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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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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心购穷B、在购买标书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产品的合法代理商资格证书; (4)投标企业法人委托书。 7、标书售价:本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邮资人民币伍拾元整。 8、标书发售时间:2006年10月23日起至10月31日 每日8:30~17:00(节假日除外); 9、标书发售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院内2幢1F(友邦保险大院内)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0、招标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购人:苏州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326号 联 系 人:张耘 联系电话:0512-68410260 (2)招标代理机构: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院内2幢1F(友邦保险大院内) 邮编:215006 联系人:王仕倩/杨永明 联系电话:(051265237216/65158848,0512-65153553 (FAX) 11、购买招标文件汇款帐户: 帐户: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苏州工行道前支行 帐号:1102020209000295112 12、答疑会召开时间:2006年10月31日9:30 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院内2幢1F(友邦保险大院内) 13、投标截止时间:2006年11月15日13:30(北京时间) 14、开标时间:2006年11月15日13:30(北京时间) 15、开标地点:苏州市三香路3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16、本次采购的有关信息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苏州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uzhou 、苏州卫康招标网Http://、中国招投标网Http://、《中国财经报》、《城市商报》上发布,敬请留意; 17、苏州高新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电话:0512-68251888-1482 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招标文件 投标邀请函 : 受苏州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其所需采购的下列检验设备及其安装、调试等服务在国内组织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的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招标编号:SZWK2006-N-G-007号 招标内容:气相色谱仪1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台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06年10月23日起每日8:30~17:00(节假日除外);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院内2幢1F(友邦保险大院内)苏州卫康公司内 投标时间:2006年11月15日13:00~13:30 投标截止时间:2006年11月15日13: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06年11月15日13:30(北京时间) 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三香路3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联系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院内2幢1F(友邦保险大院内) 邮政编码: 215005 电 话:(0512)65237216/65158848,0512-65153553 (FAX) 联 系 人:王仕倩/ 杨永明 采 购 人: 苏州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苏州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邓尉路35号) 联 系 人:张耘 联系电话:0512-68410260 请贵单位购买本招标文件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投标准备,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并按“前附表”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投标。 前 附 表 下述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附表为准。 条款号 项 目 内 容 1 招标项目名称 气相色谱仪1台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台 标书编号:SZWK2006-N-G-007号(注:本次招标不分采购单元) 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及地址 名称: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院内2幢1F(友邦保险大院内) 邮编:215005 电话/传真:(0512)65237216/65158848, 65153553 (FAX) 联系人:王仕倩/ 杨永明 3 采购人 苏州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标书组成 1、投标资格文件; 2、投标的补充必备文件; 3、标书附件格式部分; 4、投标报价表(须分开装订); 5、投标技术部分; 6、投标商务部分; 7、投标其它资料; 8、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 标书售价 人民币叁佰元/份,现金支付,标书售后一概不退。 6 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10000元。投标时须已到以下银行帐户: 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8906015480000019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三香支行 (2)缴纳方式:以银行汇票、银行转帐、电汇方式缴纳;苏州市区单位还可以转帐支票,现金本票形式缴纳,开标现场,拒收现金。 7 履约保证金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须按中标金额的5%向苏州高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到苏州高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帐户后,合同正式生效]。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且在中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开具收款收据后5日内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全额退回(不计息) 8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三十日内 9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分别装订成册后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或投标专用章,若正、副本有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10 答疑会召开时间 地点 2006年10月31日上午9:30 苏州市干将西路120号院内2幢1F(苏州卫康公司内) 11 投标书递交时间 地点 2006年11月15日13:00~13:30 苏州市三香路3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12 投标截止时间 2006年11月15日13:30 13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2006年11月15日13:30 苏州市三香路3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二楼 14 签订合同地点 凭招标代理机构通知 15 投标报价本位币 人民币 16 评标标准 根据质量与价格的比较 17 评标方法 用综合评分方法得分居多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人 18 中标服务费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总价1%的服务费。 19 导致废标因素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 导致无效标因素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投标报价表(开标一览表)与投标的其它文件装订在一起的或投标的其它文件中出现总报价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六)其它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为无效标的。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1.1 总则 1.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1.2 凡符合招标通告所规定条件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均有资格参与投标。 1.1.3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1.1.4 本次招标活动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2 招标文件: 1.2.1 本招标文件由目录所列七个部分组成。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并在投标文件中充分反映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 1.2.2 投标人应向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以卫康公司开具的财务发票为准),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1.2.3 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且仅作为本次招标使用。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 1.3.1 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开标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所提问题,但不包括问题来源)分发给所有购买了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3.2 招标代理机构将召开投标答疑会,并在答疑会上对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进行分开解答,解答时只回答所提问题,不公布问题来源。答疑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见本次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 1.3.3在投标截止日五日之前,投标人可在工作时间内随时请求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顾问(张宏升0512-68888208)就本标书有关法律事宜进行解答。 1.3.4本标书的解释权归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3.5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标明特定投标人及偏向潜在中标人的条款,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投标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联系电话0512-68251888-1482) 1.4 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正: 1.4.1 在投标截止日十五日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补充或修正。 1.4.2 对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或修正,招标代理机构将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本次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1.4.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补充要求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本次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5 投标人须提交的资格文件(如系联合投标的,则联合体每一方均须提供): △1.5.1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附格式)。 △1.5.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1.5.3 银行资信证明。 △1.5.4 生产、制造或经营许可证。 △1.5.5 投标承诺书 1.5.6企业简介(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经营规模、经营特色、对企业员工的业务培训情况、经营场地使用性质、主要负责人简历介绍、成立以来的主要成就及正在履行的与本次投标相类似重大项目情况等)。 1.5.7近二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5.8获得技术资格认证的工程师人数及简介。 △1.5.9为员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情况说明。 1.5.10产品的代理商资格证明 △上述1、2、4、5、9项为必备的资格文件,3、 6、7、8、10项为补充性文件。 1.6 投标承诺书及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编写投标承诺书,其综合说明部分可根据要求对应阐述,需增加内容可自行补充。 1.6.2 若招标项目不分标段的,则投标人应对招标书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则投标书无效。如果招标项目分标段采购的,则投标人可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标段,亦可以投全部标段,但须对该标段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否则投标书无效。 1.6.3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内容的报价逐项填清,并算出单项总价及总投标价,并填入给定表格中(如表格不够填写,可参照原表自制填报)。 1.6.4 每项投标内容只允许填写一个报价,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7 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签署及份数: 1.7.1: (1)投标文件应包括《前附表》第4项所列。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联合投标协议书、对招标书的偏离说明等)。 1.7.2要求: (1)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黑色墨水书写或打印。 (2) 投标文件的每一页码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或盖公章(若未按要求签署的在开标时其投标人代表须当场签署合格,否则为无效投标)。 (3) 投标文件的份数为正本一份,副本叁份,须各自装订成册。 (4) 投标时,投标人应自行将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叁份)包含单独密封好的投标报价表装在一个袋内密封完好或分别密封,封口处应加盖公章或投标专用章,袋面注明单位名称及标书编号。 (5) 投标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和字迹潦草之处,如有必须修改的,修改处必须有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章。 (6)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30个日历日。 (7) 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中如招标文件已给定格式的,投标方应按给定格式提供,不得更改,如必须更改时,须另行制作偏离说明,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 一经投标,除非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条款有书面偏离或保留,否则应视为其全部接受和遵守。同时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其投标文件恕不退还。 (9)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均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10)标书附件格式部分如投标人需要提供,应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提供,同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对本次采购内容的概括响应表格由投标人按给定格式如实填写(编写),如给定格式不够使用,投标人可参照给定格式予以补充,同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投标报价表须与投标文件的其它资料分开装订,否则为无效标书。 1.8 关于联合投标: 1.8.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 1.8.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定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9 投标日期: 投标人应按照本次招标活动的日程安排表规定的投标时间在指定地点进行投标,逾期不予受理。 1.10 开标、评标: 1.10.1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本次招标活动的日程安排规定的开标时间在指定地点召开开标大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携带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准时参加,否则投标无效。 1.10.2开标时,先由公证机关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合格,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代表的身份确认。 1.10.3在确认合格后,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进行唱标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作唱标记录。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10.4 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1.10.5 投标文件的澄清:为有利于评标审查,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随时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的内容作出澄清,重要或复杂的澄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但不得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加以修改。 1.10.6 投标文件的初审及资格审查: 1.10.6.1 投标文件初审: (1)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包括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 (2)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3)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与否只能根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允许寻求外部证据; (5)评标委员会将拒绝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 (6)招标代理机构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是否有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投标人拒绝上述修正,则视为其投标后又撤回投标。 1.10.6.2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 (1)资格文件 (2)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或制造或销售许可内容或代理资格文件); (3)企业状况; (4)履约能力; (5)经营信誉。 只有符合本次投标文件初审及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均应是真实的和有效的,在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若中标后被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则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且该投标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10.7投标响应实质评审。 评标采用综合比较评分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及投标人所作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商品的质量保证(保障)内容; (2)售后的三包(如系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维修、维护、备品备件、配件供应及其它伴随服务; (3)企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4)其它优惠条件; (5)企业信誉。 1.10.8评标过程的保密: (1)在宣布中标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文件和中标意向等有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投标人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标处理; (3)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将指定联络员与投标人联络。 1.10.9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同时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完成后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1.11 定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投标书的编写内容及开标结果等按评分标准分别进行评分,汇总评分结果,并根据评分结果初步推荐预中标人。 (2)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预中标人,同时也有权拒绝部分或所有投标人中标。 (3)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结果,并在标书有效期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对落标原因,招标代理机构不作落标解释。 (5)在标书有效期内,因中标人未按期签订合同或因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决定得分居其后的投标人中标或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招标。 (6)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7)中标结果宣布后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由招标代理机构发中标通知书;如投标人对此结果有异议,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相关的投标人,若质疑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苏州高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苏州高新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如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1.12 中标的标准: (1) 投标文件密封、组成及签署完整。 (2) 已交纳投标保证金。 (3) 较好的品牌和质量。 (4) 较低的报价或较高的折扣或优惠比例。 (5) 具备履约能力,能提供最佳售后服务(包括安装、保修、维修、送货上门及其它)。 上述1、2项应作为投标人能否进入评标阶段的先决条件。 1.13 中标者数量: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每标段最终得分在前壹名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人。 1.14 投标保证金: 1.14.1投标人投标时,须向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并且须已到指定银行帐户,具体数额见《前附表》。 1.14.2 投标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支票形式支付,转帐若未到视为未交纳。 1.14.3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且未中标的投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开具等额的收款收据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在采购合同签订且中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开具等额的收款收据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14.4 如中标人拒绝遵守投标承诺或拒绝与采购人签定经济合同,则投标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中标服务费,并追究其因此而给招标代理机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15 签订合同: 1.15.1 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中标人的履约能力及中标的设备的技术质量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人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要求其立即支付中标服务费,并另行决定评标得分(或价格)居其后的投标人中标(在标书有效期内)或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招标。 1.15.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与采购人签定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1.15.3中标通知书是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5.4签订合同书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依据。 1.15.5签订合同时,中标人须按中标金额的5%向苏州高新区财政局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且在中标人向保证金收取部门开具收款收据后5日内由保证金收取部门全额退回(不计息)。 1.15.6招标代理机构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和处理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对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如果在购销过程中,中标人不能按照其投标书所作的承诺履行义务的,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该投标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所有中标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15.7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15.8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1.15.9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赏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6 中标服务费: 1.16.1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总价1%的服务费,中标服务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1.16.2 中标服务费只收取现金、转帐支票(市内单位)或汇票。 1.16.3中标服务费交纳帐户: 苏州市卫康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帐号:1102020209000295112 开户银行:苏州工行道前支行 1.16.4 中标人如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应视为其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中标服务费,同时保留进一步诉讼的权利。 1.17本招标文件中的名称解释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采购人: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后得分居前并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采购单位: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统称。 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1.18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9监察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此次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1.20开标、评标及定标的整个过程均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2.1.1 “合同”系指需方和供方双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1.2 “货物”系指供方根据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的一切实物内容。 2.1.3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义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送货上门以及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1.4 “需方”(指采购人)系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2.1.5 “供方”(指中标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2.1.6 “天”指日历日。 2.1.7 “交货地点”系指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供方提交货物的最终到达地点。 2.1.8“合同价”系指根据中标的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供方的价款。 2.1.9“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10 “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是指合同任何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致的各种损害,还包括守约一方为减轻损害或维护权利而需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等。 2.2 技术规范: 2.2.1 交付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2.2.2 除非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所有标准均以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供方须保障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需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方应赔偿该损失。 2.4 包装要求: 1、全部货物的外包装必须采用防漏、防潮、防震、防锈、防盗和防野蛮装卸等长途海/空或内陆运输及多次之需要,并具有明显的起吊装置和其他标记。 2、包装箱内外都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单。 3、包装箱内除装箱单、所装设备及必要的包装填充物外,不允许有任何动植物等其它杂物,由于这些杂物所引起的麻烦概由供方负责解决。 4、备品备件请单独包装成箱,并明显标记出“备件箱”字样。 2.5 运输条件: 2.5.1 供方应负责安排或预订运输工具并支付运输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 2.5.2 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或少于合同规定交纳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供方应对超过或少交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后果负责。 2.6 付款: 2.6.1 本合同的本位币为人民币。 2.6.2供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条款规定期限内持下列单据,到需方或需方委托的付款单位处结算货款。 (1)合格的销售发票。 (2)需方签收后的送货回单。 (3)供需双方签字认可及招标代理机构签字的《苏州高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2.6.3需方应按合同付款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2.7 伴随服务: 2.7.1供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运输、装卸等; (2)在对所提供货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其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7.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中,需方不另行进行支付。 2.8 质量保证: 2.8.1 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8.2根据需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并提出索赔。 2.8.3如果供方在收到通知后 3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2.8.4 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限不低于1年。 2.8.5 由于货物的质量原因而产生的问题,包括经济的和法律的问题均由供方承担。 2.9 检验及验收: 2.9.1 在交货时,供方应出具一份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明,检验证明作为需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货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2.9.2需方依据合同的内容和合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供货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确认合格无误后签署《苏州高新区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该报告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另外,该验收报告不得用于对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2.9.3 检验及验收期限以合同特殊条款规定为准。 2.9.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当地技术监督局或其他技术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错方支付。 2.9.5 验收期限自货物交付之日起30天内或由供需双方协商期限内。 2.10、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2.10.1需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10天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2.10.2 如需方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不在10天内提出异议的视为供方所交货物符合规定。 2.10.3 供方应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2.11 供方违约责任: 2.11.1 供方不能交货(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需方正常使用的,应向需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足。 2.11.2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需方以及有关方面协商,需方仍需求的,供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日0.04%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需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停止合同执行,按此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另行选择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购销合同,并保留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2.12 需方的违约责任: 2.12.1需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的,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12.1.1在按合同进行采购后,需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供方支付相当于采购货物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供方有权要求采购单位补足。 2.12.1.2 需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0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12.1.3 需方违反规定,拒绝接收供方交付的合格货物,应当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运输部门的罚款。 2.12.2由需方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同时须按以上标准赔偿供方。 2.13 索赔: 2.13.1 需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货方提出索赔。 2.13.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供方对需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负有责任的,则供方须按需方同意的下列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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