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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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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 保障船舶交通安全, 提高船舶交通效率, 保护水域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 配备雷达应答器38°20′24.559″N 117°55′22.647″E) 为圆心, 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 以下称VTS水域) 内航行、 停泊和作业的船舶、 设施( 以下简称船舶) 及其所有人、 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
沧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VTS中心) 负责对VTS水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VTS水域实行船舶报告制度:
( 一) VTS中心工作频道为VHF08频道。
( 二) 船舶在进入VTS水域之前2海里, 用中文或英语向VTS
中心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船名、 呼号、 吃水、 载货情况及航行意图等。
( 三) 船舶抛锚后, 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船名、 国籍、 呼号、 抛锚时间和锚位( 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 、 船长、 船宽、 吃水、 上一港、 载货情况及VTS中心询问的其它情况。
( 四) 船舶起锚前应向VTS中心申请, 并报告起锚意图,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 五) 船舶锚位发生变动, 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 六) 船舶进港上航道、 靠妥、 移泊、 离泊、 及出港驶离航道时, 应向VTS中心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 七) 船舶穿越航道、 锚地前, 应充分核实水域环境, 确保能够安全穿越的前提下, 向VTS中心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 八) 从事拖带、 施工、 并靠、 加油、 加水、 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应提前向VTS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告航行、 作业计划,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及时报告。
( 九) 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向VTS中心报告航行计划、 载客人数 ,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 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时, 应立即经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它一切有效手段向VTS
中心报告。
第六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现航道变异, 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 灭失、 损坏等失常情况, 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 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 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七条 在VTS水域内航行、 停泊和作业的船舶, 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 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应保持VHF 08频道连续守听, 并接受VTS中心的询问。
( 二) 在航行时, 应谨慎驾驶, 使用安全航速。
( 三) 不得在航道、 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 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 四) 未经VTS中心批准, 不得在航道、 锚地内试航或测速。
( 五) 不得在航道、 港池、 锚地水域捕捞、 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它活动。
( 六) 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 离) 船点上( 下) 船, 因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船点以外水域上引航员, 应报经VTS中心同意。
第八条 VTS中心根据本水域交通流量、 通航环境情况、 安全状况以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根据海上安全
需要, 可对船舶进出港计划予以调整、 变更。
第九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 劝告或发出警告, 相关船舶应尽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当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 VTS中心可要求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违法船舶应主动接受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一条 应船舶请求, VTS中心可向其提供她船动态、 助航标志、 水文气象、 航行警( 通) 告和其它有关安全信息服务。北京时间每日1100-1105时和1600-1605时, VTS中心将在VHF 08频道用中英文对本VTS水域船舶进行广播, 内容包括本港动态、 航行警告、 助航标志、 气象水文等信息; 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时, 在VHF 08频道将随时播发上述信息。
第十二条 应船舶请求或VTS中心认为有必要时, 可为船舶提供助航信息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时, 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十三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 经营人、 代理人的请求, 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物等信息, 在必要时可协调救助行动。
第十四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 经营人、 代理人的请求, 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它服务。但申请人事先与VTS中心商定有关事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船舶和人员, 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反本细则已涉嫌犯罪的人员,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 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十七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 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 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 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 提高交通效率, 保护水域环境, 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VTS水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 VTS系统能够实施有效管理的区域。
”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某一VTS区域内, 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经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有关航行动态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以
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它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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