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多路电源和不并网自备电源用户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重要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多路电源(自备电源)用户日益增多,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安全供用电,特制订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北仑供电区域内有多路电源和不并网自备电源用户。
二、申请条件
1、 凡中断供电后,有下列后果之一的重要用户,可向供电部门申请双路电源: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的;
(2)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4)中断供电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装设自备电源:
(1)凡重要用户的电力系统发生特殊情况而中止供电时,仍需用电者;
(2)供电线路检修或限电确需维持生产或用电者。
三、受理与许可制度
1、 凡符合条件需要装设多路电源或自备发电用户,都应向客户中心或当地供电所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用电部门应予受理。
2、 用户应根据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或认可书要求,向当地供电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2)电气主接线及有关参数;
(3)各电源回路间的连锁装置图;
(4)供电范围及厂区平面布置图;
(5)自备电源的额定容量等参数;
(6)调度通讯设施;
上述图纸、资料经供电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3、 电气装置的投入运行前,应向当地供电部门报送以下竣工资料:
(1)工程竣工说明书;
(2)电气设备及保护的试验,整定报告;
(3)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
(4)运行操作的规章和制度;
(5)通讯设备及持证电工名单。
4、 供电部门在接到竣工报告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订或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投运。
5、多路电源(自备电源)用户的验收、审批、日常检查范围按照原局业扩工作流程所规定的范围。
四、装置技术要求
1、多路电源(自备电源)用户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对一路常供,另一路作为备用的双路供电用户,如采用“先通后断”运行方式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建立调度关系,满足系统要求。
3、自备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必须正确装设切换装置和可靠连锁装置,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自备电源均无法向电网倒送电。
(1)自备电源与电网必须采用 “先断后通”的切换方式。
(2)所有用电负荷应同步切换,一般可采用四极双投刀闸。较大容量的发电机组,电流较大确有困难的可用一组多极单刀闸控制自发电切换,另一组多极单投刀闸控制电网切换,但两组刀闸之间必须采用可靠的机械(或电气)连锁,保证一组刀闸都处于分闸位置时,另一组刀闸才能合上。
(3)自备电源和电网电源的零线与相线必须同步切换。
(4)自备电源用户必须具备低压配电柜,切换点必须装设在低压配电室的总柜处,不得装备在用电设备终端。
(5)具有两台以上自备发电机组时,也必须具备可靠的机械(或电气)连锁,“实行多并车,一点切换”的方式。
4、自备电源不得向厂区围墙外供电,确需供电的,需经当地供电部门批准后,必须采用电缆供电。
5、厂区内自备发电机和切换点之间的连线不得使用裸导体;厂区内的自备电源供电线路,与供电部门线路有交叉跨越时,不得使用裸导电体,施工前必须报当地供电部门批准。
6、自备电源的接地网独立设置,接地电阻应符合规程规定。
7、严禁使用移动式自备发电机;严禁以流动方式给由电网供电的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五、运行管理
1、 用户必须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电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运行操作和规章制度。
2、用户必须配备经当地电力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电工操作自备电源。
3、多路供电用户,凡操作调度许可设备必须根据调度命令进行,不得擅自操作。
4、经验收合格的用户,不得随意更换接线方式。拆 除联锁装置或移位,确需变更,应按新装程序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5、用户拆除自备电源应向供电部门备案,同时修订供用电合同相关内容。
六、安全检查
1、经用电检查验收合格,认可的多路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用户,都应列入正常的用电检查范围,将装置情况记入用电检查档案,按规定周期到现场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接自电业公用变的城镇低压动力用户,应从严控制装设自备发电机,确需装设的,装置技术必须达到“第四条”要求,各供电所应严格审批,日常监督、检查由供电所进行。
3、接自农村综合变下的农村低压动力用户,应从严控制装设自备发电机。确需装设的,装置技术必须达到“第四条”要求,各供电所应严格审批,日常监督、检查由各乡镇电管站进行。
4、接自农村综合变中的自备发电机,原则上不装设。个别村确需装设自备发电机的,装置技术必须达到“第四条”要求,各供电所应严格审批,并不计自备发电向用户输送的电量电费,如发现个别行政村变相收取电费,各供电所应解除自备发电机。
5、各相关部门应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的用户自备发电机组情况,建立技术资料,督促、帮助用户做好保安措施。
七、违章处理
签订供用电合同后,未经供电部门同意,擅自发生下列行为的,除立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500元的违约使用费。
(1)自行引入备用电源;
(2)擅自安装自备发电机组;
(3)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用户;
(4)不并网自发电并网运行;
(5)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
(6)采用人为方法使联锁装置失效;
(7)使用移动方式电机组,或以流动方式给其他已由电网供电的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8)对调度许可设备未经许可而擅自操作;
(9)擅自改变多路电源(自备电源)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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