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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736-2024 医疗卫生信用评价规范(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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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发布出版医疗卫生信用评价规范Specification for medical and health credit evaluation 2024-04-03 发布2024-05-03 实施CCS C 50DB32/T 47362024ICS 03.080.99中 国 标 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32/T 47362024前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体要求25 信息系统26 信息归集27 信用评价28 评价报告39 异议处理310 信用修复311 结果应用3附录 A(资料性)医疗卫生信用评价报告示例4参考文献8目 次DB32/T 47362024前言本文件

2、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卫生监督所、南京医科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群霞、吴涛、李力、周明浩、马竞霄、陈宇、王建明、丁良杰。DB32/T 47362024医疗卫生信用评价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卫生信用评价的总体要求、信息系统、信息归集、信用评价、评价报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结果应用等。本文件适用于对医疗卫生信用主体开展医

3、疗卫生信用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117信用基本术语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DB32/T 4008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归集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2211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医疗卫生信用主体 medical and health subject of credit医疗卫生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注:包括医疗卫生行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3

4、.2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 medical and health credit information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医疗卫生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注:包括医疗卫生基础信息、医疗卫生正面信息和医疗卫生失信行为信息。3.3 医疗卫生信用评价 medical and health credit evaluation按照相关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医疗卫生信用主体遵守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及守约践诺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评价,产生信用等级。3.4 医疗卫生失信行为 medical and health dishonest behavior医疗卫生信用主体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或违背约定的卫生健康相关承诺

5、、协议,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失信的具体行为。3.5 医疗卫生信用修复 medical and health credit repair医疗卫生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行为信息,并相应调整信用等级的活动。1DB32/T 473620244 总体要求4.1 医疗卫生信用评价应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4.2 开展医疗卫生信用评价应注意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应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切实维护医疗卫生信用

6、主体合法权益。4.3 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异议申诉处理、信用修复、分级分类监管措施等内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及时调整。5 信息系统5.1 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5.2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系统应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综合管理、医疗服务综合监管、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职业病防治、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免疫等业务系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共享数据。5.3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系统应按照 GB/T 22239 的要求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测评等工作,明确信用信息归属与管理责任,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性、稳定性。产

7、生的电子档案应归档。5.4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系统应具备操作日志管理功能,便于对系统操作进行记录和管理。6 信息归集6.1 医疗卫生基础信息、医疗卫生正面信息按照 DB32/T 4008 的规定进行归集。其中医疗卫生正面信息由医疗卫生信用主体主动提交,并应经过审核。6.2 医疗卫生失信行为信息由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系统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归集,或由其他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共享。7 信用评价7.1 根据归集的医疗卫生信用主体一年内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产生信用等级。7.2 根据医疗卫生信用主体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变更情况,动态调整信用评价结果。7.3 信用等级分为 A 级(信用优

8、秀)、B 级(信用良好)、C 级(信用一般)、D 级(信用不良)四个等级和M 级(未评价)。7.4 信用等级由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系统自动评价产生,其中 A 级、D 级信用主体,应经过人工复核。7.5 A 级应全部满足下列条件:a)无医疗卫生失信行为信息;b)具有 2条以上医疗卫生正面信息;c)无其他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7.6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评为 B 级:无医疗卫生失信行为信息。7.7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应评为 C 级:a)存在医疗卫生失信行为信息;b)一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同一种符合“轻微免罚”情形的医疗卫生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免罚”情形根据 江苏省卫生健康领域

9、初次或者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 确定。2DB32/T 473620247.8 符合以下条件应评为 D 级:依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被列入医疗卫生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7.9 符合以下条件应评为 M 级:设立或进入医疗卫生行业不满一年,且未产生医疗卫生失信行为信息。8 评价报告8.1 医疗卫生信用评价报告内容可参考附录 A 的格式编制。8.2 医疗卫生信用主体可通过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其医疗卫生信用评价结果,申请获取医疗卫生信用评价报告。9 异议处理9.1 开展医疗卫生信用评价应同时提供异议申诉途经。医疗卫生信用主体认为归集的信用信息不准确,或对其信用等级不认可的,可提出异议申诉。

10、9.2 异议申诉人应提供可以证明异议申诉有效的相关材料,并保证申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9.3 收到申诉后应进行核实处理。异议申诉情况属实,应更正相关医疗卫生失信行为信息,调整信用等级。异议申诉情况不属实的,应告知异议申诉人并说明理由。10 信用修复医疗卫生信用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利影响,在满足规定的修复条件后,可申请修复失信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后,应归集信用修复结果,调整信用等级。11 结果应用11.1 根据本文件评价产生的信用等级,可用于予以医疗卫生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措施。11.2 根据本文件评价产生的信用等级,可依法依规、适时适度共享给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

11、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应用。3DB32/T 47362024附录A(资料性)医疗卫生信用评价报告示例医疗卫生信用评价报告封面、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概览、报告说明、正文示意图见图 A.1图 A.4。图 A.1 医疗卫生信用评价报告封面示意图4DB32/T 47362024图 A.2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概览示意图5DB32/T 47362024图 A.3 医疗卫生信用评价报告说明示意图6DB32/T 47362024图 A.4 医疗卫生信用评价报告正文示意图7DB32/T 47362024参 考 文 献1 江 苏 省 卫 生 健 康 领 域 初 次 或 者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指 导 意 见 苏 卫 规(监 督)2023 2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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