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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仓储货物仓储合同违约责任范本.docx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12470959 上传时间:2025-10-1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39.22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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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5年仓储货物仓储合同违约责任范本 本仓储货物仓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具体日期]在[具体地点]签订: 第一条 储存货物 1.1 存货方委托保管方储存下述货物: 货物名称:[货物具体名称] 规格型号:[货物具体规格型号] 数量:[货物具体数量及单位] 储存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共计[天数/月数]天/月。 货物价值估算: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大写])。 第二条 储存地点 2.1 储存地点位于:[保管方仓库具体地址]。 2.2 保管方应确保储存地点符合储存货物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储存费用 3.1 储存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 [具体计费标准,例如:按天计费,每单位费用为人民币[金额]元;或按月计费,每单位费用为人民币[金额]元;或按合同总金额固定计费,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大写])]。 3.2 存货方应于[具体日期或时间,例如:货物入库之日起X日内/每月X日前]向保管方支付仓储费。 3.3 逾期支付仓储费的,存货方应按日向保管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百分比]%的滞纳金。 第四条 货物验收 4.1 货物入库时,保管方根据存货方提供的货物清单进行验收。存货方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如发现货物数量、外观等与清单不符,应在[具体时间,例如:入库后X小时内]书面通知保管方,否则视为货物验收合格。 4.2 验收后发现的货物毁损、灭失,保管方不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该毁损、灭失系保管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第五条 货物保管与风险转移 5.1 保管方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以及存货方的特定要求(如有),妥善保管货物,并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5.2 货物自[具体时间点,例如:货物完全交付给保管方时/货物搬入仓库时]起,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存货方转移至保管方,但该风险转移不免除保管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的责任。 5.3 保管方不得擅自使用、挪作他用或处置储存货物,除非事先获得存货方书面同意。 第六条 货物提取 6.1 存货方应于[终止日期或约定时间]前,凭有效凭证(如合同、提货单)提取货物。 6.2 提货单据应按照保管方规定办理。存货方应承担办理提货手续的费用。 6.3 超过约定储存期限提取货物的,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支付额外的滞留仓储费,费率按[具体滞留费计算标准]执行。 6.4 提取货物时,如发现货物数量、外观与入库时记载不符,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存货方可要求保管方予以解释或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存货方违约责任: 7.1.1 存货方未按约定支付仓储费的,除应支付全部欠款外,还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百分比]%支付滞纳金,直至付清为止。 7.1.2 存货方未按约定提供货物清单、入库资料或包装资料,导致保管方无法正常作业或产生损失的,存货方应承担相应损失。 7.1.3 存货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货物特性(如易燃、易爆、有毒等),导致保管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货物毁损的,存货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1.4 存货方擅自动用、取出或损坏储存货物,或未按保管方要求进行操作导致货物损失的,应赔偿保管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7.1.5 存货方未按时提取货物,除支付滞留仓储费外,保管方保留对滞留货物采取必要保管措施的权利,相关费用由存货方承担。 7.1.6 存货方违反合同约定或保管方合理指示,对保管方仓库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7.2 保管方违约责任: 7.2.1 保管方因保管不善(非因不可抗力、货物固有风险、存货方过错或第三方责任)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应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毁损、灭失的货物价值低于[百分比]%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2)毁损、灭失的货物价值在[百分比]%至[百分比]%之间的,按[百分比]%赔偿; (3)毁损、灭失的货物价值超过[百分比]%的,按[百分比]%赔偿。 [注:赔偿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或约定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仓储费X倍的,或约定具体金额]。 7.2.2 因保管方保管过错导致的赔偿,赔偿上限不超过[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例如:存货方已支付的仓储费总额的X倍/或约定具体最高赔偿额]。 7.2.3 保管方未按约定时间或指令发货,或错发、漏发货物,应承担由此给存货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赔偿保管方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7.2.4 保管方泄露储存货物的保管情况、信息或违反保密约定的,应赔偿存货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2.5 保管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损失或导致存货方、第三方受损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3 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货物毁损、灭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7.4 损失通知: 存货方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灭失风险,应立即通知保管方;发现货物已发生损坏或灭失,应在[具体天数,例如:2日/3日]内书面通知保管方,并说明情况,提供初步证据。否则,保管方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5 定金(如适用): 本合同可约定定金条款。存货方支付定金[金额],如存货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如保管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7.6 赔偿计算: 损失赔偿计算涉及货物价值的,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或存货方提供的有效发票、账目价值为准;无法确定价值的,可按货物入库时市场价或合同约定价格计算。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保管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仓储货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至[具体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照本合同首页所列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 9.2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具体天数]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 本合同于储存期限届满、货物完全提取并经双方确认后终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一式[份数]份,存货方执[份数]份,保管方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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