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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12/2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12/2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12/2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12/2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12/2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12/2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12/21,#,商务法律应用,(第二版),绪论,第一章公司法,第二章合同法,第三章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商务活动中的其他相关法律,绪 论,本书介绍的商务法律包括公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受到某种法律法规规定或调整的社会关系才能上升为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只有当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时,当事人双方才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将公民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2)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别及含义,(3)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核心。,二、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概念,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强制性后果或惩罚性后果的法律意义上的责任。通常所讲的法律责任,一般是指狭义的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的类别及具体形式,法律责任的类别及具体形式,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四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第五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与运作,(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等经济活动,其直接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即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获取最大的利润。,2.公司的种类,综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市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国家干预,调节、协调、管理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出资人(或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的全部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证明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或者股权证书,而不是股票,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2)公司不能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不得发行股票。,(3)公司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股东出资后不能退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股东之间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4)公司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 50 人以下,而其他公司对股东人数没有限制。,(5)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享有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分配股利的权利。,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不能超过 50 人,公司法明确承认了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2.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对每一个股东都有约束力。,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应具备的人格要素。,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是指公司的住所及其他业务经营地点。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实现其设立目的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设立方式及设立协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包括共同出资设立和单独出资设立两种方式。,2.订立公司章程,3.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完成出资,4.申请名称预先核准,5.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公司出资,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 31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每届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连选可以连任。,(2)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可列席董事会会议。,3.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和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和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责任,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的总和。,(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法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性的。,(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将自己持有的股票依法自由转让。,(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必须公开,比较适合大、中型企业。,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4.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召开创立大会。,6.申请设立登记。,第四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变更,1.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2.公司变更的主要内容,(1)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由于公司成立后各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司的资本处于变动之中。,增加资本简称增资。,减少资本简称减资。,(2)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是指公司依法由一种类型变更为另一种类型。,二、公司的合并,1.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法定程序组成一家新公司的法律行为。,2.公司合并的形式,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3.公司合并的程序,(1)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合并决议。,(2)签订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5)依法进行登记。,三、公司的分立,1.公司分立的概念,是指一家公司依法分成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形式有两种:一是新设分立,二是存续分立。,2.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第五节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1.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2.公司解散的类型,(1)任意解散,是指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约定或决议公司解散。,(2)强制解散,是指因主管机关或法院判决而导致公司解散。,1)命令解散。,2)判决解散。,二、公司的清算,1.公司清算的概念,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2.公司清算的程序,(1)发布公告,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发布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2)清理公司资产,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3)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4)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3.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二、合同法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3)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也调整自然人之间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关系。,(4)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贯彻合同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前提和基础。,2.自愿原则,自愿是贯穿合同行为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3.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约定显失公平的内容。,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5.守法并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全部内容,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人为委托人订立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权利和义务。,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3)其他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合同成立。,三、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步骤和必须经过的阶段。,1.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3)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所要发生的法律效力,即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取消要约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法律约束力。,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承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五、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1.合同生效的时间,(1)合同成立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2.一般合同有效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2.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的规则,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四、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或者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的类别及其相应的构成要件,五、合同的保全,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称为合同的保全措施。,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2.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而危害到债权实现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变更的要件类别及含义,3.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原则上仅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效。,二、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1.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等抗辩事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2.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三、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的概念,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3.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1)协议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有如下特征:,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责任。,3.违约责任是违反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必须存在违约行为。,4.违约责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5.违约责任为财产责任。,6.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任意性。,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即违约人是否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谁有过错造成违约便由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2)严格责任原则,则是指当事人一方只要违反合同义务,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均应承担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特殊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特定形式的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4.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限制。,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不能同时适用。,5.定金,定金是指为保证合同履行,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法。,(2)定金数额有最高限制。,(3)定金须在主债务履行前交付,并在双方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之时抵作价款或者收回。,(4)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5)定金既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也是一种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当一份合同同时存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但不能同时适用。,定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四、违约责任的免除,一般免除责任的事由为不可抗力,其他法律对特定合同的免责事由有规定的适用于特定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第三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产品质量义务,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法中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对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或服务能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宗旨体现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法律授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监督关系。,(2)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关系。,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监督是指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活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职责、方式、方法等问题的规则的总和。,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2.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包括广大群众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社会团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也是产品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企业的自律管理,产品质量应当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由企业对产品质量负责。,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所进行的强制性监督检查制度。监督的主要方式为抽查。,1.监督抽查工作的重点,(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2.监督抽查的程序和方法,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3.对监督抽查中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处理,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及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是指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2.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简称 CCC 认证或 3C 认证,它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CQC 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以加施CQC 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性能、电磁兼容等认证要求。,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国家标准化组织提出,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质量管理措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效力仅限于企业,而不是企业的产品。,第三节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要求。,(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生产者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是指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用以揭示产品及其特征、特性的各种文字说明、符号等。,(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3.生产者被禁止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被禁止的行为有:,(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主要是指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要求。,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平等主体间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中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具有经济民事性质的法律后果。,1.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商品交易关系中的卖方违反其对产品质量所作的承诺、保证,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对买方应承担的降价、修理、更换、退货等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3.受害人的赔偿选择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4.损害赔偿的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5.损害赔偿的纠纷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也就是国家对具有行政违法性质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予以的行政法律制裁,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产品标志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产品质量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并构成犯罪时,由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强制其承担的法律后果。,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已经危害或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3.在食品、饮料、酒类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伤亡事故的。,4.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造成严重后果的。,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四节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消费者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节商品生产经营者、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商品服务的经营与消费行为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国家保护的原则,4.社会保护的原则,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9.监督、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权,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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