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办公用品的保管1. 由财务室负责保管办公用品2. 库存办公用品的种类和数量要科学确定、合理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储存或过量积压,确保供应好,周转快,消耗低,费用省。3. 批量购入的办公用品应及时入库储存,物品采购员和仓库管理员要搞好验收交接,在办公用品入库登记簿上如实填写接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价和数量,并签字备案。4. 加强对旧办公用品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时待用;5. 定期进行办公用品库房盘点,确保账物相符。二、公司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制度为更好的控制办公消耗成本,规范公司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 1、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照相
2、机、摄像机、键盘、鼠标、电话机、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剪刀、起钉器、美工刀、垃圾筐等电脑、打印机的耗材。 2、耐用办公用品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以旧换新。第二条 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 1、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纸、复(写)印纸、打印纸(A4纸)、墨盒、碳粉、光盘、墨水、装订夹、白板、白板笔、胶水、垃圾袋、清洁用品等。 3、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等。 4、部门常用易耗办公
3、用品由部门或个人将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填好。 5、发放时间:每周一上午(如遇假期,顺延)。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办理办公用品的领用手续。 6、部分易耗办公用品(签字笔、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等)实行以旧换新原则。即:领用人必须凭已写完的笔芯和本子来领取,其他时间财务人员可以拒领,且要在领用本子上签名确认领取的物品、数量。 7、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公司对于节俭成效突出的员工,将予以表扬。第三条 办公用品若被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第四条 办公用品报废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摄像机,照相机、鼠标、键盘、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等)因使用时间
4、过长需要报废注销时,使用人应到办公用品保管处提出办公用品报废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初核,总经理批准后,填写办公用品采购单交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然后通知出纳外出购买。 否则一切费用自担。采购申请单可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设置。第五条 领(借)用制度办公用品使用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必须通过财务处理一定登记手续后方可领用或借用,一般不得私自任意拿用。具体办法:1.领用电脑、打印机的各类耗材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以旧换新。2.领用其他办公用品由领用人在办公用品台帐上登记3.凡借用公司办公器材(照相机、摄像机等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需填写“物资借用单”,并
5、由本人签字确认借用。4.借用物资超时未还的,办公室有责任督促归还,仍旧未归还的,自督促当日起,赞助每天20元。5.借用物资发生损坏或遗失的,视具体情况照价或折价赔偿第七条 附则1.新进人员到职时向财务部领用办公用品;人员离职时,必须向财务办理办公用品归还手续,未经财务许可的,其他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2.办公室有权控制每位员工的办公用品领用总支出。3.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公用物资、办公用品的使用和保管。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消耗和损坏,对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其责任或经济赔偿。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
6、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