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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01∕T 59-2020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哈尔滨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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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1.040.03 CCS A12 2301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301/T 592020 代替 DB 2301/T 59-2019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 2020 - 12 - 15 发布 2021 - 01 - 15 实施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2301/T 592020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劲男、刘晓丽、刘菊英、王小溪

2、、姜滨、彭旭、孙剑英、刘志伟、朱晨岩、胡澍、宋东升、程译。 本文件于2019年8月16日首次发布,并于2020年12月第一次修订。DB 2301/T 592020 1 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术语和定义、办理要素、办理流程、法律救济。 本文件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

3、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排污许可 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 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实施排污监管。 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证书。 即办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 4 办理要素 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核发。 受理范围 4.2.1 申请人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4.2.2 申请内容 排污许可证核发(含首次申请、变更、延续)。 DB 2301/

4、T 592020 2 办理途径 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平台(http:/),进行网上申报。 办理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d)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审批机关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条件 申请排污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b) 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5、c)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d)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e) 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f) 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g) 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h)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注: 实行重点管理

6、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申请人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选择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4.9.1 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该事项无纸质要件。 申请人应在申报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DB 2301/T 592020 3 a)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主要内容包括: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主要生产设施、 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

7、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b) 自行监测方案; c)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d)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e)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 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f)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g)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h)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8、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i)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4.9.2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该事项无纸质要件。 申请人应在申报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a) 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b)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c)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d) 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9.3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 该事项无纸质要件。 申请人应在申报平台提交如下材料: a)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9、 b)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c)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d)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即办件)。 审批费用 行政审批不收费。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DB 2301/T 592020 4 4.12.1 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a) 享有知情权,审批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进行公开; b) 有权了解审批机关审批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c) 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d) 在审批

10、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审批申请; e) 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4.12.2 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a) 应按照审批机关已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 条件、 流程以及需要收取材料的清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b) 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c) 应积极配合审批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评审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咨询 4.13.1 咨询途径 可选择以下途径进行咨询: a) 窗口咨询。哈尔滨各级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窗口; b) 电话咨询。电话号码:87153333-1301; c) 信函咨询。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以

11、及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局; 4.13.2 咨询回复 4.13.2.1 回复方式 现场、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回复均可。 4.13.2.2 回复机构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或市、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13.2.3 回复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证件 许可证件为排污许可证(证件首次申领有效期3年,申请延续有效期5年)。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5 办理流程 申请 DB 2301/T 592020 5 申请人注册并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平台(http:/),根据所需办理的具体事项按4.9的要求,填报电子信息并提交。

12、受理 审批机关通过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a) 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受理; b)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c)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3 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补正后达到要求的,予以受理;补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d)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审核 5.3.1 审批机

13、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3.2 由审批机关委托第三方审核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 5.3.3 由第三方审核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注: 若申请材料存在疑问时,应开展现场核查。 审批 审核通过的,经主管局长签批,打印发放排污许可证。审核未通过的,向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文书。 信息公开 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可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平台(http:/)上实时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送达 5.6.1 送达方式 5.6.1.1 窗口送达 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可自行到窗口领取。 领取时, 领取人应出示单位介绍信、 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 5.6.1.2 邮寄送达 根据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14、意愿,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5.6.2 送达时限 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按照5.6.1的方式,将排污许可证送达被许可人;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 DB 2301/T 592020 6 5.7.1 被许可人须接受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7.2 被许可人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中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 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注: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6 法律救济 投诉

15、 6.1.1 投诉方式 投诉时可通过窗口、电话或信函投诉。 6.1.2 投诉渠道 6.1.2.1 审批机关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 6.1.2.2 监察机关 哈尔滨市纪委监委驻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电话:86772265;地址:中国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西配楼。 6.1.2.3 上级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2.1 行政复议 对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6.2.2 行政诉讼 对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不服的,申请人也可直接向审批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B 2301/T 592020 7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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