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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违规募捐行为分类及法律问题分析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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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76 页 违规募捐行为分类及违规募捐行为分类及法律法律问题问题分析报告分析报告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违规募捐行为分类及违规募捐行为分类及法律法律问题问题分析报告分析报告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二二四年三月 目录目录 前言.1 一、违规募捐的定义.3 二、违规募捐类型.5(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5(二)公开募捐方案未备案或变更后未备案.7(三)使用其他公开募捐项目的备案号.9(四)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账户接收捐赠款项.10(五)募捐项目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12(六)公募机构在合作募捐中未尽到管理职责.

2、14(七)慈善组织募捐成本超标准.17(八)互联网公开募捐未在指定平台进行.19(九)未经指定的互联网平台擅自举办募捐.21(十)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23(十一)募捐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26(十二)募捐内容违反公序良俗.28(十三)募捐文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30(十四)募捐文案侵犯人格权.33(十五)募捐信息不实,欺骗、诱导捐赠.36(十六)强制参与募捐活动,强制、摊派捐赠.38(十七)公开募捐中设置“以捐代买”.40 (十八)应急募捐未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42(十九)募捐款项设置或者使用不当.44(二十)私分、侵占、挪用募捐财产.46 三、违规募捐的后果.48(一)

3、行政责任.48(二)民事责任.50(三)刑事责任.50(四)名誉损失.51 四、规范募捐建议.52(一)坚守合规底线,秉持基本职业道德.52(二)畅通公众监督机制,保障公众和捐赠人的权利.52(三)行业组织制定筹款行业标准.55(四)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责任.56(五)媒体舆论的正面引导.57(六)民政、公安、网信等部门的职责.57(七)完善募捐相关法律制度.58 五、结语.61 第 1 页 前言前言 2016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构建起我国公益慈善领域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2023 年 12 月 29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

4、定,新修改的慈善法自 2024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慈善法设置慈善募捐专章,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慈善募捐分为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展募捐的行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需要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定向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向发起人、理事、会员等特定对象进行募捐的行为。修订后的慈善法完善了公开募捐的规制,针对现实中有的组织或者个人借用公募资格行欺诈之实或运行违规的现象,新修改的慈善法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而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合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制。此外慈善法还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5、请公开募捐资格,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公开募捐资格。自此,我国慈善募捐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资格管理。根据慈善中国的数据显示,截至 2024 年 2 月底,全国慈善组织共计 14438 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共计 3077 家,约占慈善组织总数量的 21.3%。根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3)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 年,我国社会捐赠资金总量超过1400 亿元,其中互联网公开募捐作为公开募捐的重要渠道,发挥了 第 2 页 巨大作用。人民政协网 2023 年 5 月 24 日刊登的8 年来累计超 510亿人次参与互联网慈善,募款超 350 亿元,2023 年中国互联网公益峰会显示我

6、国互联网公益慈善成就举世瞩目一文显示,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当年,我国互联网公益筹集资金规模仅 20 亿元,到 2021 年已经跃升至近百亿元;自 2016 年至 2023 年的 8 年间,通过互联网公募平台累计筹得善款超 350 亿元、带动网民参与超 510亿人次。公开募捐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过程信息公开不及时、募捐方案未备案、募捐文案侵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项目组收集了因违规募捐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司法裁判案例以及网络舆情案例等,结合新修改的慈善法及配套政策的规定,编写了违规募捐行为分类及法律问题分析报告,供相关部门和行

7、业组织参考,以期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第 3 页 一、一、违规募捐的定义违规募捐的定义 本报告所称的违规募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伦理道德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行为。要充分理解违规募捐的含义,就要厘清哪些是违规募捐的主体、什么是违规募捐的“规”,以及违规募捐可能存在于哪些环节。首先,违规募捐的主体不仅限于慈善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是违规募捐的主体。其次,违规募捐中的“规”不仅是指违反慈善法的规定,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其他领域的法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社会规范等。本报告所称的“规”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

8、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国家部委、局、办通过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慈善募捐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志愿服务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二是机构自身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 第 4 页 制度、理事会制度、关联交易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依据章程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三是公益伦理和社会道德规范。主要是指募

9、捐主体在募捐时需要考虑的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等。厘清不同层面的“规”,其意义在于释明募捐主体在募捐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和违反不同层面的“规”所面临的后果。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那么募捐主体可能面临的是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反机构自身的章程和规章制度,那么募捐主体可能面临整改、规范的要求;如果违反社会伦理道德,那么募捐主体可能面临社会负面舆情的影响。另外,虽然违反三个层面的“规”所面临的责任、后果有所差别,但是三者往往又相互交叉、互相影响,甚至同时出现。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募捐,除了影响募捐主体的声誉之外,进一步也可能给募捐主体带来法律层面的影响;募捐违反法律法规的,往往也会给募捐主体

10、带来社会负面舆情的影响。最后,违规募捐贯穿于募捐的全流程,包括募捐活动前的准备,募捐过程中的管理,以及募捐结束后的财产使用等。只要募捐主体在任何一个环节涉及违规,即构成违规募捐。第 5 页 二、二、违规募捐类型违规募捐类型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违规募捐相关案例,我们认为违规募捐类型主要包括:(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属于非常典型的违规募捐行为。具体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等规定,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即民政部门颁发的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行

11、为。比如,2021 年 9 月,某市民政局收到公民实名举报,称某服务中心存在非法公开募捐等问题。接到举报后,民政局对该中心违规实施公开募捐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证实,该中心因机构管理和业务活动需要,开设了收款二维码绑定中心基本存款账户,并在其官网、服务项目等官方平台和多个项目渠道中公开且使用。该中心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用于中心开展业务活动,应认定为公开募捐行为,而该中心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民政局决定,对该中心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该中心于 60 日内将违法募集财产退还捐赠人,并向该中心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其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内部管理

12、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公示公开。第 6 页 上述案例中,该中心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将本机构的收款二维码发布在公开的互联网媒体上,面向公众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违反了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违规公开募捐行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13、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第 7 页 (二)公开募捐方案未备案或变更后未备案(二)公开募捐方案未备案或变更后未备案 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10 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10 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

14、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 10 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如果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将公开募捐方案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即未依法获得募捐方案备案编号),或者在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时,慈善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如果慈善组织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上述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某慈善协会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向某市民政局备案了一个抗击疫

15、情的公募项目,募捐款项用途是为医护工作者购买防护用品。获取备案编号后,该协会于 2020 年 3 月 15 日在某指定平台发布公募信息,实际发布的募捐文案中将募捐用途变更为给抗疫志愿者发放补贴。直至 2020 年 5 月底,该协会未向某市民政局补正并说明变更理由。本 第 8 页 案中,慈善协会的做法即违反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时限规定,可能面临民政部门的警告处罚。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

16、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10 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

17、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 10 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第 9 页 (三)(三)使用使用其他公开募捐项目的备案号其他公开募捐项目的备案号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使用已备案的募捐方案编号为类似项目进行公开募捐,或者为不同募捐目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使用已获得备案编号的类似募捐方案,而未重新或者另行按照规定时限将募捐方案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

18、依法获得募捐方案备案编号的行为,也是违规募捐的一种类型。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只有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才可以合并备案。这里的“同一募捐目的”可以从募捐款项用途的角度来理解。比如,某慈善组织拟开展两个环境保护类公益项目,两个项目的募捐目的都是治理污染,那么这两个募捐方案就可以合并备案。如果该慈善组织开展的两个项目,一个是青少年心理帮扶,另一个是贫困学生助学,此时,虽然两个项目都与青少年相关,但两个项目的募捐目的不同,这种情况就不可以合并备案。实务中,一些慈善组织为了省事,往往会使用已有的公募备案编号开展与备案方案不同募捐目的的类似公募项目,这种行为违反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

19、理办法的规定。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第 10 页 (四)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账户接收捐赠款项(四)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账户接收捐赠款项 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接收捐赠款项,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如果慈善组织违反上述规定,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实务中,违规使用个人账户或其他组织账户接收捐赠款项的情况时有发生。案例一:某县志愿者

20、协会经常组织志愿者给山区学校送去文具、书包、体育用品等,费用由志愿者们自愿分摊。随着协会在当地影响力越来越大,开始有一些无法负担巨额医疗费的大病患者群体找协会求助,希望能帮忙解决部分治疗费用。协会负责人不忍拒绝,于是以协会的名义发起救助大病患者群体的倡议书,倡议书随即被志愿者们转发到朋友圈和微信群,圈内好友纷纷捐款或转发,捐款则由协会会长的个人微信统一接收。本案中,协会负责人的初衷是善意的,实际上也确实为一些大病患者提供了帮助,但善意的行为并不能抵消协会行为违规的事实,该协会仍然属于违规募捐。案例二:某企业在某基金会发起成立专项基金,双方约定由某企业实际运营该专项基金,由基金会负责对专项基金的

21、运营情况进行监管。专项基金成立后,某企业擅自以某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义发布募捐信息,并将该企业账户进行公示,用以接收捐赠资金。本案中,基金会虽然可能对某企业发布募捐信息的行为不知情,但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会对专项基金有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对专项 第 11 页 基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基金会也属于违规公开募捐。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

22、便查阅。”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第 12 页 (五)(五)募捐项目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募捐项目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如果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可见,未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募捐项目的,也属于违规募捐行为。比如,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业务范围是开展青少年、老年人、妇女家庭服务,社会工作专业咨询

23、与能力提升培训,承接政府社工服务和课题调研等相关工作。该中心于 2020 年 2 月与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合作发起公开募捐项目,为环卫工人募集防疫物资。经某市民政局调查认定,该中心募捐项目超出了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已构成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某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5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中心作出警告处罚。此外,募捐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募捐主体需要从自身的专业执行能力和对募捐财产有效使用的原则出发,明确回应社会需求,并确认与机构宗旨、价值观、业务范围相匹配,对自身的执行能力有清楚的评估,避免后续出现因过度承诺而无法执行或因短期扩张引发项

24、目质量下降等问题。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 第 13 页 范围”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

25、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第 14 页 (六)公募机构在合作募捐中未尽到管理职责(六

26、)公募机构在合作募捐中未尽到管理职责 慈善法修订前,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公募机构)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仅在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进行了规定,但是,该办法效力层级较低,而且,对公募机构在合作募捐中的责任规定较为笼统、法律责任过于简单。慈善法修订后新增了第 26 条,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而与公募机构的合作募捐作出了明确的规制,在五个方面对公募机构的管理职责提出了要求:1.对合作方进行评估;2.签署书面协议;3.募捐方案载明合作方相关信息;4.对合作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5.管理募得的款物和会计核算。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慈

27、善法第 111 条的规定,公募机构违反第 26 条规定的均属于处罚情形,也就是说只要违反第 26 条任何一个“字”都有可能触发行政处罚的条款,违反的情节、程度等决定了处罚的轻重,轻者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重者被吊销登记证书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此外第 112 条规定,对公募机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 1-5 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管理人员。如果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违反上述要求的,即属于在合作募捐中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违规行为。自 2016 年慈善法实施以来,大量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通 第 15 页 过公募

28、机构开展募捐活动。由于一些公募机构对合作方的管理不严,公募机构沦为通道,更有甚者合作组织或个人以合作募捐名义,将募捐款项落入自己账户,利用信息差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了慈善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慈善法修改后,公募慈善组织在合作募捐中应承担起管理责任,任何未尽职责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违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

29、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

30、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 第 16 页 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第 17 页 (七)慈善组织募捐成本超标准(七)慈善组织募

31、捐成本超标准 “募捐成本”是指慈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物资采购、宣传推广、活动组织等费用。修订后的慈善法首次将募捐成本写入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但慈善法并未对募捐成本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给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2024 年 1 月发布的数说中国基金会发展之路报告显示,2021年国内 1505 家基金会筹资费用平均为 12 万元,5397 家基金会筹资费用为 0。说明关于募捐成本的构成在业内尚未达成共识。2024 年 2月,北京瑞森德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发布的社会组织募捐成本优化管理

32、 专项调研显示,2023 年不足五成社会组织进行了募捐成本核算,不同组织募捐成本占比差异较大。在未来民政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出台有关募捐成本的规定后,慈善组织如果超标准支出募捐成本的将构成违规行为,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民政部门不仅对慈善组织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进行从业限制。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 第 18 页 上一

33、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第 19 页 (八)(八)互联网互联网公开募捐未在指定公开募捐未在指定平台平台进行进行 在非指定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未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行为。目前,民政部分三批指定了共 29 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根据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

35、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根据该规定,慈善组织进行互联网募捐的应当首先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其次才可以同时在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官网、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如果慈善组织在非指定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属于违规公开募捐行为。比如,2017 年 12 月,某基金会在“XX 筹”微信服务号发布了一个的公开募捐项目信息,该信息发布后,因受助儿童信息存在问题引起公众质疑,随后某市民政局介入调查。2018 年 6 月,某市民政局经调查后认定,某基金会存在未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没有对发布的募捐信息进

36、行审核,发布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违规行为,对某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第 20 页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五)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

37、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六)

38、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第 21 页 (九)未经指定的互联网平台擅自举办募捐(九)未经指定的互联网平台擅自举办募捐 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因此,互联网平台如果要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发布主体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二是互联网平台必须是依法由民政部门指定的。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都构成违法违规的募捐行为。根据“慈善中国”显示的最新信息

39、,目前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服务平台共有 29 家,分别是:腾讯公益、阿里巴巴公益、支付宝公益、微公益、京东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公益、联劝网、广益联募、美团公益、滴滴公益、中银公益、融易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帮扶网、字节跳动公益、小米公益、亲青公益、bilibili 公益、平安公益、360 公益、中国移动公益、芒果公益、慈链公益、携程公益。上述指定平台之外的其他互联网公司发布公开募捐信息的,无论是否受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委托,均属于违法,依据慈善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

40、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 22 页 比如,在 2020 年新冠疫情爆发初期,据媒体报道,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公司旗下 APP 产品以支援武汉的名义进行公开募捐活动,共募得资金 80.67 万元。此外,还有不少网络自媒体通过自己发文或举办其他活动,来号召平台关注者、粉丝捐款捐物援助抗疫前线。上述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和网络自媒体的本意可能是好的,但平台擅自举办募捐显然是违规行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

41、信息化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第 23 页 (十)未依法履行(十)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义务义务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包括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布虚假信息或者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不符合要求。根据慈善法的规定,信息公开要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一致性,不得虚假公开、选择性公开、不按时公开,以及同一项目通过不同渠道、不同方

42、式进行公开的内容不一致。开展公开募捐前需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比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同一项目在多平台募捐时,应当保证募捐内容、预算一致,不能将在一个平台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同时在其他平台提交。比如,某动物保护机构开展的流浪动物救助项目,在不同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和相同或类似的筹款项目中,同一预算事项的预算金额相差较大,以流浪动物口粮为例,单价有 16 元/公斤的、10 元/公斤的,还有 26 元/500 克的。对此类开展动物保护的机构来说,通常对动物口粮的采购有较大需求

43、,机构通过长期的项目执行,应当建立起可靠且性价比优的供应链。该机构采购的动物口粮价格虽可能存在市场波动,但其采购价格不应如此悬殊。尤其是 2023 年 7 月份上架的项目中,流浪动物口粮单价竟高达 26 元/500 克,也即 52 元/公斤,很难让公众相信其采购价格的合理性。第 24 页 对于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款物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公开募捐的慈善项目在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

44、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七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

45、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慈善组 第 25 页 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

46、、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第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募得款物情况;(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第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

47、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第 26 页 (十一)募捐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十一)募捐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慈善法第 23 条规定了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的方式:一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是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是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如果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除了需要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外,还需要注意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及城乡居民生

48、活,否则将构成违法,也属于违规募捐的行为之一。比如,某公募基金会安排人员在地铁车厢内举着募捐箱,声称为救治残疾儿童开展募捐活动。公募慈善组织虽然有资格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捐,但是在地铁内、地铁口等人流密集的地方举办募捐,显然会妨碍公共秩序,在人流密度高的上下班高峰期在地铁内劝捐,还可能引发矛盾冲突。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

49、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 第 27 页 次申请:(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第 28 页 (十二)(十二)募捐募捐内容内容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 募捐主体在设计募捐项目、开展募捐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

50、定外,还须结合我国国情,募捐目的和募捐财产使用计划等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能违反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如果募捐主体的募捐项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也属于违规募捐类型。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善良习俗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随着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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