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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货物运输质量合同协议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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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单(GF-91-0406)货物运输质量合同协议2025 水路货物运单货物运输质量合同协议 协议编号: [填写协议编号,可与运单编号关联,如GF-91-0406-Q] 甲方(承运人): [填写承运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填写姓名] 地址:[填写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船舶法定检验编号:[填写编号] 乙方(托运人/收货人): [填写托运人/收货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填写姓名] 地址:[填写地址] 联系电话:[填写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填写编号]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F-91-0406的水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为明确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质量的保障责任、标准、检验、索赔与赔付等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与基础 1.1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承运乙方或收货人指示的,由运单GF-91-0406所记载的,自[填写装货港名称]装货港起,至[填写卸货港名称]卸货港止的水路货物运输任务。 1.2 本协议是运单项下运输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对该运输合同中关于货物运输质量条款的补充和细化。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仍适用运单及相关运输合同的规定。如本协议条款与运单及相关运输合同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1.3 本协议自货物在装货港完成装船手续时生效,至货物在卸货港完成交付手续且乙方确认货物无质量异议或相关索赔处理完毕时终止。 第二条 货物运输质量标准 2.1 甲方应按照适用的国际、国内水路运输规则、港口操作规程及甲乙双方在运单中的约定,采取必要的运输和操作措施,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避免或减少货物因操作、运输原因造成的质量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包装破损、污染、受潮、变形、短少、灭失、变质等)。 2.2 对于具有特殊质量要求或易腐、易碎、危险等性质的货物,乙方应在运单中明确告知甲方其特殊要求,并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包装和标志。甲方应据此采取相应的特殊运输和保护措施。因乙方未提供充分信息或未按要求包装、标志而造成货物质量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3 甲方应保证其使用的运输工具(船舶)、设备(如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运输货物的要求,并在操作过程中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 质量检验与确认 3.1 货物质量的检验应以运单签发时货物的状态为基础。装货前,乙方有权对装船货物的数量、外观包装等进行检验,甲方应予以配合。检验结果可由双方代表共同确认,并记录在运单或单独的检验报告中。 3.2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质量变化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验。检验通常应在货物到达卸货港后立即进行,或根据具体情况在装货港、途中等节点进行。 3.3 检验应由甲乙双方代表共同进行。如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先行承担,最终责任认定明确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3.4 检验完成后,应填写检验报告,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检验报告是判断货物质量状况、划分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质量责任划分 4.1 在运输过程中,除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由乙方原因造成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外,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质量变化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甲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和程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运单和本协议的约定。除非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甲方仅在其实际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4.3 甲方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 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 (b) 包装不符合约定、不符合运输要求或标记不清; (c) 货物本身隐藏的缺陷、品质问题或市场风险; (d) 乙方或其代表的过错; (e) 不可抗力事件(如风暴、洪水、战争、罢工等)造成的损失; (f) 承运人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的损失;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4.4 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赔偿责任,不影响乙方根据运单及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如向实际承运人、共同海损分摊等。 第五条 质量问题的通知与索赔 5.1 乙方在卸货港接收货物时,应仔细检查货物状况。如发现货物有灭失、损坏或质量变化的迹象,应在发现后[填写具体时限,如四十八]小时内,将情况和初步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子邮件)通知甲方。 5.2 如乙方在接收货物后未立即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时间内,尽快通知甲方。但无论如何,乙方提出索赔的时效起算日不应晚于货物交付之日,且索赔时效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5.3 乙方在通知甲方后,应妥善保管好残损、短少的货物或其检验样本,并积极配合甲方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4 乙方应根据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证据,在规定的索赔时效内(通常自货物交付之日起[填写具体年限,如两年]年内),向甲方提交正式的索赔申请书,并附送必要的单证,如检验报告、运单、商业发票、提货单等。 5.5 甲方在收到乙方索赔申请及有关单证后,应在[填写具体时限,如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并根据责任认定和运单、本协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处理结果和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赔偿与支付 6.1 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金额应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计算。损失价值原则上以货物装运时的价值为基础,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运单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 6.2 对于灭失的货物,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对于损坏的货物,按修复后的价值或折价赔偿,由乙方选择。 6.3 赔偿应一次性行使,除非乙方同意分期支付。甲方应在确认赔偿责任并收到乙方符合要求的索赔文件后,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顺序,先向乙方支付货物运费(如有未付)或其他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再支付赔偿金。 6.4 如需支付赔偿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有效索赔文件后[填写具体时限,如六十]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填写乙方账户名] 开户行:[填写乙方开户行] 账 号:[填写乙方账号] 6.5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第[选择一项并删除其他选项]种方式解决: (a) 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填写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b) 依法向[填写具体法院名称,如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关于本协议标的事项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谅解。 8.2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8.3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4 本协议一式[填写份数,如四]份,甲方执[填写份数,如二]份,乙方执[填写份数,如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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