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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运输保险合同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签订:
甲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全称],其注册地址位于[保险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其注册地址/地址位于[被保险人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计划将其拥有的下列货物通过水路运输,从[装货港名称]运至[卸货港名称]:
1. 货物描述:[具体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
2. 数量:[具体数量]
3. 重量:[毛重/净重]
4. 价值:保险价值为人民币[具体金额]或按CIF价[具体金额]计算
5. 包装:[货物包装方式]
6. 起运地:[装货港名称]
7. 目的地:[卸货港名称]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条件,为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提供保险保障,乙方同意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根据[引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协会货物条款(中国)C级,或GF-91系列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上述描述的货物在自装运港装上保险运输工具起,至卸运港卸下保险运输工具时止的运输过程中,因本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第二条 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第三条列明的除外责任外,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保险标的,若发生本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坏,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承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在运输工具上发生的碰撞、搁浅、倾覆、火灾、爆炸;
2. 在装卸过程中,货物从运输工具上掉落或被抛落;
3. 意外渗漏、短少、混杂、玷污、串味等;
4. 经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5. [根据所选条款可能包含的其他风险,如串舱、水渍等]。
第三条 除外责任
对本合同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甲方不承担赔付责任:
1. 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内在缺陷、锈蚀、腐烂、虫蛀、短路、断电等;
2. 由于战争、内乱、罢工、暴动、恐怖活动、海啸、地震、洪水、核辐射及污染等;
3.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4. 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
5. 由于货物包装不符合运输要求造成的损失;
6. 领取货物的延误、困难或额外费用;
7. 保险标的的利润损失或间接损失;
8. 本条款明确不予承保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货物在[装货港名称]装上用于本次运输的[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如“XX轮”]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名称]卸下该运输工具时止。
或约定为:自货物在[装货港名称]发货时起,至[卸货港名称]收货人提货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该金额应不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如按CIF价投保,保险金额应包括货价、运费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适用的保险费率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时间为[签订合同后X日内/装货前支付]。
第七条 被保险人义务
1. 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若发生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减少损失。
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办理索赔所必需的单证和资料,并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 如发生本合同承保的损失,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接受甲方对损失的检验和评估。
5. 乙方应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任何取得保险标的权益的人,但甲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且乙方无需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第八条 索赔程序
1.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具体天数,如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交索赔申请。
2. 乙方应提供下列证明和单证:
a. 有效的保险单或批单;
b. 货物损失清单或报告;
c. 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d. 保险价值证明(如发票);
e. 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申请和单证后,应在[具体天数,如30]日内进行审核,并确定赔付金额。如有需要,甲方有权进行现场查勘。
4. 甲方审核确认后,应在与乙方达成赔付协议之日起[具体天数,如1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第九条 赔偿处理
1. 保险赔偿以恢复受损标的物的价值为原则,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 如果损失是由于第三方的责任造成的,在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甲方在赔付乙方后,有权向该第三方追偿。
3. 如果损失程度达到全损,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利凭证,甲方凭此办理赔付,并取得对受损货物的处置权。甲方赔付全损时,应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选择一项: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行业惯例处理。
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保险责任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4. 本合同一式[具体份数]份,甲方执[份数]份,乙方执[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保险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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