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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能源汽车政策
2009年8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力争到2011年,全省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达到5万辆,新能源汽车在当年新车中所占比重达到5%;到2015年,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达到30万辆;培育5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生产骨干企业,使山东成为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和示范基地。根据《意见》,将以城市公交车为重点,开发新能源电动客车;以家庭用车和出租车为重点,开发小型新能源汽车,争取用5年到10年的时间,在全省主要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实现出租汽车新能源化;争取用5年的时间,使有条件的景区用车完全使用新能源汽车。为此,该省将在青岛、烟台、潍坊、淄博、聊城、临沂、德州等部分有条件的城市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示范,以发展城市混合动力、纯电动和代用燃料公交、出租车为重点,建设新能源汽车标准化充电站、加气站等公共基础设施,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配套服务系统,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普及进程。
2009年12月17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以奖励的方式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研发企业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并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事业单位给于一次性财政补贴。
2010年,山东省开展了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财政补贴“济南都市圈”试点。2011年12月山东财政部门加大了投入力度,将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财政补贴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全省。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示范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省设区的城市(不含青岛)自愿购置新能源城市公交汽车的公共交通企业及单位,山东省财政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2011年5月30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文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 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抓住机遇,尽快把我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了《山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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