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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犯罪论学说考:脉络、评价与镜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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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 国 犯 罪 论 学 说 考:脉 络、评 价 与 镜 鉴法国犯罪论学说考:脉络、评价与镜鉴徐澍【内 容 摘 要】对 德 日 以 外 刑 法 学 知 识 收 集 和 传 播 的 不 足,导 致 我 国 对 外 国 学 说 的 考 证 不 完 整,不 利于 实 事 求 是、客 观 公 正 地 展 开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争 鸣。法 国 犯 罪 论 始 终 呈 现 出 体 系 多 元 的 局 面,各 种 学 说 相互 融 合、彼 此 影 响。多 数 学 者 主 张 的“犯 罪 犯 罪 人”二 元 论 是 历 史 形 成 的 表 述 习 惯,与“犯 罪 构 成 要 素”一 元 论 没 有 本 质

2、 差 别。法 国 的 犯 罪 论 仍 然 是 平 面 犯 罪 论,不 存 在 类 似 于 德 日 的 阶 层。法 国 犯 罪 论 学 说虽 因 理 论 深 入 程 度 不 足 等 问 题,不 能 为 我 国 所 全 面 移 植,但 仍 对 我 国 有 启 示 作 用。由 对 法 国 现 实 情 况 的考 察 可 知,体 系 的 选 取、判 断 次 序 与 处 理 结 果 和 人 权 保 障 并 无 必 然 关 联,正 确 认 定 犯 罪 的 关 键 在 于 鉴 定式 案 例 分 析,这 是 各 种 体 系、各 个 国 家 共 通 的 要 求。中 国 犯 罪 论 体 系 之 争 中,针 对 四

3、要 件 犯 罪 构 成 理 论的 部 分 批 判 不 符 合 实 际。各 种 学 说 之 间 应 当 交 流 互 鉴,不 应 抱 持 争 优 劣、争 对 错 的 心 态。【关 键 词】法 国 犯 罪 论四 要 件 犯 罪 构 成 理 论阶 层 犯 罪 论 体 系鉴 定 式 案 例 分 析 徐 澍,德 国 吉 森 尤 斯 图 斯 李 比 希 大 学 刑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赵 军:探 索、检 验 与 刑 法 教 义 学 的“翻 新”从 经 验 方 法 拓 展 到 研 究 取 向 转 变,载 中 国 法 律 评 论 年 第期。车 浩:理 解 当 代 中 国 刑 法 教 义 学,载 中 外

4、法 学 年 第期。参 见 高 铭 暄: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指 导 下 中 国 特 色 刑 法 学 高 质 量 发 展 论 纲,载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年 第期。参 见 舒 国 滢:中 国 法 制 现 代 化 道 路 上 的“知 识 联 结 难 题”一 种 基 于 知 识 联 结 能 力 批 判 的 观 察,载 法 学 年 第期。车 浩:中 国 刑 法 学 的 现 状、传 统 与 未 来,载 法 学 研 究 年 第期。黎 宏:论 中 国 特 色 刑 法 教 义 学 话 语 体 系 的 建 构,载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年 第期。方 泉:犯 罪 论 体 系 的 演 变,中 国

5、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 版 社年 版,第页。一 些 著 作 将 德 日 三 阶 层 递 进 式 结 构 称 为“大 陆 法 系 的 犯 罪 构 成 理 论”并 基 于 此 批 判 苏 俄 传 统 通 说“与 大 陆 法 系知 识 的 不 相 融 合”。参 见 陈 兴 良:犯 罪 构 成:法 与 理 之 间 的 对 应 与 紧 张 关 系,载 法 商 研 究 年 第期。德 日 刑 法 学 知 识、阶 层 犯 罪 论 体 系 的 引 入 及 对 四 要 件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的 反 思,打 破 了 苏 俄 刑 法 学 知 识一 家 独 大 的 局 面 以 及“泛 政 治 化、泛 伦 理

6、 化、泛 意 识 形 态 化 的 不 良 影 响”,突 破 了 传 统 通 说 因“理 论 资 源供 给 不 足”而“前 行 乏 力”的 瓶 颈,使 中 国 刑 法 学 的 研 究 视 野、研 究 范 式、理 论 品 质 在 思 想 解 放 中 获 得 了根 本 改 观,保 障 人 权 的 底 色 大 大 增 强。但 是,在 中 国 刑 法 学 进 入 全 面 发 展 完 善 的 新 时 代 之 际,在 新 的 思想 解 放、视 野 拓 展 中 对 知 识 转 型 历 程 进 行 再 反 思,亦 是 中 国 特 色 刑 法 学 继 续 精 进、向 更 高 水 准 求 索 的 必由 之 路。如

7、果 说 中 国 法 的 现 代 化 是 外 源 的 现 代 化,犯 罪 构 成 之 争 也 是“发 生 在 中 国 的 外 国 刑 法 学 理 论之 争”,那 么 中 国 刑 法 学 人 就 应 当 首 先 把“外 国”(而 不 限 于 苏 俄 或 者 德 日)的 实 况 搞 清 楚、弄 全 面,唯 有如 此 才 能 实 事 求 是、客 观 公 正 地 展 开 争 鸣,以 此 助 力 中 国 刑 法 学 的“主 体 性 觉 醒”。然 而,从 引 用、翻 译文 献 情 况 看,中 国 刑 法 学 面 向 世 界 的 迫 切 需 求 和 面 向 世 界 的 能 力 不 平 衡、不 充 分 之 间

8、的 矛 盾 十 分 突 出。德 日 理 论 取 代 苏 俄 占 据 了“单 极 强 势 地 位”,还 被 不 恰 当 地 用 来 代 表“大 陆 法 系 知 识”,德 日 以 外 知 识青 少 年 犯 罪 问 题年 第期事 实 上 被 边 缘 化,致 使 对 外 国 学 说 的 考 证 不 完 整,从 而 不 利 于 得 出 合 乎 事 实 的 结 论。大 陆 法 系 今 日 面 貌 与 法 国 大 革 命、拿 破 仑 时 期 立 法 和 对 外 扩 张 紧 密 相 关,但 受 各 自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和法 律 发 展 史 的 影 响,形 成 了 法 国(罗 曼)、德 国(日 耳 曼)

9、两 个 风 格 迥 异 的 支 系,因 此 德 日 并 不 能 代 表 大陆 法 系 刑 法 学 的 全 貌。由 于 自 清 末 修 律 以 来 历 史 机 缘 不 足 以 及 自 身 理 论 品 质 的 欠 缺,相 比 于 苏 俄 与 德日,法 国 对 我 国 的 影 响 和 我 国 对 法 国 的 了 解 都 相 对 有 限,我 国 也 不 会 再 以 法 国 为 蓝 本 重 构 数 十 载 积 累 而成 的 立 法 和 理 论。但 是,独 具 特 色 的 法 国 犯 罪 论 学 说,可 以 为 我 国 研 究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提 供 镜 鉴。一、当 今 法 国 犯 罪 论 学 说

10、 的“大 混 乱”与“大 融 合”法 国 犯 罪 论 成 体 系 早 于 德 日 阶 层 犯 罪 论 体 系 的 形 成。自世 纪 中 叶 到世 纪 上 半 叶,法 国 陆 续 形成 了“犯 罪 构 成 要 素”一 元 论 和“犯 罪 犯 罪 人”二 元 论。各 种 体 系 在 诞 生 后,都 被 其 主 要 代 表 及 后 世 支持 者 沿 用 至 今。从 调 查 法 国 刑 法 总 论 教 科 书 的 情 况 看,诚 如 法 国 学 者 米 歇 尔洛 尔 哈 萨()所 言,当 代 法 国 关 于 犯 罪 一 般 要 素 的 理 论 处 于“大 混 乱”()之 中。同 时,百年 前 陆 续

11、登 场 的 各 种 学 说 更 彼 此 影 响 而 产 生 了 不 同 的 变 体,从 而 呈 现“大 融 合”的 格 局。(一)“犯 罪 构 成 要 素”一 元 论 的 各 种 学 说“犯 罪 构 成 要 素”一 元 论 不 区 分“犯 罪”与“犯 罪 人(刑 事 责 任)”两 大 版 块,即 不 单 设“犯 罪 人”版 块,而 是 将 成 立 犯 罪 的 全 部 条 件 纳 入“犯 罪 构 成 要 素”,“犯 罪 构 成 要 素”就 是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一 般 条 件 之 总 和。产 生 于 俄 国、成 型 于 苏 联 的 四 要 件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与 之 形 似。一 元

12、 论 的 主 要 代 表 有世 纪 的 埃 德 蒙 维莱()、阿 尔 芒 莱 内()和 勒 内 卡 罗()。他 们 及 后 世 支 持者 的 主 张 又 不 相 同,在 一 元 论 阵 营 内 形 成 了 三 种 学 说。二 要 素 说(维 莱 体 系)此 说 将 犯 罪 构 成 要 素 分 为 事 实 要 素()和 心 理 要 素()两 大 要 素,行 为 人的 责 任 能 力、自 由 意 志 等 全 部 被 归 入“心 理 要 素”。同 时,此 说 在 构 成 要 素 之 前、犯 罪 的 概 念 部 分 单 独 讨论 正 当 化 事 由 以 及 因 大 赦 而 消 灭 犯 罪 的 情 况。

13、由 此,形 成 如 下 版 块 安 排:正 当 化 事 由、大 赦事 实 要 素 行 为、结 果、因 果 关 系心 理 要 素 可 归 罪 性(即 自 由 意 志、责 任 能 力)、罪 过目 前,此 说 主 要 代 表 有 爱 德 华 韦 尔 内(?)、奥 利 维 耶 德 西 玛()、斯 蒂芬 德 特 拉 兹()。不 过,同 采 此 说 的 斯 蒂 芬 妮 富 尼 尔()则 把“正 当化 事 由”列 在“构 成 要 素”之 后。另 外,还 有 一 种 二 要 素 说 将 正 当 化 事 由 列 在 事 实 要 素。主 要 代 表 有 杰 弗 里 希 尔 格(参 见 何 勤 华:大 陆 法 系

14、变 迁 考,载 现 代 法 学 年 第期。,?,:,?,法 国 犯 罪 论 学 说 考:脉 络、评 价 与 镜 鉴)、蒂 埃 里 加 雷()等。三 要 素 说(莱 内 体 系)莱 内 最 早 提 出“法 律 要 素”(,亦 译 作“法 有 规 定”要 素),认 为“被 法 律 事 先 禁 止 并 以 刑罚 制 裁”是 犯 罪 成 立 的 条 件 之 一,与 事 实、心 理 二 要 素 一 道 被 纳 入“犯 罪 构 成 要 素”。但 在 他 的 学 说 中,“法 律 要 素”实 际 上 只 是 犯 罪 定 义 的 重 复,主 要 内 容 是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和 刑 法 的 解 释,并

15、没 有 任 何 具 体 的“要 素”。此 说 当 今 的 主 要 代 表 是 罗 贝 尔 武 安()与 雅 克 莱 奥 特(),他 们 将正 当 化 事 由 列 在 道 德 要 素,这 一 点 契 合 法 国 大 革 命 后 最 初 通 行 的 观 点:法 律 要 素 罪 刑 法 定 及 法 律 的 解 释事 实 要 素 预 备 与 未 遂、不 能 犯、既 遂道 德 要 素 道 德 不 可 归 罪、正 当 化 事 由克 里 斯 托 弗 保 兰()也 持 此 说。不 过,他 认 为 正 当 化 事 由 抵 消 法 律 要 素,这 一 点 又类 似 于 二 元 论 屈 什 的 主 张。他 虽 然

16、使 用 了 刑 事 责 任 人 的 概 念,但 实 际 上 讨 论 的 只 是 共 犯、法 人 犯 罪、企业 主 责 任 这 三 种 特 殊 情 况。四 要 素 说(卡 罗 体 系)卡 罗 借 鉴 德 国 学 者 宾 丁 的 观 点 增 添 了 第 四 个 要 素 即“不 正 要 素”(,亦 译 作“无 合 法 根据 要 素”),从 而 将 正 当 化 事 由 从 道 德(心 理)要 素 中 分 离 出 来。当 今,这 一 学 说 的 主 要 代 表 有 让 拉 吉耶()和 萨 尔 瓦 热 菲 利 普()。他 们 形 成 了 这 样 的 安 排:法 律 要 素 法 律 的 解 释事 实 要 素

17、 行 为、未 遂 的 起 点心 理 要 素 罪 过、可 归 罪 性不 正 要 素 不 存 在 正 当 化 事 由(二)“犯 罪 犯 罪 人”二 元 论 的 各 种 学 说所 谓“犯 罪 犯 罪 人”二 元 论 体 系,就 是 将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一 般 条 件 区 分 为“犯 罪”()与“犯 罪人”()两 个 大 版 块。“犯 罪”版 块 研 究 行 为 本 身 的 可 罚 性,“犯 罪 人”版 块 研 究 行 为 人 的 自 由 意志、责 任 能 力 问 题,还 涉 及 犯 罪 参 与、法 人 犯 罪、企 业 主 责 任(一 元 论 则 将 它 们 作 为 特 殊 情 况 单 独 讨

18、 论)。,;,“法 律 要 素”的 译 法 参 见 孙 平、法 博 胥 康:法 国 犯 罪 二 元 论 体 系 概 述:行 为 和 行 为 人,载 刑 法 论 丛 年第卷。“法 有 规 定”的 译 法 参 见 法 卡 斯 东 斯 特 法 尼:法 国 刑 法 总 论 精 义,罗 结 珍 译,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年版,第页。,参 见 法 雅 克 博 里 康:法 国 二 元 论 体 系 的 形 成 和 演 变,朱 琳 译,中 国 民 主 法 制 出 版 社年 版,第页。,“不 正 要 素”的 译 法 参 见 马 克 昌:比 较 刑 法 原 理 外 国 刑 法 学 总 论,武 汉 大 学

19、 出 版 社年 版,第页。“无 合 法 根 据 要 素”的 译 法 参 见 法 卡 斯 东 斯 特 法 尼:法 国 刑 法 总 论 精 义,罗 结 珍 译,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年版,第页。,;,青 少 年 犯 罪 问 题年 第期不 过,不 同 时 期、不 同 学 者 所 主 张 的 二 元 论,版 块 划 分 方 式 又 不 尽 相 同。诞 生 最 早 的 二 元 论:一 要 素 说 及 其 变 体(莫 利 尼 埃 体 系)这 是 法 国 刑 法 学 史 上 第 一 套 成 系 统 的 犯 罪 论,形 成 于年。“犯 罪”版 块 只 包 括 事 实 要 素,心 理要 素 被 完

20、全 划 入“犯 罪 人”一 侧。德 国 古 典 犯 罪 论 体 系(即 贝 林 李 斯 特 体 系)与 之 外 表 上 形 似。该 学 派的 代 表 学 者 有 维 克 多 莫 利 尼 埃()、欧 仁 特 雷 布 提 安()、约 瑟 夫 路 易 艾 泽 尔 奥 尔 托 兰()和 乔 治 维 达 尔()、克 洛 维 斯 德 古 瓦()等 人。经 后 辈 学 者 改 造,其 版 块 安 排 如 下:犯 罪 事 实 要 素、使 犯 罪 消 失 的 正 当 行 为 和 大 赦犯 罪 人 罪 过、正 犯 与 共 犯、自 然 人 与 法 人、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事 由(不 可 归 罪 事 由)莫

21、利 尼 埃、特 雷 布 提 安 认 为 正 当 化 事 由 影 响 行 为 的 道 德 性,因 而 属 于 犯 罪 人 部 分。但 自 德 古 瓦年 的 著 作 起,正 当 化 事 由 被 划 入 了“犯 罪”一 侧。当 今,雅 克 博 里 康()、威 尔 弗 里 德 让 迪 迪 埃()、罗 杰 麦 尔 勒()和 安 德 烈 维 蒂()等 学 者 支 持 这一 体 系,让 普 拉 代 尔()后 期 也 改 为 采 纳 此 学 说。主 观 要 素 进 入“犯 罪”的 二 元 论 三 要 素 说(屈 什 体 系)在 二 元 论 的 发 展 历 程 中,以 保 罗 屈 什()为 代 表 的 部 分

22、学 者,对 主 观 要 素 一 概 归 属 于“犯罪 人”一 侧 的 莫 利 尼 埃 体 系 持 有 不 同 意 见,也 不 认 同 莫 利 尼 埃 将 正 当 化 事 由 划 入“犯 罪 人”版 块 的 做 法。屈 什 的 学 说 流 传 至 今,形 成 了 如 下 的 版 块 安 排:犯 罪 法 律 要 素(法 律 解 释、正 当 行 为 排 除 犯 罪)、事 实 要 素、心 理 要 素(罪 过)犯 罪 人 及 刑 事 责 任 犯 罪 主 体(自 然 人 与 法 人)、共 犯、监 督 者 责 任、不 可 归 罪 事 由(年 龄、精 神 障碍、强 制、刑 法 上 的 错 误)法 律 要 素

23、讨 论 正 当 化 事 由,具 有 正 当 化 事 由 的 行 为 和 不 符 合 法 条 的 行 为 意 义 相 同;罪 过 和 自 由 意志、责 任 能 力 问 题 被 分 开,分 别 属 于“犯 罪”的 心 理 要 素 和“犯 罪 人”部 分。这 一 体 系 当 今 的 代 表 人 物 有 雅克 勒 华()、雷 蒙 巴 莱 讷()以 及 早 期 的 卡 斯 东 斯 特 法 尼(,;,;,法 国 犯 罪 论 学 说 考:脉 络、评 价 与 镜 鉴)和 乔 治 勒 瓦 瑟()等。有 的 学 者 在 沿 用 保 罗 屈 什 体 系 的 基 础 上,用 词 和 顺 序 与 屈 什 有 别。例 如

24、 哈 萨 就 不 使 用“法 律 要素”,但 使 用 卡 罗 提 出 的“不 正 要 素”,而 且 把 精 神 障 碍 归 于 心 理 要 素:犯 罪 事 实 要 素、心 理 要 素(故 意、精 神 障 碍、错 误)、不 正 要 素犯 罪 人 强 制、年 龄、豁 免 权、正 犯 与 共 犯、法 人 犯 罪、监 督 者 责 任雅 克 博 里 康 的 早 期 观 点 也 是 如 此,但 他 将“不 正 要 素”与“法 律 要 素”相 分 离,正 当 化 事 由 被 放 在 主客 观 要 素 之 后。由 此 形 成 了 二 元 论 的“犯 罪 四 要 素 说”:犯 罪 法 律 要 素、事 实 要 素

25、、心 理 要 素、犯 罪 的 消 失(不 正 要 素)犯 罪 人 正 犯 与 共 犯、不 可 归 罪 事 由(精 神 障 碍、强 制、未 成 年)克 莱 尔 苏 和 扎 特()将 法 律 和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都 放 在 罪 过 部 分,认 为 错 误 抵 消 罪 过;把精 神 障 碍、强 制、未 成 年 放 在 不 可 归 罪 性 部 分;将 法 律 要 素 称 为“行 为 的 公 共 利 益 侵 犯 性”放 在“犯 罪”之前,专 门 讨 论 正 当 化 事 由(与 维 莱 的 主 张 类 似)。行 为 的 公 共 利 益 侵 犯 性(法 律 要 素)正 当 化 事 由、被 害 人 同

26、 意 问 题危 害 行 为 事 实 要 素、心 理 要 素(罪 过、刑 法 上 的 错 误 抵 消 罪 过)负 刑 事 责 任 的 人 不 可 归 罪 事 由、正 犯 与 共 犯 与 监 督 者 责 任、自 然 人 与 法 人普 拉 代 尔 的 早 期 观 点 也 与 此 说 类 似,但 他 把 可 归 罪 性 与 罪 过 一 同 放 在“心 理 要 素”部 分 并 置 于 犯 罪版 块,而 把 正 犯 与 共 犯、排 除 与 不 排 除 犯 罪 存 在 的 被 害 人 同 意 单 独 合 称 为“犯 罪 的 主 角”:犯 罪 法 律 前 提(正 当 化 事 由 排 除、大 赦)、事 实 要

27、素、心 理 要 素犯 罪 的“主 角”正 犯 与 共 犯、法 人 犯 罪、被 害 人(作 为 正 当 化 事 由 的 被 害 人 同 意、除 正 当 化 事 由 以外 其 他 原 因 阻 止 犯 罪 成 立、阻 止 公 诉 的 被 害 人 同 意)今 日 通 说:修 正 二 元 论 三 要 素 说(德 瓦 布 尔 体 系)及 其 变 体这 是 当 今 法 国 支 持 者 最 多 的 学 说,是 从 屈 什 体 系 进 一 步 改 造 而 来 的。它 的 代 表 学 者 是 巴 黎 大 学 教授 亨 利 多 内 迪 厄 德 瓦 布 尔(,即 纽 伦 堡 国 际 军 事 法 庭 的 法 国 法 官

28、)。目前,此 体 系 的 版 块 安 排 如 下:犯 罪 法 律 要 素、事 实 要 素(行 为、结 果、因 果 关 系)、心 理 要 素(罪 过)刑 事 责 任 正 犯 与 共 犯、自 然 人 与 法 人、企 业 主 责 任、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客 观 原 因(正 当 化 事 由)、不负 刑 事 责 任 的 主 观 原 因(不 可 归 罪 事 由)与 屈 什 的 二 元 论 三 要 素 说 不 同,此 说 的 法 律 要 素 不 讨 论 正 当 化 事 由,而 是 与 莱 内 体 系 一 样 不 包 括 任,;,;,参 见 孙 平、法 博 胥 康:法 国 犯 罪 二 元 论 体 系

29、概 述:行 为 和 行 为 人,载 刑 法 论 丛 年 第期。青 少 年 犯 罪 问 题年 第期何 要 素。此 说 外 表 上 形 似 于 德 国 的 目 的 论 三 阶 层 犯 罪 论 体 系,“犯 罪”形 似 构 成 要 件 该 当 性,“不 负 刑 事责 任 的 客 观 原 因”形 似 违 法 性,“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主 观 原 因”形 似 有 责 性。不 过,此 说 内 部 仍 有 学 者 对 这 种 框 架 的 部 分 内 容 持 不 同 意 见。由 于 正 当 化 事 由 被 移 回 原 先 的“犯 罪人”版 块,心 理 要 素 又 留 在“犯 罪”部 分,“犯 罪 人”

30、实 际 上 讨 论 主 客 观 出 罪 事 由(类 似 于 英 美 双 层 次 结 构中 的 辩 护 事 由)和 犯 罪 特 殊 形 态,不 再 严 格 对 应 原 来 的“犯 罪 人”。部 分 沿 用 这 一 体 系 的 学 者 将“犯 罪人”改 称“刑 事 责 任”,但 也 有 部 分 学 者 继 续 沿 用“犯 罪 人”一 词。另 外,对 于 只 探 讨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而无 具 体 要 素 的“法 律 要 素”,部 分 学 者 反 对,认 为 它 是 犯 罪 成 立 前 的 先 决 条 件(无 法 条 即 无 犯 罪 要 件 可谈),而 规 范 本 身 不 能 成 为 违 法

31、行 为 的 组 成 部 分。使 用 这 一 体 系 的 斯 特 法 尼、勒 瓦 瑟、贝 尔 纳 布 洛 克()等 诸 多 学 者也 不 列 法 律 要 素,从 而 形 成“二 元 论 的 犯 罪 二 要 素 说”。关 于 判 断 次 序,有 的 学 者 在“犯 罪”与“刑 事 责 任”两 版 块 都 先 判 断 客 观 再 判 断 主 观,如 伊 夫 马 约()和 马 可 佩 什()等,也 有 学 者 先 判 断 主 观 再 判 断 客 观,如 阿 拉 德 雷 努();还 有 在“犯 罪”版 块 先 客 观 后 主 观、到 了“刑 事 责 任”版 块 又 先 主 观 后 客 观 或 不 按 主

32、 客观 作 区 分 的 著 作,如 玛 丽克 里 斯 蒂 娜 索 迪 诺()、让克 劳 德 索 瓦 耶()、罗 杰 贝 纳 迪 尼()和 马 可 达 洛 兹()等。这 种 体 系 还 有一 种 变 体 值 得 一 提:心 理 要 素 事 实 要 素犯 罪 行 为 人(犯 罪 主 体)自 然 人 与 法 人、正 犯 与 共 犯、人 的 危 险 状 况(成 年 人 与 未 成 年 人、构 成 犯,但 这 两 位 学 者 在 同 时 出 版的 另 一 本 教 科 书 中 又 把 这 一 版 块 称 为“刑 事 责 任”。,;,;,;,;,;,;,;,;,;,;,;,;,;,;,;,;,;,法 国 犯

33、 罪 论 学 说 考:脉 络、评 价 与 镜 鉴罪 与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危 险 状 况)不 可 归 罪 事 由(归 罪 于 主 体)客 观 原 因(正 当 化 事 由)、主 观 原 因(年 龄、强 制、精 神 障 碍)这 种 变 体 不 仅 不 列“犯 罪”版 块,还 拆 分 了 原“犯 罪 人(刑 事 责 任)”部 分,“犯 罪 行 为 人”作 为 单 独 的版 块 与“可 归 罪 性”并 列,还 有 学 者 简 单 论 及 特 殊 身 份(一 般 只 在 分 则 教 材 中 作 为 犯 罪 特 殊 要 件 讨 论);“正 当 化”和“宽 宥”都 被 统 称 为“归 罪”。主 要 代

34、 表 有 安 德 烈 德 高 克()、西 尔 文 雅 科 潘()、马 丁 赫 尔 佐 格埃 文 斯()、弗 雷 德 里 克 德 斯 波 特()和 弗 朗 西 斯 勒 古 奈 克()等。(三)其 他 观 点还 有 部 分 学 者 的 独 特 观 点,难 以 归 入 二 元 论 或 一 元 论。埃 马 纽 埃 尔 德 雷 耶()认为,行 为 以 及“行 为 人 明 白 他 做 什 么 并 且 有 这 样 做 的 自 由”是 刑 事 责 任 的 前 提。由 此,形 成 如 下 安 排:刑 事 责 任 的 前 提 行 为 及 其 结 果、可 归 罪 性刑 事 责 任 的 建 立 罪 过、既 遂 与 未

35、 遂、加 重 情 节、犯 罪 的 参 与 者(正 犯 与 共 犯、法 人 犯 罪)、犯 罪 的无 正 当 根 据(正 当 行 为)保 罗 罗 杰 冈 塔()也 以 主 体 为 核 心 展 开 犯 罪 论,但 结 构 又 与 德 雷 耶 有 所 不同。辨 识 能 力 被 放 入 豁 免 事 由,法 人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被 提 前: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自 然 人 或 法 人、作 为 与 不 作 为、共 犯、未 遂、累 犯刑 事 责 任 豁 免 事 由 紧 急 避 险、无 辨 识 能 力、正 当 防 卫、法 令 行 为、强 制、法 律 与 事 实 认 识 错 误阿 德

36、 里 安夏 尔 达 纳()的 学 说 第 一 部 分 是“犯 罪,一 个 可 归 罪 的 行 为”(包括 外 部 行 为、可 归 罪 性),第 二 部 分 是“犯 罪,一 个 有 罪 的 行 为”(包 括 规 范 性 过 错 与 故 意 性 过 错)。还 有 三 位 学 者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借 鉴 了 德 国 不 同 时 期 的 阶 层 犯 罪 论 体 系。格 扎 维 耶 潘()分 三 个 版 块 展 开 犯 罪 论:典 型 的 行 为(主 客 观 要 素)、违 法 的 行 为(正 当 化 事 由)、犯 罪 的 归 罪(不 可 归 罪事 由),不 过,他 使 用 统 一 的“犯 罪”概

37、 念 来 囊 括 三 个 版 块 的 全 部 内 容,而 且 将 大 赦 放 在“违 法 的 行 为”版块 中 作 为“定 罪 的 抵 消”,这 一 点 又 回 归 法 国 传 统 并 趋 近 于 一 元 论 的 主 张。雅 克亨 利 罗 贝 尔()的 犯 罪 论 依 次 为:法 官 对 法 律 的 解 释、犯 罪 事 实、存 在 刑 事 法 律 所 保 护 的 利 益(正 当 化 事由、利 益 不 存 在)、归 罪(不 可 归 罪 事 由、故 意 和 过 失、正 犯 与 共 犯、法 人 刑 事 责 任)。克 莱 尔 巴 洛 特 斯 奎 拉 夫 斯 基()将“心 理 要 素”与 可 归 罪 性

38、 合 称“主 观 要 素”,把“事 实 要 素”与“违,;,;,;,?,;,:?,青 少 年 犯 罪 问 题年 第期法 性 要 素”()合 称“客 观 要 素”并 放 在“主 观 要 素”之 前。总 的 来 看,格 扎 维 耶 潘 的 观 点 类 似 于 德 国 目 的 论 体 系,而 罗 贝 尔、斯 奎 拉 夫 斯 基 的 主 张 类 似 于 德 国 古 典 体 系。以 上 归 类 只 是 以 版 块 划 分 和 顺 序 安 排 方 面 的 主 要 特 征 为 依 据,每 一 类 体 系 中 各 位 代 表 学 者 的 观 点和 概 念 使 用 并 非 完 全 相 同。有 些 学 者 的 观

39、 点 发 生 了 变 化。斯 特 法 尼 早 期 沿 用 保 罗 屈 什 体 系,但 后 来采 取 了 德 瓦 布 尔 的 观 点;博 里 康、普 拉 代 尔 则 是 转 向 莫 利 尼 埃 体 系。二、法 国 犯 罪 论 学 说 的 中 国 争 论 与 欧 陆 评 价对 法 国 刑 法 犯 罪 论 学 说 现 状 的 考 据,意 在 为 中 国 犯 罪 论 研 究 进 一 步 开 拓 视 野。但 在 赋 予 这 套 对 我国 而 言 相 对 陌 生 的 学 说 以 如 此 的 重 责 大 任 前,必 须 先 将 其 基 本 问 题 厘 清。在 我 国,主 要 有 两 点 争 议:首先,是 否

40、 存 在 有 行 为、行 为 人 两 个 立 论 基 础 的 二 元 论?其 次,这 套 犯 罪 论 究 竟 是 平 面 还 是 阶 层 体 系?同时,大 陆 法 系 学 者 对 法 国 犯 罪 论 的 评 价 也 是 我 国 必 须 注 意 的。只 有 对 这 些 问 题 先 给 出 答 案,才 能 进 一 步考 虑 法 国 犯 罪 论 能 在 何 种 层 面 上 对 我 国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起 到 镜 鉴 作 用。(一)立 论 之 基:“一 元”还 是“二 元”?从 前 文 可 知,一 元 论 和 二 元 论 同 样 诞 生 于世 纪 且 并 存 于 今 日 法 国,而 且 后 者

41、 占 通 说 地 位。但 法国 是 否 真 正 存 在“以 犯 罪 行 为 和 行 为 人 为 基 点 的 二 元 论 体 系”,在 我 国 却 有 争 议。这 关 系 到 法 国 犯 罪 论是 否 在 出 发 点 上 与 行 为 主 义 有 根 本 分 歧,从 而 无 法 为 我 国 犯 罪 论 研 究 所 参 考。对 于 雅 克 博 里 康 教 授和 我 国 何 秉 松 教 授 等 学 者 所 认 为 的“行 为 行 为 人”二 元 论,陈 兴 良 教 授 却 有 不 同 意 见。他 从 何 秉 松 教授“定 罪 量 刑 基 点”的 表 述 出 发 评 论 道:“何 秉 松 教 授 在 论

42、 述 犯 罪 理 论 体 系 的 时 候 把 量 刑 问 题 一 并 拉 进来 讨 论 了”并 因 此 才 形 成 二 元 论。实 际 上,“犯 罪 特 有 构 成 要 件”只 有 事 实 要 素 和 心 理 要 素,刑 罚 论 才 要求 刑 罚 个 人 化,因 此 法 国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仍 然 属 于 行 为 一 元 论。必 须 指 出,这 一 评 论 偷 换 了“犯 罪 论”的 概 念,混 淆 了 刑 罚 论 中 的“刑 罚 个 人 化”和 犯 罪 论 中 的“犯 罪人”。陈 兴 良 教 授 的 观 点 等 于 认 为,只 有“犯 罪”是 犯 罪 论,而“犯 罪 人”只 属 于

43、刑 罚 论,事 实 却 非 如 此。即 便 只 考 察 陈 兴 良 教 授 所 引 用 的 斯 特 法 尼 法 国 刑 法 总 论 精 义 一 书 也 不 难 发 现,“犯 罪 人 与 刑 事 责 任”版 块 以“定 罪”为 主 附 带 陈 述 量 刑(例 如 有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仍 可 在 量 刑 和 行 刑 中 获 优 待),这 普 遍 存 在 于 各国 刑 法 教 科 书。这 些 内 容 在 苏 俄、德 日 和 我 国 仍 属 犯 罪 论:“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客 观 原 因”属 于 排 除 犯 罪事 由 或 违 法 性,“不 负 刑 事 责 任 的 主 观 原 因”属

44、于 犯 罪 主 体、犯 罪 主 观 方 面 或 有 责 性。中 俄 的“犯 罪 构 成”()或 者 德 日 的“犯 罪 论 体 系”()是 指 四 要 件 或 三 阶 层 齐 备、刑 事 责任 要 件 齐 备 的 范 畴;而 法 国 二 元 论 的“犯 罪 构 成 要 素”()是 指 主 客 观 要件,最 多(在 屈 什 体 系 中)再 加 正 当 化 事 由,大 抵 相 当 于 德 日 的 构 成 要 件(或 者 不 法),不 包 括“犯 罪 人 与刑 事 责 任”即 责 任 部 分。只 有 一 元 论 的“犯 罪 构 成 要 素”范 畴 才 等 同 于 犯 罪 论。刑 罚 论 中 的“刑

45、罚 个 人化”是 由 法 国 学 者 雷 蒙 萨 雷 伊()提 出 的,与 犯 罪 成 立 中 的“犯 罪 人”不 同 的 范 畴。其 ,孙 平、法 博 胥 康:法 国 犯 罪 二 元 论 体 系 概 述:行 为 和 行 为 人,载 刑 法 论 丛 年 第期。何 秉 松:犯 罪 理 论 体 系 研 究 论 纲,载 政 法 论 坛 年 第期。参 见 陈 兴 良:犯 罪 论 体 系 研 究,清 华 大 学 出 版 社年 版,第页。有 关 内 容 参 见 法 卡 斯 东 斯 特 法 尼:法 国 刑 法 总 论 精 义,罗 结 珍 译,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年 版,第页。法 国 犯 罪 论

46、 学 说 考:脉 络、评 价 与 镜 鉴内 涵 是“刑 罚 应 当 与 其 所 要 打 击 的 人 的 特 性 相 适 应”,目 前 涉 及 累 犯 和 再 犯、关 押 期、缓 刑、缓 宣 告、免 除、附 加 刑 的 适 用(即 量 刑 个 人 化)以 及 行 刑 环 节 的 半 释 放、分 期 执 行 等 特 殊 处 遇(即 行 刑 个 人 化),意 在 借 助审 案 法 官 或 刑 罚 执 行 法 官 的 裁 量,使 刑 罚 对 犯 罪 人 合 适、有 效。不 过,二 元 论 和 一 元 论 没 有 根 本 区 别。和“刑 罚 个 人 化”所 考 虑 的 问 题 不 同,犯 罪 成 立 条

47、 件 中“行 为人”或 者“刑 事 责 任”的 判 断 是 以 行 为 时 为 基 点,也 就 是 说 行 为 框 定 了 行 为 人 的 研 究 范 围,无 法 脱 离 行 为,完 全 另 起 炉 灶 谈 可 罚 的 人。而 且,行 为 人 版 块 并 没 有 完 全 照 顾 行 为 人 的 人 格,而 是 要 考 虑 行 为 时 的 诸 多客 观 条 件,即 同 等 条 件 下 一 般 人 应 怎 样,而 不 是 行 为 人 自 己 会 怎 样,以 防“能 力 越 弱 者 越 无 责”。例 如,对心 理 强 制(法 国 刑 法 典 第 条)出 罪 的 条 件,判 例 要 求 考 察 的 是

48、 强 制 的 不 可 预 见、不 可 抵 抗 性,而 不 是 行 为 人 当 时 依 其 个 人 性 格 能 否 预 见、能 否 抗 拒。而 且 一 百 多 年 来,诸 多 教 科 书 和 现 行 法 国 刑 法典 已 以“刑 事 责 任”取 代“可 罚 的 人”或 者 并 用 两 个 概 念,“二 元”之 间 的 界 限 早 已 被 相 对 化,与 一 元 论 的区 别 也 被 模 糊 化 莫 利 尼 埃年 的 法 国 刑 法 理 论 与 实 践 一 书,就 采 取 了“事 实 心 理”二 分,舍去 了“犯 罪 人”概 念,但 两 个 版 块 的 内 部 结 构 并 无 变 化。二 元 论

49、是世 纪 后 期 因 人 类 科 学 的 发 展 和 实证 主 义 学 派 的 兴 起,在 特 定 的 历 史 背 景 下 形 成 的 表 述 习 惯。何 况,对 行 为 人 的 重 视 并 不 是 法 国 特 色 而是 当 时 欧 洲 刑 法 学 的 普 遍 现 象。阶 层 体 系 中 的 有 责 性、四 要 件 中 的 犯 罪 主 体,也 研 究 在 法 国 二 元 论 体 系中 由“犯 罪 人”来 解 决 的 问 题,重 视 行 为 人 的 人 性、能 力、主 观 可 非 难 性,各 国 只 是 基 于 自 己 的 传 统,采 取了 不 同 的 技 术 路 径 和 载 体 来 表 达 对

50、 行 为 与 行 为 人 的 关 注,由 此 形 成 了 一 元 论 与 二 元 论 这 样 版 块 划 分 和概 念 命 名 上 的 教 学 法 区 别。二 元 论 并 不 构 成 我 国 从 法 国 犯 罪 论 学 说 获 得 启 示 的 障 碍。(二)运 行 之 道:“平 面”抑 或“阶 层”?法 国 犯 罪 论 是 按“平 面”还 是“阶 层”的 方 式 运 行,在 法 国 并 无 热 烈 讨 论,在 我 国 却 有 争 议。对 学 说 的归 类 事 关 对 两 种 犯 罪 论“势 力 范 围”或 者 普 适 性 与 地 方 性 的 认 知,进 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会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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