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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1,一、宗教方面法律的基本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法律中关于宗教的规定,宗教方面的专门法规规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3,宪法确立的原则,宪法全面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第一、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第二、中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第三、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要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进行活动。,第四、中国各宗教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4,有关法律涉及宗教的规定,根据宪法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我国有许多法律都有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以及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的规定条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有类似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宗教方面的法规,行政法规,2,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2005,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标志宗教工作由政策规范为主向依法管理为主的深刻转变。对宗教事务各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还有地方法规,,,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1,宗教方面的规章,部门规章,9,部:,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办法,4,、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5,、宗教院校设立办法,6,、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7,、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9,、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还有地方颁布的政府规章,12,二、涉及宗教事务的相关规定,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在宗教方面第一部政府规章,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对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2007,年,农四师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宗教事务管理方面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与宗教人士谈话、宗教活动场所外宗教活动、朝觐工作、讲经解经等,11,项工作制度。,13,(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14,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一是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三是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15,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1,、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2,、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3,、有必要的资金;,4,、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16,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17,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18,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9,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20,针对清真寺的管理,农四师专门制定了,农四师维修、重建、新建清真寺的管理办法,,对于申请一般维修、大修、重建、新建所应具备的条件:,一般维修:清真寺主体建筑和辅助建设设施有一定损害,包括:房顶漏雨需上泥、安雨槽、墙面泥料脱落需粉刷、围墙部分倒塌需修补或加固,更换门窗、安装防盗钢筋、地面需要铺砖等等。由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团场民宗部门审核批准。,21,大修:清真寺主体建筑(包括正殿、侧拜房、回廊、前厅、门楼、拱顶)和辅助建筑设施(围墙、净身房以及其他),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坏,影响整体建筑。由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团场民宗部门提出意见报师民宗部门批准。,重建:包含就地重建和异地重建,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建筑主体受到严重损坏,成危房的,不能使用的,并具有建设部门的危房鉴定意见。另外,因城乡建设规划所需,土地被征用后,可以申请原地重建或异地重建。由师民宗部门审核后报兵团审批。,22,新建:四师现有清真寺已基本满足信仰伊斯兰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扩建清真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修建:,1,、不按规定提供审核材料的;,2,、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有意扩大面积、提高标准的;,3,、以拆旧新建为目的,故意破坏和推倒清真寺的;,4,、资金材料来源不合法,采取不正当手段捐资募物的;,5,、一个或少数几个出资人提条件、企图按照个人意愿操纵修建事宜的;,6,、未依法办理土地、房产、规划、建设等工程手续的;,7,、超过原来面积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23,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1,、自我管理,第一,实行民主管理。一是成立管理组织,二是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三是重大事项要经管理组织集体讨论、民主协商决定。有利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有利于克服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家长制管理方式带来的问题和弊端,有利于维护和改善宗教整体形象,有利于维护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寺管会成员须经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清真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寺管会成员产生的办法。寺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每届寺管会任期三至五年,寺管会主任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24,第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这是从制度建设方面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有利于克服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上的随意性、人为性,有利于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25,第三,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当发生宗教方面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事件发生时,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首先,要冷静。,第二,要做好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的工作。,第三,要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手段来反映自己的诉求,依靠政府妥善依法解决问题,切不可采取偏激的方式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26,场所安全,案例: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下旧庄村在修建清真寺大殿时,由于大殿屋顶负载过重,发生屋顶坍塌,造成,8,人死亡、,23,人受伤。该寺由西宁市民宗局审批,由寺院阿訇组织当地村民自筹自建。据查,工程没有招投标,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未办理基建项目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没有专业施工队伍,没有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属于违规建设。,人命关天,27,2,、外部监督方面,寺庙应当接受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28,(二)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根据农四师,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教职人员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坚持政教分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尊重他人不信教的权利,不得变相的向党员、干部及未成年人等不信教群众施加压力。,29,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2,、信仰虔诚,遵行教义教规,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伊斯兰教道德修养,热爱伊斯兰事业,热心为穆斯林服务;,3,、伊斯兰教经学院毕业或者受过正规经堂教育,能够深入的准确理解并能讲解,古兰经,、圣训,熟悉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方面的典籍,能独立主持清真寺教务活动和穆斯林群众日常的宗教生活、礼仪;,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阿拉伯语水平,了解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5,、年龄在,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理智健全。,30,申请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推荐,并经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审核后报省级伊斯兰教协会。省级伊斯兰教协会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组织集中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资格证书。,已在清真寺担任教职,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上,符合任职条件的,可免予考试。毕业于国家宗教局批准开办得经学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如申请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可免予笔试。,按照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要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备案,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是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31,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主要教职人员是指在依法登记的清真寺或者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等;,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为按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认定的教职人员,聘任工作由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在民主协商并征求本寺穆斯林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聘任人选,报该场所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后聘任;,聘任主要教职人员应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受聘人员在本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下,支持本场所的礼拜、诵经、讲经、斋月功课,以及宗教节日的教务活动;应邀为穆斯林群众主持诵经、起经名、婚丧等活动中的宗教礼仪;,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和聘任人员双方须签订聘任协议,聘任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聘任主要教职人员,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3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主要教职包括主持清真寺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2,、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1,、未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2,、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3,、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4,、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办理注销备案手续,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2,、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的书面意见;,3,、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34,根据“按需带培”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开展爱国宗教人士带培哈提甫工作,对有政治安排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经批准,可带培,1-2,名学徒,但不得从在校学生中招募学徒,并对讲经授课,传授宗教礼仪和宗教知识,有义务教育他们爱国守法,依法从事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制止和揭露非法宗教活动及抵御宗教极端势力对宗教和教民的渗透和影响,并及时向基层党组织和团场主管部门反映。,35,宗教教职人员中担任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伊协委员及重点清真寺伊玛目,每年按照“双五好”评比内容向团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书面述职,并将述职材料归档,连队一般清真寺伊玛目、哈提甫,每年年终按照“双五好”评比内容向连队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书面述职,并将述职材料归档。,宗教教职人员述职评议人员主要由连队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联系清真寺干部、寺管会成员、“三老”人员代表、职工代表、教民代表组成。评议结果分为五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评议不合格的,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经评议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宗教职务。,36,(三)关于宗教财产的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37,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清真寺及所属房产、归清真寺使用的地产及其他财产均属本寺坊穆斯林群众集体所有。,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38,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39,依法纳税:,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享有和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和保证。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两者不可分割。在享有和行使 一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和履行一定的义务。,40,减免税优惠政策,宗教活动场所用于举行宗教活动的房屋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获得免税资格后,其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4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42,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大部分省(市、区)已进入全面推开阶段。完成试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初步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组织和机制,完善了会计、预算、收支、会计档案、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在规范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问题,:一些宗教界人士的认识还没跟上,有抵触情绪,43,认识上的误区,误区一:,开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是政府干预宗教内部事务,场所的财务管理的主体是场所自身,政府只是引导场所要民主化、规范化、公开化去管理,并依法对场所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工作中,我们明确要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行事,不能越俎代庖。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场所自身的健康发展。,44,误区二:,宗教界人士都是有信仰的,无需进行管理,首先,有信仰和有规范的制度并不矛盾,而是相得益彰。虔诚的信仰和现代规范的管理结合起来更能适应现代社会。,其次,有好的制度非常重要。邓小平同志那句至理名言:制度好,坏人想干坏事也干不成,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变坏。有人讲:二流的制度要胜过一流的人才;好的制度让坏人无法做坏事,而坏的制度则让好人难以做好事甚至慢慢习惯做坏事。个人好的修养只能保证自己,而制度则具有更大的适应面。,45,1,、民主管理,寺,庙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财务管理小组在民主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场所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三类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之间不得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重大事项须经寺庙管理组织集体研究:,重大支出,款项的出借,借入款项,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转让无形资产等,46,2,、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严格收支管理。开立单位银行帐户,不得公款私存,各类收入及时入帐,三人管理捐款箱。支出审批。,严格资产管理。对场所资产登记造册,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资产不能登记在个人名下。,严格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建立档案。会计事务管理四方式:,一是场所配备有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二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三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四是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47,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规定,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给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捐款,只要不附带政治条件,不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原则上可以接受。,大宗的捐款要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其中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接受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地方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人民币的捐赠,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要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凭批件,办理海关手续。,48,(四)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做到:,1,、相信、团结和依靠爱国宗教教职人员,最大限度的团结、依靠广大信教群众,最大限度的孤立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的骨干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的首要分子;,2,、坚持不懈地用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教育宗教教职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爱国爱教的觉悟,增强依法从事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3,、积极主动的和宗教教职人员交朋友,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49,4,、监督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合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一切犯罪活动;,5,、负责联系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干部要经常了解该场所情况,使宗教场所一切活动均在合法合规范围之内。,6,、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工作,团场、连队要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50,(五)领导干部与宗教教职人员谈话制度,师团连领导干部对其负责管理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寺管会成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谈话,领导干部一月不少于一次,如有必要可以随时不定期谈话,谈话人、被谈话人姓名,谈话时间、内容、地点均应记录。,谈话重点对象是清真寺的伊玛目、哈提甫以及寺管会成员,加强对宗教人士的教育和监督,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下进行;,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与宗教人士交朋友,了解其思想动态,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同时深入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51,(六)关于朝觐工作的相关规定,朝觐是信仰伊斯兰教群众的“五功”之一,是进行的一项涉外宗教活动。总体要求是坚决贯彻党的宗教事务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朝觐事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按照有组织、有计划的要求,加强对朝觐活动的管理,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参加我师的现代化建设。,兵团每年大概分配,10,个朝觐名额,按照各团场朝觐报名排队先后顺序,由师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考虑,确定参加体检名单,最后根据体检结果和公安部门审核结果确定最终人选。,52,申请朝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年龄要在,70,周岁以下,50,岁以上。,70,岁的界限:,194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为界限;,50,岁的界限:,19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为界限;,2,、严格掌握女穆斯林朝觐的比例,不得超过总人数,30%,;,3,、参加朝觐人员身体健康,理智健全,能独立完成朝觐期间的各项宗教活动;,4,、有足够的朝觐费用,并保证家人的生产、生活能够正常进行;,5,、每户当年只批准,1,人参加朝觐;,6,、已参加过朝觐者,不再批准参加朝觐;,7,、政审不合格、现实表现不好的不批准参加朝觐;,8,、共产党员、教师、国家公务员和享受低保待遇者不得参加朝觐,其中:共产党员不论在职或是退休均不得参加朝觐,为参加朝觐而退党的坚决不予批准朝觐。,53,申请朝觐的程序:,具备朝觐条件者,可向户口所在地连队宗教事务管理机构提出朝觐申请;,连队根据朝觐者的申请条件,向团场民宗部门根据限额推荐朝觐人选;,团场民宗部门将基层推荐人选统一登记汇总后报团场批准后再报师民宗局,师民宗局根据上报顺序进行排队。,54,审查确定朝觐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五好清真寺主持、五好宗教人士、爱国进步宗教人士;,团场民宗部门要张榜公示朝觐人员名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兵团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层层加码,超标准、提前收费。朝觐人选推荐单位不准摊派费用和变项收取各类捐款、捐物。严禁批条子、戴帽子、托关系等,杜绝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腐败行为。,针对朝觐热问题,要充分利用宗教教义、教规中的积极因素,正确诠释朝觐的定制、条件和要求,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对待朝觐,不要盲目攀比。,坚决制止大规模迎送活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为朝觐人员举办迎送活动,迎送仅限在朝觐人员的直系亲属,人数不得超过,6,人。,55,(七)关于讲经解经活动的相关规定,讲经解经活动要遵循爱国爱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人民政府的管理,坚持“国法大于教法”维护法律尊严,坚持进步、反对倒退,大力提倡移风易俗,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讲经解经的内容要以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或新疆伊斯兰教协会编写的,卧尔兹讲集,和,新编卧尔兹演讲集,为范本,按照要求进行讲经解经。要确保讲经内容积极健康,绝不允许利用讲经坛煽动宗教狂热,决不允许利用讲经解经机会,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相悖的言论,绝对不允许散布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挑拨民族关系的反动言论。,56,讲经解经人员资格:讲经人员必须经师民宗局会同伊斯兰教协会考核认定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并经过师民宗局审查批准,正式聘任在清真寺担任伊玛目、哈提甫和助理伊玛目等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宗教管理依法讲经。,除此之外,任何人均不得登坛讲经,坚决禁止出让讲经坛或抢占讲经坛等违法行为,坚决不准非宗教教职人员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地点进行宣教活动,坚决取缔非法“泰比力克”活动。讲经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在讲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丧失讲经资格条件的,取消其讲经资格和相应教职。,57,讲经解经地点:讲经解经作为伊斯兰教合法的宗教活动,只能在清真寺内进行。在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场所进行的讲经活动均视为非法,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各种群众性活动进行讲经,坚决制止有组织的跨地区宗教活动。,在那个清真寺任职的伊玛目、哈提甫、助理伊玛目就在那个清真寺讲经,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和任何方式在清真寺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讲经解经活动。,58,信教群众在那个清真寺参加礼拜活动,就必须在那个清真寺聆听讲经解经,原则上不得跨寺聆听讲经解经,更不得组织信教群众成群结队地跨寺聆听讲经。确因探亲访友、旅游、赶集或其他正常出行而就近到当地清真寺参加礼拜活动聆听讲经的,不视为跨地区非法宗教活动。,讲经解经时间只能在古尔邦节、肉孜节聚礼和主麻礼拜时,按照宗教仪式和惯例进行。讲经解经时间要本着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不宜过长。主麻礼拜讲经解经时间不超过,30,分钟,节日聚礼讲经解经时间不超过,50,分钟。,59,(八)关于婚丧迎送活动的相关规定,婚丧迎送活动管理工作原则:,1,、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2,、坚持爱国守法、团结友爱、文明进步、健康有序、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原则;,3,、坚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继承优良传统,支持发展进步,克服陈旧思想,抵制愚昧落后,反对封建迷信,革除封建陋习的原则;,4,、坚持因势利导、鼓励先进、着眼多数,树立新风、优生优育、婚姻自由的原则;,5,、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原则;,6,、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谐安定、人民幸福的原则;,7,、坚持合理规范、综合管理的原则。,60,各民族均有保持或者改革迎送风俗习惯的自由,在结婚典礼、迎娶仪式、念“尼卡”以及薄葬、速葬、土葬、洗尸、站礼、念经、做“乃孜尔”、烧香、烧纸和火葬等习俗,无论是传统民族习惯或者带有宗教色彩的婚丧仪式,都属于正常婚丧礼仪习俗。,改革或者保持这些习俗,应尊重本民族大多数群众的意愿。自愿改革婚丧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61,婚丧迎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1,、在婚丧场合讲经解经、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散布反动言论的;,2,、违背他人意愿,强迫他人以传统宗教习俗进行婚丧活动或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结婚、离婚登记的;,3,、以宗教干涉婚姻自由,干涉家庭正常生活的;,4,、买卖婚姻或者假借婚姻蓄意索取财物的;,5,、迎娶途中呼喊“安拉呼艾克拜尔”等宗教狂热口号的;,6,、抢亲的;,7,、送葬途中抬尸游行,或者高举手臂呼喊“安拉呼艾克拜尔”等宗教狂热口号的;,8,、干涉或者阻止婚礼中弹唱歌舞等喜庆活动的;,9,、拒绝按照传统习俗为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和“三老人员”及其亲属做站礼、洗礼和葬礼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62,婚丧迎送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婚丧迎送活动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听从公安交警部门或城管办的指挥和管理;,2,、婚丧迎送车辆及人员不得故意在国道、省道或者团连主要道路上滞留;,3,、不得在国道、省道或者团连主要道路撒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团容团貌和公共卫生。,63,主持带有宗教色彩习俗仪式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在师团民宗部门依法登记备案;,2,、有任职资格证书;,3,、在所在的连(社区)担任清真寺伊玛目、哈提甫;,4,、登记在册的“麦增”。,64,共产党员、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教育工作者,在按照本民族传统习俗操办婚丧礼仪活动时,应当做到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产党员、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教育工作者,“三老人员”以其上述人员近亲属的婚丧礼仪活动,特别是殡葬活动应当由所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连队协助家属组织操办,不能交由宗教人士任意操办或者对其生平妄加定论。,65,(九)大型宗教活动制度,66,1,、,大型宗教活动,界定,大型宗教活动,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集体宗教活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并且活动范围超出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容纳规模。所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是指由,2,个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联合举办,或者至少有来自,2,个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教公民参加的大型宗教活动。“超过场所容纳规模”,是指活动规模整体上已经超出宗教活动场所的容纳规模。,二是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进行的大型宗教活动。这类活动究竟多大算大型,不好在全国范围内做统一规范,只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67,2,、大型宗教活动的申报,大型宗教活动的举办主体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举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要在活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68,3,、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条件,(,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 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69,4,、大型宗教活动的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照宗教仪轨进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70,伊斯兰教的大型活动,上坟,这类活动参加人数动辄成千上万甚至达到数万人,常常涉及数省区。众多人员在短时间内集散,容易发生各种意外事 故和各类矛盾纠纷,给沿途及活动地的交通和社会治安等方面造成较大压力。过去曾发生信众过路不交费,与收费站人员发生冲突,造成高速公路堵塞的情况,及门宦“上坟”群众与活动地其他群众因清真饮食等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71,(十)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制度,界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一类是指群体的造像,每尊虽高度(含基座)或长度未超过,10,米,但数量超过,10,尊。,72,宗教事务条例,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主要作了两方面的规范,:,一是明确修建主体,即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可以提出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请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提出申请。,二是确定审批权限,即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73,修建大型露天造像的条件:,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群众众多;,2,、当地信教群众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当地居民的同意;,3,、拟建造的造像符合该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其来源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自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5,、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该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6,、符合有关建设规划要求;,7,、布局合理。,74,(十一)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外国人可以在我国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进行。,境内外国人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寺观教堂,或者在依法设立的临时地点进行。,履行相关的手续后,外国人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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