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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139-2017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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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备案号:正在报建设部备案之中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Protec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Structures DB33/T11392017 2017-07-31 发布发布 2017-12-01 施行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发布 2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 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 (建设发2015423 号)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

2、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 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开展专题研究,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审查形成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分 9 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外部基坑工程、外部隧道工程、外部其他工程、安全评估、轨道交通结构加固、检查和监测。 本规程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科技研发中心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编制组(地址:杭州市安吉路 18 号,邮编 310006,E-

3、mail:l_x_) 。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公司 浙江大学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华展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善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3 浙江省地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刘兴旺、沈林冲、朱瑶宏、施祖元

4、(以下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 智、马少俊、边学成、方承宗、毛海和、卢敬科、卢慈荣、叶俊能、刘世明、刘爱德、成怡冲、朱 斌、朱连根、羊逸君、吴义明、吴才德、吴利泽、岑仰润、张金荣、张 戈、张兴周、李冰河、沈炳钱、单永华、单 通、金 睿、姜叶翔、胡德军、洪昌华、钟聪达、徐玉峰、秦建设、袁 静、袁 翔、崔彦凯、曹国强、黄先锋、黄杰卿、龚迪快、蒋金生、蓝建中、魏新江 主要审查人:龚晓南、金 淮、史海欧、赵宇宏、樊良本、顾仲文、李宏伟、倪士坎、 姜天鹤 4 目 录 1 总 则 . 1 2 术语和符号 . 2 2.1 术 语 . 2 2.2 符 号 . 4 3 基本规定 . 5 4 外部基坑工程 . 9 4

5、.1 一般规定 . 9 4.2 旁侧基坑 . 10 4.3 上方基坑 . 11 5 外部隧道工程 . 13 5.1 一般规定 . 13 5.2 穿越隧道 . 14 5.3 并行隧道 . 14 6 外部其他工程 . 15 6.1 浅基础 . 15 6.2 桩基础 . 15 6.3 道路及地下管线 . 16 7 安全评估 . 18 8 轨道交通结构加固 . 19 9 检查和监测 . 20 9.1 一般规定 . 20 9.2 检查 . 21 9.3 轨道交通监测 . 22 9.4 外部作业监测 . 23 附录 A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 25 附录 B 外部基坑工程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6、 . 27 附录 C 隧道上方卸荷比、增荷比计算 . 30 附录 D 并行隧道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 32 附录 E 浅基础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 34 附录 F 桩基础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 36 附录 G 轨道交通结构监测项目 . 38 附录 H 轨道交通监测点布置及监测仪器要求 . 39 本规范用词说明 . 40 5 引用标准名录 . 41 条文说明 . 42 1 总 则 . 43 3 基本规定 . 45 4 外部基坑工程 . 55 4.1 一般规定 . 55 4.2 旁侧基坑 . 58 4.3 上方基坑 . 58 5 外部隧道工程 . 59 5.1 一般规定 .

7、 59 5.2 穿越隧道 . 60 5.3 并行隧道 . 61 6 外部其他工程 . 62 6.1 浅基础 . 62 6.2 桩基础 . 62 6.3 道路及地下管线 . 63 7 安全评估 . 64 8 轨道交通结构加固 . 65 9 检查与监测 . 68 9.1 一般规定 . 68 9.2 检查 . 70 9.3 轨道交通结构监测 . 70 9.4 外部工程监测 . 77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规范浙江省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外部作业, 保障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制定本技术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浙江省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 1.0.3 在城市轨

8、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进行外部作业时, 应综合考虑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外部作业特点、周边环境和地方经验等因素,制定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案和保护措施,严格过程控制和监测。 1.0.4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外部作业, 除应符合本规程外, 尚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术语和和符号符号 2.1 术术 语语 2.1.1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 2.1.2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 在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紧邻结构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特别保护区域。 2.1.3 外部作业 在城市轨道交通结

9、构周边进行的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作业。 2.1.4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已有变形和损伤情况,对其结构安全的评价结果。 2.1.5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对外部作业提出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要求的分级。 2.1.6 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根据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及其保护要求, 针对外部作业时结构的响应特征, 为结构安全而选用的控制指标。 2.1.7 净距控制值 根据外部作业和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特点, 规定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2.1.8 外部基坑工程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实施的基坑工程,分为旁侧基坑和上方基坑。 2.1.9 旁侧基坑 轨道交通

10、特别保护区外,且在控制保护区内实施的外部基坑工程。 2.1.10 上方基坑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实施的外部基坑工程。 2.1.11 外部隧道工程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实施的隧道工程 (包括盾构法或顶管法隧道、 矿山法隧道等) , 3 分为穿越隧道和并行隧道。 2.1.12 穿越隧道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实施的外部隧道工程。 2.1.13 并行隧道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外,且在控制保护区内实施的外部隧道工程。 2.1.14 离缝 轨道道床与结构底板或盾构管片出现脱离而形成的缝隙。 2.1.15 卸荷比 地下结构顶部卸载量与上方初始覆土重量的比值。 2.1.16 增荷比 地下结构顶部加载量与上方初

11、始覆土重量的比值。 4 2.2 符符 号号 d 并行隧道外径(m) D 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的外径或宽度(m) D * 外部隧道外径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的外径或宽度的较大值(m) G 监测项目实测值与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的比值。 G1 隧道上方主要覆土区沿纵向最不利断面的单位长度堆载量(kN/m) h 基坑开挖深度(m) h 并行隧道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的竖向净距(m) H 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顶部埋深(m) L 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 L1 与轨道交通设施平行方向的基坑边长(m) L2 与轨道交通设施垂直方向的基坑边长(m) Ld 并行隧道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

12、下结构的水平净距(m) Lpd 桩基础承台外边线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的水平净距(m) Lsd 浅基础外边线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的水平净距(m) Lwd 基坑围护墙外边线和地面放坡坡顶线与轨道交通结构的最小水平净距(m) q1 作用效应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在其水平面投影面积的平均压力值(kPa) Sd 单体基坑面积(m2) S 隧道上方主要覆土区的断面面积(m2) S1 隧道上方主要覆土区的基坑最大断面面积(m2) 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水平投影净距(m) 隧道顶部以上土体的加权平均内摩擦角() 隧道上方主要覆土深度范围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3) 1 卸荷比

13、2增荷比 5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需要保护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车站和区间结构; 2 高架车站和区间结构; 3 地面车站和区间结构; 4 车站附属结构,包括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 5 其他结构,包括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出入段线(场) 、车辆段(停车场)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外线高压电缆管沟等。 3.0.2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设置范围应综合考虑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外部作业影响程度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 50m 内; 2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和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 30m 内; 3 过江、过河

14、隧道结构外边线 100m 内; 4 车站附属结构及其他结构外边线外侧 20m 内。 当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遇特殊的工程和水文地质或特殊的外部作业时,应适当扩大控制保护区范围。 3.0.3 下列范围应作为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 1 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区间结构外边线外侧 5m 内; 2 其余结构外边线外侧 3m 内。 3.0.4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外部作业, 应制定安全可靠的作业方案、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应急预案;外部作业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结构的承载能力、正常使用功能、耐久性和其他特殊功能。 3.0.5 外部作业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工程和水文地质资料; 2 需要保护的轨道交通结构

15、资料,掌握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和保护要求; 3 外部作业和轨道交通结构的周边环境资料,包括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等。 3.0.6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根据其变形和结构损伤情况,分为 I 类、II 类、III 类、IV类等四个类别,并应符合表 3.0.6 的要求。 6 表表 3.0.6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分类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 轨道交通结构变形或结构损伤情况 I类 变形大或结构损伤严重 II类 变形较大或结构损伤较为严重 III类 除I类、II类、IV类以外的情况 IV类 未铺轨运营、变形较小且结构性能完好 3.0.7 根据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外部作业影响程度

16、等因素,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 A 级、B 级和 C 级等三级,保护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3.0.7 及本规程第 4、5、6 章的相关要求。 表表 3.0.7 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要求 安全保护等级 高 A 级 较高 B 级 一般 C 级 3.0.8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应结合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 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主要响应特征及安全保护技术要求合理选用,并符合本规程附录 A 的要求;当存在时空相近的多项外部作业时,应综合考虑其影响的叠加效应,分配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3.0.9 外部作业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荷载及变形不

17、得超过轨道交通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轨道结构变形不得影响运营安全。 3.0.10 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应根据第 7 章的要求,针对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及保护,进行安全评估。 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B 级,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 I 类、 II 类时,应进行安全评估;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 III 类、IV 类时,宜进行安全评估。 3.0.11 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宜符合表 3.0.11 的规定。 表表 3.0.11 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外部作业净距控制值 轨道交通结构 外部作业 地下结构 地面结构 高架结构 盾构法 其他 围护桩、地下连续墙 7m

18、 5m 5m 5m 工程桩 非挤土桩 4m 3m 3m 3m 挤土桩 30m 20m 15m 10m 土体加固 深层搅拌法 6m 5m 5m 5m 高压喷射注浆法 20m 15m 6m 6m 锚杆、锚索、土钉(末端) 15m 10m 10m 6m 7 上方基坑* 2m - - - 穿越隧道* 2m - - - 钻探孔、监测孔 3m 3m 3m 起重、吊装设备 6m 6m 搭设棚架及宣传标志 6m 6m 存放易燃物料 6m 6m 浅孔爆破 15m 15m 15m 深孔爆破 50m 50m 50m 注:1)指外部作业与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之间的水平投影净距,*指外部作业与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之间的竖向

19、净距; 2)当灌注桩采用冲孔、振动工艺时,按挤土桩考虑; 3)当地下结构采用矿山法、顶管法等工艺建成时,按盾构法要求控制; 4)当地基土体以淤泥、淤泥质土为主时,表中的净距控制管理值宜适当调整,并从严控制。 3.0.12 勘探完成后应采取注浆、灌浆等措施封堵勘察孔。 3.0.13 过水段轨道交通结构控制保护区内不应进行采砂、抛锚或拖锚等水下作业,水下清淤疏浚作业应保证轨道交通结构上方覆土厚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3.0.14 轨道交通结构邻近高边坡、高挡墙时,外部作业应保证高边坡、高挡墙及其基础的安全。 3.0.15 与与轨道交通结构交叉的市政道路应设置限高标志和防护、防撞设施。 3.0.16 轨

20、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地下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合适的排水、降水、截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技术,有效控制轨道交通结构周边地层的水位变化幅度; 2 地下水作业过程及结束后应采取措施避免因流砂、管涌而导致轨道交通结构受损; 3 应评估地下水作业引起的地基和结构变形,并根据监测数据指导施工;地下水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影响较大时,地下水作业空间周边宜设置封闭的截水帷幕; 4 对含有承压水的地层,应验算外部作业过程土体突涌稳定性和地下结构的抗浮安全系数; 5 岩溶、土洞较发育地区的地下水作业,应避免降水诱发地层塌陷。 3.0.17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进行硐室

21、爆破、深孔爆破等药量较大的爆破作业; 2 爆破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应为 A 级,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的规定; 8 3 爆破作业不应在轨道交通运营时段进行; 4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振速不应超过 2.5cm/s, 对安装有精密设备的结构应满足精密设备的安全允许振速; 5 爆破作业前应进行试爆作业和爆破震动监测,经安全评估或试爆作业发现爆破有害效应超过安全允许振速时,应优化爆破技术措施,降低爆破有害效应至安全允许振速;对采取优化爆破措施后,爆破有害效应仍不能满足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允许振速时,应采用静态破碎法或其它作业方法; 6 爆破作业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立安全区

22、,并应进行安全警戒工作; 7 爆破作业过程应做好包括爆破作业点、爆破规模、爆破参数、爆破效果及爆破有害效应等的作业记录; 8 水下爆破作业方案,应通过爆破试验确定。 3.0.18 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B 级时,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建立针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的监测系统,外部作业过程应对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监测。 9 4 外部外部基坑基坑工程工程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外部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围护墙、 土体加固、 降水、 土方开挖、 拆除支撑、回填等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利影响。 4.1.2 外部基坑工程同时具有旁侧基坑和上方基坑的属性时, 宜通

23、过分坑措施将整体基坑分为旁侧基坑和上方基坑,分别进行设计与施工,并综合考虑二者的影响叠加效应。 4.1.3 旁侧基坑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根据基坑开挖深度、 基坑与轨道交通结构的距离以及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由附录 B 确定。 4.1.4 上方基坑坑底与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顶部的竖向净距不宜小于 0.5D(D 为地下结构外径或宽度) ,且不应小于 2m,上方基坑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由附录 B确定。 4.1.5 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相邻部位的级差不应超过一级,并应有可靠的延伸过渡;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B 级时,基坑支护应采用整体

24、刚度较大的支护结构体系。 4.1.6 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 的要求进行基坑稳定性、强度和变形计算,当基坑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或粘性土时,围护墙底端土体抗隆起安全系数及绕最下道支点圆弧滑动的抗隆起安全系数取值, 对应于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A 级、B 级、C 级时,分别不应小于 2.2、2.0、1.8,计算时墙体深度宜按最不利工况采用截水帷幕和围护墙深度的较小值。 4.1.7 当地质条件以软土为主时, 对平面尺寸较大的基坑, 应通过分坑措施控制单体基坑的平面尺寸,规定单体基坑的施工时间及次序。 4.1.8 基坑工程的出入口及施工道路宜

25、远离轨道交通结构布置。 4.1.9 轨道交通结构周边进行围护墙、 截水帷幕和地基加固等施工, 应根据环境影响最小的原则,通过试成桩或试成墙确定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及施工参数,合理选择各种桩型的施工次序,严格控制施工速度。 4.1.10 基坑土方开挖及地下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分考虑基坑的时空效应,严格分层分块作业,减少基坑暴露时间; 2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邻近轨道交通结构侧的主体结构基础混凝土应 10 延伸至围护墙边, 支撑拆除应采用静力切割措施, 围护墙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素混凝土回填密实; 3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B 级时,邻近轨道交通结构侧的主

26、体结构基础混凝土宜延伸至围护墙边, 支撑拆除宜采用静力措施, 围护墙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宜采用素混凝土回填密实。 4.2 旁侧基坑旁侧基坑 4.2.1 当地质条件以软土为主时,邻近轨道交通结构的单体基坑平面尺寸宜符合表 4.2.1 的要求。 表表 4.2.1 旁侧单体旁侧单体基坑平面尺寸基坑平面尺寸控制值控制值 Lwd Lwd10 10 Lwd15 15Lwd25 2540 5h2 Sd2000 L140 Sd 5000 L1h5 Sd 1500 L130 Sd 3000 L150 Sd 5000 L170 Sd 10000 L1 h10 Sd 1000 L220 Sd 1200 L 220

27、 Sd 2000 L140 Sd 5000 L160 Sd 10000 L1 h15 Sd 800 L 220 Sd 1000 L 220 Sd 1500 L 220 Sd 3000 L 140 Sd 5000 L 160 h20 Sd 700 L 220 Sd 800 L 220 Sd 1000 L 220 Sd 1500 L 220 Sd 3000 L140 注: Sd为单体基坑面积(m2) ,h 为基坑开挖深度(m) ,Lwd为基坑围护墙外边线和地面放坡坡顶线与轨道交通结构的最小水平净距(m),L1为与轨道交通设施平行方向的基坑边长(m) ,L2为与轨道交通设施垂直方向的基坑边长(m)

28、。 4.2.2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轨道交通结构侧的基坑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于围护墙的侧向土压力应采用静止土压力; 2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 10m,围护墙宜采用地下连续墙,并在平面上封闭设置,轨道交通结构侧宜采取槽壁加固措施; 3 围护墙宜紧贴地下室外墙布置; 11 4 对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不宜采取坑外降水措施; 5 截水帷幕应切断坑内外潜水的水力联系; 当坑内进行承压水降水作业时, 截水帷幕应切断坑内外承压水的水力联系; 6 软土地基中旁侧单体基坑采用钢支撑时,宜设置自动轴力补偿系统。 4.2.3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B 级时,轨道交通结构侧的基坑

29、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于围护墙的侧向土压力宜采用静止土压力; 2 基坑开挖深度超过 15m,围护墙宜采用地下连续墙; 3 对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坑外地下水位应严格控制并保持稳定。 4.2.4 轨道交通结构侧的基坑及地下结构施工宜根据表 4.2.4 的要求实施时空效应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表 4.2.4 基坑基坑及地下结构及地下结构施工技术要求施工技术要求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A B C 沿围护墙一次性开挖长度(m) 15 20 25 挖土至标高后钢支撑施工完成时间(h) 8 14 24 挖土至标高后混凝土支撑施工完成时间(h) 48 60 72 挖土至标高后垫层和基

30、础底板施工完成时间(h,d) 8,7 12, 10 24,15 沿围护墙分段拆撑控制长度(m) 30 40 50 注:土质条件较差时,一次性开挖长度及施工时间应进一步从严控制。 1 在沿围护墙一次性开挖长度范围内的基础垫层或支撑施工完成、 具备设计要求的承载性能且变形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邻段的土方开挖;可采取分段跳开施工的技术措施; 2 严格控制施工分段交接处的土体高差和坡度, 保持其稳定性, 必要时对交接处的土体采取加固措施; 3 在沿围护墙一次性拆撑范围内的楼板结构及换撑施工完成、 具备设计要求的承载性能且变形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邻段的支撑拆除;可采取分段跳开拆撑的技术措施。 4.3 上方

31、基坑上方基坑 4.3.1 当地质条件以软土为主时, 对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上方平面尺寸较大的基坑, 分坑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坑后形成的单体基坑卸荷比,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不宜超过 0.2, 12 B 级时不宜超过 0.3,卸荷比可根据附录 C 估算; 2 单体基坑沿轨道交通结构纵向的长度不宜超过地下结构顶部埋深。 4.3.2 对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 当采取地基土体加固措施时, 应避免扰动地下结构周边原状土体,保持其结构性及强度,加固体与地下结构的水平及竖向净距均不宜小于 2m。 4.3.3 基坑及地下结构施工宜根据表 4.3.3 的要求实施时空效应控制,并应符合下

32、列规定: 表表 4.3.3 基坑及地下结构施工技术要求基坑及地下结构施工技术要求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 A B C 纵横向一次性开挖长度(m) 5 8 12 竖向分层厚度(m) 1.0 1.2 1.5 挖土至标高后钢支撑施工完成时间(h) 6 10 15 挖土至标高后混凝土支撑施工完成时间(h) 36 48 60 挖土至标高后垫层和基础底板施工完成时间(h,d) 6,3 10,6 15,10 注:土质条件较差时,纵横向一次性开挖长度及施工时间应进一步从严控制。 1 土方开挖应遵循分段、分层、对称、均衡的原则,在沿围护墙一次性开挖长度范围内的基础垫层或支撑施工完成、 具备设计要求的承载性能且

33、变形基本稳定后, 方可进行邻段的土方开挖;可采取分段跳开施工的技术措施; ; 2 严格控制施工分段交接处的土体高差和坡度,保持其稳定性,必要时对交接处的土体采取加固措施; 3 宜在已经施工完成的混凝土垫层和基础上设置临时压重措施。 13 5 外部隧道外部隧道工程工程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外部隧道工程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施工过程土体应力状态变化、地层土体损失、工后变形等不利因素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 5.1.2 穿越隧道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应为 A 级。 5.1.3 并行隧道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可根据二者的竖向净距、水平净距以及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由附录 D

34、确定。 5.1.4 外部隧道工程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宜在轨道交通运营收车时段停运期间连续、匀速施工;当在轨道交通运营行车时段施工时,轨道交通应采取限速运营措施。 5.1.5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外部隧道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试验段长度不宜小于 50m,据此确定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和施工参数。 5.1.6 外部隧道工程采用盾构法或顶管法施工时,应遵循微扰动掘进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井宜设置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之外,当位于控制保护区之内时,应采取可靠的进出洞加固措施; 2 推进时应保持稳定姿态,避免过大纠偏; 3 稳定刀盘的正面压力,保持土仓压力与开挖地层压

35、力的相对平衡; 4 同步注浆应遵循多点同时压注、实时适量注浆原则,注浆压力与地层压力应保持相对平衡;浆液配比应根据地层特点及工程经验选取,浆液的早期强度可根据需要合理提高; 5 及时进行衬砌环壁后的二次注浆,减少后续变形; 6 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隧道管片应预先增设注浆孔。 5.1.7 软弱地层中外部隧道工程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不宜采用矿山法施工。 5.1.8 外部隧道工程采用矿山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软弱地层,宜对开挖全断面及周边不小于 2m 范围内的土体进行加固处理; 2 采用管幕法进行初期支护时,应严格控制钢管定向钻进的施工精度,并在管

36、幕外侧跟进注浆回填,补偿地层松弛变形; 14 3 开挖阶段应合理布设开挖导洞,安排施工步序,预先采取地下水处理措施,避免流砂和管涌。 5.2 穿越隧道穿越隧道 5.2.1 穿越区段隧道不宜采用小半径曲线线型。 5.2.2 隧道穿越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者的竖向净距不宜小于 0.5D*(D*为外部隧道外径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外径或宽度的较大值) ; 2 有条件时宜选择从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上部穿越。 5.2.3 隧道穿越高架车站及区间、地面车站及区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化隧道的平面线型布置,隧道与轨道交通结构的桩基净距不宜小于 2.0m; 2

37、 对软弱地层,可采取地基预加固措施减少穿越施工时对轨道交通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的不利影响。 5.2.4 采用矿山法穿越施工时,不应采用冻结法加固地层;初期支护宜采用拼装式钢架结合喷射混凝土。 5.2.5 不宜采用顶管法下穿既有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 5.3 并行隧道并行隧道 5.3.1 软弱地层中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宜采取设置隔离桩、地基加固等措施,减少并行隧道施工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利影响。 5.3.2 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 B 级, 采用矿山法施工时, 不宜采用冻结法加固地层;采用冻结法加固地层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地层冻胀、融沉对轨道交通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 15

38、6 外部外部其他工程其他工程 6.1 浅基础浅基础 6.1.1 浅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的不利影响: 1 基底压力、基础侧向压力等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受力状态变化; 2 施工及长期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6.1.2 浅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综合考虑其基底压力大小、与轨道交通结构的距离、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等因素,由附录 E 确定。 6.1.3 浅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最终变形量最大值不宜超过 20mm; 2 加大基础刚度,减少沿轨道交通结构纵向的不均匀变形; 3 当浅

39、基础进入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 按附录 C 估算的增荷比不宜超过 0.2。 6.1.4 浅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 B 级时,地基最终变形量最大值不宜超过30mm。 6.1.5 对软弱地基,可采用地基处理措施减少地基变形,浅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B 级时,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采用预压、强夯、挤(振、冲)密等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地基处理工艺; 2 正式施工前应选择典型部位进行试验性施工,评估地基处理效果及环境影响,确定施工工艺和施工参数。 6.2 桩桩基础基础 6.2.1 桩基础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的不利影响:

40、1 成桩施工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2 承台侧面及底部土体压力、桩顶水平力、桩侧摩阻力和桩端阻力等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受力状态变化; 3 桩基础施工及长期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6.2.2 桩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可综合其上部结构荷重、桩型、布桩密度、与 16 轨道交通结构的距离、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等因素,由附录 F 确定。 6.2.3 桩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桩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基应选择中、低压缩性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对非嵌岩桩,桩端应超过轨道交通结构底部不小于 1D(D 为地下结构外径或宽度) ; 2

41、 桩基最终变形量最大值不宜大于 15mm。 6.2.4 桩基础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为 B 级时,桩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基宜选择中、低压缩性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对非嵌岩桩,桩端应超过轨道交通设施底部不小于 0.5D; 2 桩基最终变形量最大值不宜大于 25mm。 6.2.5 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式施工前应进行试成桩,数量不少于 3 根; 2 成桩施工顺序应遵循先近后远的原则; 3 灌注桩距离轨道交通结构较近时,可采取减小桩径、钢套管护壁、增加泥浆比重、地基预加固、间隔跳开施工等措施减少成桩施工影响; 4 挤土桩施工可采用预钻孔、设置防挤沟、隔离墙等措施减少挤土效

42、应。 6.3 道路及道路及地下地下管线管线 6.3.1 道路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的不利影响: 1 施工过程堆载、卸载和施工荷载等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2 道路长期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引起的轨道交通结构附加应力及变形。 6.3.2 道路设计与施工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保护应符合本规程第 6.1 节的规定。 6.3.3 地下管线采用明挖法铺设时,设计与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 4 章外部基坑工程的规定。 6.3.4 地下管线采用顶管法或拖拉管施工工艺时,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直径小于 2m 时,对下穿管线,保护等级为 A 级,其余情况可按

43、同样条件下外部隧道工程确定的保护等级降低一级采用,保护等级为 C 级时,不再降低; 2 管道直径不小于 2m 时,可按同样条件下外部隧道工程确定的保护等级采用。 6.3.5 地下管线采用顶管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井宜设置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之外, 当位于控制保护区之内时, 应采取可靠的 17 进出洞加固措施,加固范围,洞口周边以外不宜小于 2.0m,加固长度应超过单节管节长度 0.5m 以上, 且不应小于 3.0m; 2 应充分考虑顶管工作井后背墙的支承力对轨道交通结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 顶进施工过程应保证管道接头密封; 4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施工过程应

44、采取跟踪注浆措施,形成完整泥浆环套。 6.3.6 地下管线采用拖拉管施工工艺时,应严格控制导向钻孔轴线;施工结束后,产品管与回扩孔之间空隙应注浆充填饱满。 18 7 安全评估安全评估 7.0.1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评估应包括轨道交通结构的现状评估和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 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及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 7.0.2 轨道交通结构的现状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通过现状调查、检测、测量和计算分析等手段,评估当前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状况、持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并应确定相应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7.0.3 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实施前,采用理论分析、模型试验、数值模拟等方法, 预测外

45、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的不利影响, 并应结合轨道交通结构现状评估确定的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评估外部作业方案的可行性,提出外部作业方案的改进建议。 7.0.4 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应在外部作业施工过程中, 结合轨道交通结构的监测数据、 病害情况、 外部作业实施状况以及预评估结果, 确定轨道交通结构当前的结构安全状况和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 评估后续外部作业方案的可行性; 施工过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宜进行过程评估: 1 轨道交通结构监测预警等级达到三级; 2 外部作业方案有较大变动,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不利。 7.0.5 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应在外部作业完成且对轨道交通结构的影响停止后, 根据对轨道交通结

46、构造成的影响程度,评估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持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 19 8 轨道交通轨道交通结构加固结构加固 8.0.1 轨道交通结构加固方案应综合轨道交通结构损伤情况、 建筑限界、 施工时效等因素确定。 8.0.2 外部作业致使轨道交通结构受损, 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加固时机应结合结构损伤程度及发展趋势、运营安全、外部作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加固后的轨道交通结构承载能力、耐久性能及使用功能等应满足后续使用年限内的安全运营要求。 8.0.3 轨道交通结构安全状况为 I 类,外部作业的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等级为 A 级时,宜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对轨道交通结构进行加固。 8.0.4 有条件时, 可

47、在外部作业过程中对轨道交通结构采取设置内支撑、 压重等有利于结构安全保护的临时措施。 8.0.5 盾构法或顶管法地下结构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前应调查结构损伤及变形情况,从纵向变形、横向变形、混凝土裂缝、结构渗漏水、材质劣化等内容进行伤损评定; 2 对结构周边土体采用注浆加固措施时,应严格控制注浆压力,优化浆液配比,减少对原状土体的扰动,宜采用微扰动注浆工艺;应合理提高浆液的早期强度,保证加固的综合效果; 3 采用环向内张钢圈加固方案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环向内张钢圈与既有结构形成叠合结构;加固之前应对既有结构的裂缝、缺角等进行修复,内张钢圈除满足限界及承载性能要求外,尚需满足防腐、

48、防火、防坠落、防杂散电流等要求; 4 结构裂缝修补应在基面干燥条件下进行,采用骑缝压浆处理措施时,注浆材料不应采用发泡类浆液。 8.0.6 结构变形缝处渗漏时,采用的堵漏材料应满足变形缝受力性能要求,并具有较好的抗变形能力。 8.0.7 外部作业致使轨道出现道床离缝、轨枕与道床离缝等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道床离缝采取注浆加固措施时,注浆孔宜位于道床中部,遇道床缝时适当调整,并避开道床钢筋;注浆前应清除道床下方积水,注浆材料宜选用高渗透亲水性环氧树脂材料。 20 9 检检查查和和监测监测 9.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9.1.1 外部作业前应检查轨道交通结构的原始状况,外部作业开始直至影响停止、

49、轨道交通结构变形及病害稳定期间,应加密轨道交通结构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9.1.2 外部作业实施过程, 应结合外部作业对轨道交通结构安全影响的主要因素及监测数据,对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外部作业实施情况及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效果等进行检查。 9.1.3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整改、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9.1.4 轨道交通结构及外部作业的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相结合的方法。 9.1.5 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要求,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应定期标定,并在标定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 3 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

50、测,如对仪器的某一部件质量有怀疑,应及时检验; 4 更换和调整应不低于原仪器、设备的配置; 5 近景摄影测量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9.1.6 应定期检查与复测监测控制网,监测基准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外部作业影响范围以外的区域,并在外部作业实施前埋设; 2 稳定可靠的基准点应不少于 3 个。 9.1.7 历次监测,应采用相同的监测网形、监测路线、监测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并宜固定监测人员、仪器和设备。 9.1.8 监测项目的初始值应在监测点埋设稳定后及时采集, 应将连续测量不少于3次的稳定观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9.1.9 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位置应便于观测和保护。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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