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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简明证据法学,(,第四版,),第一章 证据法在何处,一、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法,实体法、程序法与证据法可谓现代法治国家的三大法律支柱,三者须臾不可分离,相互之间也不可替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司法活动本质上都是人类遵循法定程序、揭示案件真相进而定分止争的专门性活动。其中,实体法的核心目的是追求实体正义,程序法的核心目的是实现程序正义,而证据法的核心目的则是保障发现真实。,如何最大限度地消除依靠证据判断事实的不确定性,这使得人们研究运用证据的内在规律变得必要,;,如何保证依靠证据判断事实的活动符合法治精神中公正、人权、效率和秩序等价值取向,这又使得人们研究运用证据的外在规则变得必要。,二、证据法的基本模式,在不同法系国家,甚至在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证据法都呈现出式样各异的风格。,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就现状而言,几乎英美法系的所有国家都有自己的成文证据法与判例证据法,且以成文证据法为主,因为证据成文法本身是证据判例法原则和规则的法典化。,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法、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是其共同特点。,其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证据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证据法,都有一些亚模式存在。,随着近半个世纪以来法律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以及受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影响,两大法系的证据法还呈现出日益融合靠拢之势。,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一般来说,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概念比较明确、简单,指的是除去实体法、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条款之外的法律规范,有时甚至被限定为这些国家的成文证据法典,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法的理解相对自由,通常将其实体法、程序法、判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与证明的规定统称为证据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国家一级的专门证据法典,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模式。,它主要针对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实体性证据问题,而通常不包括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中的程序性证据问题,以便能够同实体法、程序法有效地区分开来,;,它不是指某一部成文证据法典,而是指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四、证据法的渊源,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证据法的渊源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该体系以其重要程度不同,可以划分为如下若干个层面:,法律层面;,法律解释层面;,部门规章层面;,国际条约层面;,其他规范性文件层面;,五、证据法的选择适用,证据法的选择适用,有两个基本思路:,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需要解决的证据法问题,以此为联结点;,结合现有证据法体系,确定可适用的法律条款,必要时正确化解法律条款间的冲突。,思考题,1 如何理解证据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 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模式有何不同?,3 以证明责任、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为主题,列举我国有关这些内容的分支法律渊源。,4,结合我国地方证据规则的发展,阐述我国证据立法的思路。,阅读文献,1,张卫平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法商研究,2001(3),2,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中国法学,2002(1),3,陈学权关于证据立法微观模式的思考,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角度来观察政法论丛,2004(5),4,冯俊伟行政复议证据立法的地方经验,以,23,个省、市的立法为分析样本山东社会科学,2014(8),5,蒋铁初中国古代判决的事实依据,以清代为例兼与法定证据的比较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4),6,中国证据法网,wwwevidencelawnet,第二章 什么是证据,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神明裁判(上),中国古代奉行“定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原则,所以审案官员常用刑讯来获取被告人的认罪供词。,人的权威不足以维持司法裁判的权威,便只能求助于神的权威,于是,各种各样的“神明裁判”应运而生。,“,神明裁判”,,即通过让当事人在神灵面前做某种行为或接受某种考验,然后根据行为或考验的结果或其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征象来判定案件事实。,一、古代人如何查明案件事实,神明裁判(下),“,神明裁判”在当时社会中不仅具有存在的必然性,也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神明裁判”是一种“非证据裁判”方式,换言之,司法裁判的依据不是证据,而是神的示意。在“神明裁判”中,神通过“水审”、“火审”等考验的结果告知裁判者,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和民众,谁是有罪者或者谁是应该败诉的一方。,二、如何理解“证据”一词的基本含义?,从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这是对证据一词最简洁最准确的解释,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证据基本含义。,三、证据都是真实的吗?,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是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据此,可以将此简化为证据即,事实,强调证据的真实性。,但同时,刑事诉讼法,又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显然,这与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矛盾的。,四、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一)从司法实践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严格地说,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定案依据中都存在着证据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而且就每一个具体证据来说,其中也存在着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也难以立足。,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都是不可能无限期、无止境地进行下去的,因此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不是“绝对真理”,都只能是“相对真理”。,五、如何给法律事务中的证据下定义,所谓法律事务中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些“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们都是证据。无论这些“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们都是证据。,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因为只有具有关联性的事物之间才可能具有证明关系,有关联才能证明,无关联则不能证明,所以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六、诉讼中的证据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证据的合法性,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体现的是证据的法律特征或社会特征,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性。,问题与思考,1 如何理解证据的基本含义?,2 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3 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4 如何理解证据的客观性?,5 如何理解证据的合法性?,6 如何理解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采纳标准等概念之间的关系?,阅读文献,1,张晋红,易萍证据的客观性研究法律科学,2001(4),2,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法学研究,1999(5),3,梁玉霞什么是证据,反思性重塑见: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3,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4,裴苍龄论证据资料法律科学,1998(1),5,肖建国证据能力比较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6),6,邢怀柱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初探现代法学,1996(1),7,何家弘论证据的基本范畴法学杂志,2007(1),第三章 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案 例,A,公司老总一审被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不服,认为自己没有侵占公司钱款,只是调用部分资金到自己名下的另一个公司,B,,属于自己所有的公司之间的借款,没有犯罪。二审中,被告人不仅向法庭出示了各种财务会计账册,而且还提交了数位著名的刑法学家对此问题开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B,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具的款项转账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犯罪。二审法庭认为,“法律意见书”和,B,公司“转账证明”不符合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出具的其他证据不充分,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裁定维持原判。,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一)证据的法定形式的概念,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或者简称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学界也有用,证据的种类,这一概念,来指称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种类与证据的分类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是一种立法规定,后者只是一种学理分类。,(二)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的特征,第一,证据种类的数量较多。,第二,证据种类比较具体、细致。,第三,专门用法条列举。,(三)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的由来,我国有关证据形式的规定主要继受苏联的证据制度。其中,苏联的“诉讼形式许可规则”,对我国有关证据种类的立法影响甚大。所谓“诉讼形式许可规则”,指所有的材料必须具有法定诉讼形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诉讼形式许可规则”的确立,与证据概念的理解有紧密联系。,(四)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的作用,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作用,除了前述的法定必要性以外,在证据法上还表现为明确特定形式证据的提出方法、质证规则和审查判断要领。不同证据具有不同的提出方法,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据生成方式。,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一)物证,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存在的固有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者痕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证,等同于实物证据的概念,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物证属于狭义的物证。,物证有两个重要的证据属性:,(1),物证的证据价值需要人去发现和认识。,(2),物证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二)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像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书证的典型表现形式:是书面文件,如合同、借据、账单、书信、遗嘱、票据、日记、证件、标语等。记录有特定文字、符号的其他物品,如果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同样可以归入书证。如墓碑、壁画、广告牌、宣传栏等。,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的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证人证言有口头、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证人作证应以口头形式为原则。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证言可信性保障条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人资格是证人证言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证人资格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证人必须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情况的人,他可就他感知的情况作证。,第二,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是广义是的证人,当事人陈述是广义的证人证言。,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如何把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辩解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区分开来,目前法律和实务均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五,),鉴定意见,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将原先,“,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使得表述更加合理。鉴定意见是指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六)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通常理解为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手段记录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不像鉴定结论、口供那样表现为单一种类的证据,它实际上是一个“口袋”证据,自身构成了一个证据体系。,(七)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数字电子技术产生的、以数字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它具体的表现形式诸如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八)笔录类证据,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在证据调查时所作的各种记录。,问题与思考,1 如果强调证据的本质属性是相关性,有没有必要规定,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才能作为定案依据?,2 日本的证据学理论将认定案件事实的素材的人或物称做证据方法,将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称做证据资料。根据证据方法的不同,把证据分为人证(口头证据)、物证(证据物)和书证(证据文书),由此建立相应的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这种立法规定与我国的列举式规定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优点和缺点?,阅读文献,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第六章,2,张斌视听资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第一、二章,3,黄维智鉴定证据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第一、二章,4,李军民事诉讼的书证问题研究,以合同诉讼为例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第二章,5,周湘雄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第一章,第二章第一、二节,6,裴苍龄论证据的种类法学研究,,2003(5),7,雷建昌论我国刑事证据分类模式的缺陷及其完善法律科学,,2004(3),8,张斌论科学证据的概念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6),9,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法商研究,,2002(4,),第四章 证据有哪些分类,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客观存在的物体,即以物品或痕迹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如下的区别,:,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以语言表现,具有人的主观性;后者以物质表现,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两者的形成过程不同。前者经过主体感知、判断、记忆、表达等过程,后者经过发现、提取、保存、鉴定等阶段。,两者的证明价值不同。前者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较为明显,可以全面、动态、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后者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并不一定明显,通常是局部、静态、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又称“原生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复制、转抄、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原始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传来证据并非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的第二手材料。,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即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的“,主要事实,”,通常认为是指案件中的关键性事实。在刑诉中为被追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在民诉中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和消灭;在行诉中则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四、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本证与反证,在刑事诉讼中,以证据的证明作用为划分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加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是,控诉证据,;,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证据,属于,辩护证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关键在于,提出的证据是用来支持己方所主张的事实,还是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支持己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反证。,问题与思考,1、对证据进行学理分类的意义何在?,2、若同时规定“实物证据证明力一般优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优于言词证据”,就逻辑上说,存在矛盾吗?为什么?,3、法律规定一种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一种证据有何利弊?,4、试举例说明如何根据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阅读文献,1,陈浩铨刑事证据一分为三论政治与法律,2005(3),2,黄凯斌间接证据理论的分析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4),3,龙宗智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法学研究,2005(5),4,吴丹红证据法的批判与建构,边沁的证据法思想及其启示环球法律评论,2006(6),5,吴丹红证据法学的启蒙证据科学,2007(1),、,(2),6,崔敏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7,高家伟,邵明,王万华证据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8,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美李昌钰让证据说话吴丹红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0 William,TwiningRethinking,Evidence,,,Exploratory Essays2nd,Edition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2006,11 Adrian,KeaneThe,Modern Law of Evidence6th,EditionOxford,University Press,,,2006,第五章 什么是司法证明,司法证明针对的是社会规范事实,其中蕴含着某种价值判断和规范判断,其重点在于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在法律上的意义,亦即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发现、选择、解释和适用的特殊意义,尤其在于关系人在事实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在于关系人的角色地位、主观状态及可归责性。,一、司法证明有哪些特点,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先要区别。,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征。,相对性,有两个要点。,二、司法证明有哪些分类,(,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是以法律约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严格证明,在主体、手段、程序等方面受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而,自由证明,的法律要求则相对宽松,又称为释明、稀明或者疏明。,两者主要在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程序、证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着差异。,二、司法证明的分类,(,二,),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这是以证明行为针对的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自向证明,是指自己向自己证明,而,他向证明,是指向他人证明。,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要素是相互可以转化的。,自向证明通常适用于职权主义的程序模式;他向证明通常适用于当事人主义的程序,当事人在这种模式的证明程序中扮演着主角。,二、司法证明的分类,(,三,),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这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正向证明,是指以积极的方式证明正面的事实主张成立,而,反向证明,是以消极的方式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反面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则认定为与此相对应的正面事实主张成立。,正向证明与反向证明主要在证明对象、适用范围、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四个方面存在差异。,二、司法证明的分类,(,四,),刑诉中的证明、民诉中的证明与行诉中的证明,:,刑诉证明,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和当事人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确定是否发生了犯罪行为、谁是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的轻重和其他有关事实的活动。,民诉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参加下,通过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活动,查明或者阐明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以及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的诉讼活动。,行诉证明,是指人民法院在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的参加下,查明或阐明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三大诉讼证明主要在: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的种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和证明程序五方面有着不同。,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是指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理解该定义时,要明确如下四组关系:,证明对象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证明对象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证明对象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三、什么是证明对象,(,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纳入证明对象范围的主要有:法律事实、免证事实、程序法事实及证据事实。,法律事实中,以要件事实及情节事实为证明对象的核心。,免证事实,又包括自然科学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职务上熟知的事实、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程序法事实,是指有关诉讼程序进行的合法性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成立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证据材料所记载的事实内容。,四、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具体案件中证明对象的认定,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方法一,按照部门法的规定对证明对象进行一般性的归类。,方法二,按照诉的类型对证明对象进行归类。,方法三,根据诉讼理由即原告提起诉讼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将证明对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方法四,根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主要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确定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方法五,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采取的做法,即把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联系起来,研究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构成。,五、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另一种分类方法认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由下述方面的事实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一)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有关的事实,1.,侵权行为是否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2.,侵权行为是否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3.,侵权行为是否违法。,4.,侵权行为是否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如果造成厂损害,损害的大小如何。,5.,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三)行政诉讼程序事实,行政诉讼程序事实,,是指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事实。具体包括:,1,、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2,、有关主管和管辖的事实;,3,、有关审判组织的事实;,4,、有关审判程序的事实;,5,、有关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事实;,6,、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7,、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取证的事实;,8,、有关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事实;等等。,六、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四)涉及案件审理的特殊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能遇到一些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必有直接的联系、但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能够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实。,问题与思考,1、如何理解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之间的区别?,2、司法证明的特点是什么?,3、什么是免证事实?具体包括哪些情形?,4、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方面的事实?,5、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方面的事实?,6,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哪些方面的事实,?,7,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证明对象,?,阅读文献,1,徐爱国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美科林,埃文斯证据,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医学案例毕小青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3,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内容,从本质上讲,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就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活动”。而实事求是,即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结论。,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二)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不顾程序公正去追求事实真相的态度是一种偏颇;但是,不顾客观事实去追求程序公正的态度也是一种偏颇。,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二、遵守法制原则,(一)遵守法制原则的内容,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重心和一个基本点。所谓,“,两个重心,”,,指立法即法律的制定和施法即法律的实施。所谓,“,一个基本点,”,,就是,“,治官限权,”,,即,“,为官者不得违法,”,。,遵守法制原则是法治精神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依法办案,”,之要旨就在于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而遵守法制原则也就包含了,“,程序法定原则,”,的精神。,(二)从长官至上的司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司法观,在司法活动中,到底是长官至上还是法律至上,这是古今中外的司法人员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也是坚持,“,人治,”,还是坚持,“,法治,”,的根本问题。,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三、人权保障原则,(一)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但是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不应被置于,“,被遗忘的角落,”,。,(二)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四、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所谓证据为本,就是说在司法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本源,司法证明活动必须以证据为基石。换言之,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又称为,“,证据裁判原则,”,。,(二)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用通俗的话讲,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自己明白才能让他人明白,但自己明白并不等于他人也明白。,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点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证据为本,”,的原则。,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五、直接言词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处。,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二)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变化,符合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因此,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向就是要从,“,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六、公平诚信原则,(一)公平诚信原则的内容,公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内在含义。,诚信是重要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也是人们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之一。,(二)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文明公正的执法观,树立文明公正的执法观,就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行为符合公正的要求并具有文明的风范。,第六章 司法证明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七、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一)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内容,证据制度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法定证明模式;其二是自由证明模式。,我们的证据制度应以“法定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二)从偏重证明效力的证据观转向强调证据能力的证据观,所谓证据能力,即一个证据能否满足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否具备诉讼的准入资格,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即一个证据可否在诉讼中被采纳。所谓证明效力,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果、力量或价值,或者说,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能达到的程度。,由于证明效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合法性是证据的社会属性,所以我们也可以把这种转变称为从“自然证据观”向“社会证据观”的转变。,问题与思考,1、如何在司法证明实践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2、试述遵守法制原则与依法办案的关系。,3、如何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贯彻人权保障原则?,4、试述证据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5、试述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范围及要求。,6,为什么要在司法活动中确立公平诚信原则,?,7,如何理解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阅读文献,1,陈卫东论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中外法学,2004(4),2,邓建民论实事求是原则与刑事诉讼原则现代法学,1996(4),3,林金茎论证据裁判主义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台北,:,汉林出版社,1984,4,宋英辉,李哲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比较法研究,2003(5),5,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法学家,2003(3),6,汪建成,孙远自由心证新论,“,自由心证”之自由与不自由见,:,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7,何家弘证据的采用标准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3),8,何家弘试论刑事司法与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犯罪研究,2001(1),9,何家弘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之构想法学家,2001(6),10,何家弘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国法与比较法,2003(5),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是什么,一、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一)神证法,古代时,人们的认识水平比较低,以人力来判断案情的真伪非常困难,人们就借助神的力量来查明和审判案件,这种方法被称为,“,神证,”,,包括神誓和神判两种方法。,神誓,,即让双方当事人都对神发誓,以证明他说的是真话。,除了神誓法,还有,神判法,。这种方法又称为,“,神明裁判法,”,,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以神的名义进行的肉体折磨或考验,来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一、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二,),人证法,以人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相比于神证的方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依然带有野蛮的成分。,在以人证为主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时代,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口供,无疑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证据,因为,如果被告人亲自做了某件事情,肯定是对事情的全部经过最了解的,所以,突破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能够最好地查明案件事实。,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刑讯逼供的方法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和反对。,一、证明方法的历史发展,(三)物证,科学证据,1813,年,巴黎大学化学兼法医学教授马蒂尔,奥尔费拉集其经验写成,毒物的特性,一书,并和比利时人琼,斯塔斯等药剂先驱者,分别对各种毒物加以分析和鉴别,毒物化验因此而日趋科学。,笔迹鉴定技术在中国有上千年的历史,但形成一门科学却是在,19,世纪的欧洲。,公认的现代人身识别技术的创始人,是法国人贝蒂隆。,1879,年,他创建了首次以科学理论为基础的罪犯人身识别方法,人体测量法。,为了寻找更为科学可靠的鉴别犯人的方法,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英国人就开始研究利用指纹来证明罪犯。,20,世纪以来,为司法证明服务的科学技术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包括像,DNA,这样的遗传基因鉴定技术,带来了司法证明方法的一次新的飞跃。,二、,逻辑推理,的证明方法,(,一,),什么是逻辑推理,逻辑推理是司法证明中最为基本的方法,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判断时的常用手段。,推理,,就是从已知事实或者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或者规则,推导出新的认识或者判断。,一般来讲,逻辑推理存在两种推理进程相反的种类,即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二、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二)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或者特殊的推理方式。,(三)归纳推理,简单地说,归纳推理就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归纳推理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二、司法证明的一般方法,(,四,),反证与排除,间接证明的方法包括反证和排除。,运用反证法证明案件事实,首先要假设一个与案件事实相反的事实,然后再否定该假设事实的真实性。,运用排除法证明案件事实,首先要提出关于该案件事实的全部可能性假设,然后逐一排除,直至剩下最后唯一的一种可能,从而证明其真实性。,三、司法认知,(,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科学定律,(,三,),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四,),生效的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五,),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六,),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四、推定,(一)什么是推定,推定,,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就是根据推断来进行判定的意思。,(,二,),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三,),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五、小结,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已经了解了目前人们在司法证明中所采用的一般方法,合理地掌握和运用这些方法,大家就可以在今后的司法实务工作中完成证明的任务,并且,在涉及法律事务中的一些推理判断问题时,这些基本的方法也都是适用的。,问题与思考,1、物证为什么能够更加科学地证明案件事实?,2、如何使用排除法证明案件事实?,3、司法认知为什么不需要当事人举证?,4、进行司法推定需要哪些条件?,阅读文献,1,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江伟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樊崇义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何家弘刑事审判认证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何家弘证据调查实用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7,刘昊阳诉讼证明科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第八章 如何取证,一、何为取证,(一)取证的概念,取证,也称为“收集证据”,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者为了支持某诉讼主张,有权从事证据调查活动的人员,依法寻找、发现、获取并固定、保管证据的专门性活动。关于取证,有几点需要明确:,1,、取证主体,从立法趋势来看,人民法院将愈来愈少地参与取证活动,这从近年来对原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中可见一斑。例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何为取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何为取证,同时在第,96,条第,2,款还针对第,1,款内容补充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41,条也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的范围,一、何为取证,(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无疑,减少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并严格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将使得诉讼更加公正、裁判更加中立。,一、何为取证,2,、取证中的保全证据,保全证据,,即取证主体在寻找、发现有关证据之后,根据证据的具体形式、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将其固定或保护下来,并以规范、合理、科学的方式加以保管,以便其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证明作用的一项必要措施。,(二)取证的意义,取证是证据有效发挥证明作用的最为基础而又必不可少的环节。,二、取证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并满足哪些要求,(,一,),取证应遵循的规则,1,、非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不得动用具有强制性的取证手段。,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和第,96,条,2,、公诉案件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要同时寻找、发现并占有、固定、保管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证据。,3,、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其有权利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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