暖期或乙方非使用时段进行。造成的不便,甲方应给予适当补偿(如有约定)。
(3)乙方室内用热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具体小时数]内响应,并根据设施责任划分进行维修。维修时间无法确定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4.3 设施保护:乙方应爱护室内及公共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因乙方原因造成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违约:
(1)如因甲方原因(设备故障、维护不当、不可抗力等除外)导致乙方供热中断或供热参数(温度/压力)低于约定标准连续[具体小时数]以上,甲方应按每小时[具体比例或金额]乘以乙方用热面积(或按用热量)计算,向乙方支付热费损失赔偿金。赔偿金上限为[具体金额]元。
(2)供热参数持续低于约定标准[具体百分比或数值]以上,乙方可要求甲方减免相应热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甲方未按时抄录热计量数据或开具热费发票,给乙方造成不便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5.2 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热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热费总额的[具体比例,通常为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滞纳金上限为[具体金额]元。
(2)逾期超过[具体天数]日,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供热。暂停供热的,应提前[具体天数]日通知乙方。乙方缴清欠费及滞纳金后,甲方应及时恢复供热。
(3)乙方擅自改动、损坏供热设施或干扰供热系统运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可处[具体金额]元以下的罚款。
(4)乙方未配合甲方进行必要的室内设施检修,导致故障扩大或无法维修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因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乙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2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影响的证明文件。双方应根据事件影响,协商决定是否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7.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合同可变更或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3)甲方连续[具体天数]未能履行主要义务,或迟延履行主要义务达[具体天数]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连续[具体天数]未能履行主要义务(如支付热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结清所有费用,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关资料,并按约定恢复或拆除设施。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例如:供热方所在地/热用户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文件等应送达至本合同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地址,应提前[具体天数]日书面通知对方。
9.3 本合同一式[两/三]份,甲方执[一/二]份,乙方执[一/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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