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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爱护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客观公平地评判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依照我校的具体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以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认定应运算科研工作量的其他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为以上各部分工作量之和。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是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
第二章 工作量考核标准
第五条 科研项目依照项目类别、项目层次、到校经费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纵向科研项目分S1:
1、自然与技术科学类:S1=40×科研项目合同经费×K×P/项目研究年度(项目经费以万元为单位;K为项目层次系数,P为成员分配系数,下同);
2、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S1=80×科研项目合同经费×K×P/项目研究年度;
3、国家级、省级、市级指导项目S1分别按100×P/项目研究年度、40×P/项目研究年度、20×P/项目研究年度计。
表一:纵向科研项目层次系数
层次
国家级重点项目
国家级一样项目
备 注
K
10
6
项目层次由校科研处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层次
省部级重点项目
省部级一样项目
K
4
2
层次
市级项目
厅局级
K
1.5
1
(二)横向科研项目分S2:
1、自然与技术科学类:S2=30×实到科研项目经费×K×P/项目研究年度;
2、人文社会科学类(含教研项目):S2=60×实到科研项目经费×K×P/项目研究年度。
表二:横向科研项目层次系数
实到科研项目经费
20万元及以下
21--50万元
51-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K
1
1.5
2
4
(三)合作科研项目、协作科研项目分S3:
按科研项目级别、本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作用所对应分值的80%运算。
第六条 科研成果依照成果层次、类别和社会、经济效益核定分值。
(一)公布发表论文分S4依照所发期刊类别按表三标准计:
表三:公布发表论文计分标准
期 刊 类 别
分值
备 注
SCI(SSCI、AHCI)收录论文
500×P
1.学术论文须署名江汉大学;
2. 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隔年度的补足差值;
3. 权威期刊、重要期刊、核心期刊与职称评审条件一致;
4.江汉大学学报发表论文计20分(每年每人仅限1篇)。
EI收录论文
300×P
SCI扩展版、ISTP(ISSHP )收录论文或权威期刊
200×P
重要期刊
80×P
中文核心期刊
40×P
一样期刊(除权威期刊、重要期刊、核心期刊之外的其他公布出版的期刊、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
15×P
期刊增刊、一样论文集
5×P
(二)学术著作分S5按表四标准计:
表四:学术著作计分标准
类 别
计分标准
备 注
学术专著(独撰)、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
20分×P /万字
1.再版书籍按原标准的10%计分,重印不计分;
2.参编按所编写部分字数计。
国家级规划教材副主编
10分×P /万字
其他公布出版物(合著、译著、普及读物、一样教材、工具书、试题集等)
个人撰写
5分/万字
组织、统(审)稿
1分/万字
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
100分×P /套
(三)知识产权分S6按表五标准计:
表五:知识产权计分标准
知识产权类型
发明专利
植物新品种
有用新型专利
运算机软件
外观设计专利
备注
工作量分值
200×P
200×P
80×P
80×P
40×P
1.非职务知识产权不计分;
2.需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原件。
(四)科研成果(含教研成果)获奖分S7按表六标准计;
(五)成果推广与转让分S8依照实际上缴学校利润按80分×P /万元计;
(六)成果被公布发行期刊评介(1000字以上)分S9,按20分×P /次计;
(七)咨询、调研报告,被学校或各级政府采纳分S10按表七标准计。
第七条 其他科技活动的计分标准:
(一)经学校同意,为争取科研项目而付出的劳动分S11:
撰写国家级项目申请书 30分/项
撰写省部级项目申请书 20分/项
撰写市级项目申请书 10分/项
撰写厅局级项目申请书 5分/项
申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而未获奖者 20分/项
撰写标书 5分/项
注:不同年度申请同一项目,工作量按每年30%递减,且3年有效。
(二)由学校组织的校级学术报告会分S12: 5分/次
(三)由学校组织的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活动分S13: 5分/天。
表六: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等级
奖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备注
国家级科技奖
10000×P
5000×P
——
1.获特等奖的成果按一等奖分值的200%计;未标明奖励等级的成果按三等奖分值的80%计;
2.参与外单位研究的获奖成果按获奖等级相应分值的40%计;
3.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按相应级别参照科技奖执行;
4.学(协)会奖励不计分;
5.闻名个人(如:霍英东、吴玉璋)设立的基金奖项,视同省部级科技奖;
6.凡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6000×P
3000×P
2000×P
省部级科技奖
3000×P
1800×P
1200×P
省级教学成果奖
2000×P
1000×P
600×P
市级科技奖
1800×P
1200×P
800×P
厅局级科技奖
400×P
200×P
120×P
表七:咨询、调研报告计分标准
采纳部门
局
市、厅
省、部
国家
备注
工作量分值
20×P
40×P
60×P
300×P
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第八条 多人合作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的教学、科研成果,除有明确规定外,依照成员奉献大小按表八比例确定成员分配系数P。
第九条 艺术类成果认定方法由艺术学院与科研处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三章 工作量考核程序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按各学院及其他设有专业技术岗位的部门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当年职称分别核算。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科研工作量总分S按下式运算:
S=∑Si (i=1~13)
第十二条 每年初科研处依照各单位(部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任情形编制并下达相应的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表八:多人合作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获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工作量的成员分配系数P
排序
成员数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1
1
——
——
——
——
——
——
——
2
0.7
0.5
——
——
——
——
——
——
3
0.6
0.4
0.2
——
——
——
——
——
4
0.6
0.3
0.2
0.1
——
——
——
——
5
0.5
0.3
0.2
0.1
0.1
——
——
——
6
0.5
0.25
0.2
0.1
0.1
0.05
——
——
7
0.5
0.25
0.15
0.1
0.1
0.05
0.05
——
8
0.5
0.25
0.15
0.08
0.08
0.05
0.05
0.04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差不多科研工作量按表九标准确定。
表九:专业技术人员差不多科研工作量标准
岗位级别
人员系列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备 注
高校教师(专 业 )
60
40
20
10
1.专职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为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3倍;
2.学科骨干教师差不多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按人员类别对应副高的1. 2倍计;
3.责任教授、首席教授差不多科研工作量标准分别按人员类别对应正高的1.4、2倍计。
高校教师(公共基础)
40
28
14
7
高校教师(艺 术)
30
20
10
5
实验技术
——
20
10
5
图书、资料
40
28
14
7
档案系列
40
28
14
7
社科研究
40
28
14
7
新闻系列
40
28
14
7
出版系列
40
28
14
7
工程系列
——
20
10
5
统计系列
——
20
10
5
审计系列
——
20
10
5
会计系列
——
20
10
5
经济系列
——
20
10
5
卫生系列
40
28
14
7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科研成果登记同时进行。教学、实验等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科研工作考核由单位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将科研工作量考核范畴内所列各项科研工作报所在学院、部门,经各学院(部门)审核计分汇总后报科研处核实,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申报时需提供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考虑到科研工作的年度不均衡性,当年考核暂不合格者,依照本人实际情形可书面申请与次年合并考核,运算方法为两年积分之和除以2。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合同规定时段内分年度平均计分,若项目逾期完成,逾期时刻不计分。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按项目总分的50%扣分,所扣分值原则上在当年科研工作量考核时执行;如当年考核工作已完成,则在下年度考核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科研处说明。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的治理文件废止。
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与
科研业绩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草 案)
第一条 为调动和爱护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依照《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方法》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的要紧内容:工作量考核原则上以纳入学校科研和财务治理的科研工作为主,考核内容要紧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授权专利、获奖成果、成果转化与推广和咨询调研报告及其他科技活动,但下列情形不得考核:
(一)违反学校爱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隐秘公诸于众的论文;
(二)未经正常的审批手续而出境交流、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以及其他需登记的活动;
(四)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五)学校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范畴: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人员。上半年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按所聘岗位差不多科研工作量的50%考核,下半年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参加考核。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运算方式:为了简化运算方法、统一运算标准,科研工作量运算方法是将考核内容按类别分项折算为标准分值,再累加运算,得到个人总的科研工作量,各学院(部门)的科研工作量为个人科研工作量之和。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刻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考虑到科研工作特点,个人科研工作量当年考核暂不合格者,依照本人实际情形可书面申请与次年合并考核,运算方法为两年积分之和除以2;对在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考核中涉及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以人事评聘周期为科研工作量考核周期。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程序:
(一)科研工作量考核采取学院(部门)考核与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科研处每年年初依照各学院(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形编制并下达相应的学院(部门)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各学院(部门)可依照《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方法》和本单位具体情形制订本单位考核方案;
(二)每年年终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填报《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12月31日前待发表的论文和待出版的著作,提供相关录用或出版证明。考核表、证明材料由各学院(部门)建档保管并同意科研处核查;
(三)各学院(部门)必须将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情形在本单位公示,并认真审核;
(四)科研处将对各学院(部门)工作量考核情形进行抽查。
第七条 工作量考核等级:
(一)个人按差不多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形分为:优秀(﹥120%)、合格(80%~120%)、差不多合格(60%~79%)、不合格(﹤60%)。
(二) 各单位(部门)按差不多科研工作量的完成情形分为:优秀(﹥120%)、合格(80%~120%)、差不多合格(60%~79%)、不合格(﹤60%)。
第八条 科研工作量的适用。建议将科研工作量作为:
(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评聘、评先以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推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将计入本人科研业务档案;
(二)学校对各学院(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学校对各学院(部门)科研业绩津贴的计发标准;
(四)专任教师与教学工作量的互通互补,科研处建议:专任教师 分的科研工作量相当于 个标准学时的教学工作量,但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应不低于其岗位级别对应差不多科研工作量的 %,运用超额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冲抵的科研工作量部分不再计发科研业绩津贴,亦不计发该部分超学时工作量津贴;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保底比例由教务处、人事处确定,科研工作量仅可冲抵当年的部分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减免条件:担任学院正副领导职务的,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差不多科研工作量的1/2;担任学校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差不多科研工作量的1/3;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科研工作量不得低于其专业技术岗位对应差不多科研工作量的1/4;担任系正副主任的教师,差不多科研工作量可减少1/8,优秀标准不减免。高教所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为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的2倍。
第十条 在科研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如火灾、损坏仪器设备、泄密等,学校将依照事故的严峻程度和责任大小在其个人科研工作量和相关学院(部门)科研工作总量中扣除一定的分值。
第十一条 对在科研工作量考核中弄虚作假、抄袭他人、一稿多投等现象,一经发觉,取消申报资格、扣除相应科研量分值、退还科研业绩津贴,同时有关人员和有关学院(部门)本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未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人认可的基础上,可不参加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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