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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515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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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5152009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 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to the operation of centralized incineration disposal facilities for hazardous waste(On trial)2009-12-29 发布 2010-03-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515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09 年 第 73 号 为贯彻中华

2、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现批准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52009)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以上标准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特此公告。2009 年 12 月 29 日 i HJ 5152

3、009 ii HJ 5152009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2 5 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3 6 监督实施.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6 iii HJ 515200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程序、要求、内容以及监督管理方法等。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

4、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12 月 29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iv HJ 5152009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程序、要求、内容及监督管理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对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他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期间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5.1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6、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8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 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5 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第 48 号公告)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危险废物 指列

7、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3.2 集中焚烧处置设施 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采用焚烧方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1 HJ 5152009 3.3 监督管理 指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是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对危险废物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3.4 经营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 指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管理范围,从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4 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8、4.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检查。4.2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根据相应的监督管理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拒绝、阻挠或延误。4.3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书面检查、现场核查以及远程监控等方式实施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4.4 监督管理包括准备、检查、监测、综合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七个阶段。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

9、开展实际和需要,修改调整监督管理的程序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计划。1)准备阶段应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督管理实施计划编制两部分内容。材料收集内容包括经营许可证、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总体排放情况、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情况等;实施计划应在材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程序、方法以及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2)检查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对焚烧的主体设施、各项辅助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审阅相关记录、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核实确认。3)监测阶段应根据实施计划要求,对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进行监测,保证监测质量,保存监测记

10、录。4)综合分析阶段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价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的总体情况,形成监督检查结论,对存在的各项问题要逐一列明;需要进行整改的,应提出书面整改内容和整改限期;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5)意见反馈阶段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处罚通知等按照规定的程序送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6)整改阶段应督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7)监督管理复查阶段应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11、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进行处罚,如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4.5 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要求:1)监督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具有相应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同时参加,携带并出示相关证件。3)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采取询问笔录、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拍照摄像、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检查手段,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4)监督管理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2 HJ 51

12、52009 5)监督管理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客观、规范的记录,并请被检查单位的代表予以确认。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内容有分歧的部分如不能即时解决,应做好记录。5 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5.1 监督管理的总体内容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内容应包括基本运行条件、焚烧处置设施运行过程、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运行效果以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基本运行条件检查、焚烧处置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等硬件配置的监督检查仅在初次监督检查时进行。5.2 基本运行条件的监督管理 5.2.1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

13、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况。5.2.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和换证情况。5.2.3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技术、工艺及工程验收情况。5.2.4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制度至少应包括: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交接班记录制度、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分析制度、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化验室(实验室)特征污染物检测方案和实施细则、处置设施运行中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5.2.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情况。应急预案应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以及地方其他有关

14、规定编写和报批。5.3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5.3.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其内容应至少包括:危险废物的接收、危险废物的分析鉴别、危险废物的厂内贮存和预处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等。5.3.2 危险废物接收应包括危险废物进场专用通道及标志、危险废物预检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以及危险废物卸载情况等。5.3.3 危险废物分析鉴别应包括分析鉴别的基础条件、危险废物的鉴别内容、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后的登记管理、特性鉴别数据的保存、采样和分析以及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情况等。5.3.4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容器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情况。5.3.5 危险废物

15、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焚烧处置设施配置以及焚烧处置过程操作情况。5.3.6 危险废物处置附属设施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炉渣及飞灰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监督管理内容应包括系统配置和操作情况等。5.4 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处理效果的监督管理 5.4.1 焚烧处置设施的性能指标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应符合 GB 18484 要求,厂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各项指标应符合 GB 3095 要求。5.4.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焚烧过程废气处理产生废活性炭、滤饼等属于危险废物,应送符合 GB 18598 要求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5.4.

16、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要求。5.4.4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噪声排放应符合 GB 12348 要求。5.5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5.5.1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执行 HJ/T 176 以及国家其他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5.5.2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应执行 HJ/T 176 以及国家其他关于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3 HJ 5152009 5.6 监测管理要求 5.6.1 环境监测应包括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周边环境监测两部分。污染物排放监测应根据有关标准对烟气、飞灰、炉渣、工艺污

17、水及噪声进行监测。环境监测应根据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地表水、土壤以及环境噪声进行监测。5.6.2 对于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性监测活动,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实施的内部监测,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和频次,对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也可委托有监测资质的单位代为监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督性监测管理规定配合监测工作,监测取样、检验方法,均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要求。5.6.3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制订集

18、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内部监测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排放进行监测。当出现监测的某项目指标不合格时,应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找出原因及时解决,确保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在排放达标的条件下运行。5.6.4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建立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记录制度,监测记录应包括:1)记录每一批次危险废物焚烧的种类和重量。2)连续监测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的温度。3)应对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排放的烟尘、CO、SO2、NOx实施连续自动监测,并定期辅以采样监测;对于目前尚无法采用自动连续装置监测的烟气黑度、HF、HCl、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应按 GB 184

19、84 的监测管理要求进行监测,以上各项指标每季度至少采样监测 1 次。4)按照 GB 18484 规定,至少每 6 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对废气排放中的二噁恶英,应按 GB 18484 监测管理要求,每年至少采样监测 1 次。6)每年至少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中二噁恶英、重金属进行 1 次监测,以了解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的污染情况。7)记录危险废物最终残余物处置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5.6.5 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开展,对排污口规范化问题提出如下要求:1)污染物排放口应按照 GB 15562.12 的规定,设置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2)新建集中

20、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5 m 以上。3)对有几个排气源的焚烧厂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4)焚烧炉排气筒应按 GB/T 16157 的要求,留有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位置,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辅助设施。5.6.6 监督性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的 75%以上(含 75%)、处置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监控各生产环节的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成品量,并按设计的主要原料、辅料用量和成品产生量核算生产负荷。若生产负荷小于 75%,应停止监测。5.6.7 危险

21、废物处置单位应定期报告上述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保存期为 3 年以上。5.7 监督检查方法 结合以上监督检查内容,相应的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见附录 A。6 监督实施 6.1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所提出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地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实际,制订具体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推进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监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6.2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所提出的关于设施运行的各方面监督管理要求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起规范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将4 HJ 5152009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归档,并指导企业建立相

22、应的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确保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安全运转。6.3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5 HJ 5152009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 A.1 基本运行条件监督管理*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1)危险废物预处理及焚烧处置技术和工艺适应性说明 危险废物预处理以及焚烧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焚烧处置废物的名

23、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HJ/T 176)检查系统配置的完整性,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焚烧炉、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测系统及其他辅助装置(HJ/T 176)检查系统配置的安全性,整个焚烧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HJ/T 176)(2)系统配置情况 检查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对于处理氟、氯等元素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是否考虑了耐火材料及设备的防腐问题;对于用来处理含氟较高或含氯大于 5%的危险废物焚烧系统,不得采用余热锅炉降温,其尾气净化必须选择湿法净化方式(HJ/T 176)(3)主要附属设施情况 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

24、设施、设备情况(国务院令 第 408 号)检查环境影响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必要时,现场核查 A.1.1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工艺及工程验收情况(4)工程设计及验收情况 项目工程设计及验收有关资料(国务院令 第 408 号)检查工程设计及验收材料(1)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业务范围情况 检查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业务范围是否与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一致(国务院令 第 408 号)(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检查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在发生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改变,增加处置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者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

25、批准年经营规模 20%以上的设施重新申领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国务院令 第 408 号)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置合同等材料;必要时,现场核查(3)焚烧处置计划情况 检查焚烧处置计划是否翔实、明确,焚烧处置计划应分为年度和月份计划 检查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记录等材料 A.1.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和使用情况(4)经营许可证检查情况 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例行检查情况(国务院令 第 408 号)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材料(1)人员总体配备情况 是否配备了相应的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国务院令 第 408 号)(2)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配备了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

26、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国务院令 第408 号)A.1.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3)人员培训情况 生产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国家及内部组织的专业岗位培训并获得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证书,并符合工作需要(HJ/T 176)检查单位机构组成及人员职责分工以及个人档案材料等 6 HJ 5152009 续表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1)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情况(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2)危险废物接收登记记录;(3)危险废物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

27、间等记录;(4)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5)危险废物焚烧灰渣处理处置情况记录;(6)设备更新情况记录;(7)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8)环境监测数据的记录;(9)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HJ/T 176)(2)交接班制度情况(1)交接班制度的实施记录完整、规范;(2)上述提到的设施运行和管理记录制度在交接班制度中予以落实(HJ/T 176)A.1.4 集中焚烧处置单位规章制度情况(3)其他制度情况(1)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制度;(2)危险废物分析制度;(3)内部监督管理制度;(4)设施运行操作规程;(5)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控制对策和措施;(6)化验室(实验室)特征污染物检测方案和实施细则;

28、(7)设施日常运行记录台账、监测台账和设备更新、检修台账;(8)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9)人员培训制度;(10)环境监测制度(HJ/T 176)检查各项制度以及运行记录档案材料(1)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急预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条件情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 176)(2)危险废物运送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的应急预案(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急预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条件情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 176)(3)焚烧设

29、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急预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条件情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 176)A.1.5 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4)设施设备能力不能保证危险废物正常处置时的应急预案(1)应急预案编制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应急预案获得环保部门审批情况;(3)实施应急预案的基础条件情况;(4)应急预案执行情况(HJ/T 176)检查应急预案文本、应急预案审批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基本条件检查作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应在初次监督检查时进行,是为考虑到工作的连贯性而进

30、行的检查。A.2 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监督管理接收、分析鉴别、贮存设施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 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废物有关手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2)危险废物预检验情况 危险废物进厂前是否接受必要的预检验(HJ/T 176)(3)废物进场专用通道及标志情况(1)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内是否设置废物进厂专用通道;(2)是否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路线指示(HJ/T 176)A.2.1 危险废物接收系统(4)废物卸载情况 办理完接收手续的危险废物是否在卸车区卸载废物(HJ/T 176)检查转移联单档案、废

31、物进场记录等,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与灰渣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HJ/T 176)污水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HJ/T 176)(1)分析鉴别基础条件 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HJ/T 176)检查分析鉴别仪器设备材料,并现场核查A.2.2 危险废物分析鉴别系统(2)危险废物鉴别内容的全面性和代表性(1)内容包括: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尺寸;(2)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4)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易燃易爆性);(5)反应性;(6)相容性(HJ/T 176)检查危险废物鉴别记

32、录资料,并现场核查7 HJ 5152009 续表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3)废物特性鉴别后的登记管理情况(1)每一批次废物经特性分析鉴别后得到的数据信息是否进行详细的登记;(2)是否将登记的数据信息与分类分区贮存的废物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废物特性数据信息库(HJ/T 176)检查危险废物鉴别登记有关材料,并现场核查(4)特性鉴别数据保存情况 废物分析鉴别数据库是否有必要的备份,并及时以光盘、文本等形式保存副本(HJ/T 176)检查危险废物鉴别数据档案材料,并现场核查(5)采样和分析的规范性(1)危险废物采样是否符合 HJ/T 20;(2)危险废物特性分析是否符合 GB

33、 5085.13(HJ/T 176)检查危险废物采样和特性分析有关材料,并现场核查 A.2.2 危险废物分析鉴别系统(6)废物分类管理情况 对鉴别后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了分类(HJ/T 176)检查危险废物分类有关材料,并现场核查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GB 18597)贮存容器必须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GB 18597)(1)危险废物贮存容器情况 贮存容器应保证完好无损并具有明显标志(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有符合GB 15562.2 的专用标志(GB 18597)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是否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GB 18597)是

34、否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角,地面与裙角采用了兼顾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与危险废物相容(GB 18597)是否配置了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GB 18597)是否配置了安全照明和观察窗口,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GB 18597)是否配置了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以及消防设施(GB 18597)墙面、棚面是否具有防吸附功能,用于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是否配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GB 18597)库房是否设置了备用通风系统和电视监视装置(GB 18597)贮存库容量的设计是否考虑工艺运行要求并应满足设备大修(一般以 15 d 为宜)和废物配伍焚

35、烧的要求(GB 18597)A.2.3 危险废物贮存系统(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情况 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是否实现了专人24 h看管(GB 18597)现场检查 A.3 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监督管理焚烧处置设施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 是否设置二次燃烧室,并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 1 1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 2 s(HJ/T 176)燃烧室后是否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HJ/T 176)焚烧炉是否设置防爆门或其他防爆设施(HJ/T 176)是否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有关主要工艺参

36、数进行自动调节(HJ/T 176)正常运行条件下,焚烧炉内是否处于负压燃烧状态(HJ/T 176)焚烧炉是否装置紧急进料切断系统(HJ/T 176)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1)焚烧处置设施配置情况 投入焚烧炉的废物是否有重量计量装置并实现连续记录(HJ/T 176)检查设计文件,并现场核查 8 HJ 5152009 续表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 危险废物的焚烧系统运行是否按工艺流程、运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HJ/T 176)危险废物进入焚烧系统的输送方式是否避免了操作人员与废物直接接触(HJ/T 176)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操作人员是否按规程操作,操作人员是否掌握处

37、置计划、操作规程、焚烧系统工艺流程、管线及设备的功能和位置,以及紧急应变情况(HJ/T 176)焚烧系统没有达到工况参数或烟气处理系统没有启动或没有正常运行时,是否严禁向焚烧炉投入废物(HJ/T 176)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2)焚烧处置过程操作情况 焚烧炉运行过程中是否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HJ/T 176)检查设计文件、各项操作规程材料,并现场检查 A.4 处置设施运行过程监督管理配套处置设施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 危险废物入炉前是否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运行,降低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HJ/T 176)废物的搭配是否注

38、意相互间的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后产生不良后果(HJ/T 176)危险废物入炉前是否酌情进行破碎和搅拌处理,使废物混合均匀以利于焚烧炉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对于含水率高的废物(如污泥、废液)是否采取了适当脱水处理措施,以降低能耗(HJ/T 176)(1)检查危险废物预处理系统 在设计危险废物混合或加工系统时,是否考虑焚烧废物的性质、破碎方式、液体废物的混合及供料的抽吸和管道系统的布置(HJ/T 176)现场检查 采用自动进料装置,进料口是否配制保持气密性的装置,以保证炉内焚烧工况的稳定(HJ/T 176)进料时是否采取了防止废物堵塞措施,以保持进料畅通(HJ/T 176)进料系统是否

39、处于负压状态,以防止有害气体逸出(HJ/T 176)A.4.1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2)检查危险废物输送、进料装置 输送液体废物时是否考虑废液的腐蚀性及废液中的固体颗粒物堵塞喷嘴问题(HJ/T 176)检查设计文件,并现场核查 焚烧处置单位在确保环保达标排放的情况下,是否考虑对其产生的热能以适当形式加以利用(HJ/T 176)利用危险废物焚烧热能的锅炉,是否充分考虑烟气对锅炉的高温和低温腐蚀问题(HJ/T 176)危险废物焚烧的热能利用是否避开 200500区间(HJ/T 176)A.4.2 热能利用系统 检查热能利用系统配置及操作情况 利用危险废物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

40、术条件,是否符合 GB 50041 的有关规定(HJ/T 176)检查设计文件,并现场核查 A.4.3 烟气净化系统(1)检查湿法净化工艺骤冷洗涤器和吸收塔等单元配置情况(1)是否配备废水处理设施去除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有害物质;(2)为防止风机带水,是否采取了降低烟气水含量的措施后再经烟囱排放的措施(HJ/T 176)检查设计文件,并现场核查 9 HJ 5152009 续表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2)检查半干法净化工艺洗气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等处理单元配置情况(1)反应器内的烟气停留时间是否满足烟气与中和剂充分反应的要求;(2)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是否在 130

41、以上,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HJ/T 176)(3)检查干法净化工艺:包括干式洗气塔或干粉投加装置、布袋除尘器等处理单元配置情况(1)反应器内的烟气停留时间是否满足烟气与药剂进行充分反应的要求;(2)是否考虑收集下来的飞灰、反应物以及未反应物的循环处理问题;(3)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是否在 130以上,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HJ/T 176)烟气净化系统的除尘设备是否优先选用袋式除尘器(HJ/T 176)若选择湿式除尘装置,是否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HJ/T 176)烟气净化装置是否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HJ/T 176)酸性污染物包括 HC

42、l、HF 和硫氧化物等,是否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作为中和剂在反应器内进行中和反应(HJ/T 176)在中和反应器和袋式除尘器之间是否采取了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或者在布袋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吸收塔(床)措施(HJ/T 176)对于含氮量较高的危险废物是否考虑氮氧化物的去除措施;是否优先考虑通过焚烧过程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焚烧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净化方法,是否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T 176)(4)检查烟气净化系统配置情况 引风机是否采用变频调速装置(HJ/T 176)是否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和流动工况(HJ/T 176)焚烧废物产生的高温烟气是否采取急冷处

43、理,使烟气温度在1.0 s 内降到 200以下,减少烟气在 200500的滞留时间(HJ/T 176)A.4.3 烟气净化系统(5)检查烟气净化系统操作情况 检查吸附二噁恶英的活性炭使用数量以及布袋除尘器的更换情况等是否在设计需求的使用数量范围内 检查设计文件,并现场核查 炉渣处理系统是否包括除渣冷却、输送、贮存、碎渣等设施(HJ/T 176)炉渣处理系统是否保持密闭状态(HJ/T 176)(1)检查炉渣处理系统配置情况 与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是否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HJ/T 176)飞灰处理系统是否包括飞灰收集、输送、贮存等设施,保持密闭状态,并配置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容器(H

44、J/T 176)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是否采取了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气力除灰系统是否采取了防止空气进入与防止灰分结块的措施(HJ/T 176)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脱水措施(HJ/T 176)A.4.4 炉渣及飞灰处理系统(2)检查飞灰处理系统配置情况 贮灰罐是否设有料位指示、除尘和防止灰分板结的设施,并在排灰口附近设置增湿设施(HJ/T 176)检查设计文件,并现场核查 10 HJ 5152009 续表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是否具备较高的自动化水平,能在中央控制室通过分散控制系统实现对危险

45、废物焚烧线、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分散控制(HJ/T 176)燃烧室后是否设置紧急排放烟囱,并设置联动装置使其只能在事故或紧急状态时才可启动(HJ/T 176)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设就地控制室的,其重要信息是否送至中央控制室(HJ/T 176)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是否设光字牌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HJ/T 176)(1)检查自动控制系统 是否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HJ/T 176)检查设计文件,并现场核查 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焚烧线的重要环节,是否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HJ/T 176)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是否对焚烧烟气中处理后的烟尘、硫氧化物、氮

46、氧化物、HCl 等污染因子实施在线监测,并按要求存入档案并上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HJ/T 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是否对氧、CO、CO2、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重要工艺指标实行在线监测(HJ/T 176)对前面提到的污染控制参数以及工艺指标是否按要求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显示,并显示正常(HJ/T 176)系统启动运行时,在线监测装置是否能够同时启动,进行监测、记录并根据需要打印输出(HJ/T 176)A.4.5 自动化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2)检查在线监测系统 焚烧处置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如温度、停留时间等是否显示正常值(HJ/T 176)检查设计文件,操

47、作规程材料,并现场核查 A.5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 各工种、岗位是否根据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HJ/T 176)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是否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HJ/T 176)是否严禁了非本岗位操作管理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严禁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HJ/T 176)操作人员是否按电工规程进行电器启、闭(HJ/T 176)风机工作时,是否严禁了操作人员贴近联轴器等旋转部件(HJ/T 176)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和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HJ/T 176

48、)A.5.1 安全生产要求 检查焚烧厂安全生产情况 是否对事故隐患或发生的事故进行了调查并采取改进措施,重大事故是否做到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HJ/T 176)检查有关安全生产材料,并现场核查 11 HJ 5152009 续表 审查项目 审查要点 检查指标及依据 监督检查方法 凡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人员,是否参加了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人员操作证后上岗(HJ/T 176)厂内及车间内运输管理,是否符合 GB 4387 的有关规定(HJ/T 176)工作区及其他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各种设施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是否由专人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HJ/

49、T 176)对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卡(HJ/T 176)是否定期对车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并做到在发生超标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HJ/T 176)A.5.1 安全生产要求 检查焚烧厂安全生产情况 是否做到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的教育,加强防范措施(HJ/T 176)检查有关安全生产材料,并现场核查 废物贮存和焚烧部分处理设备等是否做到了尽量密闭,以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HJ/T 176)是否尽可能采用了噪声小的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是否采取了减振消音措施,使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HJ/T 176)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是否配备了防毒面具、耐油或耐酸

50、手套、防酸碱工作服(HJ/T 176)焚烧炉、余热锅炉、除尘系统等高温操作间是否配置了降温设施(HJ/T 176)检修人员进入焚烧炉检修前是否先对炉内强制输送新鲜空气并测定炉内含氧量,待含氧量大于 19%后方可进入。检修人员在炉内检修时是否做到了佩戴防毒面具,同时炉外有人监护HJ/T 176)(进入高噪声区域人员是否佩戴了性能良好的防噪声护耳器(HJ/T 176)进行有毒、有害物品操作时是否穿戴了相应种类专用防护用品,禁止混用;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用毕后物归原处,发现破损及时更换(HJ/T 176)有毒、有害岗位操作完毕,是否将防护用品按要求清洁、收管,并做到不随意丢弃,不转借他人;是否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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