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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法办案工作中常见问题研究
工商工作中的执法办案即经济检查工作,是公平交易以及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保障,没有公平交易执法的保障,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使经济检查即执法办案工作中案件的查处工作更加严谨、程序更加规范,然而,长期以来在我们办案过程中却存在的一些陋习,使得办案工作存在诸多的疏漏和不合理之处。现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将日程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做一个总结,常见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先进行案件的调查工作,后立案。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它是行政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已经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的。
二、询问笔录表述不清。询问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却存在以下问题:(1)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3)违法当事人的姓名记述不清楚。(4)询问笔录目的不强,证明力差。(5)询问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笔录应该说是办案证据中最为重要,最有说服力的一项证据材料,如果缺乏严谨性,缺乏系统性,就难以构成完成的证据链,难以让人信服。
三、证据材料的核对和确认。为了体现所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力,尤其是有的证据的提取只有一次机会,错过这个机会以后就难以取得,所以就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确定。正确做法是执法人员应该在复制的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印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且要签名、盖章;同时应当由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最后由办案人员标注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取证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经常遗漏在复印件上进行签字的步骤,有的甚至没有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从而影响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的确定,形成无效证据。
四、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不仅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而且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2)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这些问题极易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五、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整。授权委托书是违法当事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接受调查的文书,被授权人的一言一行直接代表当事人,所以,授权委托书应该详细载明授权的事项、时限。但是有的授权委托书只是写明“授权某某人代表本人接受询问调查”,接受调查什么,授权起止时间都没有,这样的授权委托书就很不规范,容易出现扯皮现象。此外,执法人员应将授权人和被受权人的身份证复印存档。
六、陈述、申辩的复合程序。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体现了执法机关在查办经济违法案件中公平、公正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到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发现真相,防止行政机关主观偏见,从而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对案件先入为主,主观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只是形式上的东西,甚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不老实”“狡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理睬、甚至不受理,或者是简单地把陈述、申辩材料入案卷不进行认真复合。我认为办案人员接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应该及时对意见进行分析,采纳或者不采
七、诉权告知错误。告知当事人行政诉权的途径错误。对属复议选择的,只告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而未告知也可以向人民法庭起诉;对属复议前置的,确告知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庭起诉此外还有期限告知错误等等。
作为一名工商基层执法人员,在我们的日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认真真的查办每一起经济违法案件,做到严肃严谨执法、公平公证执法,才能使我们查处的案件滴水不漏,给当事人一个交代,同时也是给严肃而又神圣的法律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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