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监控,健全公司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发挥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的职能,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设立稽核监督总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风险控制与稽核监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第三条 公司稽核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稽核审计职能,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章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稽核审计人员。第四条 公司
2、稽核审计包括现场稽核审计和非现场稽核审计。第五条 稽核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稽核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保持知识的不断更新,加强业务培训。第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办理稽核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稽核审计工作职责第七条 稽核监督总部对公司各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进行稽核审计,稽核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二)财务稽核审计;(三)业务稽核审计;(四)客户保证金存管稽核审计;(五)管理稽核审计;(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七)重大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审计和大宗物资采购(20万元以上)招
3、投标监督;(八)公司总裁交办的稽核审计事项;(九)公司董事会交办的稽核审计事项。第三章 稽核审计工作权限第八条 稽核审计人员进行稽核审计时,有权检查被稽核审计对象的股票、基金柜台系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第九条 稽核审计人员对稽核审计的有关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稽核审计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被稽核审计对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第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阻挠、破坏稽核审
4、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第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有权提出处罚建议。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门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个人,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通知公司各部门(机构)报送有关的资料、报表、数据等,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各部门(机构)必须按时如实报送,并保证报送质量。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门有权对稽核审计事项出具稽核审计报告,作出稽核审计决定。第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有权参加公司业务会议
5、。第四章 稽核审计程序第十八条 稽核监督总部年初根据公司经营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稽核审计计划。第十九条 稽核审计事项的立项程序。(一)列入稽核审计计划的事项,由稽核监督总部安排实施;(二)未列入稽核审计计划的事项,经有关部门和下列领导批准立项:1、在职权范围内经稽核监督总部总经理批准;2、经稽核总监批准;3、经总裁批准;4、经董事长批准。(三)公司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财务、电脑人员正常调动、轮岗的离任审计,原则上由公司财务管理总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实施;确须由稽核监察总部立项审计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批准。第二十条 稽核审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后续跟踪阶段。除日常监控和
6、突击检查外,实施稽核审计前,应向被稽核审计对象发出稽核审计通知书,告知检查的内容、时间范围、稽核审计人员名单,同时要求被稽核审计单位做好必要的准备。第二十一条 稽核监督总部派出稽核审计组开展稽核审计,实行组长负责制。稽核审计组必须由二人以上组成。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稽核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编制稽核审计工作底稿。为提高稽核审计效率,稽核审计部门应积极利用计算机审计软件及网络技术等手段,采取非现场稽核与现场稽核相结合的稽核审计模式。第二十三条 稽核审计人员对稽核审计事
7、项实施稽核审计后,应当出具稽核审计报告。稽核审计报告应阐明稽核目标、稽核范围、稽核发现、稽核结论,并提出稽核建议。第二十四条 稽核监督总部或授权的稽核审计机构审定稽核审计报告和稽核审计决定。稽核审计报告和稽核审计决定送交被稽核审计对象一份,部分专项稽核审计报告和稽核审计决定除外。被稽核审计单位对稽核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应予采纳。对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稽核审计事项,应当做出稽核审计决定。稽核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稽核审计决定,被稽核审计对象必须执行。第二十五条 被稽核审计单位对稽核审计报告、稽核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稽核审计报告、决定10个工作日内向稽核监督总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8、稽核监督总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该申请的书面答复。被稽核审计对象对稽核审计报告、稽核审计决定有异议而提出复查申请,不影响该稽核审计报告、稽核审计决定的执行。第二十六条 稽核审计项目结束一个月内,稽核审计组应将该项目稽核审计资料归档。第五章 稽核审计工作岗位职责第二十六条 稽核监督总部总经理管理部门日常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一)全面负责部门工作,及时将稽核审计情况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向部门传达公司有关决议;(二)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审计各项制度;(三)遵照公司的经营方针、编制期间稽核审计计划和项目稽核审计计划;(四)加强对稽核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保证稽核审计质量;(五)
9、对稽核审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组织业务培训;(六)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七)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稽核监督总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部门日常工作,接受稽核监督总部总经理临时授权主持稽核监督总部工作,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其岗位职责如下:(一)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审计各项制度;(二)遵照公司经营方针,协助总经理编制某一方面期间稽核计划和项目稽核审计计划;(三)协助总经理在分工管辖的稽核审计工作范围内加强对稽核审计工作全过程的指导和检查,保证稽核审计质量;(四)配合总经理对稽核审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组织业务培训;(五)负责抓好稽核审计工作的基础管理和稽核审计方法的改进,促进公
10、司的稽核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六)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 稽核审计员对所实施的稽核审计项目负责。在实施稽核审计项目时,搜集工作资料,做好工作底稿,保证自身工作质量。各岗位具体职责如下:(一)业务稽核审计岗:1、检查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评价内部管理的自控能力和内控机制的完善程度;2、检查公司所属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证券法规情况,各项经营业务是否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和公司授权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投资银行、资产委托、证券回购、证券贴现、证券基金及其他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3、评价各项业务是否存在风险及潜在的风险程度;4、协助、配合外单位(国家审计
11、、社会审计、行业监管部门)工作等;5、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财务稽核审计岗:1、检查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资金的筹措、运用及其使用效益,投资收益和利息收支计提的客观性及帐务处理的正确性;2、评价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呆帐的核销和收回以及各种税款缴纳的合规性;3、评价费用支出、成本计提、利润及分配的真实性、正确性;4、检查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5、检查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会计科目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登记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真实、完整;6、检查账账、账据(证)、账款、账表、内外账、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档案管理是否完整、合规;7、检查客户保证金存管工作的合法合
12、规性;8、协助、配合外单位(国家审计、社会审计、行业监管部门等)检查工作;9、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工程项目审计岗 1、审查装修、电脑工程预决算; 2、审查基建投资预决算; 3、评价固定资产、大宗物资购置价格的合理性; 4、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四)电脑技术管理稽核审计岗 1、检查执行“证券机构计算机管理规范”情况; 2、检查计算机常规操作流程、硬件和软件应用的规范性; 3、检查数据管理的安全完整,电脑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4、检查电脑数据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完整性、安全性; 5、配合公司信息技术中心对营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检查; 6、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稽核审计档
13、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稽核审计档案是指按照规定归档保管的各种稽核审计计划、稽核审计调查表、稽核审计证据、稽核审计工作底稿、稽核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复函、稽核审计报告、结论、决定等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第三十条 稽核审计项目结束后,稽核审计组应整理该项目原始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收集齐全,交由总部指定的人员按顺序统一编号归档。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人员借阅稽核审计档案,应由借阅人填写借阅单,列明借阅档案的名称和借阅理由,经稽核监督总部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借阅。第三十二条 外单位借阅稽核审计档案,必须持有借阅单位的介绍信,依法调阅的相关法律文书及调阅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或身份证
14、,经主管稽核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方可借阅。第三十三条 稽核审计档案应在档案保管部门查阅。第三十四条 借阅人员不得抽取、涂抹、撕毁任何资料。第三十五条 借阅人员须抄录、拍照、复制档案资料的,必须按借阅档案的审批程序批准同意。第三十六条 稽核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制定的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稽核审计档案保存期满,由稽核监督总部总经理指定专人认真清点后,填列“稽核审计档案销毁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销毁。经批准销毁的稽核审计档案,要按保密要求,由二人以上进行监销。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稽核监督总部负责解释。证券稽核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15、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作用,规范公司的稽核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系统,不断提高公司的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组织成员有效地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总裁为稽核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总稽核直接对公司总裁负责,受公司总裁委托,接受公司总裁指令,领导全体稽核人员负责对公司所有业务进行全面的稽核审计,完成稽核审计职能。同时为提高稽核资源的使用效率及稽核人员的专业技能,稽核部门接受董事会下属的内部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或指令,接受内部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稽核部在公司总稽核领导下具体负责稽核审计工作的实施(公司稽核审计总体架构见附件一)。 第三条 公司各经营管理部门及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16、第四条 稽核人员的全部稽核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稽核机构与稽核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裁作为稽核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 依据董事会授权任免稽核部主要负责人并决定其薪酬、奖惩,(二) 审批稽核人员预备计划; (三) 审批稽核部发展规划及年度稽核计划; (四) 审批稽核部年度预算; (五) 考核稽核部门的工作业绩,决定对稽核部门的奖惩方案; (六) 根据需要向稽核部下达稽核任务; (七) 根据稽核部门的提议,签发稽核决定书、稽核意见书。第六条 公司设总稽核,直接对公司总裁负责,其稽核审计工作职责包括:(一)全面负责和主持稽核部门的日常工作,建立稽核质量保证计划,对稽核工作的质量总体负责
17、;(二)设计完善的稽核管理体系,拟定公司稽核相关规章制度,以使稽核工作有效开展;(三)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四)拟定稽核部发展规划及年度审计计划;(五)拟定稽核部年度预算;(六)对稽核部门进行内部管理,对稽核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七)负责与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联系。(八)公司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稽核部设稽核部总经理,对公司总稽核负责。稽核部总经理工作职责包括:(一) 设计稽核审计的各项管理制度与流程,并负责具体实施;(二) 负责日常稽核审计工作的落实;(三) 制定正确的稽核审计方法与程序、提高稽核审计技术、不断更新稽核审计手段,
18、落实稽核质量保证计划,对稽核工作的质量直接负责;(四) 拟定公司稽核工作细则、工作计划和相关文本;(五) 负责稽核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与监督;(六) 提交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报告及其他应提交稽核事项;(七) 负责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定期进行风险管理培训;(八) 总稽核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公司稽核部设稽核业务人员,稽核业务人员的职责包括:(一) 具体实施公司的稽核工作,根据稽核部总经理的工作安排,对公司各经营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稽核,并提交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报告;(二) 收集编制稽核工作底稿,并向稽核部总经理提交稽核报告草稿;(三) 建立稽核文档并实施有效管理;(四) 对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风险管理及
19、内部控制的具体指导;(五) 协助稽核部总经理对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定期进行风险管理培训(六) 公司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公司对稽核资源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稽核部根据对公司业务、风险情况的初步评估以及公司管理层的要求拟定稽核工作的战略及年度稽核计划,报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稽核部门应根据经营环境及公司管理模式的变化对稽核战略与稽核计划做出调整,报公司总裁审定后执行。稽核部具体的工作及人员安排、稽核资源的分配应以经过批准的稽核战略及稽核计划为基础,不得与其相违背。 分支机构不设稽核组织,但可由公司稽核部根据需要设置外派稽核人员。 为提高对业务开展及相关内控的了解深度和对重要风险因素的反应速度,公
20、司稽核部不定期向分支机构派出驻在稽核人员(即外派稽核员)。外派稽核员将就地对特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实地、连续的监督。外派稽核员属稽核部正式员工,并直接向稽核部报告工作,其工作考评由稽核部负责,薪酬由稽核部工资总额中列支,派驻时间与派驻地点由稽核部决定。为保持稽查人员的独立性,外派稽核员将定期轮换。 第十条 稽核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一般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计算机、法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及业务运作情况,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稽核人员必须在
21、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被稽核单位和被稽核事项。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稽核人员与被稽核单位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向稽核部提出回避要求;稽核部对合理的回避要求,应另行安排稽核人员。 稽核人员不得接受被稽核单位提供的任何经济利益,不得干预被稽核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代被稽核单位领导层行使决策权限。 稽核人员可以应相关单位的要求对其经营或管理活动提出咨询意见。但该意见不得视为稽核部门的正式稽核意见或稽核结论。稽核人员对其稽核的业务经营活动没有批准的权利,也无需对其负责。 稽核人员应如实完整披露稽核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重大问题或风险
22、隐患,不得有所隐瞒或遗漏。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执业过程中应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在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基础上进行稽核判断并形成稽核结论。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对由于工作原因获知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四条 为保持和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稽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并根据培训与考核的情况对人员结构进行优化。第三章 稽核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稽核部根据总裁授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进行稽核,稽核审计的范围包括对组织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与有效性,以及在完成指定的责任过程中的工作效果进行的检查与
23、评价,达到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控制,督促各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第十六条 稽核部的稽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以及鉴别、衡量、分类和报告这些信息所使用的方法;审查为确保遵守那些对经营和报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定而建立的系统,并应确定组织是否遵守了它们;审查保护资产安全的方法,必要时,核实这些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评价资源使用的经济和有效性;审查经营或项目以确保其成果与所确立的目的和目标相一致,以及确定经营或项目是否按计划进行。第十七条 为保证稽核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应赋予稽核部门如下权限: (一)要求公司有
24、关部门或分支机构报送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二)调阅、复制各级经营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及有关合同、文件和资料,拷贝、调取各级经营单位与业务或管理相关的电子数据;(三)检查各级核算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及其代保管品;(四)就有关事项对公司内部有关当事人、知情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五)对拒绝提供证据以及变造、伪造、隐瞒、毁灭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六)有权制止被稽核单位正在进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不良行为;(七)根据授权对违反公司规定的有关单位或有关人
25、员行使处罚权或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八)参加公司有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相关会议;(九)参加对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十)参与公司业务或管理系统的评审。稽核方式第十八条 稽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 日常监控 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情况、相关内部控制情况及业务开展的合规合法性、正常性进行日常监控。(二) 例行稽核对各业务或管理单位特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三) 任期责任审计根据公司管理层或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特定业务或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责任进行检查与评价。任期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一、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或经营单位的
26、负责人任期届满、工作调动或拟离任者,具体包括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部、机构客户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及下属营业部的负责人,及按证券公司内控制引要求进行任期责任审计的营业部财务主管和信息技术主管等。二、上述部门负责人任期超过三年者;三、人力资源部提出任期责任审计需求,稽核审计部认为有必要进行任期责任审计的人员;四、重大风险事件涉及的拟离任人员;五、公司总裁委派的任期责任审计任务;六、除上述情况外,稽核审计部根据对风险的判断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任期责任审计。(四) 专项稽核 根据公司管理层、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的要求,或根据稽核部门日常监控的稽核发现对特定单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27、五)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任务(六)为配合检查而开展的调查、稽核项目。 稽核方法与稽核程序 第十九条 稽核工作采用详细稽核与抽样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对重要业务、重要事项、关键风险点应尽量采用详细稽核方式。对一般业务、一般事项可采用抽样稽核方式。第二十条 为提高稽核效率,稽核部门应积极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并积极探索非现场稽核与现场稽核相结合的稽核模式。稽核人员进行现场稽核应出具公司正式的稽核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稽核人员进行稽查时可以采取座谈、观察、检查、监盘、询问、函证、分析性复核等多种方法。稽核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书面说明,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 稽核工作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28、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后续跟踪阶段。第二十三条 除日常监控及需向被稽核单位保密的突击检查外,稽核部应在正式进场至少两个工作日以前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通报检查的内容、时间范围、稽核人员名单,同时要求被稽核单位做好必要的准备。第二十四条 稽核实施期间,稽核人员应周密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支持稽核结论和稽核建议。第二十五条 完成调查取证后,稽核人员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应阐明稽核目标、稽核范围、稽核发现、稽核结论,并提出稽核建议。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稽核报告应在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后修改定稿,报公司总裁。除在指定期间内(5个工作日)以书
29、面方式提出不同意见并得到公司总裁批准外,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应予以采纳。如被稽核单位坚持对稽核报告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裁提出复议要求,由公司总裁予以裁决。第二十七条 稽核部门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及稽核意见、建议的执行情况应进行跟踪,检查被稽核单位的整改情况。 稽核质量控制第二十八条 稽核部应选择具备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稽核人员开展相应的稽核工作。第二十九条 稽核人员应将收集到的有关证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稽核工作底稿。稽核人员作出的稽核结论必须建立在审计底稿所包含的充分、适当的稽核证据基础之上。第三十条 稽核部应建立规范的稽核业务流程,作为
30、稽核人员操作的依据。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应建立完善的稽核质量控制体系,合理保证稽核工作质量。稽核人员的激励与约束第三十二条 稽核人员应遵照本办法规定谨慎履行职责。公司对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堵塞风险隐患、挽回公司损失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稽核人员,应给与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三十三条 对稽核人员未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范围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财产或声誉发生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公司应给与警告、罚款、调离稽核岗位、除名等处罚。稽核人员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及相应的稽核程序进行了必要、正常的检查,但因稽核方法和稽核手段固有的局限,未能发现风险隐患从而未能避免公司财产损失的,可以免除稽核人员之责任。稽核人员发现并
31、汇报了风险隐患,但因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当,从而发生损失的,稽核人员可以免责。第三十四条 对稽核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在稽核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或故意不实施必要的稽核程序的,应立即调离稽核岗位,并给与罚款、严重警告、记过、除名等处罚,公司保留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由公司总裁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稽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稽核部应根据本制度自行制定稽核工作流程、稽核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稽核质量控制制度及具体的稽核作业标准。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
32、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